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GHz无线设备发射功率的限制以及相关规定
世界各国wifi功率标准 -回复

世界各国wifi功率标准-回复标题:世界各国WiFi功率标准的探讨在当今全球信息化的时代,无线网络已经成为我们日常生活和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WiFi作为无线网络的主要实现方式,其功率标准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有着不同的规定和限制。
本文将详细探讨世界各国的WiFi 功率标准,以便我们更好地理解并合理使用这一重要技术。
一、全球WiFi功率标准概述在全球范围内,WiFi功率标准主要由国际电信联盟(ITU)和电气电子工程师协会(IEEE)制定和维护。
其中,IEEE 802.11系列标准定义了无线局域网(WLAN)的技术规范,包括了WiFi的频率范围、数据速率、调制方式等关键参数。
而WiFi的发射功率,则是影响其覆盖范围和传输性能的重要因素。
一般来说,WiFi的发射功率被限制在一定范围内,以防止电磁干扰和辐射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然而,具体的功率限值在各国和地区的法规中可能存在差异。
以下我们将逐一介绍一些主要国家和地区的WiFi功率标准。
二、中国WiFi功率标准在中国,无线通信设备的发射功率必须符合《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和《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的要求。
对于公众移动通信业务使用的频段,如2.4GHz和5GHz频段的WiFi设备,其最大发射功率通常被限制在100mW(20dBm)以内。
此外,根据《无线局域网设备射频性能测试方法》等相关标准,WiFi设备在实际使用中的发射功率还应考虑天线增益、传输距离等因素的影响,确保在满足覆盖需求的同时,不产生过大的电磁干扰。
三、美国WiFi功率标准在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负责制定和执行无线通信设备的功率限制标准。
根据FCC的规定,对于2.4GHz频段的WiFi设备,其最大有效全向辐射功率(EIRP)为4W(36dBm),而对于5GHz频段的设备,其最大EIRP则为1W(30dBm)。
需要注意的是,FCC的功率限值是针对整个无线通信系统(包括发射机、天线和其他附件)的总辐射功率,而不是单个设备的发射功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合理、有效地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运行,防止各种无线电业务、无线电台站和系统之间的相互干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2012年版)和我国无线电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研制、生产、进口、销售、试验和设置使用各种无线电设备,应当遵守本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三条在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内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分别遵守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有关无线电管理的法律规定。
本规定中列入的中国香港、澳门无线电频率划分表由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分别制定和执行,相关资料和规定以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法定文本为准。
本规定暂未列入中国台湾地区无线电频率划分表。
第四条本规定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2010年10月18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6号)同时废止。
目录第1章无线电管理的术语与定义 (1)1.1 一般术语 (1)1.2 有关频率管理的专用术语 (2)1.3 无线电业务 (3)1.4 无线电台与系统 (7)1.5 操作术语 (13)1.6 发射与无线电设备的特性 (15)1.7 频率共用 (18)1.8 空间技术术语 (19)1.9 无线电频带和波段的命名 (21)1.10 常用字母代码和业务频段对应表 (21)1.11 国际电信联盟(ITU)区域划分 (22)第2章电台的技术特性 (24)第3章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25)3.1 引言 (25)3.2 业务种类与划分 (25)3.3 一般规定 (26)3.4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 (27)3.5 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频率划分脚注 (137)3.6 中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脚注 (209)附录 (213)附录1 发射机频率容限 (214)附录2 发射设备杂散域发射功率限值要求 (218)附件1 确定杂散域发射和带外域发射界限的补充规定 (221)附件2 固定业务参考测量带宽的规定值 (223)附件3 陆地移动业务参考测量带宽的规定值 (224)附录3 发射标识和必要带宽 (226)第1章无线电管理的术语与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取自中国国家标准《无线电管理术语》(GB/T 13622-2012)和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2012年版,这些术语与定义仅作本规定统一称呼和理解其含义之用。
