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卫生厅科研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省卫生厅学术技术带头人管理办法

四川省卫生厅学术技术带头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人才强卫战略,培养造就一支高层次的卫生人才队伍,促进四川医疗卫生事业快速发展,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卫生人才和智力支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卫生厅学术技术带头人(以下简称厅学术技术带头人)是我省卫生人才队伍的领军人才。
第二章评定第三条厅学术技术带头人评定管理对象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在职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属于评定管理对象。
为有利于人才梯队建设,已被评为院士、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再申报厅学术技术带头人。
第四条厅学术技术带头人评定工作两年进行一次。
第五条厅学术技术带头人一般按三级学科、专业评定,每个学科、专业一般评定至人,重点、优势及覆盖面广的学科、专业可适当增加评定数量。
条件尚不成熟或发展水平较低的学科、专业暂不评定。
第六条厅学术技术带头人评定人选应具备下列条件:(一)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和求实创新、拼搏奉献、团结协作的精神。
1 / 10(二)有较深厚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工作经验,熟悉本学科、专业的发展动态,能够预见和把握其发展趋势。
(三)有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组织管理能力,擅长解决本专业疑难复杂问题,能开辟本学科、专业新的发展方向,善于提出重大课题和思路,善于发现人才、培养人才和使用人才。
(四)具有大学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
(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六)年龄一般男不超过周岁,女不超过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业务工作。
(七)除具备上述所列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或作为主要研究人员(前三位)获得过省部级科技奖励二等奖以上,或作为第一主研获得过省部级科技奖励三等奖。
.主持过项及以上国家级科研课题或项及以上省部级科研课题,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或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科学》、《自然》或《细胞》等国际著名专业期刊上发表过篇及以上的研究论文。
四川省医学会科研课题管理办法

附件:四川省医学会科研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推动我省医学科学研究,提高医学科学技术水平,充分调动广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科研积极性,促进医学科学的建设和发展,现根据《四川省医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四川省医学会评审评价部负责立项课题的组织及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汇集并提议立项课题选题及研究指南;组织立项课题申报资格审查及立项评审;布置项目中期检查及验收结题。
第三条四川省医学会科研课题在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医学伦理原则下,面向四川省医学会单位会员广泛征集申报项目,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第二章申报第四条申报范围:(一)疾病预防、诊断、治疗、护理、康复、保健等方面的应用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软科学研究课题;(二)边缘交叉学科高新技术在医学领域创新性应用研究课题;(三)引进创新性医学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研究课题;(四)医学领域的横向联合、科研协作或其它需要在省医学会立项的课题。
第五条申报条件:(一)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为省医学会单位会员,本人为省医学会个人会员。
(二)课题负责人应具有较长时期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或相当于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水平,有较强的组织和协调能力,较高的理论素养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熟悉所申报课题领域情况。
(三)课题负责人必须实际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课题实施,以单位名义而无具体承担人的项目不予受理。
(四)课题负责人在同一批次公布的科研计划课题中只能申报一项课题。
(五)申报单位书面承诺按照学会要求匹配科研经费,保障课题顺利实施。
第六条申报方法:申报人填写《四川省医学会科研课题申报书》,由申报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在规定时间报评审评价部。
第三章评审第七条评审主要内容:(一)对国内外研究现状的了解程度;(二)研究意义及预期成果价值;(三)研究的目的性;(四)研究设计的科学性;(五)研究方法的先进性;(六)研究内容的创新性;(七)技术路线、实验方法的可行性;(八)现有研究基础及基本条件;(九)是否符合医学伦理原则;(十)经费预算是否合理。
医学科研专项课题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卫生部科技发展中心负责受理课题申请并对课题的申请进行形 式审查、组织专家评审,择优确定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负责人、每项课题的目标 任务及课题资助经费等。
第三十六条 课题的指南发布、评审立项、过程管理及验收等管理工作,原 则上由项目分管业务处或指定的工作小组负责,重大事项及时向中心主任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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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卫生部科技发展中心的名义对外发文、签订任务合同书等法律文件等事项,报 请中心主任审批签字。
第三十七条 与专项课题的组织实施相关的业务文档,包括项目实施方案、 专家论证意见、申请指南、课题任务委托书等,由卫生部科技发展中心相关业务 处保存和管理,其中与项目建议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由卫生部科技发展中心办 公室统一保存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课题负责人领导课题组,按课题任务合同书规定的内容与要 求开展研究工作,课题承担单位负责课题实施过程中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对课题 任务合同书承担法定义务、责任和权力,课题实施接受卫生部科技发展中心的监 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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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卫生部科技发展中心将不定期组织专家和相关人员对课题的 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凡有以下情况者,将取消课题承担者的资格并保留追回已支 付课题经费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 在专项课题立项和管理工作中,卫生部科技发展中心全体工作 人员要坚持科学的态度、公正的标准和严格的纪律。不得因商业或其他个人利益 驱使,从事或参与有损卫生部形象、有损卫生部科技发展中心利益的活动,亦不 得借卫生部科技发展中心或专项课题的名义,从事有损项目合作各方利益的行 为,一旦发生上述行为,将按违纪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课题)调整规程(试行)

