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强条(强弱电)
电气专业施工图设计管控要点(强、弱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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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由酒店管理公司管理的星级酒店应采用高压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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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压 39 中直柜短路容量:进线 31.5kA,馈电回路 25kA 供电 技术 参数 40 无功补偿后高压侧功率因数应不低于 0.9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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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办公公寓、住宅及其底商及室外步行街商铺应采用“一户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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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 业 43 国美等家电超市采用低压供电,应解决电费增值税发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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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项目用地红线内不应存有高压架空线及与项目无关的高压电
26 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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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百货应采用高压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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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大型超市应采用高压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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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由酒店管理公司管理的星级酒店应采用高压供电 供电 电源 30 物业变电所应采用高压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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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写字楼变电所应采用高压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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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公寓、住宅及其底商应由公变系统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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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步行街应按区域设置,间距不大于 80 米,且不应少于 4
处;
强电竖井净安装面积不应少于 5m2;室内、外步行街电气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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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净安装面积不应少于 8m2;
弱电竖井净安装面积不应少于 4m2;室内、外步行街电气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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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强条大全

2015电气强条汇编《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1: 6.3.2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6.3.3 当A级或B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位于其他建筑物内时,在主机房与其他部位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8.3.4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所有设备的金属外壳、各类金属管道、金属线槽、建筑物金属结构等必须进行等电位联结并接地。
4:13.2.1 采用管网式洁净气体灭火系统或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的主机房,应同时设置两种火灾探测器,且火灾报警系统应与灭火系统联动。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1:6.3.3 办公建筑和其他类型建筑中具有办公用途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3的规定。
表6.3.3 办公建筑和其他类型建筑中具有办公用途场所照明功率密度限值2:6.3.4 商店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4的规定。
当商店营业厅、高档商店营业厅、专卖店营业厅需装设重点照明时,该营业厅的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增加5W/m2。
表6.3.4 商店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3:6.3.5 旅馆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5的规定。
