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丧葬费、抚恤金发放标准
甘肃省人事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适当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发至失去供养条件为止。死者生前供养的遗属死亡后,应停发生活困难补助;领取生活困难补助的死者配偶再婚后,不再发给生活困难补助;死者子女及供养的弟妹发至能独立生活为止,但不得超过十八周岁(中学在校生除外)。
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五)发放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月工资额(含各项津贴、补贴)。
(六)上述调整标准执行后,如属城市户口者,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享受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七)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甘肃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表
甘肃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表
单位:元
遗属 配偶、父母 子女、弟妹
城 市 农 村 城 市 农 村
每人每月补助标准 200 180 160 140
三、有关具体政策
(一)为保护、抢救国家财产、对敌斗争或舍己救人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可在上述表列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增加50元。
(二)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其收入数额在扣除本人必要的生活费后,所余部分应负担死者生前供养遗属的生活费用,不足时,再给予困难补助。具体扣除标准由各地根据本地区一般工作人员的生活水平确定,省直单位按兰州市一般工作人员生活水平确定。
一、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
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Fra bibliotek指职工生前供养的符合补助条件的直系亲属,包括职工父母(含养父母)、配偶、子女(含领养子女)和弟妹。虽系职工直系亲属,但职工生前不供养的人员,不属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
退休人员丧葬费和抚恤金标准

退休人员丧葬费和抚恤金标准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退休人员的生活条件也在不断改善,退休人员的丧葬费和抚恤金标准也有所调整,具体标准如下:
一、退休人员死亡后,可以由家庭统一报销丧葬费用。
根据《国家丧葬费补助管理办法》的规定,每位退休人员的家庭有资格向政府索取最高可达3万元的丧葬补助费用。
二、退休人员家庭可以申请抚恤金。
《国家老年人抚恤金管理办法》规定,家庭抚恤金标准为2万元,每年发放一次,抚恤金可以作为丧葬费用的补充。
三、退休人员家庭可以申请殡葬补助金。
《国家老年人殡葬补助金管理办法》规定,家庭殡葬补助金标准为2万元,每年发放一次,殡葬补助金用于抚慰家属,帮助家庭渡过难关。
四、退休人员家庭可以申请老年人生活补助金。
《国家老年人生活补助金管理办法》规定,老年人生活补助金标准为1万元,每年发放一次,补助金用于帮助家庭解决实际问题,增加家庭收入。
总的来说,为了使退休人员的家庭能够缓解殡葬费用,抚恤金和生活补助金标准也得到了不断调整和改善,以满足退休人员的家庭的实际需求,使他们能够更好地度过困难。
甘肃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

甘肃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0.07.28•【字号】甘政发[1990]135号•【施行日期】1990.07.2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革命烈士与抚恤优待正文甘肃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1990年7月28日甘政发〔1990〕13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和优待,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我省境内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对优抚对象进行抚恤和优待的职责和义务;优抚对象有享受抚恤和优待的权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优抚对象,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包括退伍红军战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和现役军人家属。
第四条省民政厅主管全省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地(州、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经常向广大群众进行尊重、爱护、支持人民军队及“拥军优属,人人有责”的宣传教育。
第二章死亡抚恤第五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死亡性质和本人死亡时的工资收入,由其家属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按照民政部、财政部规定的标准发给一次性抚恤金。
第六条一次性抚恤金按下列顺序发放:(一)有父母(或抚养人)无配偶的,发给父母(或抚养人);(二)有配偶无父母(或抚养人)的,发给配偶;(三)既有父母(或抚养人)又有配偶的、由父母(或抚养人)与配偶自行协商确定,协商不通的各发半数;(四)无父母(或抚养人)和配偶的,发给子女;(五)无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十八周岁的弟妹;(六)无上述亲属的,不发。
第七条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家属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批准,发给定期抚恤金:(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和生活收入的,或虽有一定生活收入,但不足以维持当地一般群众生活水平的;(二)十八周岁以下或已满十八周岁但仍在校读书的子女,或因伤残而无生活来源的子女;(三)依靠革命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生前供养的未满十八周岁的弟妹;(四)革命烈士的配偶再婚后,因孤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维持生活的。
甘肃省丧葬费标准

