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商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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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尼西亚商标注册介绍

印度尼西亚商标注册介绍

印度尼西亚商标注册介绍一、印度尼西亚商标概要1、印度尼西亚第19/1992号商标法制订于1992年8月28日,于1993年4月1日正式生效。

第21/1961号旧商标法同时废止。

有关商标的法律还包括1993年初颁布的新商标法实施细则。

2、商标权产生的基础已由使用在先原则改为注册在先原则。

商标的在先注册人享有商标的专用权。

商标权要求商标注册基于善意的权利要求。

3、商标种类为: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

4、印度尼西亚商品及服务分类体制采用双轨制。

商品及服务共分35类,前34类采用国际分类,第35类采用本国分类,主要指服务分类。

5、印度尼西亚参加的国际条约及国际组织有:《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斯德哥尔摩文本)》,《商标法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6、印度尼西亚不是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也不是马德里协定成员国。

国际注册不可以指定印度尼西亚。

商品服务采用国际尼斯分类。

国家英文缩写:ID。

7、官方语言为印度尼西亚语。

8、多类别制度二、申请所需材料文件申请人名称和地址;需要保护的类别和商品/服务名称;商标图样;委托书、声明书签署。

三、注册程序审查-公告-注册:回执时间:3-4天注册需时:20-24个月商标申请提交后,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包括相对理由和绝对理由)。

商标申请审查通过后,如果没有发生驳回理由,商标申请将予以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

没有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商标予以注册。

四、商标异议期限:3个月五、官方语言:印度尼西亚语六、有效期和续展商标专用权从申请日期起算,有效期10年,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

提前一年可办理;无宽展期。

过期未续展将不可恢复七、印度尼西亚办理途径分析1、印度尼西亚非马德里成员国,因此,只能通过单一方式办理;2、印度尼西亚的官方规定,官方是按产品数目规定的,目前我司推出的印尼商标注册申请服务,是按10项产品申请的,如果产品有减少,相应的产品官费可以优惠。

八、注意事项暂无。

印度尼西亚商标注册的流程

印度尼西亚商标注册的流程

印度尼西亚商标注册的流程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印度尼西亚商标注册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程序,它可以保护商家品牌的合法权益,避免他人盗用商标,造成不公平竞争。

在印度尼西亚,商标注册的程序相对繁琐,但只有通过注册,商标才能得到法律保护,保护品牌的权益。

商标注册的流程大致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 商标检索:首先,申请商标注册前需要进行商标检索,确认所希望注册的商标是否已经被他人注册或者使用。

这一步骤非常重要,如果与他人商标过于相似,可能会导致注册失败。

2. 递交申请:一旦确认商标没有冲突,就可以递交商标注册申请。

申请人需要填写详细的申请表格,提供商标的样本、分类、申请人信息等必要资料。

3. 预审阶段:递交申请后,商标局会对商标进行初步审查,确认商标符合注册要求。

如果通过初审,商标局会发布商标申请公告,允许任何人提出异议。

4. 异议期:在商标公告期间,任何人均可提出异议,反对商标注册。

如果有人提出异议,商标局将会进行审查,最终决定是否注册商标。

5. 商标注册证书:如果没有异议,商标局将会颁发商标注册证书,确认商标注册成功。

持有商标注册证书的商家可以享受商标的权益,保护自己的品牌。

在进行商标注册时,申请人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商标注册费用:商标注册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费用金额根据商标的种类和分类不同而有所不同。

申请人需要提前了解相关费用,并确保有足够的资金。

2. 商标分类:商标注册时需要选择商标的分类,将商标分为不同的类别,每个类别需要单独支付注册费。

申请人需要根据自己的商标特点和经营范围进行选择。

3. 保护范围:商标注册后,商标的保护范围只限于注册的类别内,所以申请人需要慎重选择商标分类,确保商标的保护范围覆盖自己的产品或服务。

总的来说,印度尼西亚商标注册流程相对复杂,但只有通过注册,商家才能合法拥有自己的商标权益,保护自己的品牌。

因此,申请商标注册时,商家需要仔细准备,确保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各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各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各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宝安商标注册-国赢商标网世界上许多国家对驰名商标实行保护措施,法国、德国、美国、英国、瑞士、比利时、荷兰、卢森堡、意大利、日本等经济发达国家外,还有如加拿大、智利、哥伦比亚、丹麦、芬兰、匈牙利、保加利亚、印度、伊朗、肯尼亚,墨西哥、秘鲁、波兰、葡萄牙、苏丹、瑞典、土耳其等国也都对驰名商标实行保护制度。

