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
山东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规程

山东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矿山企业占用、消耗、损失矿产资源储量开展地质测量,建立矿山技术档案和储量台帐,组织编制和审核矿产资源储量年度报告,掌握矿产资源储量动态变化情况,促进矿产资源保护和利用水平的提高。
第三条从事矿山地质测量工作的单位为具备固体矿产勘查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和矿山地质测量机构。
第四条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和指导全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储量年度报告的编制与审查第五条采矿权人每年一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矿山储量年度报告的编制,按照管理权限报送相应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第六条矿山储量年度报告是开采回采率考核、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矿业权评估、矿产资源储量核实的依据。
第七条矿山储量年度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保有和累计查明储量、基础储量和资源量;(二)当年开采和损失资源储量;(三)当年勘查、估算变化的资源储量;(四)矿石质量变化情况;(五)下一年度拟动用范围及其资源储量。
第八条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采矿许可证发证书权限,组织专家对矿山储量年度报告和矿产资源储量核销论证材料进行集中审查,根据审查情况认为需要核查的要进行实地核实。
第九条矿山企业要将审查通过的矿山储量年度报告报所在地的市、县(市、区)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汇总后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第十条各矿山企业要将审查后的储量动态年度报告,按《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汇交。
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等储量动态年度报告由各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第三章矿产资源储量损失的核销第十一条采矿权人在矿山开采过程中,因开采技术、地质条件、安全生产等原因,造成部分资源储量不能采出,应办理矿产资源储量核销手续。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6.06.19•【字号】浙土资发[2006]34号•【施行日期】2006.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34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各评审机构: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87号)的要求,现将我省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矿山储量动态监管的重要性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是矿山企业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具备资质条件的地质测量机构开展矿山储量地质测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矿山在开采过程中的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过程。
通过矿山储量动态监管,有利于摸清矿产资源家底,解决矿山多年存在的储量家底不清的问题;有利于有效地预防和制止破坏浪费资源现象,实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减少矿山事故发生,保护矿山环境;有利于解决管理部门过去对矿山上报的“三率”、储量动用、消耗、损失及闭坑残余储量数据无从核查的问题,使矿产储量登记统计更加真实,促进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缴。
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管,是矿产资源实现资产化管理的必然要求,是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重要基础,是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的客观依据。
因此,对矿山进行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势在必行,它对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二、储量动态监管的目的及总体要求(一)目的。
以矿山储量登记资料为基础,以实施矿山地质测量为主要手段,通过对矿山每年动用、消耗、损失储量的地质测量,建立矿山技术档案和资源储量台帐,全面建立规范、有序的矿产资源储量全程动态监管的新制度,促进矿山企业珍惜和合理开发矿产资源,全面提高资源利用率,为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和矿业权评估等提供依据。
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制度

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制度
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制度是为了实现对矿山储量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而制定的一套工作规范和流程。
其主要目的是确保矿山储量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为矿山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提供科学依据。
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包括以下要素:
1. 数据采集:规定了矿山储量数据的采集标准、方法和频率。
要求矿业企业按照规定的流程和要求,及时、准确地采集和录入矿山地质勘查、采矿生产等相关数据。
2. 数据核查:建立了数据核查机制,要求矿业企业定期对采集的矿山储量数据进行核查和验证。
通过与实际情况对比,排查和纠正可能存在的数据错误和偏差。
3. 数据分析:要求矿业企业对核查后的数据进行深入分析和评估,以确定矿山储量的实际情况和变化趋势。
同时,利用专业软件和技术手段,开展储量模拟和预测,为资源合理规划和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4. 数据报告:规定了数据报告的编制和提交要求。
要求矿业企业定期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储量报告,包括储量情况、变动情况、预测情况等内容。
报告要求内容完整、准确、及时。
5. 监督检查:建立了监督检查机制,要求相关主管部门对矿业企业的储量数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核实。
如发现数据
不准确或存在违规行为,要及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并追究责任。
