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 文档
《贵州省矿山储量动态监测试点工作方案》 黔国土资发[2009]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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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矿山储量动态监测试点工作方案》黔国土资发[2022]58号贵州省矿山储量动态监测试点工作方案黔国土资发[2022]58号印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源发[2022]87号〕要求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测〔以下简称动态监测〕工作以来,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省矿山企业在开采中还存在着“采富弃贫、采厚弃薄〞,超层越界、不按开采顺序开采等现象,资源利用总体水平不高,综合利用资源的认识不够,未充分认识动态监测的重要性,致使开展此项工作成效不理想。
为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测工作摸索经验,奠定根底,特制定本工作方案,开展试点工作。
一、开展试点工作的目的和原那么试点工作的目的:一是健全完善矿山储量动态监测监督管理机制;二是随时掌握矿山开采变化情况,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促进地方经济开展;三是为完善?贵州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暂行〕方法?奠定根底;四是探索总结经验,为我省全面开展储量动态监测监督管理工作提供借鉴。
试点工作的原那么:按照政府监管、市场运行、信息标准、检测及时、因地制宜、积极有效、稳步推进的原那么开展试点工作。
二、开展试点工作的范围试点工作的范围为铜仁地区、开阳县、习水县、盘县特区、1平坝县、福泉市、天柱县、兴义市、金沙县和黔西县。
凡在上述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石油、天然气、煤层气、放射性矿产除外,下同〕开采的矿山企业、矿山地质测量机构〔以下简称“地测机构〞〕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本方案要求动态监测试点工作。
矿山企业必须按规定开展矿山地质测量工作,建立矿山资源储量台账,提交?矿山储量年报?。
一般建筑用的砂石、页岩、石英砂等矿山企业不列入动态监测范畴。
但应当建立矿山技术档案,在下一年的1月15日前,向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送“年度矿产资源储量报表〞。
新设矿山企业未验收投产前,不开展动态监测工作;当年度停产或者基建等暂停生产的矿山企业,应向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经审核同意后,可以不开展动态监测工作。
山西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山西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山资源储量管理,掌控矿山资源储量家底,促进矿山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发[1987]42号)、《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3号令)、《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87号)《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国土资发[2008]16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采矿权人(石油、天然气、煤层气、放射性矿产除外)、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储量年报评审机构及评审专家进行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及相关工作时应当依照本办法。
第三条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是指采矿权人委托矿山地质测量机构,按统一的技术规定、规程和要求,对当年开采的矿山定期开展地质测量、建立矿山储量台帐,编制矿山储量年报,并向所在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采矿权人提供的矿山储量年报进行核查、审查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包括矿山储量检测、矿山储量核查、矿山储量年报的审查及相关工作。
第四条经审查确认的矿山储量年报是矿产资源储量变更登记、矿业权延续登记、矿业权评估、矿产资源储量统计、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和矿产资源储量报销的依据。
第五条省国土资源厅(以下简称省厅)负责全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相关制度,统一发布有关技术要求;对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和从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对全省矿山开展储量核查。
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协助省厅监管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和从业人员;负责甲类矿山储量年报的审查;按照要求对辖区内矿山开展储量核查。
县(市、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区)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组织采矿权人开展矿山储量检测;负责乙类矿山储量年报的审查;组织对辖区内矿山开展储量核查。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国土资规〔2017〕8号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国土资规〔2017〕8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国土资源局、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吉林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2017年12月25日吉林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促进矿山企业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根据国务院《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吉林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矿山企业和矿山储量年报评审专家,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相关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通过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测工作,对矿山企业动用资源储量实施管理的行为。
矿山储量年报实行评审备案制。
经评审备案的矿山储量年报可以作为填报年度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的依据。
第四条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矿山储量(石油、烃类天然气、煤层气、页岩气和放射性矿产除外)动态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制定有关政策、技术要求,抽查全省矿山储量年报。
市(州)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检查指导本地区各县(市)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本行政区内除县(市)级发证外的矿山储量年报评审及备案工作;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内矿山企业储量管理人员培训工作。
江苏省煤炭矿山储量动态监管指南

江苏省煤炭矿山储量动态监测技术指南1 总则1.1前言为建立健全矿山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制度,加强矿山储量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87号)、《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促进煤矿回采率提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88号)以及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07]202号),结合我省煤炭矿山储量监测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南。
1.2 适用范围1.2.1本指南适用于指导矿山企业和地质测量机构开展煤炭矿山储量的地质测量工作、矿山储量年报的编制、审查及验收。
1.2.2本指南要求不替代矿产地质勘查、矿山生产地质勘查及储量核实技术要求。
1.3 矿山储量动态监测的基本要求1.3.1储量动态监测工作应以经过评审、备案的矿山地质勘查报告、储量核实报告、储量检测报告或上一年经审查验收的矿山储量年报为基础。