表6.3.5 旅馆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4:6.3.6 医疗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6的规定。
表6.3.6 医疗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5:6.3.7 教育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7的规定。
表6.3.7 教育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6:6.3.9 会展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9的规定。
表6.3.9 会展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7:6.3.10 交通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10的规定。
表6.3.10 交通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8:6.3.11 金融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11的规定。
表6.3.11 金融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9:6.3.12 工业建筑非爆炸危险场所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12的规定。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强条(强弱电)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强条强电强条《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 :3.2.8 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3.3.2 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4.3.5 设置在民用建筑中的变压器,应选择干式、气体绝缘或非可燃性液体绝缘的变压器。
当单台变压器油量为100kg及以上时,应设置单独的变压器室。
4.7.3 当成排布置的配电屏长度大于6m时,屏后面的通道应设有两个出口。
当两出口之间的距离大于15m时,应增加出口。
4.9.1 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非燃或难燃介质的电力变压器室、电压为10(6)kV的配电装置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低压配电装置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4.9.2 配变电所的门应为防火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配变电所位于高层主体建筑(或裙房)内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2 配变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物的二层或更高层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3 配变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物的一层时,通向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4 配变电所位于地下层或下面有地下层时,通向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5 配变电所附近堆有易燃物品或通向汽车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6 配变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
7.4.2 低压配电导体截面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1)按敷设方式、环境条件确定的导体截面,其导体载流量不应小于预期负荷的最大计算电流和按保护条件所确定的电流;2)线路电压损失不应超过允许值;3)导体应满足动稳定与热稳定的要求;4)导体最小截面应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配电线路每一相导体截面不应小于表7.4.2的规定。
表7.4.27.4.6 外界可导电部分,严禁用作PEN导体。
7.5.2 在TN--C系统中,严禁断开PEN导体,不得装设断开PEN导体的电器。
电气设计强制性条文

4.1.3柴油发电机房布置在高层建筑和裙房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3.1可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二层,不应布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柴油的闪点不应小于55oC;
6油浸电力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
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油浸电力变压器下面应设置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7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
规范》GB50041的有关规定。油浸电力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630kVA;
的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在电弧或火花的
1燃油和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当常(负)压燃气锅炉距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6.0m时,可设置在屋顶上。
燃油锅炉应采用丙类液体作燃料。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大于等于0.75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内;
4.1.2.4当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00m3,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锅炉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4.1.2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本条对布置在高层建筑及其裙房中的锅炉及锅炉房的设置要求作了修改。对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多油开关等保留了原条文的规定。
