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商标法对比(含修正案)
新旧商标法修改对比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 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 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 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第十九条 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 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 名称。 第二十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 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 表提出注册申请。 第二十二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 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 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 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 可以以书面方式
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 第二十七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符合本法 第二十八条 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 有关规定的, 由商标局初步审定, 予以公告。 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 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 以初步审定公告。 第三十条 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 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 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 册证,并予公告。 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 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 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 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 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 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 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 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 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新商标法及分析解读.docx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商标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所谓商标,就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用于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
其中,"商"就是商事,就是要求商标应当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中,与商品或者服务结合起来,代表该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及其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信誉,这是商标的价值所在;脱离商业活动、没有与商品或者服务结合在一起的标志本身没有价值。
"标"就是标志就是要求商标应当具有识别能力、具有显著性特征,能够和其他标志区分开,清楚的指示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于特定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而非其他生产经营者;不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不适合作为商标。
商标法是规范商标活动的基本法律,其立法宗旨主要有:1.加强商标管理。
商标是一种智力成果,属于知识产权范畴,国家对有关商标权利的形成、确认、运用、保护、与商标权利相对应的义务的履行,都要实施必要的管理,建立商标管理制度。
商标法的制定正是为了从法律上确立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保障商标功能的正常发挥,有效地发挥商标在现代经济中的积极作用,为此,将加强商标管理作为商标法的重要立法目的之一。
2.保护商标专用权,这是商标法的核心内容。
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经依法核准注册,由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也就是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排他性的支配权,可以独占使用,也可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他人不得擅自使用。
这种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商标法通过一系列的法律规范来实施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排除和惩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违法犯罪行为。
3.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
商标的基本特征在于它的区别性,人们可以根据商标来区别商品和服务的不同来源。
因此,一方面,合法经营的生产、经营者为了开拓市场、提高销量,自然会努力提高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提高商标所代表的信誉;另一方面,国家通过法律督促生产、经营者保证使用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本法明确规定: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转让注册商标的,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新旧商标法对比(含修正案)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第十四条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八、将第十四条修改为:
第十四条 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第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第七条 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三、在第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
第七条 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第十六条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新旧商标法对比

新旧《商标法》对比【概述】2013年8月30日,新《商标法》审核通过将于2014年5月1日正式施行。
该法对现行商标法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之间存在的差距的条款进行相应的修改,从而与国际接轨;同时,根据我国商标法立法后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以及解决方法,从立法角度加以固定化、完善化,从而促进国内知识产权立法的发展和进步。
本次修改,既适应了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同时达到《巴黎公约》和世界贸易组织关于《TRIPS协议》对商标保护的要求,与国际接轨。
【关键字】新旧商标法对比商标法的保护对象商标构成的要素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抢注商标行为诚实信用原则商标申请程序一、新商标法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是我国改革开放后颁布的第一部知识产权专门法律,自1982年制定以来,先后于1993年、2001年和2013年进行了三次修改,这充分体现了我国对商标工作的高度重视。
2013年8月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将于201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商标法立足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现行商标注册管理制度进行了重大调整,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及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具有重要意义。
其影响较大的几个改变包括:商标构成的要素、加强对抢注行为的限制、申请商标的限制、强化对驰名商标保护、诚实信用原则得到加强、对商标申请程序的完善、遏制商标侵权行为等。
二、新旧《商标法》对比分析1、商标构成的要素。
新《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根据本条规定,商标构成要素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
去除了原《商标法》“可视性”的规定,增加了“声音”等元素,大大丰富了新商标设计的内容。
新旧商标法的对比

(五)冒充注册商标罚则的调整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将未注册商标冒充 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 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 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 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 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 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的行为商标法有所调整。 修改后的商标法增加了一条,作为第五十八条:将他人注册 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 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 正当竞争法》处理。 4、对某些注册商标专用权限作了相应的限止。 《商标法》五十九条: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 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 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 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 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 值的形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 、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 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 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 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 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 处罚。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 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责令停止销售。(与六十四条第二款对应)
(二)、完善注册异议制度
一是对异议主体作了限止。《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初步 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 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 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 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 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二是对异议程序作了简化。《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 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 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专家详解修改后的商标法之变化(二)

