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商标法新旧对比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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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三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和争议焦点

《商标法》第三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和争议焦点

《商标法》第三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和争议焦点作者:张伟君魏立舟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3年第10期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三审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这是继中国《商标法》在2001年第二次修订后的又一次大规模修改。

本文将详尽分析其修改的主要内容以及在实施该法律修正案中可能存在的问题。

一、完善商标注册、审查、续展制度,便利商标权利人1、扩大可以申请注册商标的标志范围。

2001年中国《商标法》第二次修改时,把标志的“可视性”作为申请商标注册的条件。

这就排除了声音、气味等非视觉可感知的客体在中国被注册为商标的可能性,即便其实际上具备了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

但是,考虑到“在国外,对声音、气味等新型商标进行注册和保护已成为发展趋势,随着经济的发展,中国也逐渐出现了对这些新型商标的保护需求。

”因此,这次《商标法》修改删除了商标注册的“可视性”要求,并明确“声音”是作为可以申请注册商标的标志。

2、完善注册商标显著性的规定。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这在中国现行《商标法》第9、11条中也已经是明确的。

但是,如果注册商标在使用中发生了淡化,导致了显著性的丧失,是否应撤销该注册商标以及如何撤销,则并未明确。

《商标法》第三次修正案则明确区分了两种不同情形的处理方法:如果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第11条关于其应具有显著特征的规定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如果已经注册的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因而丧失了显著性),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

总之,修改后的《商标法》区分了本身缺乏显著特征的注册商标可以请求宣告无效,而因使用不当而丧失显著特征的注册商标则可以请求撤销。

新商标法实施注册更方便保护更有力

新商标法实施注册更方便保护更有力
按照“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新商标法将引导驰名商标回归其立法本意。
商标法规定,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在商标注册审查、商标争议处理、查处商标侵权案件以及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主张驰名商标权利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禁止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同时,加大了对商标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新商标法根据非法经营额的不同,提高了商标侵权行为罚款的数额。另外,增加了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并根据涉案金额进一步规范了行政处罚的标准。”许瑞表说。
尤其令人关注的是,新商标法增加了惩罚性赔偿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的1到3倍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目前,我国有2万多家商标代理机构。过去,很多商标注册都通过代理,中间存在很多不规范甚至违法的情况,比如恶意抢注、傍名牌等。”刘俊臣说,新商标法增加了代理人的法定责任,加强了对商标代理机构的行政管理,“下一步,工商总局将加强对商标代理机构的监管和规范,对于严重的违法行为,商标局可以停止受理。同时,把商标代理机构纳入信用平台进行监管,并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对违法行为或者‘打擦边球’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同时,新商标法还将在上述3种依据都无法查清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酌情决定的法定赔偿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了300万元,加大了违法成本。”刘俊臣说。
为方便申请人、更好地服务商标申请人,新商标法对商标注册审查制度作出多方面调整。例如,扩大商标注册客体,将声音商标纳入可申请注册的范围;明确商标电子申请的法律地位;增加“一标多类”的申请方式,进一步简化申请手续等。

新旧商标法对比(含修正案)

新旧商标法对比(含修正案)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第十四条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八、将第十四条修改为:
第十四条 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第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第七条 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三、在第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
第七条 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第十六条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商标法第四次修订内容解读

商标法第四次修订内容解读

商标法第四次修订内容解读
嘿,小伙伴们!今天咱要来聊聊商标法的第四次修订内容,这可真的超重要!
你知道吗,就好像我们每个人都有自己独特的名字一样,商标就是企业的“名字”呀!这次修订,那可真是给商标世界带来了不少大变化呢!比如说,对于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这次修订可是加大了打击力度。

这就好比在一个社区里,以前可能会有人随便霸占别人的“名号”,现在可不行啦!大家想想看,如果有人恶意抢注了你特别喜欢的品牌的商标,然后还反过来跟你要高价,你气不气?(气炸了吧!)
还有哦,这次修订对于商标的使用和管理也有了更明确的要求呢!就像是我们要好好管理自己的东西一样,企业也得认真对待商标。