对于资源储量家底不清的矿山,需由具有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补做地质工作,核实矿山资源储量,履行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手续。
1.3.2地质测量工作应由具有矿山地质测量资质的地测机构进行。
矿山企业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选择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双方签订并严格履行地质测量工作合同。
1.3.3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矿山开采、消耗、损失的资源储量的地质测量工作,建立矿山技术档案和资源储量台帐,编写矿山储量年报。
1.3.4矿山储量年报内容包括:矿山累计查明和保有资源储量;当年开采和损失的资源储量;当年勘查、估算变化的资源储量;矿石质量的变化情况;当年开采技术条件的变化情况;下一年拟开采动用资源储量等。
1.3.5在动态监测过程中,当矿山形成的采准矿量与相应的勘查资源储量相对误差超过允许范围时,矿山企业需编制储量核实报告,经评审备案后,变更矿山资源储量登记统计库数据。
1.3.6 矿山采准矿量与相应的勘查资源储量相对误差计算以采准矿量为基数,一般允许范围如下:a)矿山采准矿量与相应的勘查可采储量(111)的相对误差:10%; b)矿山采准矿量与相应的勘查预可采储量(122)的相对误差:20%;c)矿山采准矿量与相应的勘查推断资源量(333×开采系数)的相对误差:30~40%。
山东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规程

山东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矿山企业占用、消耗、损失矿产资源储量开展地质测量,建立矿山技术档案和储量台帐,组织编制和审核矿产资源储量年度报告,掌握矿产资源储量动态变化情况,促进矿产资源保护和利用水平的提高。
第三条从事矿山地质测量工作的单位为具备固体矿产勘查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和矿山地质测量机构。
第四条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和指导全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储量年度报告的编制与审查第五条采矿权人每年一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矿山储量年度报告的编制,按照管理权限报送相应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第六条矿山储量年度报告是开采回采率考核、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矿业权评估、矿产资源储量核实的依据。
第七条矿山储量年度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保有和累计查明储量、基础储量和资源量;(二)当年开采和损失资源储量;(三)当年勘查、估算变化的资源储量;(四)矿石质量变化情况;(五)下一年度拟动用范围及其资源储量。
第八条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采矿许可证发证书权限,组织专家对矿山储量年度报告和矿产资源储量核销论证材料进行集中审查,根据审查情况认为需要核查的要进行实地核实。
第九条矿山企业要将审查通过的矿山储量年度报告报所在地的市、县(市、区)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汇总后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第十条各矿山企业要将审查后的储量动态年度报告,按《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汇交。
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等储量动态年度报告由各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第三章矿产资源储量损失的核销第十一条采矿权人在矿山开采过程中,因开采技术、地质条件、安全生产等原因,造成部分资源储量不能采出,应办理矿产资源储量核销手续。
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

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和《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精神,大力促进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部决定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矿山储量动态监管的重要意义矿山储量地质测量是掌握矿山地质条件和储量变化情况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
依法培育矿山地质测量机构,监督矿山企业开展矿山储量地质测量,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矿产开发全程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对于促进矿山企业珍惜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推进国土资源管理职能全面到位,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二、矿山储量动态监管总体要求(一)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国土资源部负责石油、天然气(煤层气)、放射性矿产的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其中放射性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委托中国核工业总公司负责。
其他矿种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由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能,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和矿业权评估等必须以经审查的矿山储量年报为依据。
矿山企业办理资源储量报销、注销及停办矿山申请,必须按照《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行。
对资源不清、储量不实的矿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督促矿山企业补做地质工作,核实资源储量,履行储量评审备案和登记手续。
矿山企业要按要求开展矿山储量地质测量,依法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送矿山储量变化情况,不按规定进行地质测量、不提交矿山储量年报的,不予通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检”。
矿山地质测量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素质,采用先进技术方法,规范服务、诚实守信,独立、客观、公正的提供测量和年报编制等服务。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土资规[20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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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土资规〔2013〕2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各地质勘查单位、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为有效掌控资源家底,夯实矿政管理工作基础,推进矿产资源、资产、资本一体化管理,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根据国家关于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矿床工业指标管理(一)实行矿产勘查过程中矿床工业指标差别化管理。
1.各个勘查阶段,均须直接参照相应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推荐的一般工业指标下限值圈算资源量,以掌控资源家底、实施资源资产化管理。
2.详查、勘探阶段,可根据矿区实际,采用具体矿床工业指标圈算资源储量。
(1)采用的工业指标在一般工业指标区间范围内的,勘查单位应按照矿体形态较完整、资源利用率较高、技术经济效益较好的原则,经过多方案试圈比较,确定具体指标参数,并在储量报告中专章论证说明。
(2)采用的工业指标高于一般工业指标的,应按照前述原则,由勘查单位通过多方案试圈比较,提出矿床工业指标建议书;由投资方委托矿山设计单位进行技术经济论证,提出矿床工业指标推荐书。
矿床工业指标建议书及推荐书作为储量报告的附件一并提交评审备案。
