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行政执法的概念与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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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行政执法的概念与特征

海事行政执法的概念与特征

海事行政执法的概念与特征行政执法的概念与特征行政执法是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依法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的活动。

通常情况下,行政执法相对于行政立法而言,是常见的行政行为的表现,也是具体行政行为的表现。

行政执法具有以下特征:执法主体的法定性和国家代表性、执法具有主动性和单方意志性、执法具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性。

行政执法的功能有:实施法律的功能、实现政府管理的职能、保障公民权利的功能。

行政执法要坚持的基本原则有: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正当程序原则、效率原则、责任原则。

行政执法的生效要件:行政执法行为必须是依法组成的并享有管理权限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范围内采取的,执法内容必须合法;在行政执法中,管理相对人必须具有法定的权利和行为能力;行政执法的标的物必须是依法能作为该执法行为的物品;行政执法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

行政执法的程序,因具体的情况不同而有所不同。

一般情况下,行政执法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主要方面:受理与立案,调查与取证,决定与处罚,告知与通告,申述与执行。

2.1.2 行政执法的种类与形式行政执法的种类,一般表现为各种具体的行政决定,包括行政命令、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行政裁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行政执法也可以分为羁束行政执法与自由裁量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行为因受法律拘束的程度不同而分为羁束行政执法与自由裁量行政执法。

羁束行政执法是法律法规对需执行的事项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执法者必须严格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无权自由处置的执法行为;自由裁量行政执法在法律法规规定中,执法者可在范围、方式、数额等方面有一定的选择余地的执法行为。

羁束与自由裁量是相对的。

行政执法在多数情况下都属自由裁量。

自由裁量也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和在法定的幅度以内进行。

动与海洋资源开发管理活动。

海事行政执法的业务范围是特定的,独立存在的,不同于其他领域的行政执法范围。

3.海事行政执法的依据是海事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与规章。

海事行政执法法律

海事行政执法法律

03
海事行政执法内容
船舶和船员管理
船舶管理
海事部门负责船舶的注册、登记、检查、发证以及船舶的进出港报告和监督等 管理工作。
船员管理
海事部门对船员进行资格认证、培训、考核和评估,确保船员具备必要的技能 和知识,保障水上交通安全。
港口和航道管理
港口管理
海事部门对港口进行规划、建设、维护 和管理,包括码头、防波堤、锚地等设 施。
06
海事行政执法改进和发展 建议
加强海事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严格选拔和培训
确保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具备专业 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通过严 格的选拔和培训机制提高执法队
伍的整体素质。
优化人员结构
吸引更多具备航海、法律、管理等 专业背景的人才加入海事行政执法 队伍,提升队伍的专业化水平。
实施资格认证
建立海事行政执法资格认证制度, 保证执法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 和职业素养。
效率性原则
海事行政执法应当注重效 率,尽可能减少当事人的 负担,缩短处理时间,提 高工作效率。
海事行政执法的范围
对海上运输、船舶生产、经营等活动的 监管和管理。
对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管和管理。 对海洋环境保护的监管和管理。
对海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对船舶及其人员的安全监管和管理。
02
海事行政执法法律体系
05
海事行政执法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船员涉嫌违反海洋环境保护法案
案情简介
某船员在驾驶船舶过程中,涉嫌违反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向海洋倾倒废弃物,造成环境 污染。
法律问题
该船员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如何追究其法律责任?
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海洋倾倒废弃 物,否则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本案中,该船员涉嫌违反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应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海事法:第一章 海事法概论

海事法:第一章  海事法概论

➢ 一般法 • 1986年《民法通则》: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 • 1999年 《海洋环境保护法》:海洋污染损害赔偿:第90条、 第92条 • 2009年《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
➢ 行政法规:国务院颁布,名称多为条例 ➢ 部门规章:交通运输部等颁布 ➢ 《立法法》:法律、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效力顺序
➢ 广义的海事 • 海运事业(maritime adventure)、海上事务(maritime affairs)、海上活动(maritime activities)等的简称。
➢ “海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一词在我国的应用实例 • 海事大学 • 海事法院与海事庭 •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CMAC) • 海事局(MSA)
海事与海事法的概念 海事法的表现形式 海事法的特点 海事法的发展趋势
第一节 海事与海事法的概念
海事的含义
➢ 狭义的海事(maritime accident, maritime casualty, average accident) • 海上事故、海损事故、海难事故或者海上交通事故的 简称。 • 《海上交通安全法》:“交通事故”,即“船舶、设施 发生的交通事故”。 • 《内河安全管理条例》:“交通事故”,系指“船舶、 排筏、设施的碰撞、搁浅、触礁、触损、浪损、风灾、 火灾及其他事故”。
新的国际条约和法律或者其修订不断产生 ➢ 重大海事案件的影响
➢ 船舶种类的增加和现代化程度提高
航海技术:信息技术和计算 机技术的应用,实现船舶驾 驶和操作自动化、电子化、 智能化;
➢ 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ECDIS):连接定位、测深、 计程仪、雷达等设备,以ENC(电子海图/航道图)为基 础,综合反映船舶行驶状态;
➢ 自动识别系统(AIS):提供船舶标识信息和高实时性的 精确的船舶运动参数,应用于船舶避碰和船舶交通管理 系统;

