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商标法修改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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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标法》主要修改内容解读

新《商标法》主要修改内容解读

God will not treat hardworking people badly, nor will he sympathize with fake hardworking people. It knows howhard you work.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新《商标法》主要修改内容解读“五一”劳动节之后,新《商标法》就开始正式实施了……“五一”劳动节之后,新《商标法》就开始正式实施了。

现将新《商标法》的主要修改内容进行简要解读。

1、增加诚实信用原则条款。

修改要点:新《商标法》第七条规定了“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影响:将民事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明确写入《商标法》,目的在于倡导市场主体从事有关商标的活动时应诚实守信,同时对当前日益猖獗的商标抢注行为予以规制。

可以预见的是,该条款将在日后的商标确权以及维权案件中作为兜底性条款被大量适用。

2、禁止抢注因业务往来等关系明知他人已经在先使用的商标。

修改要点:新《商标法》第十五条增加第二款:“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影响:增加此条款的目的主要在于防止将他人已经在先使用的商标抢先进行注册,此修改在原有规定基础之上进一步加大了对已使用但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力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更加有效的遏制频发的商标抢注现象。

3、增加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提高侵权赔偿额。

修改要点:新《商标法》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的1到3倍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同时,新《商标法》还将在上述三种依据都无法查清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酌情决定的法定赔偿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 300万元。

影响:上述修改主要针对实践中权利人维权成本过高、进行维权往往得不偿失的现象。

新旧商标法对比(含修正案)

新旧商标法对比(含修正案)
第九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第九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十、将第十八条修改为:
第十八条 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对在代理过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新旧商标法的对比

新旧商标法的对比

(五)冒充注册商标罚则的调整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将未注册商标冒充 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 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 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 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 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 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的行为商标法有所调整。 修改后的商标法增加了一条,作为第五十八条:将他人注册 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 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 正当竞争法》处理。 4、对某些注册商标专用权限作了相应的限止。 《商标法》五十九条: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 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 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 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 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 值的形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 、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 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 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 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 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 处罚。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 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责令停止销售。(与六十四条第二款对应)
(二)、完善注册异议制度
一是对异议主体作了限止。《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初步 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 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 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 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 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二是对异议程序作了简化。《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 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 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专家详解修改后的商标法之变化(二)

专家详解修改后的商标法之变化(二)

专家详解修改后的商标法之变化(二)新增“一标多类”和电子申请【法条变化】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商标注册申请人可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同时增加了可以以数据电文方式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规定【理解与适用】黄晖(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兼职研究员):关于一标多类。

围绕商标申请是“一表一类”还是“一表多类”的讨论最早可以上溯到我国商标法1993年进行第一次修改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立法草案说明中曾指出:现行商标法第十二条规定:“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分别提出注册申请。

”按照该规定,一份商标申请,只能用于一类商品,即“一表一类”的办法。

这对生产多类商品的企业来说,不仅手续繁琐,而且负担很重。

我国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采取的是商标注册申请允许“一表多类”的做法,手续比较简便。

我国实际上也正在向这种做法靠拢。

当然,我国完全做到“一表多类”还需要有一个过程。

因此,修改后的商标法采取比较灵活的写法,将这一条修改为:“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的,应当按规定提出注册申请。

”事实上,我国虽然还未加入但已签字的《商标法条约》以及后来的修订版《商标法新加坡条约》中都要求不论是新申请(第三条第二款,第六条)、变更名址(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变更所有权(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更正错误(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还是使用许可备案申请(第十七条第三款),都可以一份申请涉及多个类别,甚至多个注册申请。

不过,即使在1993年第一次修正的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都删除了分别申请的规定,20年来的实际操作中还是沿袭了“一表一类”的做法。

此次商标法修改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立法说明中再次指出,为方便申请人注册商标,根据实际需要和国际领域的发展趋势,“一标多类”的申请方式最终得以入法。

至于实行“一标多类”后,商标注册的收费是减免一部分,还是简单地用一个类别的费用乘以类别数,尤其是商标著录事项的变更续展乃至转让许可使用等项目如何收费,目前的商标法实施条例修改草案均未涉及,还有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最新推荐】商标法实施条例新旧对比-word范文 (4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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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二条本条例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三条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原第三条删除第四条商标法第六条所称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