但由于对“驰名商标”理解的差异,保护的程度不尽相同。

各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一般是通过确认其专用权的方式实现的,保护措施不尽相同,一般可分为相对保护(Relative Proteedon)和绝对保护(Absolute protection Lawpanel)两种。

1、驰名商标的相对保护驰名商标的相对保护指在同类商品的范围内保护驰名商标的专用权。

如法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并不能阻止他人使用同一商标于不同类商品上,同时规定,一切尚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可以成为相同或相似的其他商标取得注册的障碍。

但法国在具体的判决上对驰名商标却实行较广泛的保护,其立论基础是,被侵害的商标如果是驰名商标,如果驰名商标被冒用于不同商品上,将使消费者把这些商品误认为是驰名商标权人的新产品而发生混淆。

因此,将驰名商标冒用在不同商品上也属侵权行为,可对之提起诉讼。

但这种扩大了的保护有一定限度,即以足以使消费者发生混淆的商品为范围,如果两种商品之间风马牛不相及,根本不致产生混淆,则不可谓侵权。

从根本上讲,法国对驰名商标还是实行相对保护。

如法国最高法院曾要求日本东洋工业公司使用“马自达”(Mazda)商标时,应注明“汽车”以区别于美国索恩电气公司的同名“马自达”商标。

德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也局限于“同一商品与同类商品”,驰名商标是否受到侵害,以及商标是否受到保护,应由两商标的近似程度和使用商标的商品是否同一或同类加以判断,对于驰名商标使用于完全不同的商品上,德国商标法未加限制。

2、驰名商标的绝对保护驰名商标的绝对保护指的是禁止在何商品使用他人的驰名商标,其保护范围比相对保护范围宽,驰名商标的专用权具有绝对效力。

印度尼西亚商标注册费用,流程好处及条件

印度尼西亚商标注册费用,流程好处及条件

1、印度尼西亚商标注册查询;
由于商标申请是一个复杂而长时间的工作,为了避免在申请的过程中出现商标被驳回并浪费金钱和时间的现像,商标注册前的查询是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

商标法律并没有规定商标注册一定要做查询这一环节,但是,我们还是建议在申请注册之前,最好先做好查询工作,但是,查询并非万能,不能保证查询结果就是商标局的确权结果,提供的查询,非官方查询(官方不提供查询服务),商标查询,还要理性面对“查询盲区”。

印度尼西亚商标局在受理申请时,不提供查询服务,付费查询由第三方查询(非官方查询)。

2、印度尼西亚商标注册申请所需材料:
(1).申请人为自然人: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国籍身份文件(护照)复印件;
(2).提供商标名称:中文或外文;
(3).提供商标图片:清晰的电子格式文件;
(4).申请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类别:由我司提供文件选择,要求按国际商标分类选择,限3个产品,每加一产品100。

3、印度尼西亚商标申请需要多长时间:
(1).委托申请资料整理:1-2个工作日完成,文件需公证或盖公章;
(2).受理回执单:约2个月时间;
(3).商标审查期:18-28个月时间;
(4).商标公告:商标公告3个月;
(5).公告期无异议,领《商标注册证》证书。

4、印度尼西亚商标使用多长时间:
印度尼西亚商标的使用期限10周年,10周年后,还要再使用,提前6个月做续展,商标可再使用10年,商标可不断续展下去。

印度尼西亚商标注册的流程

印度尼西亚商标注册的流程

印度尼西亚,位于东南亚,是由多个岛屿组成的国家,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和文化遗产。