海事法特点

海事法特点

海事法特点海事法,作为调整海上运输和船舶相关法律关系的专门法律领域,具有一系列独特的特征。

这些特点不仅体现了海事法的专业性,还反映了其国际性、复杂性和动态发展性。

本文旨在探讨海事法的主要特点,以增进公众对这一法律领域的理解。

国际性海事法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其国际性。

由于海洋不认国界,海上运输活动往往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因此海事法必须适应跨国界的商业实践和法律需求。

许多海事法规则是通过国际公约来制定和实施的,如《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海商法》等。

这些国际规则要求各国在立法时考虑国际标准,以确保全球海上活动的安全、高效和统一。

复杂性海事法的复杂性体现在其调整的法律关系多样且技术性很强。

它不仅包括货物运输合同、船舶租赁、海上保险等传统领域,还涉及海洋环境保护、船员权益保护、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等现代问题。

海事案件的处理往往需要专业的海事知识和实践经验,对法律专业人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动态发展性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国际贸易的发展,海事法也在不断地发展和变化。

例如,数字化技术的应用使得电子提单成为可能,这对传统的纸质提单制度提出了挑战。

同时,为了应对气候变化,海事法也在逐步加强对船舶排放的监管。

这些变化要求海事法律体系能够及时适应新的技术和环境要求。

公共性海事法还具有公共性的特点。

由于海上运输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安全和公共利益,因此海事法规往往包含强制性规定,如船舶登记、船员资格认证、航行安全等。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海上交通的安全和顺畅,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灵活性与稳定性的结合尽管海事法需要适应不断变化的环境和技术进步,但同时也需保持一定的稳定性。

稳定的法律环境有助于为海上运输业提供可预测性,降低商业风险。

因此,海事法在发展的同时,也注重保持法律规则的连续性和一致性。

总结而言,海事法是一个具有国际性、复杂性、动态发展性、公共性以及灵活性与稳定性相结合的法律领域。

了解这些特点有助于更好地把握海事法的精神和适用,对于从事海上运输和相关行业的人士来说尤为重要。

海事行政执法的风险与措施

海事行政执法的风险与措施

缺乏透明度
如果海事行政执法过程不 透明,可能会导致公众对 执法结果的质疑和不信任 ,增加风险。
安全风险
事故应对不力
在发生海事事故时,如果海事行政执法部门应对不力,可能会扩 大事故影响,引发更大的安全风险。
安全设施不足
海事行政执法部门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因安全设施不足而导致执法人 员面临安全风险。
信息泄露风险
法的效率和精确度。
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 段,对海事数据进行深入分析和 挖掘,为执法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建立海事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平台 ,实现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提
高协同作战能力。
海事行政执法案例
04
分析
案例一:某海事局查处非法采砂行动
事件概述
某海事局接到举报,称有人涉嫌非法采砂。海事执法人员迅速赶到现场,发现采砂船只正 在作业,且未取得合法采砂许可证。
THANKS.
文化差异影响
在不同地区或国家,海事 行政执法可能因文化差异 而面临不同的社会风险。
海事行政执法措施
03
建立健全海事行政执法制度
制定完善的海事行政执法规章制 度,明确执法流程、标准和规范 ,确保执法行为的规范化、科学
化和合法化。
建立健全海事行政执法责任制, 明确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的职责和 权限,强化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和
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对海事行政执法信息的监督和管理,规范海事行政执法行为,防止权力滥用 。
优化海事行政执法流程和标准
规范海事行政执法流程
通过制定统一的海事行政执法流程和标准,明确各个环节的 责任和要求,确保海事行政执法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提高海事行政执法标准的质量
通过研究和探索符合实际情况的海事行政执法标准,提高其 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为海事行政执法提供更为准确和有力的 支持。

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指南

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指南

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指南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指南是海事行业的一项重要指导性文件,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增进执法公开透明度,促进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化和效率化,使海上安全管理更加有力和有序。

