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复审的经典案例点评

合集下载

商标被驳回申请复审范文

商标被驳回申请复审范文

商标被驳回申请复审范文哎呀,今天咱们聊聊一个挺麻烦的事儿,那就是商标被驳回的复审申请。

听起来有点复杂,其实也没那么难,放轻松,咱们一起捋一捋。

想象一下,你辛辛苦苦设计的商标,满心期待地递上去,结果却被人家冷冷地拒绝了。

这种感觉,简直就像是冬天里被大风吹了一记耳光,心里那个凉啊,哎呦,真让人受不了。

不过,别急,咱们有复审这个好东西。

复审可不是天上掉下来的馅饼,它是需要咱们认真对待的。

搞清楚为什么被驳回,那可是第一步!有时候商标被拒,可能是因为跟别人太像,像极了邻居家的猫,抑或是名字太普通,没什么特色。

哎呀,这时候得好好琢磨琢磨,给自己打个强心针。

咱们的商标可不能输得太冤屈,毕竟这是心血的结晶,是梦的延续。

怎么说呢,咱们可不能轻言放弃,要相信只要努力,总会有翻身的机会。

复审申请的材料准备可得细致。

像写论文一样,得把每个点都说清楚。

想象一下,法官叔叔可不是随便的人,您得让他看到你的真诚和努力。

准备好相关证据,比如注册商标的使用情况,市场调研的结果,甚至同行业的对比,这些都能让您的复审申请显得更有说服力。

要是能找一些行业专家来做个推荐,那就更完美了,毕竟有权威背书,总比自己说好听多了。

再说说,咱们的态度,得让人看了就觉得舒服。

毕竟,一纸文书可不是为了搞得大家都不愉快。

礼貌点,尊重点,哪怕是对方的决定咱们不太满意,也得保持冷静。

您想啊,哪家单位愿意对一个炸毛的小孩儿多说两句呢?就算心里再不满,也别让它影响了咱们的形象。

换句话说,咱们要做个优雅的斗士,面对困难时,始终保持风度。

哦,对了,复审的时间也得把握好,别像个小松鼠,东躲西藏,迟迟不出门。

一般来说,提交复审申请后,会有个审查的时间。

这个时候,您可以时不时地去查查进度,看看有没有什么新消息。

保持耐心,别总是心急火燎,毕竟这也是个需要时间的过程。

相信我,耐心是金,咱们绝不能在这方面掉链子。

要是复审结果又不如人意,那可真是“天上掉馅饼”掉得太狠了。

不过,不用太气馁。

复审案例三个字母商标首字母不同

复审案例三个字母商标首字母不同

复审案例三个字母商标首字母不同(最新版)目录1.引言2.三个复审案例的概述3.三个案例中商标首字母不同的情况分析4.商标首字母不同对商标复审结果的影响5.结论正文【引言】商标是商业活动中重要的标识,它有助于消费者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然而,在商标注册和复审过程中,首字母不同的商标可能会引发一系列争议。

本文将通过三个复审案例,分析商标首字母不同对商标复审结果的影响。

【三个复审案例的概述】案例一:A 公司申请注册的商标为“ABC”,B 公司申请注册的商标为“XYZ”。

两个商标在字形、读音和含义上都存在差异,但在首字母上都是字母“A”。

案例二:C 公司申请注册的商标为“123”,D 公司申请注册的商标为“ABC”。

两个商标在字形、读音和含义上都存在差异,但在首字母上都是数字“1”。

案例三:E 公司申请注册的商标为“甲乙丙”,F 公司申请注册的商标为“一二三”。

两个商标在字形、读音和含义上都存在差异,但在首字母上都是汉字“甲”。

【三个案例中商标首字母不同的情况分析】在案例一中,虽然两个商标的首字母相同,但它们在字形、读音和含义上都存在明显差异,因此,商标局在复审过程中可能会认为它们不构成近似商标。