甘肃省丧葬费、抚恤费发放标准一、丧葬费、抚恤费、计发办法及标准(一)丧葬费:机关事业单位:文件依据:甘人事〔1999〕123号。
执行标准:从1999年10月起,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在职人员)人员死亡丧葬费由原800元,提高到1200元。
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死亡丧葬费参照此标准执行。
本通知从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
企业单位:文件依据:甘劳社发〔2002〕244号。
执行标准:从2003年元月起,企业单位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由原800元,提高到1200元。
(二)一次性抚恤金:1.行政机关在职人员死亡后,分别按以下工资项目之和计发一次性抚恤金文件依据:民发〔2007〕64号⑴标准: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⑵计发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①.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
其中: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
②.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
其中:1.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离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2.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臵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本人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本人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甘肃丧葬费、抚恤金发放标准

甘肃省丧葬费、抚恤费发放标准一、丧葬费、抚恤费、计发办法及标准(一)丧葬费:机关事业单位:文件依据:甘人事〔1999〕123号。
执行标准:从1999年10月起,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在职人员)人员死亡丧葬费由原800元,提高到1200元。
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死亡丧葬费参照此标准执行。
本通知从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
企业单位:文件依据:甘劳社发〔2002〕244号。
执行标准:从2003年元月起,企业单位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由原800元,提高到1200元。
(二)一次性抚恤金:1.行政机关在职人员死亡后,分别按以下工资项目之和计发一次性抚恤金文件依据:民发〔2007〕64号⑴标准: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⑵计发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①.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
其中: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
②.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
其中:1.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离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2.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本人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本人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甘肃省抚恤金发放标准

甘肃省抚恤金发放标准甘肃省抚恤金是指对因公殉职、因公负伤致残、因公病故的人员及其遗属给予的一次性金钱补助。
为了更好地保障受益人的权益,甘肃省制定了相应的抚恤金发放标准,以确保合理、公正地对待每一位受益人。
以下是甘肃省抚恤金发放标准的相关内容。
一、因公殉职抚恤金发放标准。
对于因公殉职的人员,甘肃省规定其遗属可获得一次性抚恤金。
抚恤金的发放标准根据受益人的身份和遗属关系而定,具体如下:1. 配偶,配偶可获得3-5万元不等的抚恤金;2. 子女,每个未成年子女可获得1-3万元不等的抚恤金;3. 父母,每位父母可获得1-3万元不等的抚恤金。
二、因公负伤致残抚恤金发放标准。
对于因公负伤致残的人员,甘肃省规定其可获得一次性伤残抚恤金。
抚恤金的发放标准根据伤残等级而定,具体如下:1. 一级伤残,10-15万元不等的抚恤金;2. 二级伤残,8-12万元不等的抚恤金;3. 三级伤残,6-10万元不等的抚恤金;4. 四级伤残,4-8万元不等的抚恤金;5. 五级伤残,2-6万元不等的抚恤金。
三、因公病故抚恤金发放标准。
对于因公病故的人员,甘肃省规定其遗属可获得一次性抚恤金。
抚恤金的发放标准根据受益人的身份和遗属关系而定,具体如下:1. 配偶,配偶可获得3-5万元不等的抚恤金;2. 子女,每个未成年子女可获得1-3万元不等的抚恤金;3. 父母,每位父母可获得1-3万元不等的抚恤金。
以上即是甘肃省抚恤金发放标准的相关内容。
通过对不同情况下抚恤金的发放标准进行规定,甘肃省旨在为因公殉职、因公负伤致残、因公病故的人员及其遗属提供合理的补偿,以此来体现社会的关爱和尊重。
希望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能严格按照标准执行,确保每一位受益人都能够得到应有的关怀和支持。
国企退休人员丧葬费抚恤金标准

国企退休人员丧葬费抚恤金标准
中国企业退休人员死后的丧葬费及抚恤金标准如下:
一、死亡补助费
1.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基本死亡补助费:死亡补助费=月缴费额*2+养老保险金账户余额;
2.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家属死亡补助费:死亡补助费=月抚恤金额+工伤保险账户余额;
3.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家属死亡补助费:死亡补助费=月失业补贴金额+失业保险账户余额。
二、丧葬抚恤金
1.抚恤金总额为当地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最高不超过9000元;
2.家属死亡抚恤金由当地派发,抚恤金总额为当年当地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最高不超过4500元。
三、死亡补助金
1.退休人员死亡补助金将按死亡补助下发15%的补助比率,死亡补助金最高不超过6000元;
2.死亡补助金将由死者所在单位确定,月抚恤金为当地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6倍,最高不超过4800元;
3.家属死亡补助金由死者单位及家属共同报送审批,死亡补助金按相关
政策规定审批确定,最高不超过3000元。
以上就是中国企业退休人员死后的丧葬费及抚恤金标准。
退休人员死后,单位要按照上述标准向其家属发放抚恤金和死亡补助金,以缓解
家属的经济压力。
此外,无论死者是正式雇员,就业自由劳动者或退
休雇员,都可以享受抚恤金和死亡补助金,用以减轻家属的经济压力。
1985年到2014年的遗属生活补助费