本文将从海事行政执法的定义、海事行政执法的原则、海事行政执法的程序和海事行政执法的结果公开四个方面来阐述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指南的意义。

一、海事行政执法的定义海事行政执法是指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船舶、港口、海事设施及相关财产实行日常监管和指导,以及对非法行为和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惩戒的过程。

其主要职责包括船舶检查、港口管理、海事安全监察、案件调查处理等方面。

海事行政执法是维护海上秩序的重要手段之一。

二、海事行政执法的原则海事行政执法的原则是指在执法过程中需要遵循的一些准则和规定。

海事行政执法的原则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等方面。

其中,公正原则是指执法人员在执行执法工作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有占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

公开原则是指执法工作应当尽可能增强公开透明度,让公众了解执法过程和结果。

便民原则是指执法服务应该为公众提供优质的、便民的服务。

三、海事行政执法的程序海事行政执法的程序主要包括行政执法前置程序、行政执法中程序和行政执法后程序三个方面。

其中,行政执法前置程序包括行政局补正、听证、询问、调查等程序,旨在确保执法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行政执法中程序重要包括执法文书的制作、执法告知、执法证据保全、现场检查等程序,重点在于确保执法程序的规范化和精细化。

行政执法后程序主要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个程序,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海事行政执法的结果公开海事行政执法的结果公开是指执法机关在完成行政执法之后应当及时公布执法过程和结果的行为。

其主要目的是提高执法公信力和透明度,增强行政执法的可控性和规范性,同时也可以实现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

结果公开内容包括执法文书、处罚措施、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

海事行政执法的概念和特征

海事行政执法的概念和特征

海事行政执法的概念和特征
首先,海事行政执法具有专属管辖权。

海事行政执法是由国家海事行政机关依法对海上领域进行的执法行为,其管辖范围仅限于海上事务。

海事行政机关根据海洋权力的分工和划定,负责对涉及海上领域的事故和违法行为进行监督、调查和处罚。

其次,海事行政执法要求公平公正。

海事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行使权力,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执法人员应当公正、客观地进行执法,不得滥用职权或超越职权。

同时,当事人也有权利进行申辩和辩护,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三,海事行政执法具有行政处罚性质。

海事行政执法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行政手段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纠正,维护海上秩序和安全。

其处罚方式多为行政处罚,例如罚款、责令整改等,同时也可采取暂扣、没收涉案物品等措施。

第四,海事行政执法具有法定权限。

海事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授权行使职权,不得超越法定权限进行干预或制裁。

也就是说,海事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应当建立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符合法定权限的范围和要求。

最后,海事行政执法要求程序正当性。

程序正当性要求执法机关在行使执法权力时,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违背法定的程序要求。

例如,在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时,应当制定调查方案、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等,确保程序的公正和合法性。

综上所述,海事行政执法具有专属管辖权、公平公正、行政处罚性质、法定权限和程序正当性等特征。

这些特征保障了海事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
公正性,维护了海上秩序和安全,促进了海上事务的有序进行。

关于海事行政法学科体系及其特点初探

关于海事行政法学科体系及其特点初探

关于海事行政法学科体系及其特点初探海事行政法学科是指对海上事务进行管理、调整和监督的法律学科,其研究对象是海上事务的管理和监管体系。

海事行政法学科体系的构建涵盖了海事行政法规、海事行政法律制度、海事行政法律实务等方面,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首先,海事行政法学科是一门交叉学科。

它涉及到法学、海洋学、国际法等多个学科领域的知识,需要综合运用多学科知识来解决实际问题。

海事行政法学科既需要借鉴法学理论,又需要运用海洋学知识来分析、解决海上事务的管理和监管问题。

同时,由于海事行政活动具有跨国性特点,海事行政法学科还需要运用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来研究和解决国际海事行政问题。

其次,海事行政法学科具有实践性强的特点。

海事行政法学科关注的是海上事务的具体管理和监管,研究的是海事行政法律制度的实际运行和应用。

因此,海事行政法学科的研究需要对实际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并通过实践中的案例来验证和完善理论。

海事行政法学科的研究成果不仅要具有理论性,同时也要有指导实践的实用性。

第三,海事行政法学科具有国际化的特点。

海上事务具有跨国性特点,涉及到多个国家的船舶、货物、人员以及海域的管理和监管。

海事行政法学科需要运用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研究和解决国际间的海事行政问题。

同时,海事行政法学科的研究还需要关注国际间合作和协调的问题,推动国际间的海事行政制度建设。

最后,海事行政法学科具有法治性的特点。

海事行政法学科研究的是海上事务的管理和监管体系,强调通过法律手段来规范和约束行政行为。

海事行政法学科的研究不仅要关注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同时也要关注行政行为的效果和效率。