通过建立和落实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可以提高矿山储量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有助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动矿业企业科学、可持续发展。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1.12.27•【字号】甘资规发〔2021〕8号•【施行日期】2021.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甘资规发〔2021〕8号各管理单位,各市州、甘肃矿区、兰州新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内有关矿山企业: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完善矿产资源储量动态更新机制,进一步加强矿山储量管理,促进矿产资源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根据原国土资源部关于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有关要求及《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矿山储量年度报告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54号)及《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58号),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动态更新基础矿山企业在矿山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应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开展生产勘探和各种工程地质调查,及时完成工程验收、取样及原始地质编录,定期进行综合地质编录;及时更新查明资源储量台账和资源储量变动台账、绘制采掘(剥)平面图、井下井上工程对照图、资源储量估算图,全面准确反映矿山资源储量情况。
矿山企业应根据生产过程及时升级资源储量类型。
应结合矿床地质条件、矿石质量、技术经济条件等变化,按规定调整工业指标,修订资源储量估算参数,估算资源储量的新增及动用情况,分析变动原因,落实具体变动地段和部位,编制年度矿山动用资源储量估算表和资源储量平衡表,确保动用的资源储量均已估算了证实或可信储量类型。
矿山企业要严格落实国家关于大、中型矿山必须建立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小型矿山必须配备地质测量人员的有关要求。
矿山测量工作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测量技术规范,由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承担,鼓励拥有测绘资质的矿山企业自行测量。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矿山储量年报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国土资规[20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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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矿山储量年报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矿山储量年报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国土资规〔2015〕2号各市国土资源局:矿山储量年报(以下简称“年报”)是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的主要依据,是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
近年来,各市按照国土资源部和省厅有关文件要求,认真扎实地组织年报的编制与审查工作,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从去年开展的矿山储量动态监管调研看,各市年报管理工作进展还不平衡、不规范,储量登记统计数据不准确、不及时,年报编制和审查与储量统计工作不协调、不衔接的现象依然存在。
为进一步加强矿山储量动态监管,确保年报提供数据的准确可靠,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和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现就年报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夯实年报编制基础矿山测量是矿山建设和生产的关键环节,也是年报编制的重要前提。
矿山企业在矿山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应进行地上、地下各种工程的施工测量,测绘和编制各种采掘(剥)工程图及矿体几何图等,保证正确、及时、全面地反映各种工程及地形地物的变化情况。
矿山测量统一采用西安80坐标系。
凡与资源储量估算有关的采掘(剥)、勘查工程均应进行地质编录,并绘制相应图件。
矿山储量台账是生产矿山储量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年报编制的重要资料依据。
矿山企业应明确专人负责,建立健全查明资源储量台账、开采设计资源储量台账、资源储量变动台账、开采结束资源储量比较台账和资源储量损失统计台账,并及时修改、更新台账的各项内容。
历史台账不清的老矿山,可只填报资源储量变动台账、开采结束资源储量比较台账和资源储量损失统计台账。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6.05.23•【字号】内国土资发[2006]45号•【施行日期】2006.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内国土资发[2006]45号)各盟市国土资源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和《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精神,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8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矿山矿产资源储量核查检测管理暂行办法》(内国土资发[2004]124号)、《关于在全区开展矿山矿产资源储量核查检测工作的通知》(内国土资办发[2004]9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各盟市要充分认识矿山储量动态监管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矿产开发全程储量动态监督管理。
近期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对内国土资发[2004]124号、内国土资办发[2004]90号文件下发以来,辖区内矿山矿产资源储量核查检测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督促检查,2006年7月31日前将检查结果报送国土资源厅。
国土资源厅将在今年8月1日~9月30日期间对部分盟市进行抽查,进一步推动全区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二、积极培育和规范矿山地质测量机构(简称地测机构),要求所有矿山企业组建或聘用符合规定要求的地测机构,督促大、中型矿山企业建立规范的矿山地测机构。
进一步加强对矿山地测机构的规范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加强相关人员的政策法规和技术业务培训。
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

本条例生效时间为:2006.05.10,截至2022年仍然有效
最近更新:2021.01.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和《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
