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入名录的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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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危险废弃物处置单位名录

苏州市危险废弃物处置单位名录

废碱(HW35)
含氟废液(HW32)
表面处理废液(HW17)
含铜废液(HW22)
含锌废液(HW23)
含镍废液(HW46)
苏州伟翔电子废 弃物处理技术有 限公司
JS0500COD 苏州高新区湘 178-10 江路1468号
废线路板及覆铜板边角料(HW49) 含铅锡渣(HW31) 带线路板的废液晶显示屏(HW49) 含汞废灯管(HW29)
、含砷废物(HW24)、含镉废物(HW26)、含
铊废物(HW30)、含铅废物(HW31)、无机氟
化物废物(HW32)、废酸(HW34)、废碱
(HW35)、含镍废物(HW46)、含钡废物
(HW47)
5000
10000 27
100 400 800 108 4500 12000
7200
1500
3500
吴江市黎里助剂 JS0584OOD 吴江市黎里镇 酸性和碱性含铜线路板蚀刻废液(HW22)
有机树脂废水(HW13) 废矿物油(HW08) 废乳化液(HW09) 废酸(HW34)
20000 2000
5000
35000 1500 6720 5000 5000 25
9000
20 3000
3000
4000 3000
500 1400 1000 1000 1000
300 500 1500 2000
科技有限公司 157-10 号
10000
8000
含铜水处理污泥(HW22)(限苏州市))
常熟市福新环境 JS0581OOD 常熟市海虞镇 工程有限公司 005-10 新肖桥村
废润滑油、废机油(HW08)
常熟市福新包装 容器有限公司 昆山市亚盛环保 回收利用有限公 司 昆山市金骏玮资 源综合开发有限 公司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环办[2008]12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环办[2008]12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环办〔2008〕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为防治电子废物污染环境,加强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的环境管理,国家环保总局于2007年9月27日发布了《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40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现将贯彻落实《办法》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贯彻工作各级环保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有关监督管理人员认真学习贯彻《办法》;要重点针对电子废物产生单位和拆解利用处置单位进行宣传和培训,推动企业知法守法。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以上环保部门”)对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等方式予以公告,定期调整(样式见附件一),同时分送上一级和下一级环保部门,并向列入目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签发有关列入名录的通知单(样式见附件二)。

2008年2月1日起,禁止任何个人和未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活动。

2008年2月1日前已经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老企业”),根据本《办法》可安排120天过渡期。

在《办法》施行120日后仍未申请或经申请但不符合列入上述名录(包括临时名录)条件的老企业,不得继续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活动。

关于开展化学品环境管理和危险废物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环办[2011]115号)

关于开展化学品环境管理和危险废物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环办[2011]115号)

关于开展化学品环境管理和危险废物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环办关于开展化学品环境管理和危险废物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环办[2011]115[2011]115号)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环办[2011]115号关于开展化学品环境管理和危险废物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5次、171次常务会议精神和温家宝总理、李克强副总理近期关于加强危险废物和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我部将重金属、危险废物和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防治作为今后一个时期环保工作的重点任务,并于2011年9月1日、9月15日两次召开视频会议,动员部署化学品环境管理和危险废物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按照“出重拳、用重典”的总体要求,对涉重金属、危险废物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实行最严格的环境监管,有效遏止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高发态势。

现将《化学品环境管理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和《危险废物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

各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两次视频会议精神,按照工作方案要求,合理配置资源、注重质量控制、强化审查监督,统筹安排好两项执法检查,按时保质完成任务。

请各省级环保部门于2011年9月30日前将检查方案及联系人(电话、传真、移动电话),12月31日前将检查结果分别报送我部。

联系人:环境监察局张辉钊赵志勇联系电话:(010)6655644566556473传真:(010)66556444电子邮箱:jcjc@附件:1.化学品环境管理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2.危险废物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主题词:环保化学品危险废物检查通知附件一:化学品环境管理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全面检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督促企业整治环境污染隐患、建立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台账和信息档案、制定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措施,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遏制重特大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多发态势,确保环境安全。

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

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

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防治原则)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第四条(政府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机构建设,增加财政投入,确保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需要。

第五条(政策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逐步建立固体废物回收网络,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

第六条(监管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协调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固体废物专职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信息公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排放数量、污染情况及处置等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定期发布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逐步建立和完善信息查询系统,为公众查询和获取有关信息提供方便和服务。

上海市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管理操作规程

上海市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管理操作规程

上海市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管理操作规程(暂行)一、名录发布(一)申请单位1、2008年2月1日后,即《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后新建、改建、扩建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项目建设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2008年2月1日前已获市、区(县)环保部门批准环评,但尚未通过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以下均简称“新企业”。

2、2008年2月1日前,即《办法》施行前已经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老企业”)(依本项的申请应在2008年5月31日前提出)。

(二)申请提交新企业向市环保局建设项目受理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地址:大沽路100号1楼受理大厅,电话:23115715,接待日:周一、三、四全天,周二、周五上午)老企业向市环保局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受理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地址:曹杨路540号12楼,电话:62441694转837分机,接待日:周二、四全天)(三)申请材料1、新企业(1)新建、改建、扩建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项目建设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依照《环评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程序办理建设项目环评手续后,在提交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材料时,同时提交“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申请书”(申请书样式见附录1)。