海事行政法学科通过研究和制定海事行政法规和制度,为海事行政活动提供法律保障和规范。

综上所述,海事行政法学科是一门交叉学科,具有实践性强、国际化和法治性等特点。

在海洋发展日益重要的时代背景下,海事行政法学科的研究对于推动海洋法律制度建设以及促进海事行政活动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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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的概念与特征行政执法是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依法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的活动。

通常情况下,行政执法相对于行政立法而言,是常见的行政行为的表现,也是具体行政行为的表现。

行政执法具有以下特征:执法主体的法定性和国家代表性、执法具有主动性和单方意志性、执法具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性。

行政执法的功能有:实施法律的功能、实现政府管理的职能、保障公民权利的功能。

行政执法要坚持的基本原则有: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正当程序原则、效率原则、责任原则。

行政执法的生效要件:行政执法行为必须是依法组成的并享有管理权限的行政机关在法定围采取的,执法容必须合法;在行政执法中,管理相对人必须具有法定的权利和行为能力;行政执法的标的物必须是依法能作为该执法行为的物品;行政执法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

行政执法的程序,因具体的情况不同而有所不同。

一般情况下,行政执法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主要方面:受理与立案,调查与取证,决定与处罚,告知与通告,申述与执行。

2.1.2 行政执法的种类与形式行政执法的种类,一般表现为各种具体的行政决定,包括行政命令、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行政裁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行政执法也可以分为羁束行政执法与自由裁量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行为因受法律拘束的程度不同而分为羁束行政执法与自由裁量行政执法。

羁束行政执法是法律法规对需执行的事项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执法者必须严格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无权自由处置的执法行为;自由裁量行政执法在法律法规规定中,执法者可在围、方式、数额等方面有一定的选择余地的执法行为。

羁束与自由裁量是相对的。

行政执法在多数情况下都属自由裁量。

自由裁量也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和在法定的幅度以进行。

行政执法的表现形式,可以为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动作形式。

书面形式是行政执法的常见形式,是要式法律行为的体现。

法律规定行政行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行政主体在做出行政行为时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否则属于。

口头形式,在行政执法中不常用,这种形式的优点是简便、效率高,不足是发生争议时缺乏证明力。

海事行政执法2.7.1 海事行政与海事行政执法海事行政是指国家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法从事海事管理的各种活动,包括制定海事管理规定与海事行政执法两方面。

制定海事行政管理规定,是普遍性的海事行政行为,广义上包括国务院制定有关海事行政管理的法规以及国务院部委制定海事行政管理规章以及部分地方政府制定海事行政规章的活动,也包括地方政府以及地方海事行政管理机构制定海事行政管理规的活动。

在我国当前的行政管理体制下,海事行政作为交通行政的组成部分。

海事行政执法,即实施海事行政法律法规的活动,是指各级国家海事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实施具体的海事行政管理活动的行为。

海事行政执法,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海事行政执法的主要特征是:1.海事行政执法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海事行政执法的主体只能是国家与地方的各级海事行政机构。

国家海事行政机构,是指隶属于中国交通部的中国海事局。

中国海事局的省级海事直属局,具有独立的海事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地方海事机构,是指行政编制与人员管理都隶属于地方政府的海事机构。

地方海事机构的海事管理业务统一受中国海事局的领导与管理。

地方海事行政执法机构,包括隶属于省级政府的省海事局、隶属于地市级地方政府的市海事局、省海事局的直属海事分局和直属海事处、隶属于县级政府的海事处。

海事处具有独立海事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海事行政执法的最基层机构。

2.海事行政执法的业务围具有特定性。

海事行政执法的业务围,是专门关于海上交通管理活动以及河交通管理活动,不包括海洋环境保护管理活动与海洋资源开发管理活动。

海事行政执法的业务围是特定的,独立存在的,不同于其他领域的行政执法围。

3.海事行政执法的依据是海事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与规章。

代表性的海事法律法规有:国务院2002年6月28日颁布《中华人民国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07年3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国船员条例》、国务院1994年6月2日颁布《中华人民国船舶登记条例》、交通部2004年12月7日颁布《中华人民国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部2006年1月9颁布的《中华人民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等等。

