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通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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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所安全管理制度(通用版)

供电所安全管理制度(通用版)

供电所安全管理制度(通用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供电所安全管理制度(通用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乡(镇)电管站改革的指示精神,切实加强供电所安全管理,确保安全、可靠、经济供电,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使电力更有效的为农业生产、农村经济和人民生活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坚持"安全第一"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政策和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农村低压电气安全工作规程》、《农村安全用电规程》、《农电事故调查统计规程》和有关电力安全、技术法规。

第二条供电所安全管理主要职责1.受县供电企业的委托,统一组织安全培训及安全考核工作。

2.负责辖区内高、低压线路、输配电设备及用电设施的安全运行、巡视检查、维护检修、安装验收。

按规程要求保证设备完好率和安全可靠性。

3.负责组织辖区内安全用电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工作。

4.认真宣传和贯彻执行《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保护电力设施。

第三条基础工作管理县供电企业要制定详细的供电设施更新和改造计划,确保设备健康水平。

各供电所要建立健全设备健康状况、缺陷处理、事故检修、安全试验、安全检查、安全考核等各种台账、档案资料。

第四条巡视检查管理必须建立电力设施定期和不定期的巡视检查制度。

制定巡视检查工作计划,责任要落实到人,巡视检查内容应符合《农村安全用电规程》的具体要求。

浅谈供电企业电力设施保护法律问题及防范对策(通用版)

浅谈供电企业电力设施保护法律问题及防范对策(通用版)

( 安全论文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浅谈供电企业电力设施保护法律问题及防范对策(通用版) Safety is inseparable from production and efficiency. Only when safety is good can we ensure better production. Pay attention to safety at all times.浅谈供电企业电力设施保护法律问题及防范对策(通用版)【摘要】电力设施是电力系统赖以运行的载体,也是发电、输电、供电和用电不可或缺的物质基础,任何一个部分被损坏都将使电力供应和使用发生中断,直接影响到国民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和社会生活的安定和谐。

本文从供电企业电力设施保护的角度,通过分析当前我国电力设施保护情况不容乐观的背后所折射出来的法律缺陷,对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系统研究,并提出现行法律框架下电力设施保护的法律对策,探索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创新理念和路径,对于构建电力设施保护法律风险的防控体系,切实保护电力设施安全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更多还原一、电力设施保护效能薄弱的原因分析(一)电力设施保护法律制度现有缺陷1.电力设施保护法律制度立法滞后我国现行的电力设施保护法律体系虽已基本形成,但随着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电力设施保护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法律等外部坏境日新月异。

从时间性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二次修订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均颁布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限于当时的经济环境和社会体制,这些法律法规已经逐渐适应不了现代社会的瞬息万变。

2.电力设施保护法律制度可操作性差现行电力设施保护法律法规缺乏程序性规定,对未形成犯罪的破坏电力设施行为,除了规定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外,还赋予供电企业、人民群众的制止权。

EHS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清单

EHS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清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80号令
51 部门规章 职业卫生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安监总局47号令
52 部门规章 职业卫生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安监总局48号令
53 部门规章 职业卫生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安监总局49号令
54 部门规章 职业卫生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
安委办2008(26号)
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 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
《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2011〕93号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
劳部发[1996]423号
《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安监总局令第21号令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安监总局令第88号令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
公安部令第77号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发改委令第10号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安监总局令第89号令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安监总局令第53号令
《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起实施)
安监总局等10部门2015年第5号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安监总局令第79号令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安监总局令第79号令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安监总局令第79号令

临时用电设施管理制度

临时用电设施管理制度

临时用电设施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临时用电设施的管理,保障用电安全,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类临时用电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现场、展览会场馆、临时活动场所等。

第三条临时用电设施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临时用电设施管理实施责任制,各级单位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确保制度的全面贯彻执行。

第二章设施规划第五条在临时用电设施建设前,需进行详细的规划设计,明确设备布局、线路设置等内容。

第六条设施规划应充分考虑用电量、用电负荷、设备容量等因素,确保设施满足实际用电需求。

第七条设施规划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保证用电设施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三章设施建设第八条设施建设应按照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施工,采用符合标准的材料和设备。

第九条设施建设人员必须具有相关的资质和经验,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条设施建设必须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四章设施运行第十一条设施运行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相应的操作证书。

第十二条设施运行过程中应定期检查设备状态,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

第十三条设施运行中应注意用电安全,不得私拉乱接电线,避免发生火灾等事故。

第五章突发事件处理第十四条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并及时报警处理。

第十五条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要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协助处置,确保事态不扩大。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六条上级主管部门应定期对临时用电设施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七条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十八条未尽事宜,由相关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解释。

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并不断完善与提高。

制度制定单位:制定日期:年月日审定单位:审定日期:年月日批准单位:批准日期:年月日以上为临时用电设施管理制度内容,希望能够对各个单位在临时用电设施管理上有所帮助,避免因管理不善而导致的安全隐患。