对于希望在印度尼西亚开展业务的企业来说,注册商标是必不可少的步骤。

以下是中国企业在印度尼西亚注册商标的一般流程:
1. 商标查询:首先需要进行商标查询,以确保所选商标未被他人注册。

这一步可以通过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完成。

2. 准备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包括商标图样、申请人身份证明、使用声明等。

所有的文件都需要按照印度尼西亚的官方要求进行准备。

3. 提交申请:申请需要向印度尼西亚的专利和商标局(SPTO)提交。

可以通过邮寄或在线提交的方式进行。

4. 官方审查:SPTO将对申请进行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如果在审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申请人将被要求进行修改或说明。

5. 公示:如果申请被接受,将会在官方公告上公示一段时间,供公众提出异议。

6. 授予商标权:如果在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或者异议被解决,申请将被授予商标权。

7. 维持商标:商标权需要定期维持,以避免失效。

企业需要在每个注册周期内提交使用声明和支付相应的费用。

在印度尼西亚注册商标的时间长短取决于多个因素,包括商标局的效率、是否需要进行实质审查、是否有异议等。

通常,整个流程需要6-18个月。

总的来说,在印度尼西亚注册商标需要经过多个步骤,并且需要关注一些特定的规定和要求。

因此,建议申请人在进行印度尼西亚商标注册前,仔细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并咨询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或代理机构,以确保流程的顺利进行并获得最大的保护效果。

印度尼西亚的知识产权保护分析

印度尼西亚的知识产权保护分析

印度尼西亚的知识产权保护分析在“一带一路”倡议不断落实的过程中,中国与东盟国家,尤其是与印度尼西亚的经贸合作出现了新的机遇与挑战。

因此,正确分析印度尼西亚的知识产权问题变得尤为重要。

一、印度尼西亚知识产权机构印度尼西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起步较早,早在1894年l月10日,印度尼西亚的第一件商标于首都巴达维亚核准注册。

荷属东印度时期,印度尼西亚政府已开始设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并通过相关法律保护知识产权。

在印度尼西亚独立后50余年间,该部门数度更名并扩大职能:1945年为工艺所有权署;1947年为工业所有权署;1964年为专利方法局;1966年为专利局;1975年为专利与版权局;1988年为版权、专利与商标总局;1998年为知识产权总局。

1999年,印度尼西亚政府对知识产权总局的组织机构再次进行了机构与职能调整,此后,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设置未再经历重大调整。

目前,印度尼西亚知识产权总局隶属于法律和人权事务部,下设总局秘书处、版权、工业品外观设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与商业秘密局、专利局商标局、合作与发展局、信息技术局等部门,负责管理所有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审批和行政事务。

近年来,印尼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有了突飞猛进的进展,尤其体现在商标注册上。

印度尼西亚知识产权局的一位发言人曾公布,从2010年开始,印度尼西亚的商标申请量每年增长超过11%,2011年到2012年,其增长率甚至达到17.4%。

纵观2003年至2013年整个十年间,印度尼西亚商标申请总量增长了约200%,从*****件到*****件。

目前而言,印度尼西亚已经坐享东南亚最大的商标司法管辖权。

另外一点值得注意的是,据印度尼西亚知识产权总局之前的数据显示,一直以来,非印度尼西亚实体提交的商标申请量只占申请总量的5%至11%。

以2011年为例,印度尼西亚知识产权总局受理的*****件商标申请中,只有2543件是由非印度尼西亚实体提交的。

虽然这一比例比前几年稍微高一些,然而相较之下依旧远低于其他东南亚国家。

印度尼西亚法律法规遵守概论

印度尼西亚法律法规遵守概论

印度尼西亚法律法规遵守概论简介本文档将介绍印度尼西亚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印度尼西亚是东南亚国家,拥有丰富的资源和独特的文化。

