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正式版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提高供电可靠性和安全性,根据《电力法》和其他相关法规,制定本条例及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及实施细则适用于电力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和保护等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2. 公平公正,合理有序。
3. 综合施策,科学管理。
第二章电力设施的分类与保护要求第四条分类根据功能和等级,电力设施分为输电设施、配电设施和用电设施。
第五条保护要求1. 电力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和保护活动,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的标准和规定。
2. 保护电力设施的行为,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法律法规等相关要求。
第三章电力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第六条建设程序1. 电力设施的建设应按照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的程序进行。
2. 建设单位应编制建设方案,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维护要求1. 电力设施的维护应遵循定期巡检、定期检修、定期更换的原则。
2. 维护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术和操作能力。
第四章电力设施的保护措施第八条安全防护1. 电力设施的围墙、栏杆、警示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应建立完善。
2. 在电力设施附近设置危险区域,加强管理和监控。
第九条合理利用1. 利用电力设施应遵循经济、安全、环保和节能的原则。
2. 合理利用电力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参与设施的保护和维护工作。
第五章电力设施的违法行为和处罚第十条违法行为1. 未经批准擅自建设、运营、维护电力设施的行为。
2. 损坏、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
3. 其他违反本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处罚对违法行为,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违反条例及实施细则的处理1. 对于违反本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行为,相关部门应及时处理和处置。
2. 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并组织开展相关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三条法律适用对于本条例及实施细则未规定的事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1.04•【文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1999年3月18日国家经贸委、公安部令第8号公布自1999年3月18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6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0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24年1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二次修订)第一条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有、集体、外资、合资、个人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
第三条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所属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包括: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发电企业)负责人组成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相应的电网经营企业,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日常工作。
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应当在有关电力线路沿线组织群众护线,群众护线组织成员由相应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发给护线证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管理部门可制定办法,规定群众护线组织形式、权利、义务、责任等。
第四条电力企业必须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电力企业有权制止并可以劝其改正、责其恢复原状、强行排除妨害,责令赔偿损失、请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以及采取法律、法规或政府授权的其他必要手段。
第五条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为了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而必须设置的安全区域。
在厂矿、城镇、集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之和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2024年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实施细则(二篇)

2024年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____地方电力有限公司蒲县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建立适应电力体制改革的保护电力设施长效机制,健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制度,减少和预防电力设施遭到破坏,依据《____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____公司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管理办法》《____省电力公司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实施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分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电力设施是指输电、变电、配电、调度及有关辅助设施,包括处于运行、备用、检修状态和正在建设的电力设施。
第三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和“群防群治”的原则。
电力设施所属单位行政主要领导人是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是电力安全生产工作的组成部分,应纳入各部门安全生产考核体系,与生产、建设、经营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考核、同奖惩。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
第二章____机构和职责-12345第三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电力设施,应将技防设施建设方案纳入工程建设的总体设计,技防建设所需费用应列入工程概算____,与电力建设同施工、同验收。
第三十四条电力设施的技防应遵循统筹规划、分类设计统一选型的原则。
选用的技防设备和器材必须附和国家主管部门颁布的标准和电力部门行业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由公安技防部门备案并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来施工,应加强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第三十五条电力技防设施要加强日常维护、保养和管理所需费用应予以保证,并在生产维护费中列分。
第七章电力设施安全检查第三十六条定期____力量对所管辖的电力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下发隐患通知书,限期整改,并写出隐患整改完成报告(附表1)。
第三十七条在重大政治活动和节假日保电期间,要根据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开展护电工作,加大安全检查力度,增加巡线密度。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维护电力供应的稳定,保障电力设施的正常运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电力设施指的是输配电设施、电力生产设施、电力变电设施以及其他与电力供应相关的设施。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电力设施。
第四条电力设施的建设、改造、维护等工作,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维护。
第二章:电力设施的建设与改造第五条电力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当按照国家的发展规划和电力规划进行,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
第六条电力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当符合国家的安全、环保和节能要求,并保证设施的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电力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当加强施工管理,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八条电力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进行验收,并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三章:电力设施的维护与运行第九条电力设施的维护和运行,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
第十条电力设施的维护和运行,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并保证设施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第十一条电力设施的维护和运行,应当加强设备的管理,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
第十二条电力设施的维护和运行,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记录和报告,并及时处理设施故障和事故。
第四章:电力设施的监督与管理第十三条对于电力设施的建设、改造、维护和运行,相关部门应当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对不符合要求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对于电力设施的安全生产,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和管理,并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五条电力设施的运行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制度,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电力设施的投资和融资,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进行,并保障电力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同时废止之前的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
第十八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所有。
附件:相关法律和规定1.电力法2.电力设施建设管理条例3.电力设施运行与维护规程4.电力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法律名词及注释:1.电力设施:指输配电设施、电力生产设施、电力变电设施以及其他与电力供应相关的设施。
2024年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2篇)

2024年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设施的保护,提高电力运行的安全稳定性,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用电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包括发电设施、输电设施、变电设施、配电设施等。