在案例二中,两个商标的首字母相同,但它们在字形、读音和含义上都存在明显差异。

此外,由于首字母分别是数字“1”,在商标复审过程中可能会被认为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相似程度有限。

在案例三中,两个商标的首字母相同,但它们在字形、读音和含义上都存在明显差异。

由于首字母都是汉字“甲”,在商标复审过程中可能会被认为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相似程度有限。

【商标首字母不同对商标复审结果的影响】从以上三个案例中可以看出,商标首字母不同对商标复审结果的影响因具体情况而异。

一般来说,如果商标在其他方面存在明显差异,首字母的相似性可能不会对复审结果产生太大影响。

然而,如果商标在其他方面较为相似,首字母的相似性可能会加大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的可能性。

第10001404号商标驳回复审案例(英文近似)

第10001404号商标驳回复审案例(英文近似)

第10001404号商标驳回复审成功案例
(英文部分高度近似)
业务类型:商标驳回复审
官方驳回理由:
申请商标与江门市新众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4809838号“AUDIOVISIO”商标(以下称为引证商标一)近似。

申请商标与亚迈光学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9445756号“VISSIO”商标(以下称为引证商标二)近似。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列表:
复审主要理由: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首字母、字形、呼叫、整体外观区别明显;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字形、含义、整体外观不同;
3、证据收集,提供了申请商标的在先使用证据:
①申请人公司开展多种网站平台销售:淘宝;
②申请人以“visio.hk”作为域名进行注册,与申请商标保持一致,使得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一一对应,方便相关消费者对产品产源认识;
③申请产品图片。

裁判结果:复审成功。

知识产权经典案例

知识产权经典案例

艾默生电气公司与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0)高行终字第1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美国)艾默生电气公司(Emerson Electric 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密苏里州圣路易斯市西佛罗森路8000号(8000 West Florissant Avenue St. Louis, Missouri USA)。

法定代表人戴尔.A.库布里(Dale A. Kubly),副总裁兼知识产权副总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时宇虹,女,汉族,1967年5月17日出生,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商标代理人,住xxx。

委托代理人邓钰,女,汉族,1966年6月23日出生,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商标代理人,住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许瑞表,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俊,该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

上诉人艾默生电气公司因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一中行初字第7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2009年12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2010年1月19日,上诉人艾默生电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时宇虹,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李俊到庭接受了询问。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4年3月24日,艾默生电气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提出第3975565号立体图形商标(简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密封端纽(机器部件)。

2005年12月15日,商标局作出ZC3975565BH1号《商标驳回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申请商标予以驳回,理由是:申请商标是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

商标近似驳回 评审事实与理由

商标近似驳回 评审事实与理由

商标近似驳回评审事实与理由《商标近似驳回?别慌!》商标近似驳回这事儿啊,可真是让不少人头疼!你说咱辛辛苦苦想出来个好商标,寄托了多少心血和期望,结果“啪”一下,就因为近似给驳回了,那感觉,就像精心准备的一场大戏,刚要开场就被叫停了,别提多郁闷了。

就好比说,你打算开个小吃店,绞尽脑汁想了个特别棒的名字叫“美味坊”,正美滋滋地想着以后生意火爆的场景呢,结果告诉你,因为跟什么“味美坊”太近似了,不能用!哎呀,这不是晴天霹雳嘛!咱先说说这评审事实啊,这审核人员的眼睛那可真是够尖的呀!那一点点细微的近似都能给瞅出来。