世界各国wifi功率标准

世界各国wifi功率标准
世界各国对于WiFi功率标准的规定主要是为了确保无线网络设备的安全和合规性。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WiFi功率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以下是一些主要国家和地区的WiFi功率标准的概述:
1. 美国,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规定了WiFi设备的功率标准,根据不同频段和设备类型有不同的限制。
一般来说,
2.4GHz 频段的WiFi设备发射功率限制为1瓦,5GHz频段的限制为4瓦。
2. 欧洲,欧洲无线电通信委员会(ECC)制定了WiFi设备的功率标准,欧洲各国一般会参照ECC的规定。
根据欧洲的规定,
2.4GHz频段的WiFi设备发射功率限制为100毫瓦,5GHz频段的限制为200毫瓦。
3. 中国,中国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SRRC)对WiFi设备的功率标准进行了规定,2.4GHz频段的WiFi设备发射功率限制为100毫瓦,5GHz频段的限制为200毫瓦。
4. 日本,日本电波申报中心(MIC)规定了WiFi设备的功率标准,2.4GHz频段的WiFi设备发射功率限制为10毫瓦,5GHz频段的
限制为50毫瓦。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只是对一些主要国家和地区的WiFi功率标准进行了简要介绍,实际的规定可能会因地区、设备类型和使用环境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此外,不同国家和地区还可能会对WiFi功率标准进行更新和调整,因此在使用WiFi设备时,最好还是遵循当地的法规和标准,以确保设备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国家无委会频率规定

关于发布《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全军无委办公室:为促进各种无线电业务协调、健康地发展,进一步加强对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管理,现发布重新修订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凡与本《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不相一致的其它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等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一、具体技术指标(一) 通用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A类设备1.使用频率为:9kHz-190kHz磁场强度发射限值B类设备1.使用频率:1.7-2.1MHz,2.2-3.0MHz,3.1-4.1MHz,4.2-5.6MHz,5.7-6.2MHz,7.3-8.3MHz,8.4-9.9MHz2.所发射的磁场强度在距设备10米处不大于9dBμA/m(准峰值)。
3.频率容限:100×10-64.6dB带宽不大于200kHzC类设备1.使用频率:6.765-6.795MHz,13.553-13.567MHz,26.957-27.283MHz2.所发射的磁场强度在距设备10米处不大于42dBμA/m(准峰值)。
3.频率容限:100×10-64.杂散辐射:对于13.553-13.567MHz频段设备,频段两端偏移140kHz频率范围的限值为9dBμA/m(10米处,准峰值)。
D类设备1.使用频率:315kHz-30MHz范围内排除上述A、B、C类设备外的频率。
2.所发射的磁场强度在距设备10米处:对于315kHz-1MHz:不大于-5dBμA/m(准峰值);1MHz-30MHz:不大于-15 dBμA/m(准峰值)。
E类设备1.使用频率:40.66-40.70MHz2.发射功率限值:10mW(e.r.p)3.频率容限:100×10-6F类设备本类设备是指工作于2400-2483.5MHz频段,除数字无绳电话、蓝牙设备和无线局域网设备以外的其它短距离无线电设备。
2.4g频段发射功率限制法规

2.4g频段发射功率限制法规一、引言2.4g频段是无线通信中常用的频段之一,广泛应用于W i-F i、蓝牙等无线设备中。
为了保证通信质量和避免频段资源的过度使用,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发射功率限制法规。
本文将介绍2.4g频段发射功率限制法规的相关内容。
二、2.4g频段发射功率限制法规概述2.4g频段发射功率限制法规是指针对2.4g频段中的发射设备所制定的发射功率限制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保证2.4g频段的无线设备在合理范围内使用频谱资源,避免相互干扰和频段堵塞。
三、2.4g频段发射功率限制法规的国际标准1.I E E E802.11标准I E EE802.11标准是指W i-F i技术标准,规定了2.4g频段中的无线局域网设备的发射功率限制。
根据IE EE802.11标准,2.4g频段内的设备在20MH z带宽下的最大发射功率为100mW。
2.蓝牙标准蓝牙技术是一种短距离无线通信技术,也广泛应用于2.4g频段中。
根据蓝牙标准,2.4g频段内的蓝牙设备的发射功率限制为10m W。
四、2.4g频段发射功率限制法规的地区差异1.美国在美国,2.4g频段的发射功率限制由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 C C)负责制定和执行。
根据F CC规定,2.4g频段内的设备的发射功率限制为1瓦(30dB m)。