4.1.12本条为新增条文。为了防止储油间内油箱火灾,有效切断燃料供给,控制油品流散和油气扩散,本条对燃料供给管道及储油间内油箱的防火措施作出了规定。燃料供给管道的敷设在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中已有明确要求,应按其规定执行。
建筑电气强制性条文及专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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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1电缆桥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6.敷设在竖井内和穿越不同防火区的桥架,按 设计要求位臵,有防火隔堵措施; 高层防火建筑分类: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住宅 为一类;十层至十八层住宅为二类。一、二类 住宅竖井桥架封堵分别可以2-3层或3-4 层封堵一次。
12.2.2桥架内电缆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注 :S 指 柜 ( 屏 、 台 、 箱 、 盘 ) 电 源 进 线 相 线 截 面 积 , 且两者(S、Sp)材质相同。 系统配电:VV-4×70+1×35 设备配电: VV-3×70+1×35 VV-5×70 VV-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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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电线导管、电缆导管和线槽敷设
14.1.2 金属导管严禁对口熔焊连接;镀 锌和壁厚小于等于2mm的钢导管不得套管 熔焊连接。 导管施工要点: ①现场检测导管壁厚。钢管壁厚根据批价 不低于2.2mm;预埋PVC管应为中型管, 壁厚 ②钢管接口应光滑,毛刺一定要清除干净。 ③钢管内壁应做除锈防腐处理。 ④钢管进盒(箱)应顺直,管口套丝,用 锁紧螺母固定。 ⑤管内穿线截面积不大于40%管内空截面。12
27建筑物等电位联结271主控项目2711建筑物等电位联结干线应从与接地装置有不少于2处直接连接的接地干线或总等电位箱引出等电位联结干线或局部等电位箱间的连接线形成环形网路环形网路应就近与等电位联结干线或局部等电位箱连接
建筑电气工程 强制性规范条文及专业规范
主讲人: 邢红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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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 展司发布了《2006年度全国施工 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 审查项目总数2006年为271,820个, 一次审查合格率50.1%,平均每 100个项目违反强条数97条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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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2 插座接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相两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右孔或上孔 与相线连接,左孔或下孔与零线连接;单 相三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右孔与相线连接, 左孔与零线连接; 2 单相三孔、三相四孔及三相五孔插座的 接地(PE)或接零(PEN)线接在上孔。 插座的接地端子不与零线端子连接。同一 场所的三相插座,接线的相序一致。 3 接地(PE)或接零(PEN)线在插座间 不串联连接。
强条审查对照表-弱电

3.1.6、3.4.1、4.1.6、4.8.1、4.8.5、4.8.12、6.5.2、6.8.2、11.2.2、11.2.5、12.1.11、12.2.3
4.1.4、4.8.7、4.8.12、6.7.1、6.8.3、10.1.1、11.2.2
3.1.7、3.4.6
民用建筑强电审查强条对照表(弱电)
图纸
规范
设计说明
系统图
平面图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
14.9.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8.1.7、8.4.1
5.4.17、8.4.3
5.3.2、5.4.13、5.4.17、5.5.23、5.5.24、8.1.7、8.1.8、8.4.3
8.7.9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9.7.2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2010
6.0.5
《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57-2000
8.4.1
《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GB50226-2007
5.2.4、5.2.5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
7.3.8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99
《会议电视会场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635-2010
《红外同声传译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524-2010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2008
13.2.1
《通信管道与通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373-2006
《电子会议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799-2012
《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工程设计规范》GB50846-2012
建筑电气强条汇总

电气专业设计规范强条汇总(2019年5月版)一、电气设计主要规范1《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3.0.1电力负荷应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在对人身安全、经济损失上所造成的影响程度进行分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视为一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害时。
2)中断供电将在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时。
