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

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


物 流 企 业在 同一 省 、 自治 区 、 直 均 应 在 2 0 年 4 3 0 6 月 0日前 到 所 在 地 主 管 纳 税 额 中扣 除 原 料 已 纳 消 费 税 税 款 的
辖 市 范 围 内设 立的 跨 区域 机 构 ( 括 场 包 税 务机 关 办理税 种登 记 。 写“ 税 消 填 应 凭 证 按 照 不 同 行 为 分 别规 定 如 下 :
( ) 扣 凭证 一 抵
生 产 销 售 属 于通 知 第 一条 、 第 四条 展 , 强 物 流 企 业 竞 争 力 , 就 物 流 企 增 现 征 税 范 围 的应 税 消 费 品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 业 缴 纳 企 业 所得 税 有 关 问题 规 定 如 下 :

通知 第七 务 规 定 的 准 予从 消 费税 应
于连 续生产应税 消费品的 , 记录石脑 油 的 领 用数 量 ; 于 连 续 生产 非 应 税 消 费 用 品 或 其 他 方 面 的 , 录石 脑 油 的 移 送 使 记
用数 量 。
为了贯彻 落实 《 财政部 国家税 务总 主 管税 务 机 关应 加 强 对石 脑 油 中 间 门印 发 《 于促 进 我 国现 代 物 流 业 发 展 局 关 于 调 整 和 完善 消 费税 政 策 的 通 知 》 产 品 移 送 使 用 台账 的 管理 , 定 期 对 纳 关 并 财税 [06 3 号 , 20 ]3 以下简称通知 )规 范 税 人 申报 的 石 脑 油 销 售 数 t 与 台账 记 。 的 意 见的 通 知》 发 改运 行 [0 4 1 1 ( ( 2 0 ]67 征收管理。 现将有关调整和 完善消费税政 录 的领 用数 量 、 送 使 用数 量 进 行 对 比 移 号) 的有 关精神 , 照《 按 中华人 民共和 国

公告2018 1号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规定

公告2018 1号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2018-01-02为加强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管理,维护公平的税收秩序,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

(一)成品油发票是指销售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成品油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纳税人需要开具成品油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

(三)开具成品油发票时,应遵守以下规则:1.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

2.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

3.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原因涉及销售数量的,应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填写相应数量,销售折让的不填写数量。

4.成品油经销企业某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可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总量,应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对应的同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总量。

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成品油发票前,应登陆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已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信息,并通过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下载上述信息。

二、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的,应凭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以及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按规定计算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其他凭证不得作为消费税扣除凭证。

外购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应凭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所载明的石脑油、燃料油的数量,按规定计算退还消费税,其他发票或凭证不得作为计算退还消费税的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消费税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台的一部关于消费税管理情况的法律。

消费税是政府为向消费者收取货物及服务收入的一种收入,它可以作为新的政府财政收入,也可以作为政府调节消费行为的重要政策工具。

通过消费税的征收,可以促进经济增长,完善税制体系,改善国家财政状况,调剂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平衡,提升社会团结力量。

二、消费税法的内容1、消费税法包括消费税的征收、认定和税务管理机构的设置、税务稽查机关的设置、消费税的使用和税款的退还、有关行政处罚等。

2、消费税法规定了消费税的认定标准、计征方式以及计算公式,并针对消费税的征收,对货物的销售经营者和提供优惠政策者加以规定,以保证征税公平、公正和合理,防止消费税出现滥用现象。

3、消费税法规定,消费税应由国家管理部门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实施征收,但政府可以根据经济状况的变化对消费税的实施有一定的灵活性。

另外,消费税法还规定,地方政府可以将消费税用于基础设施建设、财政补贴等,起到改善当地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作用。

三、消费税法的作用1、消费税法能够有效促进消费。

通过消费税法,可以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灵活调整消费税税率,对购买、使用、消费等行为推行鼓励优惠政策,促进消费,提高中国居民消费水平,改善社会经济状况,避免消费抛锚现象的发生。

2、消费税法能够有效增加政府收入。

消费税是政府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消费税法能够更好地调节消费行为,使政府收入增加,拓宽政府财政收入来源,为政府支出提供保障,增强国家经济发展力度,促进国家稳定发展。

3、消费税法有利于提升社会团结力量。

消费税还可以用于国家社会保险和基本公共服务,从而为社会提供更加均衡的发展机会,加强社会团结力量,消除社会不公正现象,加强国家财政实力,确保稳定发展,提高社会公平感。

