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山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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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敏雪、冼星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梁敏雪、冼星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梁敏雪、冼星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2.23【案件字号】(2022)粤20民终77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章文佳黎妙卢俊辉【审理法官】章文佳黎妙卢俊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梁敏雪;冼星华【当事人】梁敏雪冼星华【当事人-个人】梁敏雪冼星华【代理律师/律所】郑雅铟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梁嘉棋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梁齐可广东金丰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郑雅铟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梁嘉棋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梁齐可广东金丰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郑雅铟梁嘉棋梁齐可【代理律所】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广东金丰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梁敏雪;冼星华【本院观点】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分析如下:首先,梁敏雪上诉主张其向冼星华提供的王苏婷收款账号转账29998元属于冼星华向其借款的金额,其对此提交了微信聊天内容予以证明。

【权责关键词】代理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分析如下:首先,梁敏雪上诉主张其向冼星华提供的王苏婷收款账号转账29998元属于冼星华向其借款的金额,其对此提交了微信聊天内容予以证明。

但从微信聊天内容看,仅能证明冼星华向梁敏雪提供了案外人王苏婷的银行账号及梁敏雪向王苏婷的银行账号转账29998元的事实,并不足以证明冼星华向梁敏雪借款29998元并指定王苏婷的银行账号作为收取该借款的账户。

故一审法院认定该部分款项不属于借款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其次,梁敏雪上诉主张其在冼星华提供的电话通话录音中承认于2021年1月转账的12000元及40000元属于合作燕窝生意款项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而是冼星华提出要求梁敏雪配合其银行贷款调查需要捏造流水的用途,其对此提交了客户通话详单予以证明。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参考意见(201109)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参考意见(201109)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参考意见(2011.09)目录一、受案范围及其处理二、诉讼主体资格三、仲裁与审判的衔接四、工资、加班工资、双倍工资五、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六、竞业限制和违约金七、证据和事实的认定八、法律适用九、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与终止十、附则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统一裁判标准,提高审判效率,依法及时保护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下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下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下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下称《实施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和上级法院的有关指导意见,结合我市民事审判和劳动争议审判实践,提出本参考意见。

一、受案范围及其处理1.1【未缴社保赔偿及补缴的处理】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没有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为其补办、导致劳动者具体明确损失,劳动者以此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应予受理。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欠缴或拒缴社保费、未缴足保费,或因缴费年限、基数等,起诉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建立社会保险或主张补缴的,不予受理。

告知劳动者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解决。

若已受理,则驳回起诉,文书中作必要释明。

1.2【劳动者代缴社保费的返还】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后,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应由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劳动者代用人单位缴纳后,要求用人单位返还的,应予受理,并应判决用人单位负责返还。

1.3【失业保险的受理及赔偿标准】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者失业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为其发放失业保险金,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应予受理。

伍柏强与罗国津、高添富、张爱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伍柏强与罗国津、高添富、张爱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伍柏强与罗国津、高添富、张爱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4【案件字号】(2020)粤20民终731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雪燕胡怡静张荣【审理法官】杨雪燕胡怡静张荣【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伍柏强;高添富;张爱琴;中山市之荣板业有限公司;罗国津【当事人】伍柏强高添富张爱琴中山市之荣板业有限公司罗国津【当事人-个人】伍柏强高添富张爱琴罗国津【当事人-公司】中山市之荣板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陶政德广东明心台律师事务所;叶晓燕广东明心台律师事务所;谭红玲广东谭红玲律师事务所;袁媛广东厚弘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陶政德广东明心台律师事务所叶晓燕广东明心台律师事务所谭红玲广东谭红玲律师事务所袁媛广东厚弘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陶政德叶晓燕谭红玲袁媛【代理律所】广东明心台律师事务所广东谭红玲律师事务所广东厚弘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伍柏强;罗国津【被告】高添富;张爱琴;中山市之荣板业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争议焦点为:一、伍柏强、张爱琴、之荣公司是否应向高添富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二、一审判决的利息计算标准是否有误。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合同合同约定第三人新证据财产保全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争议焦点为:一、伍柏强、张爱琴、之荣公司是否应向高添富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二、一审判决的利息计算标准是否有误。