3)中断供电将影响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
2在一级负荷中,当中断供电将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设备损坏或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等情况的负荷,以及特别重要场所的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应视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
3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视为二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在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时。
2)中断供电将影响较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
4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者应为三级负荷。
3.0.2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当一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3.0.3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供电,应符合下列要求:1除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外,尚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2设备的供电电源的切换时间,应满足设备允许中断供电的要求。
3.0.9备用电源的负荷严禁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讨论:关于负荷等级的内容,设计时,首先确认好用电负荷的等级。
电源及供电系统4.0.2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应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当有特殊要求,应急电源向正常电源转换需短暂并列运行时,应采取安全运行的措施。
2《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电器和导体的选择3.1.4在TN-C系统中不应将保护接地中性导体隔离,严禁将保护接地中性导体接入开关电器。
讨论:TN-C-S系统不在此列,纯TN-C系统才适用于此条;(3P/4P)3.1.7半导体开关电器,严禁作为隔离电器。
讨论:认为塑壳开关可以作为隔离电器使用;3.1.10隔离器、熔断器和连接片,严禁作为功能性开关电器。
3.1.12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作为间接接触防护电器的回路时,必须装设保护导体。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表2332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表2332篇一: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1总则2术语、符号、代号2.1术语2.2符号2.3代号3供电系统3.1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3.2电源及高压供配电系统3.3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3.4负荷计算3.5无功补偿4配变电所4.1一般规定4.2所址选择4.3配电变压器选择4.4主结线4.5配变电所型式和布置4.6高压配电装置4.7低压配电装置4.8控制方式及操作电源4.9移相电容器装置4.10对有关专业的要求5继电保护及电气测量5.1继电保护5.2电气测量5.3二次回路6自备电源及不间断电源6.1自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6.2自备应急燃气轮发电机组6.3不间断电源系统7室外线路7.1一般规定7.2架空线路7.3电缆线路8低压配电8.1一般规定8.2低压配电系统8.3超低压配电8.4导体的选择8.5低压电器的选择8.6低压配电线路的保护9室内布线9.1一般规定9.2瓷(塑料)线夹、鼓形绝缘子、针式绝缘子布线9.3直敷布线9.4金属管布线9.5硬质塑料管布线9.6半硬塑料管及混凝土板孔布线9.7金属线槽布线9.8塑料线槽布线9.9地面内暗装金属线槽布线9.10电缆布线9.11电缆桥架布线9.12封闭式母线布线9.13竖井内布线10常用设备电气装置10.1一般规定10.2电动机10.3传动运输系统10.4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10.5稳压、整流设备10.6蓄电池10.7自动门10.8家用电器10.9舞台用电设备10.10医用放射线设备10.11体育馆(场)设备11电气照明11.1一般规定11.2照明质量11.3照明方式与种类11.4照明光源与灯具11.5照度水平11.6照度计算11.7照明节能11.8照明供电11.9各类建筑照明设计要求12建筑物防雷12.1一般规定12.2建筑物的防雷分级12.3一级防雷建筑物的保护措施12.4二级防雷建筑物的保护措施12.5三级防雷建筑物的保护措施12.6其他防雷保护措施12.7接闪器12.8引下线12.9接地装置13电力设备防雷13.1一般规定13.210kV及以下架空线路保护13.3配变电所及与架空线连接的配电变压器和开关设备的保护13.4旋转电机的保护14接地及安全14.1一般规定14.2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型式和基本要求14.3低压配电系统的防触电保护14.4保护接地范围14.5接地要求和接地电阻14.6接地装置14.7通用电力设备及电气设施接地14.8特殊装置或场所的安全保护15共用天线电视系统15.1一般规定15.2系统组成15.3按收天线15.4前端15.5传输与分配网络15.6线路及敷设15.7安装要求15.8供电、防雷与接地16闭路应用电视16.1一般规定16.2闭路应用电视系统16.3设备器件选择16.4传输及线路16.5供电、接地17声、像节目制作17.1适用范围及功能要求17.2系统的组成及技术要求17.3设备配置量及设备选择17.4技术用房及设备布置17.5线路敷设17.6电源及接地17.7对其他专业的要求18呼应(叫)信号及公共显示装置18.1一般规定18.2呼应(叫)信号的呼叫方式及系统组成18.3呼应(叫)信号的设备选择及线路敷设18.4公共显示装置设置原则18.5公共显示装置显示方案的选择18.6公共显示装置的控制18.7公共显示装置的设备选择及线路敷设18.8时钟系统19电话19.1一般规定19.2对市内电话局的中继方式19.3电话站站址选择19.4电话站设备布置19.5会议电话、调度电话19.6电源、接地、照明19.7房屋建筑20通信线路20.1通信线路网络20.2电缆管道线路20.3直埋电缆线路20.4架空电缆20.5室外墙壁电缆20.6沿电力电缆沟敷设的托架电缆20.7架空线路20.8电缆充气维护20.9建筑物室内配线20.10接地保护21有线广播21.1有线广播的设置原则21.2有线广播网21.3设备的选择与设置21.4有线