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课题)调整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的调整事项,明确项目(课题)调整程序及相关主体职责,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课题)调整是指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在立项过程及执行周期内,对承担单位(含合作单位)、负责人、验收时间、经费预算等事项的变更及项目(课题)的撤销或终止。
第三条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课题)一经批准立项,原则上不予调整。
确需调整的,按本规程执行。
第二章调整事项第四条项目(课题)有关事项调整。
(一)承担单位及合作单位变更。
1.因承担单位股权变更、工商更名、合作单位业务调整等情况,影响项目(课题)实施、需对承担单位或合作单位调整的,可变更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合作单位;2.项目(课题)负责人因工作单位变动,原单位及现所在单位均同意变更,且现所在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具备完成该项目(课题)的相应条件,可调整项目(课题)承担单位。
(二)负责人变更。
项目(课题)负责人因出国定居、重大疾病、死亡、工作调动等原因,不能主持该项目(课题)研究工作,经项目承担单位申请且调整后不影响项目实施,可调整项目(课题)负责人。
青年科技基金、青年科技创新研究团队等人才类项目(课题),项目(课题)负责人不得更换,无法完成项目(课题)任务的,按照项目(课题)终止处理。
(三)验收时间变更。
根据项目(课题)执行情况,需要延长项目(课题)执行期,可在项目到期前1 个月申请延期验收,延期时间最长为一年。
第五条经费调整。
(一)项目(课题)预算总额(含自筹经费)调整。
因项目(课题)实施需要、环境变化等原因,或依据项目(课题)中期检查、巡视检查、绩效评估(考核)等检查、评估结果,需对项目(课题)预算总额作相应调整。
(二)项目(课题)合作单位预算调整。
合作单位之间预算调整;增加或减少项目(课题)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
(三)项目(课题)预算科目间调整。
1.项目(课题)总预算不变,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的调整;2.项目(课题)总预算不变,直接费用中设备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一般不予调增。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2010年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申报和动态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2010年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申报和动态管理的通知川卫办发〔2010〕94号各市(州)卫生局,厅直属单位及有关单位:根据《四川省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将2010年四川省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申报、验收评审、动态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报时间:2010年4月30日前。
二、建设项目申报:(一)限额申报:原则上各市、州卫生局、省级医疗卫生单位可申报一项,省级单位只能申报重点学科(实验室),部属及军队系统医疗单位可申报二项甲级重点学科(实验室)。
(二)择优申报:选择项目时应参考我省已立项项目的专业和地域分布情况,避免专业和单位过于集中而影响建设能力和质量;卫生厅可根据具体情况对申报单位和申报专业进行调整。
(三)建设期满后2年未申请验收评审的或验收不合格的,取消该建设项目,3年内不得再申报相同项目。
(四)申报办法:填写《四川省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申报书(二〇〇九年制)》一式7份,附《四川省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申报材料汇编(二〇〇九年制)》1份,报四川省卫生厅医学科研管理专家委员会办公室。
三、验收评审、动态管理和中期抽查(一)2010年应申报验收评审的项目见附件。
根据《四川省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对2006年已授牌的10个项目(见附件)进行动态管理评审。
(二)对2008年、2009年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将进行中期抽查。
四、资料下载2009年已对《四川省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申报书(二〇〇五年制)》、《四川省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四川省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申报材料汇编》等进行了适当修改,请在卫生厅网站()"重点栏目-医学重点学科重点专科"版块下载。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2.07.28•【字号】川科政〔2022〕4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川科政〔2022〕4号各市(州)、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有关单位:为保障四川省科技计划组织实施,规范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精神,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7〕5号)要求,我们制定了《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2022年7月28日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与管理职责第三章项目申报与立项第四章项目实施与过程管理第五章项目验收暨绩效评价与成果管理第六章监督与保障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四川省科技计划顺利实施,实现科学、规范、高效、公平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精神,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7〕5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科技计划由省级财政资金设立,重点资助为增强我省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建设、推动产业技术创新和全社会创新创造等,开展的基础研究、科技攻关、成果转移转化、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创新主体培育、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区域创新能力提升等科技创新活动。
第三条四川省科技计划按照计划、专项、项目分层次管理。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四川省食品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科发〔〕号各有关单位: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凝聚医学科技创新资源,提高全省临床医学协同创新水平,推进临床医学科研成果转化,带动基层医疗发展,根据《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我们制定了《四川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四川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年月日附件四川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四川省“十三五”科技创新规划》,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扎实抓好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我省医学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提升医学科技和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科技厅、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中医药局决定开展四川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临床研究中心”)建设工作。