不是光注册了就完事儿啦,还得好好用起来呀!比如你开了个店,总不能把商标放在那不管不顾吧。

(那怎么行呢!)
再来说说对商标权的保护。

哎呀呀,这可太关键啦!就好像我们有自己的小秘密,得好好保护起来一样。

商标法的这次修订让商标权人更有底气啦!如果有人侵犯了他们的权利,那可得付出代价。

咱们想想,要是有人仿冒了
特别有名的商标,然后卖一些质量很差的东西,这不是在坑消费者吗?(真过分呀!)
这次修订真的是好处多多呀!让商标世界更加规范、公平、有序。

它就像是为商标们打造了一个更稳固的保护罩,让那些真正努力经营品牌的企业能够安心发展。

我觉得这真的太棒啦!商标法的不断完善,会让我们的经济生活更加丰富多彩,大家都能享受到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

所以,我们可得多多支持和关注商标法的发展呀!。

新旧商标法对比

新旧商标法对比

新旧《商标法》对比【概述】2013年8月30日,新《商标法》审核通过将于2014年5月1日正式施行。

该法对现行商标法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之间存在的差距的条款进行相应的修改,从而与国际接轨;同时,根据我国商标法立法后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以及解决方法,从立法角度加以固定化、完善化,从而促进国内知识产权立法的发展和进步。

本次修改,既适应了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同时达到《巴黎公约》和世界贸易组织关于《TRIPS协议》对商标保护的要求,与国际接轨。

【关键字】新旧商标法对比商标法的保护对象商标构成的要素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抢注商标行为诚实信用原则商标申请程序一、新商标法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是我国改革开放后颁布的第一部知识产权专门法律,自1982年制定以来,先后于1993年、2001年和2013年进行了三次修改,这充分体现了我国对商标工作的高度重视。

2013年8月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将于201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商标法立足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现行商标注册管理制度进行了重大调整,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及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具有重要意义。

其影响较大的几个改变包括:商标构成的要素、加强对抢注行为的限制、申请商标的限制、强化对驰名商标保护、诚实信用原则得到加强、对商标申请程序的完善、遏制商标侵权行为等。

二、新旧《商标法》对比分析1、商标构成的要素。

新《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根据本条规定,商标构成要素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

去除了原《商标法》“可视性”的规定,增加了“声音”等元素,大大丰富了新商标设计的内容。

2014新商标法修改要点

2014新商标法修改要点

修改要点五 对代理机构的管理
第六十八条 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 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 (二)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 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 (三)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 商标代理机构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并 可以决定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
修改要点六 一标多类
第二十二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 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 注册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 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 数据电文方式提出 第二十三条 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 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 请。
驰名商标认定的规定
驰名商标认定是事实认定、个案认定。 商标是否为公众熟知,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状态,商标局、商评委、人民法院对商标 驰名情况作出认定,是对这种事实状态的 确认,而非对商标持有人的授权。商标因 为其本身驰名而获得认定,而非因为认定 而驰名。
驰名商标的认定主体
商标局。商标局可以在商标注册审查过程中,对 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在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当事人主张权利提出申 请的,应转交商标局。商标局根据处理案件的需 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商标违法 案件,既包括涉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也 包括涉及侵犯未注册驰名商标持有人权利案件)。 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注册后,在先权利人或利 害关系人依照十三条规定请求宣告注册商标无效 的,商评委应对请求保护的商标的驰名情况作出 认定,属于驰名商标的,应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新旧商标法的对比