1985年到2014年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甘肃省国营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办法(1985年11月21日甘政办发〔1985〕247号)为了做好职工死亡善后工作,保证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基本生活,参照国家机关有关规定,对国营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问题,暂采取以下补助办法。
一、职工死亡后,发给四百元丧葬补助费。
职工因工死亡的,一次发给抚恤费五百元,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的,一次发给抚恤费二百五十元。
二、职工因工死亡后,由企业按照其供养直系亲属的人数,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标准:父母、配偶居住在大、中城市的,每人每月三十元;居住在地、县以下城镇的,每人每月二十五元;居住在农村的,每人每月二十元。
子女、弟妹居住在城市的,每人每月二十元至二十五元。
居住在农村的,每人每月十五元至二十元。
发到失去供养条件为止。
补助费的总额不应超过死者生前的月标准工资。
三、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补助费,可参照上述办法办理。
标准应比因工死亡的每一类对应降低五元,发到失去供养条件为止。
补助费的总额不应超过死者生前的月标准工资。
四、供养直系亲属的条件和划分,按劳动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以上暂行办法从1986年1月1日起执行。
集体企业职工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原则上可参照本办法解决。
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关于适当调整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通知甘劳社发[2002]244号各市、州、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处)、财政局(处)、总工会,省直各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随着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自1997年调整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以来,我省企业职工工资水平逐年提高,原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相对偏低。
经研究,决定对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享受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按照《甘肃省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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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丧葬费、抚恤费发放标准
一、丧葬费、抚恤费、计发办法及标准
(一)丧葬费:
机关事业单位:文件依据:甘人事〔1999〕123号。
执行标准:从1999年10月起,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在职人员)人员死亡丧葬费由原800元,提高到1200元。
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死亡丧葬费参照此标准执行。
本通知从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
企业单位:文件依据:甘劳社发〔2002〕244号。
执行标准:从2003年元月起,企业单位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由原800元,提高到1200元。
(二)一次性抚恤金:
1.行政机关在职人员死亡后,分别按以下工资项目之和计发一次性抚恤金
文件依据:民发〔2007〕64号
⑴标准: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
按现行渠道解决。
⑵计发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①.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
其中:
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
②.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
其中:1.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离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
离退休费之和;
2.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本人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本人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补助金)计发问题
文件依据:甘人发〔2008〕32号2008年8月7日,人社部发〔2008〕42号2008年6月18日
⑴标准:①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按《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②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死亡的,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③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
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④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的为本人生前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⑵计发办法: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⑴离休干部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文件依据:甘老字〔2001〕1号、甘财社〔2006〕9号。
补助标准(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①已故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配偶生活补助标准在原来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100元,即红军时期(1937年7月6日以前)的由原来的350元提高到450元;抗战时期(1 937年7月7日—1945年9月2日)的由原来的280元提
高到380元;解放战争(1945年9月3日—1949年9月30日)的由原来的200元提高到300元。
②已故离休干部的其他供养人员(父母、子女、兄弟)的生活困难补助:在城镇居住的由原来的每人每月120元提高到200元;在农村居住的由原来的每人每月90元提高到150元。
(2)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文件依据(甘人发〔2007〕34号)、甘人事〔2002〕121号):
补助标准:(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①从故时下一个月起父母(含养父母)、配偶(城镇户口)每人每月290元,(农村户口)270元;子女(含领养子女)、弟妹(城镇户口)每月250元,(农村户口)230元。
②为保护、抢救国家财产、对敌斗争或舍己救人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可在上述表列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增加50元;
③死者生前供养的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父母与配偶执行同一标准,弟妹与子女执行同一标准;
④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发至失去供养条件为止。
死者生前供养的遗属死亡后,应当停发生活困难补助;领取生活困难补助的死者配偶再婚后,不再发给生活困难补助;死者子
女及供养的弟妹发至能独立生活为止,但不能超过十八周岁(中学在校生除外);
⑤企业在职和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和上述标准一致(文件依据:甘劳社发〔2002〕2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