4.海事行政执法的相对人是与海上交通运输以及河交通运输有关的单位与个人,包括船运公司等法人企业和船员等责任人。

海事行政执法的对象主要针对的是船舶等海上交通运输工具、海上设施。

2.7.2 海事行政执法的种类与措施海事行政执法的种类与措施,包括行政执法的一般种类与措施,也包括海事行政执法的特有种类与措施。

海事行政执法的一般种类与措施,主要包括行政决定中的行政命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类型。

在具体的执法种类上,海事行政执法的一般种类包括常见的行政执法的种类。

在海事行政处罚上,具体的处罚种类首先应当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中的罚款、没收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

其中,关于行政拘留的处罚,适用于违反海事行政管理并且又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实施处罚,海事行政执法机构没有行政拘留的处罚权。

海事行政处罚针对的是海事行政行为,海事行政行为的特殊性又决定着海事行政处罚在种类上又不完全同于一般的行政处罚。

中国海事局制定的《中华人民国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规定:本规定所称海事行政行为,包括下列行为:(一)违反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经营人安全管理秩序的行为;(二)违反船舶、浮动设施检验管理秩序的行为;(三)违反海上船舶登记管理秩序的行为;(四)违反海上船员管理秩序的行为;(五)违反航行、停泊和作业管理秩序的行为;(六)违反海上通航安全保障管理秩序的行为;(七)违反海上危险货物载运安全监督管理秩序的行为;(八)违反海难救助管理秩序的行为;(九)违反海上打捞管理秩序的行为;(十)违反海上船舶污染沿海水域监督管理秩序的行为;(十一)违反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秩序的行为;(十二)其他海事行政行为。

对于上述特定的行政行为,应当给予的海事行政处罚必然有一定的特殊性,如,处罚的种类中,有“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书”的处罚,资格罚是专门针对船员的适任证书。

在海事行政强制方面,海事行政执法中可以适用《行政强制法》中的有关规定,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3)扣押财物;(4)冻结存款、汇款;(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有:(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2)划拨存款、汇款;(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5)代履行;(6)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例如,《中华人民国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清除,因清除发生的费用由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此规定中的海事行政执法,即属于海事行政强制执行。

海事行政执法的特有种类与措施,是指海事行政执法中的专有的行政执法种类与措施,是海事行政执法不同于其他领域合作部门的行政执法的体现。

海事行政管理具有其不同于其他行政管理的特殊性,因此,理论上可以存在不同于相同行政管理的执法措施。

例如,《中华人民国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的第十章法律责任部分规定的海事行政管理机构对于违反河交通安全管理的行为所采取的行政管理措施,就具有特殊性,具体措施有:“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第六十三条)、“责令限期改正”(第六十五条等)、“责令改正”与“禁止船舶进出港口”及“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第六十八条)、“强行拖离”(第六十九条)、“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书”(第七十一条)、“强制拆除或者恢复”(第七十二条)、“强制清除”(第七十四条)。

上述这些海事行政执法措施,又属于不同的海事行政执法的种类。

有的行政执法措施,在分类上比较复杂,对其理解也存在一定的不同。

其中,“责令改正”应当属于行政命令,“强行拖离”与“强制拆除或者恢复”、“强制清除”应当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应当属于行政处罚。

对于“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有人认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2.7.3 海事行政许可海事行政许可是指海事管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对人提出的海事活动的申请进行审查批准的行政行为。

海事行政许可是行政许可的一种类别,与其他行政许可的主要区别是行政许可的事项与容是特定的相对人的海事活动。

海事活动是指从事海上以及河各种作业的活动,涉及到水上交通安全、水域污染防治、船舶与浮动设施管理、船员管理、水上运载货物安全管理等多方面的具体事项。

海事管理机构的海事行政许可行为,应当遵守《行政许可法》的基本规定,按照该法规定的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行政许可的基本条件与一般程序规定,从事海事行政许可审批活动。

交通部2006年1月9颁布的《中华人民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简称《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对海事行政许可的条件做了具体规定。

海事行政许可法律规的容包括海事行政许可的程序与条件两方面。

该规定所称海事行政许可,是指依据有关水上交通安全、防污染等海事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设定,由海事管理机构实施或者由交通部实施、海事管理机构具体办理的行政许可。

在海事行政许可程序上,应当遵守《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

海事行政许可的基本程序包括: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特定情况下存在听证、变更与延续程序。

在海事行政许可的期限上,要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十日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审查完毕。

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在海事行政许可的条件上,应当遵守《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具体规定。

海事行政许可的条件容包括:通航管理的许可条件、船舶管理的许可条件、防治船舶污染和船载危险货物管理的许可条件、船员管理的许可条件、其他海事行政管理的许可条件五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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