有时候咱自己觉得挺不一样的两个商标,到了他们眼里就成相似的了,就好像他们带着放大镜在审查似的。

这时候咱心里就嘀咕啊:“真的有那么像吗?我咋看不出来呢!”不过没办法,谁让人家是专业的呢,标准就在那摆着呢。

再来说说这理由,有时候那理由让咱是又气又笑。

比如说什么“整体视觉效果相似”“发音近似容易混淆”,咱就想不明白了,就那么几个字,怎么就能混淆了呢!但没办法,规定就是规定,咱还得照样遵守。

遇到商标近似驳回这事儿,咱可不能着急上火,得冷静对待。

首先呢,咱得好好看看那评审意见,到底是哪儿近似了,咱心里得有数。

然后呢,可以试着找找专业人士咨询咨询,看看有没有什么办法能挽救一下。

有时候吧,这驳回也不一定是坏事,说不定还能激发咱的创意呢!咱可以回去再好好琢磨琢磨,想个更独特、更不容易被驳回的商标来。

就像那句话说的:“上帝给你关上一扇门,就会给你打开一扇窗。

”咱得乐观面对,说不定更好的就在后面等着咱呢。

其实啊,这事儿也给咱提了个醒,以后申请商标的时候可得更加谨慎,多做些准备工作,把各种可能出现的问题都想在前头。

这样就算真遇到驳回,咱也不至于手足无措啦。

而且啊,咱们也得理解审核人员的工作,毕竟他们也是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嘛,咱可不能因为这事儿就跟人家较劲。

总的来说呢,商标近。

商标驳回申请复议行政诉讼 胜诉案例

商标驳回申请复议行政诉讼 胜诉案例

商标驳回申请复议行政诉讼胜诉案例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商标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商标作为企业的重要资产之一,对于企业的品牌形象、市场竞争力以及经济效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申请商标注册的过程中,很多企业可能会遇到商标被驳回申请的情况。

面对商标被驳回的情况,企业可以选择进行复议或行政诉讼。

本文将通过一个胜诉案例来探讨商标驳回申请复议行政诉讼的相关内容。

案例背景某企业申请注册“XX”商标,但在申请过程中遭到驳回。

驳回理由主要是认为该商标与已有商标存在混淆可能,不符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

企业对这一决定感到不满,决定进行复议。

经过复议后,仍未能改变商标局的原决定,于是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具体过程1.制定诉讼策略在商标被驳回后,企业第一时间寻求了专业的律师团队进行法律交流。

律师团队对案件进行了详细的分析,针对商标被驳回的理由展开了充分的讨论,制定了详细的诉讼策略。

2.行政诉讼起诉在诉讼策略确定后,律师团队帮助企业起草了行政诉讼起诉状,并提交给了法院。

在起诉状中,详细说明了商标被驳回的理由,并提出了企业的诉讼请求。

3.法院审理法院受理了企业的行政诉讼请求,并对案件展开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律师团队充分发挥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提供了充分的证据和理据,为企业争取了更多的胜诉机会。

4.胜诉判决经过法院的公正审理,最终作出了对企业有利的判决。

法院认为商标局原决定存在不合理之处,裁定撤销商标局对企业商标的驳回决定,为企业赢得了这场行政诉讼的胜利。

案例启示从这一案例中,我们可以得到一些行政诉讼的启示:1.重视法律风险企业在遇到商标被驳回的情况时,应当重视法律风险,及时寻求专业律师团队的帮助,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

2.充分准备证据在行政诉讼中,充分准备证据是非常重要的。

企业需要通过合法渠道获取相关证据,为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供有力的支持。

3.合理利用法律资源法律是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企业应当合理利用法律资源,通过行政诉讼等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三讲2知识产权经典案例评析

第三讲2知识产权经典案例评析


“乔丹”图形及中文文字商标分别于2005和 2009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 “中国驰名商标”。 • 在过去十二年中,乔丹体育还先后注册了100 余件并未使用的防御性商标。同时诸如“小乔 丹”、“乔丹王”、“桥丹”、“丹乔”等名称 也全都收入囊中。 • 公司还在2009年成功注册了“杰弗里乔丹” 和“马库斯乔丹”两个商标,而这两个商标非常 “巧合”地同迈克尔· 乔丹两个儿子的中文译名易仲裁委员会 做出裁决,裁定2010年5月1日鸿道集团租用王 老吉商标到期,广药集团正式收回红罐和红瓶 王老吉凉茶的生产经营权。