四、消费税法的实施在消费税法的实施过程中,国家税务管理机构应当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认真贯彻执行消费税法,严格按照定价、征收、缴纳和使用等程序进行消费税征收,进行精确稽查,严格执行各项税制落实机制,加强消费税的实施,及时发现税收违法行为,做好消费税的管理,最大程度保证消费税的正常征缴,为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2006年4月1日 国税发[2006]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2006年4月1日 国税发[2006]49号)
况。 二 、 于 纳 税 申 报 关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境 内生 产 、 托 加 工 、 口属 于 通 知 第 一 条 、 四 条征 税 范 围 的 应 税 消 一 在 委 进 第 费 品 的单 位 和 个 人 , 应 按 规 定 到 主管 税 务机 关办 理 消 费 税 纳 税 申报 。 均 ( ) 二 生产 石 脑 油 、 剂 油 、 空 煤 油 、 滑 油 、 料 油 的纳 税 人 在办 理 纳 税 申 报 时 还 应 提 供 《 溶 航 润 燃 生 产 企 业 生 产经 营 情 况 表》 见 附 件 2 和 《 ( ) 生产 企 业 产 品销 售 明细 表 ( 品 )( 附 件 3 。 油 》见 ) ( ) 税 人 在 办 理 纳 税 申报 时 , 需办 理 消 费 税 税 款 抵 扣 手 续 , 应 按 有 关 规 定 提 供 纳 税 申 三 纳 如 除 报 所 需 资 料 外 . 应 当提 供 以下 资 料 : 还 1. 外购 应 税 消 费 品 连 续 生 产 应 税 消 费 品 的 。 供 外 购 应税 消 费 品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扣 联 ) 提 抵 原 件和复印件。
营业。 一语 是 对 英语 b s e s 词 的 翻 译 , 际 含 义 不仅 仅 包括 生 产经 营 活 动 . 包 u 1 s 一 n 实 还
括 非 赢 利 机 构 从 事 的 一 般 业 务 活 动 。 此 , 收 协 定 缔 约 对 方 的 非 赢 利 机 构 。 过在 我 国设 立 的 固 因 税 通 定 基 地 或 场所 从 事 业 务 活 动 , 为 该 机 构 进 行 准 备 性 或 辅 助 性 活 动 外 。 认 为在 我 国 构 成 常 设 机 除 应
维普资讯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三、纳税地点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 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 家另有规定的外,应当向纳税人核 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这属 于税收属地管辖原则。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 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 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 报纳税。
(4)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 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 退回时,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 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征收 的消费税税款。但不能自行直 接抵减应纳税款。
税法
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
天;④ 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
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4)
(2)
(3)
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 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 的当天。
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 费品的,为移送使用的 当天。
二、纳税期限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 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 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 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税法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 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其纳税义务发生
的时间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分别为:
①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
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② 采取预
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
天;③ 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
(1)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消费税暂行条例的有效实施,维护国家税收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消费税,是指国家依法对生产、进口、销售特定涉税消费品实行的一种税收。

第三条消费税的征收对象包括生产者、进口商、销售者等具有征税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是依法确定的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或数量。

第五条消费税的税率由国家税务主管部门在法定范围内确定,并报批上级税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消费税的征收、管理以及纳税义务的履行遵循公平、公正、透明和便利原则。

第二章消费税的征收第七条消费税的征收方式包括按销售额计税和按数量计税两种。

具体计税方式由国家税务主管部门根据涉税消费品的特点和需求确定。

第八条对于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规定在销售时向购买者收取消费税,并及时缴纳给税务主管部门。

第九条对于应税消费品的进口商,应当按照规定在进口时向海关缴纳消费税,并完成相关报关手续。

第十条对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者,应当按照规定在销售时向购买者收取消费税,并及时缴纳给税务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生产者、进口商、销售者应当按照规定保留与涉税消费品相关的销售凭证、进口凭证和进口商品清单等相关记录和资料,接受税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生产者、进口商、销售者应当按照规定为购买者开具消费税专用发票,并在销售凭证、进口凭证和进口商品清单上注明相关消费税信息。

第三章消费税的管理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负责消费税的具体管理工作,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国家税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消费税管理制度,完善税收征管系统,加强对于应税消费品的监督检查,确保税收收入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十五条国家税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海关、工商等部门的协作,开展联合执法,共同打击偷漏税行为,保障税收征收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第十六条国家税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者、进口商、销售者的宣传培训工作,提高其对消费税政策和法规的了解和落实水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标 签】消费税管理办法,汽油柴油消费税【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发﹝2005﹞133号【发文日期】2005-08-25【实施时间】2005-09-01【 有效性 】条款失效【税 种】消费税自2015年2月4日起,本文第十八条、十九条和二十条失效,乐税注释: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号) 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八条失效,乐税注释: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国税发〔2009〕45号干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了加强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实现消费税重点税源专人现场集中管理的目标,总局制定了《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对在试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