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精神,大力促进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部决定全面开展矿山 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矿山储量动态监管的重要意义 矿山储量地质测量是掌握矿山地质条件和储量变化情况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依法培育矿山地质测量机构,监督 矿山企业开展矿山储量地质测量,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矿产开发全程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对于 促进矿山企业珍惜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推进国土资源管理职能全面到位,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二、矿山储量动态监管总体要求 (一)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国土资源部负责石油、天然气(煤层气)、放射性矿产的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其中放 射性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委托中国核工业总公司负责。其他矿种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由各省(区、市)国土资 源管理部门负责。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能,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和矿业权评估等必须以 经审查的矿山储量年报为依据。矿山企业办理资源储量报销、注销及停办矿山申请,必须按照《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 行办法》进行。对资源不清、储量不实的矿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督促矿山企业补做地质工作,核实资源储量,履 行储量评审备案和登记手续。矿山企业要按要求开展矿山储量地质测量,依法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送矿山储量变化 情况,不按规定进行地质测量、不提交矿山储量年报的,不予通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检”。矿山地质测量机构要加 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素质,采用先进技术方法,规范服务、诚实守信,独立、客观、公正的提供测量和年 报编制等服务。 (二)精心部署,扎实推进。凡已进行过试点、条件较好的省(区、市)要全面推开;其他省(区、市)今年重点 加强对煤、铁、铜、铝等重要矿产的动态监管,在此基础上,总结经验,完善制度。到2007年底前,各省(区、市) 要全面建立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制度。 矿山企业在每年12月31日前要完成对其动用、消耗、损失的资源储量的地质测量工作,建立矿山技术档案和资源储 量台帐。并在下一年1月底前,将矿山储量年报报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矿山储量年报包括:保有和累计查明资源储量、基础储量、资源量;当年开采和损失资源储量;当年勘查、计算变 化的资源储量;矿石质量变化情况;下一年度开采拟动用资源储量;与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培育机构,规范服务。鼓励成立中介服务性质的矿山地质测量机构。鼓励有条件的矿山企业自建矿山地质测 量机构。对各类矿山地质测量机构,要规范行为,明确要求,严格依法进行资质管理。 矿山企业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选择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双方签订并严格履行地质测量工作合同。国土资 源管理部门原则上不得干预和指定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对于矿山集中分布的地区,为将矿山地质测量成本控制在合理 范围内,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引导协调联测工作。矿山地质测量机构要发挥技术专长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规范提供技术咨询服务,指 导科学开采,使矿山企业能够从中受益。 (四)健全制度,严格程序。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 方案,于6月30日前报部。部将适时组织调研,监督检查,总结经验,指导全国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工作的正常开展。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采取矿山地质测量机构自查、互查、组织专家抽查等形式对矿山储量年报进行审查。 三、保障到位务求实效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矿山储量动态监管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和技术性强。各省(区、市)国土资 源管理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部署,认真组织,落实责任,建立考核制度。要把矿山储量动态监管的各项具体工作落 实到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充分发挥市(地)、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作用。 (二)广泛宣传,开展培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使国土资源储量管理人员、矿山地质测量 机构从业人员,矿山企业有关人员充分认识矿山储量动态监管的重要意义,熟练掌握工作要求和技术要求,明确各自 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三)落实经费,力求实效。矿山储量动态监管是一项经常性工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工 作顺利进行,务求取得实际效果。要及时总结经验,重要情况及时向部报告。
矿山储量动态监督实施方案

矿山储量动态监督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矿山资源是国家重要的战略资源,其储量情况直接关系到国家经济发展和资源保障。
为了更好地监督和管理矿山储量动态变化,制定和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监督方案至关重要。
二、监督目标。
1. 确保矿山储量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及时发现和纠正数据错误。
2. 监督矿山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及时掌握矿山储量变化趋势。
3. 促进矿山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保障资源可持续利用。
三、监督内容。
1. 建立矿山储量动态监督数据平台,实现数据采集、整合、分析和发布。
2. 制定矿山储量监督指标体系,包括矿山储量总量、开采量、补充量等指标。
3. 加强对矿山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其数据报送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4. 建立矿山资源动态监督报告制度,定期发布矿山储量动态监督报告。
四、监督措施。
1. 加强监督平台建设,建立完善的数据采集、存储和分析系统,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2. 完善监督指标体系,结合矿山资源开发利用的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和调整监督指标,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3. 加强对矿山企业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大对数据报送的审核力度,对违规行为及时进行处理。