6月,加多宝向北京一中院申请撤销上述裁 决。 • 2012.7.13,一中院裁决,驳回加多宝的申请。


2012年6月,加多宝拿出来第三份协议,这 份《商标许可协议》,2003年1月20日到2013 年1月19日。向仲裁委提出新的仲裁申请。 加多宝声明: 鸿道集团一直按照双方约定的 标准向广药集团支付商标使用费至2012年5月, 广药集团也一直都在收取该商标使用费。
《专利法》
• 第二十三条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 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 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 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裁决与判决

• • • •
2006年3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本田专 利权无效。 本田公司不服,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行 政诉讼。 北京市一中院于同年12月作出判决认为, 专利应被宣告无效。 本田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院。 2007年9月北京市高院维持原判。

广药集团表示,其广告是“怕上火 就喝 XXX”,与其原来的广告是有区别的,利用的 是王老吉自身的品牌资源,“与加多宝没有任 何关系”。

复审案例三个字母商标首字母不同

复审案例三个字母商标首字母不同

复审案例三个字母商标首字母不同复审案例三个字母商标首字母不同,这是一起颇具代表性的商标争议案件。

在我国商标局初步审定后,引发了公众广泛关注。

本文将分析案件背景、复审过程以及该案例给我们的启示。

一、案例背景介绍某公司注册了一个由三个字母组成的商标,分别为A、B、C。

然而,在商标审查过程中,遭到了另一家公司的异议。

原因是这家公司已经注册了一个由三个字母组成的商标,分别为A、B、D。

两家公司所经营的商品类别相同,因此,初审机关认为两个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不予注册。

该公司不服此决定,决定申请复审。

二、复审过程分析复审过程中,该公司围绕以下几点进行辩论:1.两个商标的字母构成不同,分别为ABC和ABD,首字母不同;2.两个商标的视觉效果存在明显差异,容易区分;3.两家公司经营的商品类别相同,但消费者在购买时能够明确区分商品来源。

在复审过程中,该公司提交了大量的证据材料,包括市场调查报告、消费者调查问卷等,以证明消费者能够轻易地区分两个商标。

同时,该公司还聘请了专家进行论证,指出两个商标在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经过复审机关认真审查,最终认为两个商标并不构成近似商标。

这是因为,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近似商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商标标志相同或者近似,容易导致公众混淆。

而在本案中,两个商标的首字母不同,视觉效果存在明显差异,消费者能够区分。

因此,复审机关决定撤销初审决定,予以注册。

三、结论与启示这个案例给我们带来以下启示:1.在商标注册过程中,要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商标的独特性;2.遇到商标争议时,要积极争取自己的权益,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3.在复审过程中,要充分准备证据材料,证明自己的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

同时,这个案例也反映出我国商标注册制度不断完善,对商标争议的处理更加公正、公平。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商标驳回复审的经典案例点评摘要:近一段时间以来,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商标评审规则》审理、裁决了一批案件。

总的来看,商标评审案件的审理工作在程序上和实体上都有了较大的调整。

我选编 ...近一段时间以来,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商标评审规则》审理、裁决了一批案件。

总的来看,商标评审案件的审理工作在程序上和实体上都有了较大的调整。

我选编了一些商标复审案例,希望能够增进大家对近期商标评审工作的了解。

需要说明的是,无论是案例的选编,还是本文中对案例所作的简要分析,都只出自于我个人的观点,如有不当之处请予指正。

一、“眼中无他,却有力加”商标驳回复审案某酿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向商标局提出"眼中无他,却有力加"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商标局认为,申请商标为普通广告宣传用语,用作商标缺乏显著性,故依据原《商标法》第七条规定予以驳回。

申请人复审称,申请商标早已在市场上使用,而且一直为申请人独家使用,并享有一定知名度。

申请商标具有显著特征,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合议认为,申请商标“眼中无他,却有力加”为申请人所独创,并非一般流行广告用语,而且申请商标中的文字“力加”也是申请人商标,故申请商标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可以准予初步审定。