电力保卫工作制度

电力保卫工作制度

电力保卫工作制度一、目的和原则为了确保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预防电力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电力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电力保卫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全面管理、分区负责、综合治理。

二、组织机构1. 电力企业应设立保卫工作机构,负责本企业的电力保卫工作。

2. 电力企业应建立健全保卫工作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部门的职责,实行分级负责。

3. 电力企业应加强保卫工作队伍建设,提高保卫工作能力和水平。

三、保卫工作内容1. 电力设施保护: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防止破坏、盗窃和非法侵占电力设施。

2. 信息安全:保护电力系统的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和破坏。

3. 治安管理:维护电力企业的治安秩序,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4. 消防安全:加强电力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5. 突发事件应对:制定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件,确保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四、保卫工作措施1. 加强电力设施的巡查和维护,确保设施完好,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2. 建立电力设施保护制度,对破坏、盗窃和非法侵占电力设施的行为及时报警并依法处理。

3. 加强电力企业的信息安全防护,建立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定期进行信息安全检查和评估。

4. 加强电力企业的治安管理,配备足够的保卫力量,建立治安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犯罪活动。

5. 加强电力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培训,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6. 制定电力企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响应机制,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五、培训和宣传1. 电力企业应定期组织保卫工作培训,提高员工的保卫工作意识和能力。

2. 电力企业应加强保卫工作宣传,提高员工对电力保卫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六、监督和考核1. 电力企业应建立健全保卫工作监督机制,对保卫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2. 电力企业应将对保卫工作的考核纳入企业绩效考核体系,对保卫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电力设备设施安全标志管理规定(通用版)

电力设备设施安全标志管理规定(通用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安全管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电力设备设施安全标志管理规定(通用版)电力设备设施安全标志管理规定(通用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

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

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

"安全第一"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一、总则1为加强配电设备运行管理,提高安全文明生产水平,争创一流供电企业,为统一公司配电设备常设安全标志、设备标志,使之更加标准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管辖的所有配电设备。

3本规定适用于柘城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管辖的配电设备标志管理。

二、一般规定一般规定一般规定一般规定1配电运行设备标志应有双重编号,即:名称和编号。

2设备标志应准确、明显、齐全,字体工整、清晰、文字规范。

3同类型设备标志安装位置和高度应一致,标志大小、字体亦应一致。

4常设安全标志(包括遮栏和标志牌)必须安装牢固、位置合理,与带电部分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安规》规定,并不影响对设备的巡视检查和检修。

警告类标示牌设置应醒目,确能起到警示作用。

5新安装设备在投入运行前,设备标志必须配置齐全,如因加工制作或安装等原因在设备投运时,不能按本规定要求完成设备标志的设置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使用临时设备标志代替,但须符合运行要求。

并在设备投运一个月后,使设备标志达到规定要求。

关于高压线下作业安全管理规定(通用版)

关于高压线下作业安全管理规定(通用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关于高压线下作业安全管理规定(通用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关于高压线下作业安全管理规定(通用版)为了保证我集团内高压线下的作业安全,有效保障国家电网的安全运行,结合集团实际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一、适用范围:厂区内的500KV忻石II线、忻石III线及35KV 高压线下作业。

二、职责(一)集团安环生产部负责监督检查相关单位对本单位范围内的高压线路巡视检查及高压线下施工作业的安全监督检查情况,并对违章的单位进行考核。

(二)高压线所经过的相关单位负责本对单位范围内的高压线路进行巡视检查,负责本单位范围内的施工作业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本单位范围内的安全设施进行完善及维护。

(三)高压线下作业施工单位负责本单位施工现场高压线设施的保护,施工人员的自身安全及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工作。

三、高压线下作业安全管理要求:(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及《河北省实施(电力实施保护条例)》等电力法律的相关规定。

(二)不变更集团内线路导线的最小距离,不得在架空线路保护区内兴建建筑物、构建物、不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

(三)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施工作业前,向所在单位安全科及集团安环生产部备案,并要依法向当地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发改委或工信局)办理审批手续,经电力管理部门审批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

电力工程监理细则(通用版)

电力工程监理细则(通用版)

电力工程监理细则(通用版)前言电力工程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为确保电力工程质量,保护公共安全和环境,监理工作显得十分必要。

因此,本细则旨在规范电力工程监理行为,为监理工作提供指导,同时确保电力工程监理质量。

监理工作范围电力工程监理应遵循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全面监管电力工程施工过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1. 施工方案审查监理应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不影响施工安全性。

2. 施工现场监督监理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系统、细致的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施工中存在的安全、质量等问题。

3. 质量验收监理应对电力工程工作的质量进行严格的检查,确保电力工程质量达到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

4. 安全监督监理应对电力工程施工安全进行全面监督,及时发现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施工。

5. 现场书面记录监理应对电力工程施工现场进行书面记录,包括但不限于现场会议记录、检查报告、洽谈记录、工作日志等。

监理人员资质及权限电力工程监理人员应取得国家规定的监理资格,并具备电力工程监理实践及管理能力。

监理人员应具备必要的技术、质量、安全知识,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行业管理规定。