(2)2008年2月1日前已获市、区(县)环保部门批准环评但尚未通过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提交原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文件和环评文件,依照《环评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程序,提交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材料,同时提交“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申请书”。

2、老企业(1)“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申请书”。

(2)有关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有关说明见附录2)。

所有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书应注明申请类型,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包括申请书和证明材料)应格式规范,统一编制页码,并附电子文件;所有证明材料所附的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家电以旧换新旧家电拆解处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家电以旧换新旧家电拆解处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家电以旧换新旧家电拆解处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0.07.16•【字号】豫环文[2010]198号•【施行日期】2010.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家电以旧换新旧家电拆解处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豫环文〔2010〕198号)各省辖市环保局:家电以旧换新是继家电下乡政策之后,国家实施的又一项旨在拉动内需、促进消费、发展循环经济的惠民政策。

为做好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期间的环保工作,省环保厅制定了《河南省家电以旧换新旧家电拆解处理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六日河南省家电以旧换新旧家电拆解处理实施方案为推动家电以旧换新政策的顺利实施,组织好旧家电的拆解处理工作,防止电子废物污染环境,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严格执行原环保总局《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40号令)和环境保护部有关规定,保障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期间回收的旧家电得到安全处置,防止造成环境污染。

二、工作任务环保部门在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期间,负责回收旧家电拆解处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具体任务是:对旧家电拆解处理企业进行布点和筛选,报省政府确定定点拆解处理企业;对定点拆解处理企业、回收企业实施规范化管理,确保回收的旧家电得到及时、安全的拆解处置;对拆解处理企业运费补贴、拆解补贴的申报,进行审核。

三、工作安排我省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期间的环保工作按三个阶段分步实施。

(一)确定定点阶段(2010年6月1日-8月31日)在深入调查全省旧家电拆解处理行业现状,全面掌握当地拆解处理能力状况、技术水平、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等情况的基础上,按照合理布局、集中处理、兼顾实际等原则,制定《河南省家电以旧换新定点旧家电拆解处理企业布点方案》、《河南省家电以旧换新旧家电定点拆解处理企业筛选条件和程序》等相关文件,从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的企业中择优筛选定点企业,报省政府确定。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非法倾倒案件执法依据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非法倾倒案件执法依据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非法倾倒案件执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对应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的,由执行现场检查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重大事故的,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六)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八)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40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40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于2007年9月7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第三次局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周生贤二○○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主题词: 环保法规电子废物令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电子废物污染环境,加强对电子废物的环境管理,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产生、贮存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也适用本办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电子类危险废物相关活动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危险废物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全国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控告和检举。

第二章拆解利用处置的监督管理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项目,建设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前款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二)建设项目是否纳入地方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设施建设规划;(三)选择的技术和工艺路线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环境保护技术规范和管理要求,是否与所拆解利用处置的电子废物类别相适应;(四)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五)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方案;(七)对本项目不能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电子废物以及其他固体废物或者液态废物的妥善利用或者处置方案;(八)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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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列入名录的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
(包括个体工商户)2009年度经营情况
表4 2009年度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情况汇总表
表4.1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类别汇总表
按来源分类
按类型分类:
表4.2 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所有产物(包括产品及固体废物)汇总表
表5 2009年度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情况报表企业名称:
表5.1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类别报表
按来源分类
按类型分类:
表5.2 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所有产物(包括产品及固体废物)报表
表5.3关于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类别及拆解利用处置产物报表证明材料
填表说明:
1.电子废物来源:按工业生产过程产生废弃的电器电子产品(如不良品等)、边角余料、等、企事业单位废弃的电器电子产品、家庭废弃的电器电子产品、行政主管部门(如海关、工商)罚没的电器电子产品、其他(填写其他的,请予以分类并描述具体来源)进行分类。

2.电子废物类型: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零部件、拆散件,边角余料等(不包括整机)、其他(填写其他的,请予以分类并描述具体类型)进行分类。

对为整机的电子废物,填写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名称,如废电脑、废洗衣机、废电视机、废空调机、废电冰箱、废打印机等。

不统计废铅酸电池和干电池的产生处理情况。

3.接收量:是指2009年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对外接收电子废物的量。

4.单位:对应接受量的计量单位。

原则以吨或台计。

对为整机的电子废物,以台计,其他以吨计。

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定义计量单位。

5.产物类型:填写原材料、可再利用的零部件、拟进一步拆解利用的电子废物、其他固体废物、其他(填写其他的,请予以分类并描述具体类型)等。

6.产物名称:对应产物类型,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对拆解利用处置后所得产物确定的名称。

如对原材料,可填写铜废碎料、铝废碎料、废塑料、废电线电缆、废电机、贵重金属-金、贵重金属-银等。

填写其他的,请予以分类并描述具体类型。

7.数量:填写2009年对应此产物的实际产生或生产量。

8.单位:对应此产物数量的计量单位,原则以吨计。

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定义计量单位。

9.去向:填写此产物的去向,如危险废物处理企业、电子废物处理企业、金属冶炼企业等。

10-11.填写可证明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类别及拆解利用处置产物报表相关数据真实性的证明材料或文件的类型,并简要描述,并提供有关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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