点评:企业将一些广告短语申请注册商标的情况,在商标审查实践中比较常见。

其中有些广告短语构思别致、简洁明快,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由企业长期独家使用,并投入了大量的费用进行广告宣传,在社会公众中享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客观上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由此产生了对其予以法律保护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一般认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就可以注册为商标:其一,该短语为申请人所独创,并非常见的广告宣传用语。

例如使用于某胶卷商品上的"串起生活每一刻"、使用于某处理器商品上的"给电脑一颗奔腾的'芯'。

其二,在短语中包含有申请人已经注册的商标,整体具备显著特征的。

例如使用于汽水等商品上的"永远是可口可乐及图"商标。

其三,经过长期、广泛的使用与宣传,已经可以起到商标识别作用的。

本案申请商标能够获准注册是基于两个理由:第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该商标文字为申请人所独创,并非常用的表达方式;第二,申请商标文字中包含有申请人已经注册的商标"力加",该商标整体具备显著特征。

一般来说,能够同时满足"独创性"、"包含有注册商标"两个条件的广告短语,比较容易获准注册。

至于一些常见的广告宣传用语,则往往被认为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如果企业希望根据新《商标法》有关"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规定来获得商标专用权保护,要付出大量的广告宣传费用,同时也面临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因而在制定商标和市场营销战略时需要认真研究、慎重考虑。

二、“一卡通”商标驳回复审案招商银行(以下简称申请人)在第30类金融服务等服务项目上向商标局提出“一卡通”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商标局认为,申请商标“一卡通”用在指定服务上,直接叙述了服务的内容及特点,故依据原《商标法》第八条第一款第 (6)项和第十七条的规定予以驳回。

申请人复审称,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

“一卡通”是申请人最先命名并使用的。

“一卡通”与申请保护的服务项目并无直接描述。

申请人与“一卡通”之间深厚的联系已为公众所知晓,故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合议认为,虽然申请商标"一卡通"文字对其指定使用的"金融服务、储蓄银行、信用卡"等服务项目的特点有一定的叙述性,但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与广泛的宣传,"一卡通"文字与申请人之间建立了紧密的联系,该文字已经起到了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而且,目前尚无证据表明其他金融机构也在类似服务上使用"一卡通"文字。

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取得了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

因此,申请商标可以初步审定。

点评:一般认为,直接表示商品或服务功能等特点的文字、图形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不能起到商标的识别作用。

根据修改前《商标法》第八条的规定,上述文字、图形是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

新《商标法》对于这一条款作了较大的改动。

根据该法第十一条规定,本身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从实际情况看,一些对本商品或者服务的特点有描述性的标志,虽然会因为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而在开始阶段难以获得注册,但由于这些标志往往比较浅显、直白,与商品的联系比较直接,容易被消费者所认读,所以有很多企业仍然乐于将其用作商标。

如果经过企业长期的使用、广泛的宣传,使具有上述情形的标志与该企业建立了紧密的联系,消费者一见到某标志就会自然地想到是该企业的产品,那么这一标志在实际上就起到了商标的识别作用。

在商标评审实践中一直是承认“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标志可以注册为商标的,新《商标法》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则为上述情形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商标局审查员在审查一件商标注册申请时所面对的只是一份申请书,申请人一般没有机会提交更多的证据材料,因而一些对本商品有直接描述性的标志往往遭到驳回。

在复审阶段尽可能地搜集、提供使用证据,对于能否获准注册就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至于通过怎样的使用才能被a为是取得了显著特征,目前还没有、事实上也很难给出一个非常明确的标准,而有赖于审查员根据法律规定的精神,结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来作出合理合法的判断。

我个人认为,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标志,至少应满足下面几个条件:唯一、长期、广泛、知名。

