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四川省打击非法行医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认真做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和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总结考评工作

学 发展观 , 构建 社会 主义 和谐 社 会 的 高 度 出发 , 充 制 , 固专项 整治 成果 。 医疗 服务 市场 和血液 安全 巩 分认 识做好 打击 非 法行 医 专 项行 动 和非 法 采供 血 监管 是 一项长 期 艰 巨的任 务 。各 级 政 府 和有 关 部
专项 整治 总结 考 评 工 作 的重 要 意 义 , 实 加 强 领 门必须将 其作 为 一项重 要工 作 , 到常抓 不懈 。要 切 做
集约 发展 、 创新 发展 、 可持 续发 展 、 和谐 发 展 , 长 珠 闽 、 人 全 球 化 ” 战 略 作 出 了重 要 贡 献 , 融 新 为 发 展 、 00年高 速公路 通 车里程 突破 30 00公里 , 我 省在新 的起 点上 实 现 崛 起新 跨 越 作 出 了重 要 贡 确 保 到 2 1 献 。为此 , 政府决 定对 江西 省交通 厅 予 以通 令嘉 为实 现江西 崛起 、 快 富 民兴 赣 、 面建 设 小 康 社 省 加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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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3 希 望江 西省 交通 厅全体 同志戒骄戒 躁 , 再接 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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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线 赣州 城 西 段 、 婺 黄 ( ) 景 鹰 、 大 和 武 吉 厉 , 景 常 、 康 进一 步 团 结 和 率 领 全 省 交 通 系 统 广 大 干 部 职 高 速公路 基 本 建 成 通 车 ( 安 至 宜 丰 天 宝 互 通 以 工 , 吉 深入 学 习贯彻 党 的十 七 大精 神 , 高举 中 国特 色 南 段 ) 新 增 高 速 公 路 14 , 50公 里 , 18 年 至 社 会 主义伟 大 旗 帜 , 是 99 以邓 小 平理 论 和 “ 个 代 表 ” 三 20 高速公 路 里 程 总 和 的 2 3倍 , 我 省 高速 重 要思 想为 指导 , 02年 . 使 以科 学 发 展 观 为统 领 , 真 贯 彻 认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3.31•【字号】川办发〔2017〕28号•【施行日期】2017.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7〕28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11号),提升我省医药产业核心竞争力,促进全省医药产业持续健康加快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主动迎接新一轮产业变革,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坚持创新驱动、开放合作,坚持产业集聚、绿色发展,坚持提升质量、保障供给,通过优化应用环境、强化要素支撑、调整产业结构、严格产业监管,激发医药产业创新活力,降低医药产品从研发到上市全环节的成本,加快医药产品审批、生产、流通、使用领域体制机制改革,推动医药产业智能化、服务化、生态化,实现产业中高速发展和向中高端转型,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需求。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医药产业创新能力进入全国前列,新增一批国家级、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和企业技术创新平台,形成政产学研用创新体系,创新药、专利药、首仿药、智能医疗器械研发、中药种植及大品种培育取得重大进展。
供应保障能力显著增强,临床短缺用药供应紧张状况有效缓解。
产业绿色发展、安全高效,质量管理水平明显提升。
产业组织结构进一步优化,体制机制逐步完善,市场环境显著改善。
医药产业规模突破5000亿元,主营业务收入年均增速高于15%,工业增加值增速持续位居各工业行业前列。
三、重点任务(一)加强技术创新,提高核心竞争能力。
1.促进创新能力提升。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打击非法行医和违规销售终止妊娠药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打击非法行医和违规销售终止妊娠药品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12.12•【字号】川食药监管办[2013]104号•【施行日期】2013.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打击非法行医和违规销售终止妊娠药品有关问题的通知(川食药监管办〔2013〕104号)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省卫生厅等七个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卫办发﹝2013﹞430号)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化妆品监管司召开的查处零售药店违规销售终止妊娠药品视频会议精神,为加强打击非法行医和对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的监督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按照省卫生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在集中整治阶段、深入巩固阶段,认真开展专项检查。
对非法行医、违法违规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要依法严肃查处;涉嫌刑事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对于未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对违纪单位及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二、全面排查,加强监督。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真开展对零售药店非法行医及药品批发、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情况的专项检查。
(一)重点查处零售药店非法行医行为。
坚决禁止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执业许可证照不齐的,擅自聘用医师或非医师在零售药店坐堂行医的行为。
重点核查零售药店有无非法行医的场所及行为。
对有坐堂行医的零售药店,重点检查是否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行医人员是否具有《医师执业证书》,并核对其执业的范围、地点、类别是否与其证照一致。
严格检查零售药店药品来源是否合法,发现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或购进药品来源不明的,一律依法顶格处罚。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0.02.21•【文号】国办发[2000]16号•【施行日期】2000.02.2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体改办、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卫生部、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OOO年二月二十一日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体改办、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二OOO年二月十六日)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13号)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进一步调动医药卫生工作者的积极性,优化卫生资源配置,改进医德医风,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整顿药品生产流通秩序,抑制医药费用过快增长,国务院决定在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同时,进行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改革的目标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城镇医药卫生体制,促进卫生机构和医药行业健康发展,让群众享有价格合理、质量优良的医疗服务,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
一、实行卫生工作全行业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要转变职能,政事分开,打破医疗机构的行政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界限,积极实施区域卫生规划,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加强宏观管理,并逐步实行卫生工作全行业管理。
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健全医疗服务技术规范。
合理划分卫生监督和卫生技术服务的职责,理顺和完善卫生监督体制,依法行使卫生行政监督职责。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2.02•【字号】川办发〔2024〕8号•【施行日期】2024.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质量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24〕8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四川省建设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2月2日四川省建设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意见》,加快建设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认真落实省委十二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医疗卫生事业公益性,坚持预防为主和中西医并重,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法治化、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为引领,促进优质医疗资源扩容下沉和均衡发展,加快建设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公平可及、方便可负担的高品质医疗卫生服务。
到2025年,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更加健全、优质资源更加丰富、区域布局更加均衡、中西医发展更加协同、防治结合更加紧密,医疗卫生服务可及性、公平性和便利性显著提升。
到2035年,形成与群众健康需求相匹配的体系完整、布局合理、分工明确、功能互补、连续协同、运行高效、富有韧性的整合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居民主要健康指标保持优于全国平均水平。
二、实施医疗卫生能力现代化行动(一)提高公共卫生专业服务能力。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病防治三年攻坚行动“回头看”调查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病防治三年攻坚行动“回头看”调查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2.11.09
•【字号】川卫办重传便函〔2022〕21号
•【施行日期】2022.11.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疾病防控综合规定
正文
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病防治三年攻坚行动“回头看”调查方
案的通知
川卫办重传便函〔2022〕21号各市(州)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教育厅、省民族宗教委、水利厅、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广电局、省医保局、省供销社:为持续贯彻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地方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全面巩固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委、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共同安排部署的地方病防治专项三年攻坚行动(2018-2020年)防治成果,及时发现防控工作风险点和薄弱环节,切实落实综合防治和干预措施,探索建立地方病防治长效机制,根据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综合司、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病防治三年攻坚行动“回头看”调查方案的通知》(国疾控综卫免〔2022〕70号)要求,结合我省地方病防治工作实际,制定《四川省地方病防治三年攻坚行动“回头看”调查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11月9日。
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四川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7号