广播控制室21.5线路敷设21.6电源与接地22扩声与同声传译22.1扩声系统的确定22.2扩声系统的技术指标22.3扩声设计与计算22.4扩声设备的选择22.5扩声控制室22.6扬声器的布置与安装22.7传声器布置与声反馈的抑制22.8扩声网络与线路敷设22.9同声传译22.10电源与接地23仪表自控23.1检测与控制仪表23.2仪表的电源与气源23.3仪表盘与仪表室23.4仪表管线敷设23.5空调自动控制23.6锅炉房热工测量与自动控制23.7冷库自动控制23.8给水排水自动控制23.9微型计算机的应用24火灾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24.1一般规定24.2保护等级与保护范围的确定24.3系统设计24.4火灾事故广播24.5火灾探测器的选择与设置24.6消防联动控制24.7火灾应急照明24.8导线选择及线路敷设24.9系统供电24.10消防值班室与消防控制室24.11消防专用通信24.12防盗报警24.13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蒸气报警24.14接地25公用建筑计算机经营管理系统25.1一般规定25.2宾馆、饭店经营管理系统25.3图档馆检索系统25.4商业经营管理系统25.5停车场(库)计费管理系统25.6银行经营管理系统25.7铁路旅客站、航空港售票系统25.8办公自动化系统26建筑物自动化系统(BAS)26.1一般规定26.2系统的服务功能与网络结构26.3监控总表的编制26.4BA系统硬件及其组态的规定26.5关于BA系统软件的原则规定26.6信号传输与数据通信26.7电源26.8线路敷设26.9监控中心附录A室外线路A.1典型气象区适用地区A.2架空线路污秽分级标准附录B常用设备电气装置B.1鼠笼型电动机降压起动方式的特点篇二:(强条)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4.配变电所4.3.5设置在民用建筑中的变压器,应选择干式、气体绝缘或非可燃性液体绝缘的变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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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强条强电强条《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 :3.2.8 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3.3.2 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4.3.5 设置在民用建筑中的变压器,应选择干式、气体绝缘或非可燃性液体绝缘的变压器。
当单台变压器油量为100kg及以上时,应设置单独的变压器室。
4.7.3 当成排布置的配电屏长度大于6m时,屏后面的通道应设有两个出口。
当两出口之间的距离大于15m时,应增加出口。
4.9.1 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非燃或难燃介质的电力变压器室、电压为10(6)kV的配电装置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低压配电装置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4.9.2 配变电所的门应为防火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配变电所位于高层主体建筑(或裙房)内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2 配变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物的二层或更高层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3 配变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物的一层时,通向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4 配变电所位于地下层或下面有地下层时,通向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5 配变电所附近堆有易燃物品或通向汽车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6 配变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
7.4.2 低压配电导体截面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1)按敷设方式、环境条件确定的导体截面,其导体载流量不应小于预期负荷的最大计算电流和按保护条件所确定的电流;2)线路电压损失不应超过允许值;3)导体应满足动稳定与热稳定的要求;4)导体最小截面应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配电线路每一相导体截面不应小于表7.4.2的规定。
表7.4.27.4.6 外界可导电部分,严禁用作PEN导体。
7.5.2 在TN--C系统中,严禁断开PEN导体,不得装设断开PEN导体的电器。
7.6. 2 配电线路的短路保护应在短路电流对导体和连接件产生的热效应和机械力造成危险之前切断短路电流。
7.6.4 配电线路的过负荷保护,应在过负荷电流引起的导体温升对导体的绝缘、接头、端子或导体周围的物质造成损害前切断负荷电流。
对于突然断电比过负荷造成的损失更大的线路,该线路的过负荷保护应作用于信号而不应切断电路。
7.7.5 对于相导体对地标称电压为220V的TN系统配电线路的接地故障保护,其切断故障回路的时间应符合下列要求:1 对于配电线路或仅供给固定式电气设备用电的末端线路,不应大于5s;2 对于供电给手持式电气设备和移动式电气设备末端线路I或插座回路,不应大于0.4s。
11.1.7 在防雷装置与其他设施和建筑物内人员无法隔离的情况下,装有防雷装置的建筑物,应采取等电位联结。
11. 2.3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物,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1 高度超过lOOm的建筑物;2 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建筑物;3 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物、档案馆、大型博展建筑物;特大型、大型铁路旅客站;国际性的航空港、通信枢纽;国宾馆、大型旅游建筑物;国际港口客运站;4 国家级计算中心、国家级通信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且装有大量电子设备的建筑物;5 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6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6 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3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民用建筑物。