3.圈算资源储量的矿床工业指标低于一般工业指标的,矿业权人或投资方须出具单位盖章且法人代表签字的风险自担承诺书,并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审查意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必须在评审意见书中明确提示投资风险;相关的矿业权发生转让时,受让方须出具单位盖章且法人代表签字的风险自担承诺书。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6.06.19•【字号】浙土资发[2006]34号•【施行日期】2006.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34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各评审机构: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87号)的要求,现将我省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矿山储量动态监管的重要性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是矿山企业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具备资质条件的地质测量机构开展矿山储量地质测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矿山在开采过程中的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过程。
通过矿山储量动态监管,有利于摸清矿产资源家底,解决矿山多年存在的储量家底不清的问题;有利于有效地预防和制止破坏浪费资源现象,实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减少矿山事故发生,保护矿山环境;有利于解决管理部门过去对矿山上报的“三率”、储量动用、消耗、损失及闭坑残余储量数据无从核查的问题,使矿产储量登记统计更加真实,促进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缴。
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管,是矿产资源实现资产化管理的必然要求,是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重要基础,是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的客观依据。
因此,对矿山进行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势在必行,它对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二、储量动态监管的目的及总体要求(一)目的。
以矿山储量登记资料为基础,以实施矿山地质测量为主要手段,通过对矿山每年动用、消耗、损失储量的地质测量,建立矿山技术档案和资源储量台帐,全面建立规范、有序的矿产资源储量全程动态监管的新制度,促进矿山企业珍惜和合理开发矿产资源,全面提高资源利用率,为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和矿业权评估等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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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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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发〔2006〕87号
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和《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精神,大力促进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部决定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矿山储量动态监管的重要意义
矿山储量地质测量是掌握矿山地质条件和储量变化情况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
依法培育矿山地质测量机构,监督矿山企业开展矿山储量地质测量,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矿产开发全程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对于促进矿山企业珍惜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推进国土资源管理职能全面到位,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二、矿山储量动态监管总体要求
(一)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国土资源部负责石油、天然气(煤层气)、放射性矿产的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其中放射性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委托中国核工业总公司负责。
其他矿种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由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能,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和矿业权评估等必须以经审查的矿山储量年报为依据。
矿山企业办理资源储量报销、注销及停办矿山申请,必须按照《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行。
对资源不清、储量不实的矿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督促矿山企业补做地质工作,核实资源储量,履行储量评审备案和登记手续。
矿山企业要按要求开展矿山储量地质测量,依法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送矿山储量变化情况,不按规定进行地质测量、不提交矿山储量年报的,不予通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检”。
矿山地质测量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素质,采用先进技术方法,规范服务、诚实守信,独立、客观、公正的提供测量和年报编制等服务。
(二)精心部署,扎实推进。
凡已进行过试点、条件较好的省(区、市)要全面推开;其他省(区、市)今年重点加强对煤、铁、铜、铝等重要矿产的动态监管,在此基础上,总结经验,完善制度。
到2007年底前,各省(区、市)要全面建立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制度。
矿山企业在每年12月31日前要完成对其动用、消耗、损失的资源储量的地质测量工作,建立矿山技术档案和资源储量台帐。
并在下一年1月底前,将矿山储量年报报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矿山储量年报包括:保有和累计查明资源储量、基础储量、资源量;当年开采和损失资源储量;当年勘查、计算变化的资源储量;矿石质量变化情况;下一年度开采拟动用资源储量;与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培育机构,规范服务。
鼓励成立中介服务性质的矿山地质测量机构。
鼓励有条件的矿山企业自建矿山地质测量机构。
对各类矿山地质测量机构,要规范行为,明确要求,严格依法进行资质管理。
矿山企业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选择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双方签订并严格履行地质测量工作合同。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原则上不得干预和指定矿山地质测量机构。
对于矿山集中分布的地区,为将矿山地质测量成本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引导协调联测工作。
矿山地质测量机构要发挥技术专长,规范提供技术咨询服务,指导科学开采,使矿山企业能够从中受益。
(四)健全制度,严格程序。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于6月30日前报部。
部将适时组织调研,监督检查,总结经验,指导全国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工作的正常开展。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采取矿山地质测量机构自查、互查、组织专家抽查等形式对矿山储量年报进行审查。
三、保障到位务求实效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矿山储量动态监管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和技术性强。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部署,认真组织,落实责任,建立考核制度。
要把矿山储量动态监管的各项具体工作落实到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充分发挥市(地)、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作用。
(二)广泛宣传,开展培训。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使国土资源储量管理人员、矿山地质测量机构从业人员,矿山企业有关人员充分认识矿山储量动态监管的重要意义,熟练掌握工作要求和技术要求,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三)落实经费,力求实效。
矿山储量动态监管是一项经常性工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工作顺利进行,务求取得实际效果。
要及时总结经验,重要情况及时向部报告。
国土资源部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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