新旧商标法的对比

(五)冒充注册商标罚则的调整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将未注册商标冒充 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 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 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 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 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 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的行为商标法有所调整。 修改后的商标法增加了一条,作为第五十八条:将他人注册 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 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 正当竞争法》处理。 4、对某些注册商标专用权限作了相应的限止。 《商标法》五十九条: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 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 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 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 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 值的形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 、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 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 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 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 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 处罚。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 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责令停止销售。(与六十四条第二款对应)
(二)、完善注册异议制度
一是对异议主体作了限止。《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初步 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 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 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 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 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二是对异议程序作了简化。《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 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 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法》第三次修改解读

《商标法》第三次修改解读

《商标法》第三次改正解读《商标法》第三次改正解读□万慧达高级合伙人黄晖2013年8月30日,备受社会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经过,新法将自2014年5月1日起实行。

新《商标法》有以下变化,值得我们赐予特别关注。

一、重申商标使用,完美注册制度——遏止违犯诚实信誉原则的行为此次改正明确将诚实信誉作为一项总的原则引入《商标法》,即“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该依照诚实信誉原则”(第七条),并详细表此刻第十五条第二款中:“就同一种商品或许近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别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许近似,申请人与该别人拥有前款规定之外的合同、业务来往关系或许其余关系而明知该别人商标存在,该别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可是,当前尚不清楚在先使用能否要求在中国境内。

就时限而言,新法重申,对歹意注册的,只有著名商标全部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第四十五条);关于重复侵权的,工商机关应该从重处分(第六十条);关于歹意侵权行为,新法同意赐予往常数额1至3倍的补偿(第六十三条)。

其余,新法还要求代理机构依照诚实信誉原则(第十九条),并在第六十八条明确了违纪结果。

——调整使用与注册的关系新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明册人申请商标明册前,别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许近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明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许近似并有必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严禁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持续使用该商标,但能够要求其附带适合差别表记。

”该款规定明确了在先商标的使用并获取必定影响的时间,起码要先于在后注册商标的“申请日”,以致在后注册商标的使用日,而且将“持续使用”的范围限制在原使用范围内,但这一范围能否主要指地区范围仍有待进一步明确。

——增强商标使用义务新法汲取现行《商标法实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明确了商标使用的定义。

新法第四十八条明确:“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许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许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余商业活动中,用于辨别商品根源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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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商标法新旧对比解读一、新增了声音商标,企业又有了新的竞争利器新商标法增加了一种可注册的商标类型,即声音商标,声音商标是非传统商标中相对使用最广泛的一种,声音商标主要集中在新媒体、多媒体等非传统企业以及一些知名企业的广告,如电影公司、广播公司,但对于传统行业来讲,声音商标也是较为重要的,知名企业应当积极利用法律新设设置的权利对企业的无形资产做到更全面的保护,一般企业可以申请声音商标的对象包括:1 电视、广播广告中的配乐;2 企业宣传片中的配乐;3 公司司歌的主要旋律;4 产品APP应用或其他电子出版物的启动、背景音乐;5 公司网站的背景音乐等等对于之前没有声音商标的企业,可以利用新法赋予的商标权,开展以声音为媒介的营销和市场宣传,配合日趋重要的电子商务渠道,有助于吸引更多的消费者,获得更好的市场效果。

二、一标多类新《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一标多类”是我国商标申请制度与国际接轨的一次重大变革。

设置这一制度的出发点在于方便申请人针对同一商标在多个类别的注册申请,实施后将明显减少申请人商标申请的费用,这对规模较大、跨类经营较多以及注重保护性商标注册的企业无疑是个好消息。

三、增加诚实信用原则条款新《商标法》第七条规定了“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将民事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明确写入《商标法》,目的在于倡导市场主体从事有关商标的活动时应诚实守信,同时对当前存在的大量商标抢注行为予以规制。

可以预见的是,该条款将在日后的商标确权以及维权案件中作为兜底条款被大量适用。

四、设定了商标审查时限,商标申请的过程更加透明清晰现行商标法对商标审查时限未作规定,导致企业商标注册的时间不确定,现行商标法实施十年来,商标审查的周期有较大的波动,商标注册审查一度需要四至五年,在2010年,商标局突击审查积压的商标申请,目前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周期已经能达到新商标的要求,新法规定商标局自收到商标申请文件9个月内完成审查,加上等候公告的时间,以及商标公告的3个月时间,一件顺利的商标申请能够在12-15个月内获得注册。