了解该国的法律法规对于在印度尼西亚开展业务或与印度尼西亚相关的活动非常重要。

法律体系印度尼西亚的法律体系主要源自荷兰殖民时期的法律传统,结合了法和本土俗法。

依据宪法,印度尼西亚的国家机构分为行政、立法和司法三个分支。

主要法律法规印度尼西亚拥有广泛的法律法规,涵盖各个领域。

以下是一些重要的法律法规:1. 商法:《商法典》是印度尼西亚商法的主要法规,其中包括公司法、合同法等。

2. 劳动法:《劳动法典》规定了雇佣关系、工资和劳动者权益等相关法律规定。

3. 知识产权法:印度尼西亚的知识产权法包括专利、商标和版权等方面的相关法规。

4. 环境法:《环境管理法》等法规旨在保护印度尼西亚的环境资源。

法律法规遵守在印度尼西亚开展业务或与印度尼西亚相关的活动,法律法规遵守是非常重要的。

以下是一些遵守法律法规的建议和策略:1. 了解法律法规:详细了解与自己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及时更新变化。

2. 合规管理:建立合规部门或委员会,确保公司内部的业务和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3. 培训和教育:提供培训和教育,使员工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4. 合作伙伴审查:审查合作伙伴的合规情况,在选择合作伙伴时考虑其法律法规遵守能力。

5. 法律咨询:寻求专业的法律咨询,在重大决策和合同签订前获取法律意见。

总结印度尼西亚的法律法规丰富多样,遵守法律法规对于在该国开展业务至关重要。

通过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合规机制,并获得专业法律咨询,可以有效降低法律风险,确保业务活动的合法性与可持续性。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商标法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商标法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8月1日制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为:商标是指由图形、名称、词语、字母、数字、颜色及其组合构成的用于商品贸易和服务贸易的具有可识别性的标识。

贸易商标是指用于商品贸易中区别其他同类商品的商标。

服务商标是指用于服务贸易中区别其他同类服务的商标。

集体商标是指用于具有相同特征的商品或者服务贸易中区别其他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商标。

申请是指书面向知识产权理事会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

申请人是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当事人。

审查人指商标审查人员,即经部长令任命的从事商标注册审查的专职人员。

代理人须是知识产权顾问。

部长是指知识产权保护行政主管部部长。

理事会是指隶属于知识产权保护主管部的知识产权理事会。

申请日是指申请人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日期,并不一定就是提出申请的当日。

知识产权顾问是指在知识产权理事会注册的提供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专家。

许可是指注册商标持有人通过协议允许他人按照规定条件和期限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其注册商标。

优先权日是指申请人首次在《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或者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日。

日是指工作日。

第二章商标的产围第一节概要第二条商标包括贸易商标和服务商标。

第三条商标权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享有的在规定期限内直接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专有权利。

第二节不予注册的商标和驳回的商标。

第四条申请人恶意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不予注册.第五条下列商标不予注册.(一)违反法律、宗教价值、善良风俗和社会秩序的;(二)不具有可识别'性的;(三)已经成为公共财产的;(四)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其商品、服务的.信息,或者与其商品、服务相联系。

第六条知识产权理事会应当驳回下列商标注册申请:(一)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已经注册的内同类商品、服务的商标基本相同或者完全相同;(二)申请注册的商标与普遍公认属于他人的同类商品、服务的商标基本相同或者完全相同;(三)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众所周知的地理俨识基本相同或者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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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8月1日制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为:商标是指由图形、名称、词语、字母、数字、颜色及其组合构成的用于商品贸易和服务贸易的具有可识别性的标识。

贸易商标是指用于商品贸易中区别其他同类商品的商标。

服务商标是指用于服务贸易中区别其他同类服务的商标。

集体商标是指用于具有相同特征的商品或者服务贸易中区别其他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商标。

申请是指书面向知识产权理事会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

申请人是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当事人。

审查人指商标审查人员,即经部长令任命的从事商标注册审查的专职人员。

代理人须是知识产权顾问。

部长是指知识产权保护行政主管部部长。

理事会是指隶属于知识产权保护主管部的知识产权理事会。

申请日是指申请人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日期,并不一定就是提出申请的当日。

知识产权顾问是指在知识产权理事会注册的提供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专家。

许可是指注册商标持有人通过协议允许他人按照规定条件和期限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其注册商标。

优先权日是指申请人首次在《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或者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日。

日是指工作日。

第二章商标的产围第一节概要第二条商标包括贸易商标和服务商标。

第三条商标权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享有的在规定期限内直接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专有权利。