专家详解修改后的商标法之变化(二)新增“一标多类”和电子申请【法条变化】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商标注册申请人可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同时增加了可以以数据电文方式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规定【理解与适用】黄晖(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兼职研究员):关于一标多类。
围绕商标申请是“一表一类”还是“一表多类”的讨论最早可以上溯到我国商标法1993年进行第一次修改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立法草案说明中曾指出:现行商标法第十二条规定:“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分别提出注册申请。
”按照该规定,一份商标申请,只能用于一类商品,即“一表一类”的办法。
这对生产多类商品的企业来说,不仅手续繁琐,而且负担很重。
我国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采取的是商标注册申请允许“一表多类”的做法,手续比较简便。
我国实际上也正在向这种做法靠拢。
当然,我国完全做到“一表多类”还需要有一个过程。
因此,修改后的商标法采取比较灵活的写法,将这一条修改为:“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的,应当按规定提出注册申请。
”事实上,我国虽然还未加入但已签字的《商标法条约》以及后来的修订版《商标法新加坡条约》中都要求不论是新申请(第三条第二款,第六条)、变更名址(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变更所有权(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更正错误(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还是使用许可备案申请(第十七条第三款),都可以一份申请涉及多个类别,甚至多个注册申请。
不过,即使在1993年第一次修正的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都删除了分别申请的规定,20年来的实际操作中还是沿袭了“一表一类”的做法。
此次商标法修改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立法说明中再次指出,为方便申请人注册商标,根据实际需要和国际领域的发展趋势,“一标多类”的申请方式最终得以入法。
至于实行“一标多类”后,商标注册的收费是减免一部分,还是简单地用一个类别的费用乘以类别数,尤其是商标著录事项的变更续展乃至转让许可使用等项目如何收费,目前的商标法实施条例修改草案均未涉及,还有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商标法新修订内容介绍(2013)

黄璞琳
两件中国内地IPAD注册商标
=6000美元 ≈4亿人民币
商标的价值
商标是无形资产,好商标是巨大财富。 可口可乐公司的老总曾说过:“即使可口 可乐全球的工厂一夜之间全被烧毁,也可 在1个月内恢复正常生产销售”——如此自 信,源于品牌价值。 《福布斯》杂志2010年全球十大最具价值品 牌:苹果 Apple、微软 Microsoft、可口可乐 Coca-Cola 、IBM 、谷歌 Google 、麦当劳 McDonald‘s 、 通用电气 GE、万宝路 Marlboro 、英特尔 Intel 、诺基亚 Nokia
(五)新增商标审查与审理工作时限
近年来,商标申请量不断增长,商标审查与审理 周期曾一度达到三十多个月,商标局曾采取多种 临时措施缩短周期。 为适应形势需要,保障商标申请人及时获得注册, 新商标法明确了商标新注册申请初步审查时限、 异议案件审理时限、不予注册复审审理期限、驳 回复审审理期限、宣告无效复审审理期限等法定 工作时限。 如,商标局应自收到申请后9个月内作出初审决定, 商标异议审查期限为12个月(特殊情况经工商总 局批准可延长6个月)
2014年5月1日始,驰名商标权利人不得生产, 也不得对外销售标注“驰名商标”字样的商 品。相关厂家要注意自己包装的库存量。 2014年4月30日之前生产但尚未售出的标注 “驰名商标”字样的商品,厂家应当停止销 售。 2014年5月1日始,不论是厂家还是商家,都不 得在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中使用“驰名商标” 字样,含有“驰名商标”字样的店牌、广告 牌、宣传单等物件要拆除。 2014年5月1日后,商店展示包装标签上标注 “驰名商标”字样的商品,是否违反第十四 条第五款是否应受处罚,尚未明确。
最新商标法修改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第二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第八条任何能够将自然人、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第九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商标法修改
商标法新旧对照表(2013)
旧商标法2001
新商标法2013
第一条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第九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十、将第十八条修改为:
第十八条 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对在代理过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第十三条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六、将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仅仅”修改为“仅”
将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第十四条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八、将第十四条修改为:
第十四条 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第十二条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第十二条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将第一款第七项修改为: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第十六条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第十六条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第二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第二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十三条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七、在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十三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
旧《商标法》
修正案
新《商标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五、将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修改为: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第十五条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九、在第十五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第十五条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五条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第五条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第六条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一、将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合并,修改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