新商标法对审限的要求不只局限于注册申请,还包括异议、撤销、评审申请等,审查时限如下:商标异议的审查时限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2个月,经工商总局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驳回复审的审查时限是复审申请之日起9个月,经工商总局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异议复审的审查时限自复审申请之日起12个月,经工商总局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对于无效宣告申请,分为两种情况,基于商标法四十四条提出的无效宣告申请,审查时限自申请日起9个月,经工商总局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基于商标法四十五条提出的无效宣告申请,审查时限自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经工商总局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

长期以来,商标异议、评审的周期较长,一件完整履行商标法所规定的四级审查的商标注册申请,常有十年都不能获得注册的案例,而根据相关规定,公告期满三个月超过十年的商标,即使未核准注册还在确权案件中也应当办理续展申请,而多数企业认为只有获得注册证的商标才需要续展,这种时限超长导致申请人疏忽续展而丧失商标权的案例也时有发生。

商标审查时限的设定,有助于企业更好的进行市场规划和品牌拓展,也利于对品牌和创新的保护,但新商标法并没有对商标的变更、转让、续展申请设置审限,而现实工作中,这三种申请的时限也很重要,特别是商标转让的审查时限,可以使商标转让的双方准确预估商标权利转让法定生效的时间和流程,一定程度上能减少商标转让的纠纷,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利益。

五、商标异议程序有较大调整1 异议申请人资格的变化现行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申请初审公告后,任何人可以提出异议,在现行商标法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单位和个人恶意异议,甚至有人通过撤回异议为条件向商标申请人索取财物,新商标法针对恶意的情况对异议申请人的资格进行了限定:认为公告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十一、十二条规定的,即可能侵犯公众利益的商标,任何人有权提出异议;认为公告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十五、十六、三十、三十一、三十二条规定,即可能侵犯特定权利人利益的,则只有在先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才能提出异议。

2 异议救济程序的变化现行商标法中,商标注册异议首先由商标局审查作出裁定,对商标局的裁定不服可以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对复审决定不服可以提起诉讼,这种程序使商标申请面临商标局、商评委、北京一中院、北京高院四级审查,商标注册时间长,商标申请人由此支付的法律服务费用也较高,新法针对这一引起较多企业反应的程序做了一定调整。

新商标法规定商标局对异议进行审查后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对商标局认为异议成立、不予注册的,被异议人可以申请复审,商标局认为异议不成立、准予注册的,则颁发商标注册证,被异议商标获得注册,异议人如果不服裁定,不能提出复审,只能提出宣告无效申请。

新法保留了注册申请人的异议复审权利,而异议申请人的复审权利丧失了,把异议人在被异议商标注册前的异议复审权利修改为注册后的无效宣告程序,此种调整有利于商标申请人尽快获得注册,但异议程序是相对的,如果异议申请人提出的是恶意异议,那么注册人的较快注册,有助于良好市场秩序的建设,但如果异议人是维护商标权利的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权利人,那么涉嫌傍名牌的商标较早注册,则容易误导消费者,加大知名企业保护商标的难度,消费者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也容易受到损害。