第二节不予注册的商标和驳回的商标。

第四条申请人恶意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不予注册.第五条下列商标不予注册.(一)违反法律、宗教价值、善良风俗和社会秩序的;(二)不具有可识别'性的;(三)已经成为公共财产的;(四)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其商品、服务的.信息,或者与其商品、服务相联系。

第六条知识产权理事会应当驳回下列商标注册申请:(一)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已经注册的内同类商品、服务的商标基本相同或者完全相同;(二)申请注册的商标与普遍公认属于他人的同类商品、服务的商标基本相同或者完全相同;(三)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众所周知的地理俨识基本相同或者完全相同。

当符合行政法规具体规定的条件时,前款第(二)项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其他种类的商品或者服务。

知识产权理事会也应当驳回下列商标注册申请:(一)与他人所有的通用图形、照片或者法人名称相近似的,但经他人书面同意的除外;(二)模仿或者与国家、国际组织的名称、名称缩写、旗帜、标记、符号、徽章相近似的,但经授权方书面同意的除外;(三)模仿或者与国家、政府机构的印记、公章相近似的,但经授权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三章注册商标的申请第一节申请的条件和程序第七条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书面向知识产权理事会提出。

申请书应当以印尼文书就,并写明以下内容:(一)申请日期;(二)申请人的全名、国籍和地址;(三)代理人的全名和地址(通过代理人提出申请时);(四)商标的颜色(使用颜色作为商标时);(五)首次提出申请的国家名称和申请日期(提出优先权申请时)。

申请书须由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名。

申请人可以是个人或者数人,也可以是单位。

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应当支付受理费。

数人共同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应当在申请书中选择其中一人的地址作为他们的地址。

数人共同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书由其共同委托的一人签名,并附委托书。

数人共同申请商标注册,通过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所有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前款规定的代理人须是知识产权顾问。

委托知识产权顾问的条件和程序由政府令另行规定。

第八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可以申请将该商标用于两类或者两类以上的商品或者服务之上。

依照前款规定,应当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类别。

商品或者服务的类别由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第九条商标注册申请的条件和程序由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第十条居住在印尼境外的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应当通过代理人提出。

第二节提出优先权商标注册申请第十一条提出优先权商标注册申请的,应当在向《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或者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日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第十二条提出优先权商标注册申请的,除了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的规定外,还应当提交享有优先权的相关证据。

享有优先权的相关证据应当翻译为印尼文。

前两款的规定应当在6个月的优先权期限届满后3个月内完成。

否则,该申请视为没有优先权的申请。

第三节商标注册申请的初步审查第十三条知识产权理事会按照第七至十二条的规定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初步审查。

需要补充申请材料的,要求申请人在两个月内补充完毕。

提出优先权申请的,在6个月的优先权期限届满后3个月内补充完毕。

第十四条未按照前条第二款规定期限补充申请材料的,知识产权理事会书面通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该申请视为被撤回。

申请视为被撤回时,所交纳的申请费不予退还。

第四节申请日第十五条商标注册申请经初步审查确认符合第七至十二条规定的日期为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日。

申请日由知识产权理事会记录在案。

第五节商标注册申请的变更或者撤回第十六条商标注册申请只允许变更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名称和地址。

第十七条在知识产权理事会作出决定以前,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随时请求撤回商标注册申请。

代理人代为请求撤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应当经申请人特别授权。

撤回申请时,所交纳的费用不予退还。

第四章商标注册第一节实质审查第十八条知识产权理事会在申请日之日起30日内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的内容是第四至六条的规定。

实质审查在9个月内完成。

第十九条实质审查由审查人员进行。

审查人员是由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部长任免。

第二十条审查后对于符合注册条件的,经知识产权理事会批准,将商标注册申请在商标公报上予以公告。

审查后对于不予注册的,经知识产权理事会批准,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驳回理由。

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在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30日内可以申请进行复议。

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出复议申请的,知识产权理事会应当对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审查人员认为复议申请可以接受的,经知识产权理事会批准,将商标注册申请在商标公报上予以公告。

审查人员认为复议申请不应当接受的,经知识产权理事会批准,驳回复议申请。

依照前三款规定作出相关决定时,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被驳回的,所交费用不予退还。