2.欧洲在欧洲,2.4g频段的发射功率限制由欧洲电信标准化协会(E T SI)负责制定和执行。
根据E TS I标准,2.4g频段内的设备的发射功率限制为100mW(20d Bm)。
3.中国在中国,2.4g频段的发射功率限制由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S RR C)负责制定和执行。
根据S RR C规定,2.4g频段内的设备的发射功率限制为20d Bm。
五、2.4g频段发射功率限制法规的重要性2.4g频段发射功率限制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无线通信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无线频谱资源的合理利用至关重要。
只有通过严格的发射功率限制,才能确保各设备之间不会产生干扰,保证通信质量和频段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doc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无线电频率的使用,保障国家通信业务和国防通信业务的需要,提高无线电频率资源的利用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在无线电台站(以下简称“台站”)所使用的频率。
第三条无线电频率的划分,应当遵循国家的频率规划,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适当调整。
第四条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和发布相应的频率表,明确各种通信业务和业余无线电活动所使用的频率范围,予以管理和指导。
第五条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占用和使用频率,不得利用无线电设备从事非法活动。
第六条无线电频率的管理实行“谁用谁管”的原则。
对于省级以上行政区划或者较大的通信业务单位,国家有关部门可以委托其管理本地区或者本单位内的无线电频率。
第二章频率划分的基本原则(一)充分考虑国家通信业务和国防通信业务的需要,为其保留必要的频率资源;(二)在充分利用现有频率资源的前提下,根据不同通信业务和业余无线电活动的要求,划分和保留相应的频率范围;(三)严格管理和控制各类无线电干扰,保障无线电通信和业余无线电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八条无线电频率的划分应当充分考虑技术进步和通信业务的发展需求,以满足不断增长的通信容量和通信质量的要求。
第三章国家通信业务频率的划分(一)根据不同的通信方式和技术要求,划分不同的频段;(二)合理配置、合理利用各个频段,以充分发挥其通信容量和通信质量的优势;(三)充分考虑各种促进通信发展的技术和政策措施。
(一)无线电广播频段:535.5kHz ~ 1606.5kHz;(三)国内美容美发、养生保健、婚姻服务等商业广告宣传广播:1.77MHz ~ 1.78MHz,24.85MHz ~ 24.94MHz,26.96MHz ~ 27.24MHz;(四)应急通信频段:164.6kHz ~ 285kHz,5.09MHz ~ 5.5MHz,7.1MHz ~ 7.3MHz,14.0MHz ~ 14.35MHz,18.068MHz ~ 18.168MHz,21.0MHz ~ 21.45MHz,24.89MHz ~ 24.99MHz,29.1MHz ~ 29.3MHz,50.2MHz ~ 50.4MHz,145MHz ~ 146MHz,430MHz ~ 440MHz;(五)话音通信频段:30kHz ~ 470GHz。
国家无委会频率规定

关于发布《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全军无委办公室:为促进各种无线电业务协调、健康地发展,进一步加强对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管理,现发布重新修订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凡与本《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不相一致的其它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等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一、具体技术指标(一) 通用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A类设备1.使用频率为:9kHz-190kHz磁场强度发射限值B类设备1.使用频率:1.7-2.1MHz,2.2-3.0MHz,3.1-4.1MHz,4.2-5.6MHz,5.7-6.2MHz,7.3-8.3MHz,8.4-9.9MHz2.所发射的磁场强度在距设备10米处不大于9dBμA/m(准峰值)。
3.频率容限:100×10-64.6dB带宽不大于200kHzC类设备1.使用频率:6.765-6.795MHz,13.553-13.567MHz,26.957-27.283MHz2.所发射的磁场强度在距设备10米处不大于42dBμA/m(准峰值)。
3.频率容限:100×10-64.杂散辐射:对于13.553-13.567MHz频段设备,频段两端偏移140kHz频率范围的限值为9dBμA/m(10米处,准峰值)。
D类设备1.使用频率:315kHz-30MHz范围内排除上述A、B、C类设备外的频率。
2.所发射的磁场强度在距设备10米处:对于315kHz-1MHz:不大于-5dBμA/m(准峰值);1MHz-30MHz:不大于-15 dBμA/m(准峰值)。
E类设备1.使用频率:40.66-40.70MHz2.发射功率限值:10mW(e.r.p)3.频率容限:100×10-6F类设备本类设备是指工作于2400-2483.5MHz频段,除数字无绳电话、蓝牙设备和无线局域网设备以外的其它短距离无线电设备。
2.4g频段发射功率限制法规

2.4g频段发射功率限制法规
摘要:
1.2.4g 频段概述
2.2.4g 频段发射功率限制的必要性
3.2.4g 频段发射功率限制的标准
4.2.4g 频段发射功率限制的影响
5.我国相关政策法规
正文:
2.4g 频段,也被称为ISM 频段,是全球范围内广泛应用于无线通信的一个频段。
在这个频段上,许多无线设备如Wi-Fi、蓝牙、无线电话等都在使用,因此,对于2.4g 频段的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
其中,发射功率的限制是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
2.4g 频段发射功率限制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过大的功率可能会对其他无线设备产生干扰,影响其正常工作。
另一方面,过大的功率也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影响。
因此,对2.4g 频段发射功率进行限制,是保障无线通信正常进行和人体健康的必要措施。
我国对于2.4g 频段发射功率的限制,主要参照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的标准。
根据该标准,2.4g 频段的最大发射功率为100 毫瓦特/平方米(mW/m)。
同时,我国也有相应的法规对2.4g 频段的发射功率进行管理,如《无线电管理条例》等。
2.4g 频段发射功率的限制,对于无线通信设备的设计和生产提出了更高的
要求。
设备必须满足功率限制,才能获得市场准入。
同时,这也推动了无线通信技术的进步,使得设备能够在低功率下实现高效的通信。
总的来说,2.4g 频段发射功率的限制,是为了保障无线通信的正常进行,保护人体健康,同时也是推动无线通信技术发展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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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无线设备发射功率的限制以及相关规定
关于调整频段发射功率限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部无[2002]3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各相关单位:?
为适应无线通信技术的发展,为科研、生产单位研发新技术、新产品提供研究频段及便利条件,满足无线电通信业务的需求,根据我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及频谱使用情况,并参照国际上通用的技术标准。
决定调整频段无线电发射设备的部分技术参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发文之日起,调整 - GHz频段无线电发射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如下:?
(一)等效全向辐射功率(EIRP):?
天线增益<10dBi时:≤100 mW或≤20 dBm;?
天线增益≥10dBi时:≤500 mW或≤27 dBm。
?
(二)最大功率谱密度:?
1.直接序列扩频或其它工作方式:?
天线增益<10dBi时:≤10 dBm / MHz(EIRP);?
天线增益≥10dBi时:≤17 dBm / MHz(EIRP);?
2.跳频工作方式:?
天线增益<10dBi时:≤20 dBm / MHz(EIRP);?
天线增益≥10dBi时:≤27 dBm / MHz(EIRP)。
?
(三)载频容限:20 ppm?
(四)带外发射功率(在频段以外):?
≤-80 dBm / Hz (EIRP)。
?
(五)杂散发射(辐射)功率(对应载波±倍信道带宽以外):?
≤-36 dBm / 100 kHz (30 - 1000 MHz);?
≤-33 dBm / 100 kHz - GHz);?
≤-40 dBm / 1 MHz - GHz);?
≤-40 dBm / 1 MHz - GHz);?
≤-30 dBm / 1 MHz (其它1 - GHz)。
?
二、频段作为无线局域网、无线接入系统、蓝牙技术设备、点对点或点对多点扩频通信系统等各类无线电台站的共用频段。
?
符合技术要求的各类无线电通信设备在 - GHz频段内与无线电定位业务
及工业、科学和医疗等非无线通信设备共用频率,均为主要业务。
?
三、在该频段内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射频部分与其天线必须按照一体化设计和生产,其外部的调整或控制装置仅用于在型号核准的技术指标范围内进行调整或控制。
在设置使用时,不得擅自改用其它天线或额外加装射频功率放大器。
?
四、设置频段的无线电台站,按照信息产业部发布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暂行规定》(信部[1998]178号)进行管理,其无线电发射设备均须取得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的型号核准证。
?
五、在该频段内的无线电台站之间产生干扰,原则上不受保护,应自行解决或协商解决。
为便于协调而需查找干扰源,可请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协助查找。
?
六、在地广人稀的农村地区设置使用点对点扩频通信台站,须报所在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并办理设台手续。
为避免对无线局域网等无线电通信设备的干扰,在大中城市的城近郊区等人口密集地区,不得设置使用点对点扩频通信台站,已领取无线电台执照的合法台站可使用至2004年12月31日,到期停止使用,收回电台执照。
以往有关频段使用的文件,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二OO二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