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汽油、柴油的单位和个人,均为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无铅汽油适用税率每升0.2元,含铅汽油(铅含量每升超过0.013克)适用税率每升0.28元,柴油适用税率每升0.1元。

第三条 汽油是指由天然或人造原油经蒸馏所得的直馏汽油组分,二次加工汽油组分及其他高辛烷值组分按比例调合而成的或用其他原料、工艺生产的辛烷值不小于66的各种汽油和以汽油组分为主,辛烷值大于50的经调合可用作汽油发动机燃料的非标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9.05.25•【文号】国税函[2009]272号•【施行日期】2009.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消费税正文*注:本篇法规中附件2《各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填表说明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正<各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填表说明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7月29日实施日期:2009年7月29日)更正。

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修订。

本篇法规中的第二条及附件1至附件3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自2021年5月1日起暂停执行。

本篇法规中的第二条及附件1至附件3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自2021年8月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84号)精神,加强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征收管理,现将有关税收征管问题通知如下:一、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人应按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消费税税种登记。

二、从事烟类应税消费品生产的纳税人,自2009年5月1日起,应按照本通知所附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附报资料(见附件1)申报纳税,同时报送各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见附件2)。

从事卷烟批发的纳税人应按照卷烟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3)申报纳税。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向烟类应税消费品生产企业和卷烟批发单位派驻驻厂组(员),深入企业了解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纳税辅导,核实消费税计税依据,监控纳税人之间的交易,加强消费税征收管理,确保消费税税款及时入库。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03.31•【文号】国税发[2006]49号•【施行日期】2006.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消费税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五条第二款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3月18日实施日期:2009年3月18日)宣布失效或废止本篇法规《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所废止。

*注:本篇法规中第二条第二款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废止本法规第二条第三项第1目、第2目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事项实行容缺办理和进一步精简涉税费资料报送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6号)自2023年2月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现将《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应税消费品生产经营情况登记表2.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表3.生产企业产品销售明细表(油品)4.抵扣税款台帐(外购从价定率征收应税消费品)5.抵扣税款台帐(委托加工收回、进口从价定率征收的应税消费品)6.抵扣税款台帐(从量定额征收应税消费品)二00六年三月三十一日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以下简称通知),规范征收管理,现将有关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涉及的税收征收管理问题规定如下:一、关于税种登记生产销售属于通知第一条、第四条征税范围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在2006年4月30日前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种登记,填写“应税消费品生产经营情况登记表”(见附件1)。

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

品数 量 +当期购进 外购应税消 费品数量 一 期束库存外 购应税 消费
品 数 量
主管税务机 关应加强 对石脑油 中间产品移 遗使 用 台账 的管
理 ,并定期对蚋税人 中 的石脑油销 售数量与台账记 录的领 用数 报
外购应税消 费品买价为纳税人取得的本规定第二条 第 ( ) 三
款规 定的发票 ( 含销 货清单 ) 注明 的应 税消 费品的销售 额 ( 增值
税专用发票必须是 2 0 06年 4月 1日以后开具的, 下同 )
纳税人应对 自产的用 于连续生 产的石 脑油建立 中问产品移送
() 2 实行从量 定额 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
量、 移迭使用数 量进行对 比分析开展纳税 评估 。
四、 于消舞税税欺抵扣 关
( ) 一 掘扣 凭 证
理,现将有关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涉及的税收征收管理问 题规
定如 下:

通知第七条规定的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
费税税款的凭证按照 不同行为分别规定如下: l ,外购应税消 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 费品
收代缴 的消费税 。
人在办理纳税 申报时还应提 供 《 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表 ( 见 附件 2 和 《 产企业产品销售 明细表 ( ) 生 油品 ) 见附件 3 。 》( )
3 .进 口应税 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 消费品 进 口应税 消费品的抵 扣凭证 为 《 关进 口消 费税 专用缴 款 海 书》 纳税人 不提 供 《 关进 口消费税专用缴 款 书》 不 予抵 扣 , 海 的, 进口 应税 消费品 已 缴纳 的消费税 。
通知 第七 条规定 的准予从消费税应 纳税额 中扣 除原料 已纳消
费税税款 的计 算公 式按 照不同行 为分别规 定如 下: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姓名:XXX 部门: XX部YOUR LOGO Your company name
2 0 X X
消费税管理规定
消费税管理规定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第二条消费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第五条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第 2 页共 6 页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计算销售额。

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第七条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第八条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l-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第 3 页共 6 页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第九条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第十条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

第十一条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免税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
第 4 页共 6 页
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第十四条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第十五条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第十六条消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 5 页共 6 页
THANKS
谢谢您的阅览
仅供参考
第 6 页共 6 页。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