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正文:---------------------------------------------------------------------------------------------------------------------------------------------------- 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94年12月3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4年12月3日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12月3日四川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卫生资源,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中医、西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含医院、疗养院、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村卫生站、康复中心、急救中心(站)、临床检验中心和诊断中心、专科疾病防治、妇幼保健机构,以及卫生防疫站、医学科研、教学单位等设立的开展诊疗活动的机构。
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在川编外的医疗机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扶持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
第五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医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中医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置规划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由当地政府纳入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医疗机构应纳入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赵华铃、攀枝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行政管理(卫生)二审行政判决书

赵华铃、攀枝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行政管理(卫生)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30【案件字号】(2020)川04行终4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万伟邓华黄群【审理法官】万伟邓华黄群【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赵华铃;攀枝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攀枝花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当事人】赵华铃攀枝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攀枝花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当事人-个人】赵华铃【当事人-公司】攀枝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攀枝花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代理律师/律所】邱琼四川民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邱琼四川民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邱琼【代理律所】四川民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赵华铃;攀枝花市中西医结合医院【被告】攀枝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本院观点】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转发》(国中医药医政综合便函〔2011〕89号)中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参加过中医药知识培训和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培训的临床类别执业医师,在临床工作中提供相应的中医药服务,不应认定为超出注册执业类别和范围执业。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第三人合法性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攀枝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及攀枝花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无异议,赵华铃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接受法庭询问,视为放弃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提出异议的权利。
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转发》(国中医药医政综合便函〔2011〕89号)中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参加过中医药知识培训和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培训的临床类别执业医师,在临床工作中提供相应的中医药服务,不应认定为超出注册执业类别和范围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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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四川省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川办函[2005]93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5.05.13
【实施日期】2005.05.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
关于四川省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川办函[2005]93号2005年5月13日)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要求以及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动员部署会议精神,省卫生厅等部门联合制订的《四川省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和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动员部署及非法采供血专项行动总结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卫生部、科技部、公安部、监察部、国家人口计生委、国家中医药
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156号)要求,结合四川实际,制订我省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行动,打击非法行医违法犯罪活动,使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得到明显好转,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进一步规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一)严厉打击各种非法行医行为,依法取缔无证行医,净化医疗服务市场。
(二)严厉打击医疗服务领域内的违法犯罪活动,形成高压严打态势,对犯罪分子起到震慑作用。
(三)加大对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管力度,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四)建立完善专项行动和日常监管相结合的长效机制。
二、工作重点
(一)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
取缔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执业活动的“黑诊所”,打击无任何行医资格的游医、假医以及借助虚假宣传招摇撞骗或打着医学科研、军队、武警的幌子误导和欺骗患者,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非法行医活动,重点打击城郊结合部、乡镇的无证行医活动。
(二)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违法行为。
重点清除医疗机构中的假医生。
(三)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
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承包、出租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并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四)严肃查处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行为。
重点查处“地下性病诊所”和未经审批擅自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
(五)严肃查处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行为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行为。
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工作人员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行为。
(六)严肃查处和追究违规行政审批和包庇、纵容非法行医活动的相关人员责任。
三、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一)各地要加强对专项行动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日常工作由当地卫生部门牵头。
(二)专项行动设4个专门小组,各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1.综合管理组。
卫生部门牵头,整规、人口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