11. 2.4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物,应划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1 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建筑物及省级档案馆;2 省级大型计算中心和装有重要电子设备的建筑物;3 19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和高度超过50m的其他民用建筑物;4 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12且小于或等于0.06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5 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6且小于或等于0.3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民用建筑物;6 建筑群中最高的建筑物或位于建筑群边缘高度超过20m的建筑物;7 通过调查确认当地遭受过雷击灾害的类似建筑物;历史上雷害事故严重地区或雷害事故较多地区的较重要建筑物;8 在平均雷暴日大于15d/a的地区,高度大于或等于15m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构筑物;在平均雷暴日小于或等于15d/a的地区,高度大干或等于20m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构筑物。
11.6.1 不得利用安装在接收无线电视广播的共用天线的杆顶上的接闪器保护建筑物。
11. 8.9 当采用敷设在钢筋混凝土中的单根钢筋或圆钢作为防雷装置时,钢筋或圆钢的直径不应小于10mm。
11.9.5 当电子信息系统设备由TN交流配电系统供电时,其配电线路必须采用TN—S系统的接地形式。
12.2.3 采用TN--C-S系统时,当保护导体与中性导体从某点分开后不应再合并,且中性导体不应再接地。
12.2.6 IT系统中包括中性导体在内的任何带电部分严禁直接接地。
IT系统中的电源系统对地应保持良好的绝缘状态。
12.3.4 下列部分严禁保护接地:1 采用设置绝缘场所保护方式的所有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及外界可导电部分;2 采用不接地的局部等电位联结保护方式的所有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及外界可导电部分;3 采用电气隔离保护方式的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及外界可导电部分;4 在采用双重绝缘及加强绝缘保护方式中的绝缘外护物里面的可导电部分。
12.5.2 在地下禁止采用裸铝导体作接地极或接地导体。
12.5.4 包括配线用的钢导管及金属线槽在内的外界可导电部分,严禁用作PEN导体。
PEN导体必须与相导体具有相同的绝缘水平。
12.6.2 手持式电气设备应采用专用保护接地芯导体,且该芯导体严禁用来通过工作电流。
14. 9.4 系统监控中心应设置为禁区,应有保证自身安全的防护措施和进行内外联络的通信手段,并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和留有向上一级接处警中心报警的通信接口。
弱电强条《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11-2007 :7.0.9当电缆从建筑物外面进入建筑物时,应选用适配的信号线路浪涌保护器,信号线路浪涌保护器应符合设计要求。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4——2007 :3.0.3入侵报警系统中使用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并经法定机构检验或认证合格。
5.2.2入侵报警系统不得有漏报警。
5.2.3 入侵报警功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紧急报警装置应设置为不可撤防状态,应有防误触发措施,被触发后应自锁。
2 当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报警控制设备应发出声、光报警信息,报警信息应能保持到手动复位,报警信号应无丢失:1)在设防状态下,当探测器探测到有入侵发生或触动紧急报警装置时,报警控制设备应显示出报警发生的区域或地址;2)在设防状态下,当多路探测器同时报警(含紧急报警装置报警)时,报警控制设备应依次显示出报警发生的区域或地址。
3 报警发生后,系统应能手动复位,不应自动复位。
4 在撤防状态下,系统不应对探测器的报警状态做出响应。
5.2.4防破坏及故障报警功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当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报警控制设备上应发出声、光报警信息,报警信息应能保持到手动复位,报警信号应无丢失:1 在设防或撤防状态下,当入侵探测器机壳被打开时。
2 在设防或撤防状态下,当报警控制器机盖被打开时。
3 在有线传输系统中,当报警信号传输线被断路、短路时。
4 在有线传输系统中,当探测器电源线被切断时。
5 当报警控制器主电源/备用电源发生故障时。
6 在利用公共网络传输报警信号的系统中,当网络传输发生故障或信息连续阻塞超过30s时。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2004 :5.1.2 需要保护的电子信息系统必须采取等电位连接与接地保护措施。
5.2.5 防雷接地与交流工作接地、直流工作接地、安全保护接地共用一组接地装置时,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必须按接入设备中要求的最小值确定。
5.2.6 接地装置应优先利用建筑物的自然接地体,当自然接地体的接地电阻达不到要求时应增加人工接地体。
5.4.1(2)电子信息系统设备由TN交流配电系统供电时,配电线路必须采用TN—S系统的接地方式。
5.4.10(2)基站的天线必须设置子直击雷防护区(LPZO B)区内。
7.2.3 检验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5—2007:3.0.3视频安防监控系统中使用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并经法定机构检验或认证合格。
5.0.4(3)矩阵切换和数字视频网络虚拟交换/切换模式的系统应具有系统信息存储功能,在供电中断或关机后,对所有编程信息和时间信息均应保持。
5.0.5监视图像信息和声音信息应具有原始完整性。
5.0.7(3) 系统记录的图像信息应包含图像编号/地址、记录时的时间和日期。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2008 :8.3.4 电子倍直系统机房内所有设备可导电金属外壳,各类金属管道,金属缺槽,建筑物金属结构婷必氛进行婷电位连接并搂地。
13.2.1 采用管网式洁净气体灭火系统活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的主机房,应同时设置两种火灾灭火探测器,且火灾报警系统应与灭火系统联动。
13.3.1 凡设置洁净气体灭火系统的主机房,应配置专用空气呼吸器或氧气呼吸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