在现行异议实践中,商标局裁定异议不成立予以注册的商标,异议人通过复审及诉讼程序最终使傍名牌商标不予注册的案例是大量存在的。

如果商标局不能严格规范异议审查,对知名商标进行较为合理的保护,新法的这一调整可能给一些傍名牌的企业可乘之机。

六、禁止使用驰名商标做宣传,驰名商标真正成为法律保护的武器驰名商标的认定,曾经和中国名牌、免检产品的认定一样引起较大的社会非议,但驰名商标和前两种认定的本质区别在于,驰名商标认定是有法律依据的,且来源于国际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六条之二的规定,巴黎公约的本意是对知名度较高的商标可与给与更大范围的保护,中国在1985年加入巴黎公约后逐步开始认定驰名商标,发展到现在,不少企业申请驰名商标认定的目的已经违背了巴黎公约的本意,不仅在企业眼里,甚至一些政府部门也把驰名商标当做是商标领域全国最高级别的荣誉,这引起了两方面较为突出的问题,一方面一些企业为求认定驰名商标,弄虚作假,甚至伪造事实,伪造案件,为了认定不择手段,另一方面一些享有区域性较高知名度的商标,由于达不到全国驰名的条件,在一些案件中不能得到按照巴黎公约的规定应当享受到的法律保护。

新商标法引起社会关注最大的焦点就是新法第十四条,该条规定生产、经营者不能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商业活动中。

新法的这项修改迎来了社会舆论的高度评价,企业利用驰名商标作为宣传,容易被消费者误认为是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对商品质量和品质的保证,引起了一些消费者的反感,中国名牌认定的废止是在发生了全国轰动的恶性质量事故之后的亡羊补牢,而新法禁止使用驰名商标做宣传,则是防患于未然的运筹帷幄,从这一点看,新法的修改是值得肯定的。

驰名商标不能作为市场宣传的工具,将回归法律的本意,享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将更加容易得到法律的保护,但驰名商标认定的现状,不是商标注册机关或者商标权利人单方面造成的,有较为复杂的经济和市场因素,因此新法的这一改变被舆论叫好却让一些驰名商标权利人难以接受,我国围绕广告行为指定的相关法律法规的一个基本约束是要求广告内容真实,但真实的驰名商标认定不能广告,确实让一些人一时难以理解,很多企业现在还在观望,希望工商部门出台更细致的解释条款作为指引,但条款特别用引号标出的驰名商标字样,令人遐想,似乎变通的可能,还有些企业主观上希望此条款不针对已经认定的驰名商标,看来工商部门应当尽快厘清此条,以便商标权利人做好新法实施的准备工作。

七、商标和企业名称的冲突有了更高层次的法律保证解决商标和企业名称冲突最早的法律依据是1999年颁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业内一般称为99年81号文件,文件中明确:商标中的文字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包括混淆的可能性,下同),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

对商标权利人来讲,“依法予以制止”最直接的办法就是要求涉案企业变更侵权的企业名称,而对于变更名称的管辖权,81号文件是这样规定的: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的案件,发生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的,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

即本省的向省级工商局投诉,跨省的向国家工商局投诉,但该文件的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一定冲突。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

对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要求登记主管机关予以纠正。

上述规定中的应当纠正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中是这样解释的: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在使用中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予以纠正。

对比99年81号文件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两者对侵权企业名称打击的目的是一致的,但有管辖权的机关不一致,根据后者的规定,商标权利人向工商机关提出纠正侵权企业名称的要求时,只能向该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提出。

由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99年81号文件只是国家工商局的规范性文件,因此,关于管辖权的规定应当以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为准。

在99年81号文颁布2年之后的200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级别提升,名称改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简称工商总局,同年,商标法进行了修改,在即现行的2001年版商标法,在次年9月15日实施的《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关于商标和企业名称的冲突相关的条款是条例第五十三条,该条规定: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

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上述条例明确规定应当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来办理撤销侵权企业名称的申请,也就是说商标所有人只能向企业名称的登记机关来提出申请,且商标所有人的商标必须是驰名商标。

现行商标法中没有设置商标和企业名称冲突的解决条款,在商标法实施条例中虽然有相关规定,但保护的对象仅限于驰名商标,由于企业名称注册是区域性登记,商标注册是全国性登记,两种注册制度的差异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利用他人享有知名度商标作为企业字号使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越来越突出,在类似冲突案件中给予商标权利人充分的法律保护成为业界的共识,在这次颁布的新商标法中,终于设置了解决关于商标企业名称冲突的条款,新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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