根据《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临床研究中心是面向我省疾病防治需求,以临床应用为导向,以医院为主体,以协同网络为支撑,开展联合攻关、学术交流、人才培养、成果转化、推广应用的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类省级科研基地。
第三条临床研究中心的任务是加强临床研究平台建设,打造协同创新网络,建设研究性临床诊疗信息系统,开展高水平科技攻关和国际合作,培养领军人才和团队,促进研究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整体提升本领域疾病诊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四条根据我省疾病防治需求,在主要疾病领域和临床专业布局临床研究中心。
每个领域建立若干个临床研究中心。
各临床研究中心按照本领域疾病防治研究重点和实际需要搭建疾病研究协同网络(以下简称“研究网络”),联合二、三级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等,协同开展疾病防控研究。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科技厅、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中医药局是四川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根据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临床研究中心的布局规划;组建临床研究中心专家咨询委员会;批准临床研究中心的建立、调整和撤销;组织开展对临床研究中心绩效评估和检查等工作;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支持临床研究中心建设和运行。
四川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科研课题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科研课题申报书(重点研究项目)课题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课题属性: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研究领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属专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课题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申报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协作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申报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起止年限:20 ________ 年 _____ 月至20 _______ 年_____ 月立项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6年制填写说明1.文字叙述要简明扼要、层次分明;2.项目属性分为三类:(1)应用研究(2)应用基础研究(3)软科学研究;3.研究领域分为三类:(1)重大临床疾病研究(2)重大公共卫生问题研究(3)重大医疗卫生改革研究;4.单位性质分为四类:(1)医疗机构(含民营)(2)公共卫生机构(3)医学科研院所(4)医学院校;5.证件类型指:身份证、军官证和护照;6.表2中“课题负责人及主要研究人员为本课题工作时间(%)”是指课题负责人及主要研究人员各自承担课题工作时间占课题研究总时间的比例;7.表3中“间接费用”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包括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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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卫生厅科研课题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我省医学科学技术水平,依靠科技进步促进卫生事业的发展,充分调动广大卫生技术人员的科研积极性,设立四川省卫生厅科研课题。
第二条四川省卫生厅科研课题面向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医学院校、医疗卫生、预防保健及科研机构等。
第三条四川省卫生厅科研课题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医学伦理原则。
第二章申报
第四条四川省卫生厅科研课题申报范围:
(一)疾病预防、诊断、治疗、护理、康复、保健等方面的应用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软科学研究课题;
(二)边缘交叉学科高新技术在医学领域创新性应用研究课题;
(三)引进新技术创新性推广应用研究课题;
(四)横向联合、科研协作或其他需要在卫生厅立项的课题。
第五条四川省卫生厅科研课题申报条件:
(一)申请者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申报单位学术委员会审查同意;
(三)申报单位承诺筹集科研经费,保证课题实施。
已承担卫生厅科研课题到期未报结题报告的,不得再申报卫生厅科研课题。
第六条申请者填写《四川省卫生厅科学研究项目申报书》一式五份,由申报单位负责人和(或)市、州卫生局负责人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于每年4月底以前报四川省卫生厅医学科研管理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初审。
第三章评审
第七条四川省卫生厅科研课题每年评审一次。
由四川省卫生厅医学科研管理专家委员会组织立项评审。
第八条四川省卫生厅科研课题立项评审主要内容:
(一)对国内外研究现状的了解程度;
(二)研究意义及预期成果实用价值;
(三)研究的目的性;
(四)研究设计的科学性;
(五)研究方法的先进性;
(六)研究内容的创新性;
(七)技术路线、实验方法的可行性;
(八)现有研究基础及基本条件;
(九)是否符合医学伦理原则;
(十)经费预算是否合理。
第四章管理
第九条四川省卫生厅负责四川省卫生厅科研课题的全程管理。
各课题承担单位给予人、财、物的支持,保证按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条各课题承担单位要加强课题的科技档案管理。
因故需
延长研究时间或终止研究的、研究内容或研究人员变更的、课题已结题的,由课题承担单位于年底向四川省卫生厅医学科研管理专家委员会办公室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四川省卫生厅科研课题完成后应及时进行总结,可以申请四川省卫生厅组织科技成果鉴定。
第十二条通过鉴定的科技成果可以申报:
(一)四川省、市(州)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进步奖,或其他奖项;
(二)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三)四川省卫生厅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
第十三条批准立项的四川省卫生厅科研课题,发表论文时须注明“四川省卫生厅科研课题(编号××××××)”。
第五章经费
第十四条四川省卫生厅科研课题经费原则上采取多渠道筹集,保证课题的实施。
(一)申报单位应安排经费用于科研课题,保证科研课题的完成;
(二)四川省卫生厅对重点科研课题给予一定经费资助;
(三)四川省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专项经费可以用于科研课题;
(四)鼓励以国际合作、横向联合、协作研究等形式争取科研经费。
第十五条四川省卫生厅科研课题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四川省卫生厅对申报单位的科研经费筹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管理办法由四川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四川省卫生厅科学研究基金管理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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