第二节申请公告第二十一条在批准注册之日起十日内,知识产权理事会将商标注册申请在商标公报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公告期为3个月。

公告以下列方式进行:(一)在知识产权理事会定期发行的商标公报上公告;(二)在经知识产权理事会规定的大众媒体上公告。

知识产权理事会应当将公告日期记录在案。

第二十三条公告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或者代理人的全名、地址;(二)使用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类别;(三)申请日;(四)原申请国家的名称以及优先权日(提出优先权申请时);(五)商标样本。

第三节异议和反驳第二十四条在公告期内,任何人都可以向知识产权理事会提出商标注册异议,但应当交纳有关费用。

提出商标注册异议的,应当有充分证据证明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依法不予注册或者应当予以驳回的商标。

知识产权理事会在收到异议之日起14日内将其复印件送交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

第二十五条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对异议提出反驳。

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出反驳的,应当在收到异议副本之日起2个月内向知识产权理事会书面提出。

第四节复核第二十六条知识产权理事会对异议和反驳进行复核。

复核应当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2个月内复核完毕。

知识产权理事会将书面通知异议人的复核结果。

异议成立的,知识产权理事会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驳回注册申请或者不予注册。

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对此申请复审。

异议不成立的,经知识产权理事会批准,批准对申请注册的商标予以注册。

第二十七条未提出异议时,知识产权理事会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颁发商标证书。

提出异议但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知识产权理事会在批准注册之日起30日内向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颁发商标证书。

商标证书中载明以下内容:(一)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全名和地址;(二)代理人的全名和地址(通过代理人提出申请时);(三)提出申请的日期以及申请日:(四)原申请国家的名称和优先权日(提出优先权申请时);(五)注册日期和号码;(六)注册商标的有效期。

申请人可以交纳费用后申请获得在商标公报上公告的商标注册公告文本。

第五节注册商标的保护期第二十八条注册商标的保护期为10年,自申请日之日起计算。

保护期可以续展。

第二十九条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可以申请复审。

申请复审的,应当由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书面向商标复审委员会提出,申请书同时报知识产权理事会,并应当交纳有关费用。

提出复审申请应当阐明理由。

复审申请理由不得是对被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的更正或者完善。

第三十条复审申请应当在收到驳回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逾期未提出复审申请的,视为接受驳回。

驳回被接受后,知识产权理事会应当对驳回予以登记并公告。

第三十一条商标复审委员会应当在3个月内复审完毕。

商标复审委员会认为复审申请成立的,知识产权理事会按照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公告申请注册的商标。

商标复审委员会驳回复审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事法院提出诉讼。

对商事法院的判决不服的,可以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

第三十二条本节规定中有关申请、复审、起诉和上诉的程序由政府令另行规定。

第六节商标复审委员会第三十三条商标复审委员会是隶属于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的专门机构。

商标复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

商标复审委员会的委员应当是知识产权专家和高级审查人员。

商标复审委员会委员由知识产权保护主管部部长任兔,每届任期三年。

商标复审由复审庭负责。

复审庭由三人以上单数的商标复审委员会委员组成,其中一人为高级审查人员。

第三十四条商标复审委员会的组织、职能由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第七节注册商标保护期的续展第三十五条注册商标所有人可以申请续展保护期。

申请续展保护期的,应当在保护期届满前12个月内提出。

续展申请须向知识产权理事会提出。

第三十六条符合下列规定的,准予续展:(一)申请续展的商标应当继续使用于商标证书规定的商品或者服务中;(二)前项规定的商品或者服务贸易仍在继续。

第三十七条对不符合前两条规定的,知识产权理事会将驳回续展申请。

对经审查与他人的通用商标基本相同或者完全相同的注册商标申请续展的,知识产权理事会将驳回续展申请。

驳回续展申请的,书面通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

对驳回续展申请不服的,可以向商事法院起诉。

对商事法院的判决不服的,可以向最高法院上诉。

第三十八条准予注册商标续展的,应当在《商标注册簿》上予以登记,并在商标公报上予以公告。

第八节注册商标所有人变更名称或者地址第三十九条申请变更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名称或者地址的,向知识产权理事会提出,应当交纳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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