不得与承建、设计、施工等单位存在利益关系,不得从事与其监理工作相冲突的行为。

监理人员在履行监理职责时,应依法行使监理权力,不存在越权行为。

监理人员应遵守机密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与监理有关的机密信息。

总结本细则是电力工程监理的通用版细则,旨在规范电力工程监理行为,保证电力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在实践中,监理人员应按照规范要求,全面监督电力工程施工过程,依法行使监理权力,确保监理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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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231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通用版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通用版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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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下同)。

第三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实行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电力企业应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应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

第五条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对电力设施的保护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县以上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保护电力设施的职责是:(一)监督、检查本条例及根据本条例制定的规章的贯彻执行;(二)开展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三)会同有关部门及沿电力线路各单位,建立群众护线组织并健全责任制;(四)会同当地公安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七条各级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

第二章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区第八条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保护范围:(一)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厂、站内的设施;(二)发电厂、变电站外各种专用的管道(沟)、储灰场、水井、泵站、冷却水塔、油库、堤坝、铁路、道路、桥梁、码头、燃料装卸设施、避雷装置、消防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三)水力发电厂使用的水库、大坝、取水口、引水隧洞(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调压井(塔)、露天高压管道、厂房、尾水渠、厂房与大坝间的通信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第九条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一)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基础、拉线、接地装置、导线、避雷线、金具、绝缘子、登杆塔的爬梯和脚钉,导线跨越航道的保护设施,巡(保)线站,巡视检修专用道路、船舶和桥梁,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二)电力电缆线路:架空、地下、水底电力电缆和电缆联结装置,电缆管道、电缆隧道、电缆沟、电缆桥,电缆井、盖板、入孔、标石、水线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三)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电容器、电抗器、断路器、隔离开关、避雷器、互感器、熔断器、计量仪表装置、配电室、箱式变电站及其有关辅助设施;(四)电力调度设施:电力调度场所、电力调度通信设施、电网调度自动化设施、电网运行控制设施。

第十条电力线路保护区:(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1-10千伏5米35-110千伏10米154-330千伏15米500千伏20米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

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不应小于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之和。

(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海底电缆一般为线路两侧各2海里(港内为两侧各100米),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第三章电力设施的保护第十一条县以上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保护电力设施:(一)在必要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界上,应设立标志,并标明保护区的宽度和保护规定;(二)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跨越重要公路和航道的区段,应设立标志,并标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三)地下电缆铺设后,应设立永久性标志,并将地下电缆所在位置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四)水底电缆敷设后,应设立永久性标志,并将水底电缆所在位置书面通知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作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行为:(一)闯入发电厂、变电站内扰乱生产和工作秩序,移动、损害标志物;(二)危及输水、输油、供热、排灰等管道(沟)的安全运行;(三)影响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的使用;(四)在用于水力发电的水库内,进入距水工建筑物300米区域内炸鱼、捕鱼、游泳、划船及其他可能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五)其他危害发电、变电设施的行为。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一)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二)向导线抛掷物体;(三)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四)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五)擅自攀登杆塔或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安装广播喇叭;(六)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七)在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八)在杆塔、拉线基础的规定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九)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十)拆卸杆塔或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标志牌;(十一)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二)不得烧窑、烧荒;(三)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四)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堆放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兴建建筑物、构筑物或种植树木、竹子;(二)不得在海底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三)不得在江河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炸鱼、挖沙。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三)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一)非法侵占电力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征收的土地;(二)涂改、移动、损害、拔除电力设施建设的测量标桩和标记;(三)破坏、封堵施工道路,截断施工水源或电源。

第十九条未经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电力设施器材。

第四章对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互相妨碍的处理第二十条电力设施的建设和保护应尽量避免或减少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一条新建架空电力线路不得跨越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的区域;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时,电力建设企业应采取安全措施,并与有关单位达成协议。

第二十二条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扩建中妨碍电力设施时,或电力设施在新建、改建或扩建中妨碍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和其他工程时,双方有关单位必须按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协商,就迁移、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和补偿等问题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三条电力管理部门应将经批准的电力设施新建、改建或扩建的规划和计划通知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并划定保护区域。

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应将电力设施的新建、改建或扩建的规划和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二十四条新建、改建或扩建电力设施,需要损害农作物,砍伐树木、竹子,或拆迁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电力建设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

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的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电力企业应依法予以修剪或砍伐。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电力管理部门应给予表彰或一次性物质奖励:(一)对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检举、揭发有功;(二)对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进行斗争,有效地防止事故发生;(三)为保护电力设施而同自然灾害作斗争,成绩突出;(四)为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做出显著成绩。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爆破或其他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烧窑、烧荒、抛锚、拖锚、炸鱼、挖沙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精品制度范本编号:YTO-FS-PD231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第三十条凡违反本条例规定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本条例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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