原第四条删除第五条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在商标注册、商标评审过程中产生争议时,有关当事人认为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可以相应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认定驰名商标,驳回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或者撤销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商标注册。

有关当事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

第三条商标持有人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以及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对其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2023年新商标法有哪些改变(商标法最新修订的内容全文)

2023年新商标法有哪些改变(商标法最新修订的内容全文)

新一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修改拟设置依职权撤销初步审定公告目前,《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修改工作已列入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第二类立法项目。

一、关于“在制度设计中更好地体现公共利益与私权保护的平衡”新一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修改准备工作将秉持人民至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理念,更加注重权利保护与公共利益、社会效果、在先权利的平衡,厘清权利行使的边界,解决公共利益维护不足的问题,促进权利义务的合理平衡。

一是加强商标领域诚信建设,强调不得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或者取得商标注册;研究明确提供虚假材料的法律责任;强化信用监管和信用惩戒。

二是进一步规制商标恶意注册,研究通过提高罚款数额、明确恶意抢注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建立恶意抢注商标移转制度、完善含地名商标禁用禁注规则等多种方式有效规制商标恶意注册行为。

三是规范权利行使,防止权利滥用,明确商标专用权的行使边界;拟规定对于不正当行使商标专用权的,可以撤销其注册商标;研究引入恶意诉讼反赔制度。

四是强化商标审查审理工作社会属性,拟设置依职权撤销初步审定公告程序。

五是加强商标代理行业监督管理,明确商标代理行业准入要求,规范商标代理行为。

二、关于“优化商标审查审理程序”着力优化商标授权确权程序,促进商标审查审理、运用管理、行政执法、司法审判各环节高效协同。

一是提升商标审查质效和争议化解效率,研究通过压缩异议申请期限、优化异议审查模式、完善异议救济程序等多种方式,降低当事人获权、维权和管理成本。

二是促进程序间联动,研究完善缴费、受理、撤回、中止、同日申请和重复注册相关规定,避免程序空转和行政资源浪费。

三是加强制度间协调,完善与其他法律法规和相关国际条约之间的衔接和配套。

三、关于“强化使用义务和权力边界”继续强化商标使用义务,在坚持现有注册制度的基础上弥补其缺陷,着力解决“重注册、轻使用”问题。

一是完善商标使用概念,突出使用的基础地位。

最新商标法修改

最新商标法修改
第二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第二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第八条任何能够将自然人、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第九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商标法修改
商标法新旧对照表(2013)
旧商标法2001
新商标法2013
第一条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解读新《商标法》十大亮点综述

解读新《商标法》十大亮点综述

解读新《商标法》十大亮点丽水市市场监管局为了配合大家学习和理解新的《商标法》,于2014年“世界知识产权日”即4月26日,在丽水日报第四版就我市商标品牌建设、新《商标法》修改意义、内容和亮点进行解读。

现将有关内容摘录如下:今天是第十四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再过几天,我国新的商标法就要正式实施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是我国改革开放后颁布的第一部知识产权专门法律,自1982年制定以来,先后于1993年、2001年和2013年进行了三次修改,这充分体现了我国对商标工作的高度重视。

2013年8月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将于201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颁布实施30多年来,我市的商标品牌建设与全国一样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到今年3月底,我市的有效注册商标累计达到19300件,位居全省第九位,一季度新增652件,同比增幅12%,排名全省第四位;今年新增“兽霸”、“庆元香菇”、“千秋”、“龙泉宝剑”4件行政认定驰名商标,增幅名列全省第一位,累计行政认定驰名商标11件,排名全省第十位;累计拥有省著名商标153件,排名全省第9位;拥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21件,排名全省第三位。

新商标法立足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现行商标注册管理制度进行了重大调整,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及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具有重要意义。

对照新旧商标法的条文,新法有十大亮点:亮点一:本次修法的幅度和深度为历次之最。

本次修法是在与国际条约保持一致的前提下,重在立足国内实际需要进行修改,借鉴吸收了世界主要国家的先进经验和成熟作法,围绕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现行商标法律制度进行了完善。

商标法由原64条增加至73条,从商标注册审查制度、商标使用管理制度到商标权保护制度,均进行了与时俱进的修改,修改幅度和深度均较前两次大,条款惠及广大企业和公众,对于推进商标工作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实现我国由“商标大国”向“商标强国”的转变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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