所谓唯一,指的是这一标志只有申请人一家作为商标使用,而没有别的企业将之作为商品名称或商贸活动中的常用语来使用。

例如,本案中只有招商银行在金融服务上使用"一卡通"作为其服务的标志。

所谓长期、广泛,指的是申请人使用这一标志的时间相当长、地域相当广,在这方面难以确定一个机械的界限,如果从"质量"上来分析,则应当为中国的相关公众普遍知晓,即具有很高的知名度。

简单地说,就是使消费者在看到或听到该标志时,立刻能够与使用该标志的经营者联系起来,从而起到识别商品产源的作用。

三、“itl68.co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北京某广告公司在第42类印刷等服务上向商标局提出“itl68.com及图”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商标局认为,申请商标作为商标缺乏应有的显著特征,不便于识别,故依据原《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予以驳回。

申请人复审称,申请商标是由英文、数字和抽象的图形组成,具有独创性。

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宣传和使用,在消费者中产生了良好的影响,产生了相当的显著性,故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合议认为,申请商标“itl68.com及图”为字母、数字和图形组合商标,其中“.com”为国际顶级域名,缺乏显著性。

申请商标中“it168"和图形的组合为申请商标的显著部分,申请商标整体用在印刷等服务上,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因此,申请商标可以初步审定。

点评:域名是对应于互联网数字地址(Ip地址)的层次结构式网络字符标识,是进行网络访问的重要基础。

换句话说,域名就是连接到互联网上的计算机地址。

从商业角度看,域名是企业在互联网上的一个标志,因此从本质上说,商业域名与商标都属于工商业标记一类。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不少域名的知名度越来越高,客观上产生了保护的必要性。

鉴于域名与商标有着相近的“血缘”关系,很多企业自然地想到了将域名注册为商标,这样就涉及到一个域名的可注册性问题。

域名一般是由拉丁字母组成。

从2000年开始,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开始受理二级中文域名注册申请,因此,在我国域名也可以由中文构成。

根据修改后《商标法》第八条的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分开来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因此从构成要素看,域名具备注册为商标的基本条件。

从构成方式看,域名由两到三个部分构成,例如"sohu.com.cn"中,“com"部分表明域名注册人的组织形式,“cn”为中国一级域名,上述两部分为“通用部分”,“sohu”则为域名中具有识别性的“专用部分”。

在构成方式上,域名与企业名称有某些类似之处,例如,企业名称中也有行政区划、行业特点、组织形式等“通用部分”,商号(也叫字号)则为“专用部分”。

在商标审查实践中一直是允许企业名称作为商标注册的。

从逻辑上讲,只要域名中具有识别性的部分符合商标法的要求,没有违反有关禁用、禁注条款的规定,也没有与在先权利相冲突,同样应该允许将域名整体注册为商标,至于"com"、“cn”部分则依法不享有专用权。

四、“SHANGHAlTA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某百货公司在第11类“灯”等商品上提出“SHANGHAITANG及图”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商标局认为,申请商标译为“上海滩”,是旧时对上海的称谓,尽管使用的是英文,但仍未改变其地名的含义。

故依据原《商标法》第八条第一款第(9)项、第二款、第十七条的规定予以驳回。

申请人复审称,“上海滩 (SHANGHAITANG)”不等于“上海 (SHANGHAl)”。

上海滩源自于20世纪20年代至30年代繁华的上海外滩,“上海滩”这三个字所涵盖的范围已远远超过了“上海”所包含的地域、地理概念的范围。

“SHANGHAlTANG'’作为文字是有显著性的,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合议认为,申请商标“SHANGHAlTANG及图”的文字部分“SHANGHAITANG'’是“上海滩”的英文音译。

“上海滩”是旧时人们对上海外滩地区的俗称,同时也是一个有着特定历史含义的名词,其整体含义与作为上海市行政区划名称的“上海”不同。

申请商标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能够起到商标的识别作用。

因此,申请商标可以准予初步审定。

点评:2001年10月27日修改前的《商标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新《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也规定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只是将除外条款改为"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从而使地名可以注册为商标的情况增加了两种。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