关于焦点一。

从已查明的事实可知,涉案的投资理财协议、还款协议及还款协议之补充协议是各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协商签订,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所以,伍柏强上诉请求确认上述协议无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黄某、中山市医疗保障局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某、中山市医疗保障局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某、中山市医疗保障局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30【案件字号】(2021)粤20民终861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满星张荣刘通【审理法官】刘满星张荣刘通【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黄家伟;中山市医疗保障局;中山市新地桃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康业物业管理(中山)有限公司【当事人】黄家伟中山市医疗保障局中山市新地桃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康业物业管理(中山)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黄家伟【当事人-公司】中山市医疗保障局中山市新地桃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康业物业管理(中山)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杨图胜广东国煌律师事务所;黄丽湾广东国煌律师事务所;吴冠华广东保衡律师事务所;黎金红广东保衡律师事务所;谢若璘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图胜广东国煌律师事务所黄丽湾广东国煌律师事务所吴冠华广东保衡律师事务所黎金红广东保衡律师事务所谢若璘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图胜黄丽湾吴冠华黎金红谢若璘【代理律所】广东国煌律师事务所广东保衡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黄家伟;中山市医疗保障局【被告】中山市新地桃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康业物业管理(中山)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合同过错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诚实信用原则第三人鉴定意见新证据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本案诉讼中,市医保局于一审诉讼中明确主张其先行支付的医疗费为156303.45元,二审诉讼中其又上诉主张其先行支付的医疗费为160713.95元,增加新的诉讼主张,违反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本院对其新增加的诉讼主张不予审查。

曾娟娟、黎婷婷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曾娟娟、黎婷婷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曾娟娟、黎婷婷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名誉权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1.13【案件字号】(2019)粤20民终624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吴朝晖管晓明林天华【审理法官】吴朝晖管晓明林天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曾娟娟;黎婷婷【当事人】曾娟娟黎婷婷【当事人-个人】曾娟娟黎婷婷【代理律师/律所】白彩霞广东盈进律师事务所;郑晓恩广东盈进律师事务所;包居玉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陈嘉瑜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白彩霞广东盈进律师事务所郑晓恩广东盈进律师事务所包居玉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陈嘉瑜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白彩霞郑晓恩包居玉陈嘉瑜【代理律所】广东盈进律师事务所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曾娟娟【被告】黎婷婷【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曾娟娟所发朋友圈有无构成名誉侵权;二、如何认定本案侵权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过错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自认新证据关联性质证举证不能的后果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曾娟娟所发朋友圈有无构成名誉侵权;二、如何认定本案侵权责任。

关于焦点一。

曾娟娟所发朋友圈,文字内容对黎婷婷作出贬损性评价,并将黎婷婷姓名、相片、工作单位等个人身份信息予以披露,由于名誉权侵权构成要件为受害人名誉受损、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名誉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故下面从上述四个方面分别进行论述:首先黎婷婷是否名誉受损。

名誉是特定人所受到的有关其品行、才干、功绩、职业、身份等方面的社会评价的总和,而个人的名誉受损就是指个人的社会评价的降低。

本案中曾娟娟的上述朋友圈的言论明确指责黎婷婷为“小三",并且就此进行了贬低性言论评价,足以让看到朋友圈的人对黎婷婷的道德品行产生负面印象,确实造成其社会评价的降低,使其名誉受损。

李洁玲、郑清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洁玲、郑清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洁玲、郑清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1.02【案件字号】(2019)粤20民终554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雪燕胡怡静张荣【审理法官】杨雪燕胡怡静张荣【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洁玲;郑清涛;吴泽祺;朱建平;郭惠梨;陈德球【当事人】李洁玲郑清涛吴泽祺朱建平郭惠梨陈德球【当事人-个人】李洁玲郑清涛吴泽祺朱建平郭惠梨陈德球【代理律师/律所】赵茜广东厚弘律师事务所;李君延广东厚弘律师事务所;吴宇嘉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黄嘉焯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茜广东厚弘律师事务所李君延广东厚弘律师事务所吴宇嘉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黄嘉焯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茜李君延吴宇嘉黄嘉焯【代理律所】广东厚弘律师事务所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李洁玲;郑清涛;朱建平;郭惠梨;陈德球【被告】吴泽祺【本院观点】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争议焦点为:一、涉案借款合同及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效力认定;二、本案借款是否属于郑清涛与李洁玲的夫妻共同债务;三、郑清涛、李洁玲是否还尚欠吴泽祺借款本息。