4. 定期发布矿山储量动态监督报告,向社会公开矿山储量动态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五、监督效果评估。
1. 建立矿山储量动态监督效果评估机制,定期对监督工作的效果进行评估和总结。
2. 通过监督效果评估,及时发现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和完善。
六、总结。
矿山储量动态监督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矿山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保障国家资源安全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切实落实监督方案,确保矿山资源的科学开发利用,促进资源保护和环境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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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6〕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和《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精神,大力促进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部决定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矿山储量动态监管的重要意义
矿山储量地质测量是掌握矿山地质条件和储量变化情况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
依法培育矿山地质测量机构,监督矿山企业开展矿山储量地质测量,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矿产开发全程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对于促进矿山企业珍惜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推进国土资源管理职能全面到位,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二、矿山储量动态监管总体要求
(一)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国土资源部负责石油、天然气(煤层气)、放射性矿产的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其中放射性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委托中国核工业总公司负责。
其他矿种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由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能,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和矿业权评估等必须以经审查的矿山储量年报为依据。
矿山企业办理资源储量报销、注销及停办矿山申请,必须按照《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行。
对资源不清、储量不实的矿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督促矿山企业补做地质工作,核实资源储量,履行储量评审备案和登记手续。
矿山企业要按要求开展矿山储量地质测量,依法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送矿山储量变化情况,不按规定进行地质测量、不提交矿山储量年报的,不予通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检”。
矿山地质测量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素质,采用先进技术方法,规范服务、诚实守信,独立、客观、公正的提供测量和年报编制等服务。
(二)精心部署,扎实推进。
凡已进行过试点、条件较好的省(区、市)要全面推开;其他省(区、市)今年重点加强对煤、铁、铜、铝等重要矿产的动态监管,在此基础上,总结经验,完善制度。
到2007年底前,各省(区、市)要全面建立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制度。
矿山企业在每年12月31日前要完成对其动用、消耗、损失的资源储量的地质测量工作,建立矿山技术档案和资源储量台帐。
并在下一年1月底前,将矿山储量年报报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矿山储量年报包括:保有和累计查明资源储量、基础储量、资源量;当年开采和损失资源储量;当年勘查、计算变化的资源储量;矿石质量变化情况;下一年度开采拟动用资源储量;与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培育机构,规范服务。
鼓励成立中介服务性质的矿山地质测量机构。
鼓励有条件的矿山企业自建矿山地质测量机构。
对各类矿山地质测量机构,要规范行为,明确要求,严格依法进行资质管理。
矿山企业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选择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双方签订并严格履行地质测量工作合同。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原则上不得干预和指定矿山地质测量机构。
对于矿山集中分布的地区,为将矿山地质测量成本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引导协调联测工作。
矿山地质测量机构要发挥技术专长,规范提供技术咨询服务,指导科学开采,使矿山企业能够从中受益。
(四)健全制度,严格程序。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于6月30日前报部。
部将适时组织调研,监督检查,总结经验,指导全国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工作的正常开展。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采取矿山地质测量机构自查、互查、组织专家抽查等形式对矿山储量年报进行审查。
三、保障到位务求实效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矿山储量动态监管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和技术性强。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部署,认真组织,落实责任,建立考核制度。
要把矿山储量动态监管的各项具体工作落实到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充分发挥市(地)、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作用。
(二)广泛宣传,开展培训。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使国土资源储量管理人员、矿山地质测量机构从业人员,矿山企业有关人员充分认识矿山储量动态监管的重要意义,熟练掌握工作要求和技术要求,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三)落实经费,力求实效。
矿山储量动态监管是一项经常性工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工作顺利进行,务求取得实际效果。
要及时总结经验,重要情况及时向部报告。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