【权责关键词】无效追认撤销委托代理违约金过错合同约定第三人反证证据交换关联性合法性质证举证不能的后果诉讼请求拍卖变卖折价诉讼标的【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争议焦点为:一、涉案借款合同及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效力认定;二、本案借款是否属于郑清涛与李洁玲的夫妻共同债务;三、郑清涛、李洁玲是否还尚欠吴泽祺借款本息。

关于焦点一。

本案中,吴泽祺在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经常性贷款业务,自2010年起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出借资金以赚取利息,其行为具有持续性、经常性和营利性,属于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朱建平、宋勇与邢金莲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朱建平、宋勇与邢金莲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朱建平、宋勇与邢金莲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18【案件字号】(2020)粤20民终38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洪文管晓明唐芙蓉【审理法官】洪文管晓明唐芙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朱建平;宋勇;刑金莲【当事人】朱建平宋勇刑金莲【当事人-个人】朱建平宋勇刑金莲【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朱建平【被告】宋勇;刑金莲【本院观点】本案系朱建平委托宋勇、邢金莲代其处理法律或诉讼事务过程中产生的纠纷。

【权责关键词】追认撤销代理不当得利合同过错赔礼道歉特别授权证据不足诉讼请求另行起诉撤诉反诉维持原判抗诉审判监督执行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朱建平委托宋勇、邢金莲代其处理法律或诉讼事务过程中产生的纠纷。

但朱建平未循委托合同法律关系主张其权利,而提起侵权之诉,此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行为。

由于合同法律关系和侵权法律关系在请求权基础、构成要件等存在明显差异,由此,对其诉讼请求亦应依照侵权法律关系予以审查认定。

结合朱建平的诉讼请求以及双方诉辩意见,现就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分析如下:一、关于是否已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权利人将失去胜诉权,人民法院亦得以权利人的诉讼主张已过法定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

本案中,朱建平据以支持其诉讼请求的争议事实,亦即其主张的侵权行为发生于2012年11月至2015年6月期间,该争议事实完结之日至其于2019年3月22日向一审法院起诉之日已三年多。

即使是截至其就本案纠纷与宋勇、邢金莲进行协商或向中山市律师协会投诉之时(证据显示为2017年12月),亦已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年10月1日施行前届满两年,且朱建平未举证证明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法定事由。

吴绮诗与肖嘉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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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绮诗与肖嘉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0【案件字号】(2020)粤20民终573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焦凤迎谢劲东章文佳【审理法官】焦凤迎谢劲东章文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吴绮诗;肖嘉杰【当事人】吴绮诗肖嘉杰【当事人-个人】吴绮诗肖嘉杰【代理律师/律所】赖初帆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陈尧鑫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黄进健广东盈进律师事务所;郑晓恩广东盈进(中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赖初帆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陈尧鑫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黄进健广东盈进律师事务所郑晓恩广东盈进(中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赖初帆陈尧鑫黄进健郑晓恩【代理律所】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广东盈进律师事务所广东盈进(中山)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吴绮诗【被告】肖嘉杰【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催告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且双方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再查:二审中,吴绮诗当庭出示了其手机中保存的《借款合同》,该合同的甲方(借款方)是吴绮诗,乙方(贷款方)是肖嘉杰,丙方(担保方)是黄展鹏,该合同约定借款金额30万元,借款期限从2018年2月8日至2020年2月7日等内容。

肖嘉杰对该《借款合同》的真实性不予确认,吴绮诗也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提交该《借款合同》的原件。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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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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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当事人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不利后果,并记入笔录。

第十一条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受送达人能够证明自己在诉讼文书送达的过程中没有过错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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