第三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加强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及时发现并排除潜在的安全隐患,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国家将加大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投入力度,鼓励各级政府、电力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积极参与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第二章电力设施的分类及保护要求第五条电力设施根据安全重要性可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其中一级设施为最为重要的设施,需要特别加强保护。
第六条电力设施保护的主要内容包括:1.保障设施的正常运行,确保电力供应的稳定性;2.维护设施的安全可靠,预防事故的发生;3.加强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及时发现并处理设施的故障隐患;4.加强设施的防火、防盗、防爆等安全保护措施;5.加强设施的环境保护,采取合理的环境控制措施,防止污染和生态破坏;6.建立健全设施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更新和维护设施信息,并定期进行设施巡查和评估。
第七条对一级电力设施应进行重点保护,包括但不限于:1.设立专门的保安部门,加强对设施的巡查、监控、防护等工作;2.设立安全应急预案和演练机制,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人员;3.设立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设施的日常运行和异常情况的及时处理;4.对临近设施进行有效的隔离和限制,防止非法入侵和干扰;5.设立设施报警系统,对设施周边的安全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和报警。
第八条对所有电力设施都应建立完善的设施台账和档案,包括设施的基本信息、维护和巡查记录、事故故障情况等,以及设施的平面图和立体图等。
第三章电力设施保护的责任和执法第九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导,统筹协调各方力量,保障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范本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运行,维护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及其下属各级单位、电力公司、电力设施运维企业以及其他电力设施管理单位。
第三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级管理、科学技术”的原则。
第四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应当依靠法律法规,加强制度建设,提高科学防范能力,加强信息化建设,促进协同作战和联防联控。
第五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应当发挥部门、企业和社会各界的联防联控作用,形成政府主导、企业责任、社会参与的保护格局。
第二章电力设施保护责任第六条国家电网公司及其下属各级单位、电力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电力设施保护责任制,明确设施保护工作的主体责任。
第七条电力设施运维企业应当根据国家电网公司的要求,承担电力设施的日常保护工作,确保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八条电力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落实责任,确保设施的安全。
第九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涉及到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利益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电力设施管理单位的工作,共同维护设施的安全。
第三章电力设施保护措施第十条电力设施管理单位应当综合运用技防、物防、人防等手段,制定相关保护措施,确保设施的安全。
第十一条电力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加强设施的周边环境整治,保持设施周围的安全与整洁。
第十二条电力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设施巡查制度,加强对设施的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并解决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电力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设施运维人员的安全培训和管理。
第十四条电力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设施应急预案,做好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准备。
第四章电力设施保护监管第十五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六条电力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配合完成相关的检查和评估。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范本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设施的保护,保障供电安全稳定,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电力设施,是指电力输配电线路、变电站、变电设备及配电设备等配套设施。
第三条电力设施保护应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保护,增强法律意识,确保电力设施的合法权益。
(二)综合协调,加强各相关部门的配合和沟通,形成合力。
(三)科学管理,采取先进的管理方法和技术手段,提高保护水平。
(四)预防为主,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减少事故和损失。
第二章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责任第四条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包括电力输配电线路、变电站、变电设备及配电设备等配套设施。
第五条电力设施保护责任由电力设施管理单位、电力设施使用单位、社会公众等相关方共同承担。
第六条电力设施管理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电力设施进行全面的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确保电力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七条电力设施使用单位应按照电力设施管理单位的要求,正确使用电力设施,做好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及时上报设施故障和危险情况。
第八条社会公众应增强对电力设施保护的意识,不得擅自改变、损坏或占用电力设施,如发现电力设施存在问题,应及时向电力设施管理单位报告。
第三章电力设施保护措施第九条电力设施管理单位应加强电力设施的巡查和监控工作,建立健全保护设施的机制,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类隐患。
第十条电力设施管理单位应定期对电力设施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电力设施管理单位应制定科学的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二条电力设施使用单位应加强电力设施的监控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第十三条电力设施使用单位应按照电力设施管理单位的要求,做好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十四条社会公众不得在电力设施周边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不得进行违法建筑等活动。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护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维护供电秩序,依照《电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电力设施,包括变电站、电线电缆、输电线路、配电装置、发电机组等。
第三条保护原则电力设施的保护原则是防灾减灾、保障供电、优化供电结构、提高供电质量。
第二章电力设施的保护责任第四条运营者责任电力设施运营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负责设施的安全运行和维护。
第五条监管部门责任电力设施的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设施的监管,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处理设施问题。
第六条用户责任电力设施的使用者应当合理使用设施,确保设施安全,防止损害设施。
第三章电力设施的保护措施第七条安全防护措施电力设施运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防护制度,对设施进行定期检修和维护,确保设施运行安全。
第八条消防安全措施电力设施运营者应当配备消防设备,定期进行消防检查和演练,确保设施在火灾等突发事件中的安全。
第九条运维管理措施电力设施运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设施运维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设施巡检、抢修和清理,及时处理设施故障。
第四章处罚与奖励第十条违规行为处罚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可以依法对电力设施运营者和使用者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先进单位奖励对于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相关部门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条例解释对于本条例的解释和适用中出现的问题,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生效日期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废止过去的相关规定。
以上是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的内容,目的是为了保障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和维护供电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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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下同)。
第三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实行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电力企业应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应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
第五条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对电力设施的保护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县以上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保护电力设施的职责是:(一)监督、检查本条例及根据本条例制定的规章的贯彻执行;(二)开展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三)会同有关部门及沿电力线路各单位,建立群众护线组织并健全责任制;(四)会同当地公安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七条各级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
第二章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区第八条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保护范围:(一)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厂、站内的设施;(二)发电厂、变电站外各种专用的管道(沟)、储灰场、水井、泵站、冷却水塔、油库、堤坝、铁路、道路、桥梁、码头、燃料装卸设施、避雷装置、消防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三)水力发电厂使用的水库、大坝、取水口、引水隧洞(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调压井(塔)、露天高压管道、厂房、尾水渠、厂房与大坝间的通信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第九条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一)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基础、拉线、接地装置、导线、避雷线、金具、绝缘子、登杆塔的爬梯和脚钉,导线跨越航道的保护设施,巡(保)线站,巡视检修专用道路、船舶和桥梁,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二)电力电缆线路:架空、地下、水底电力电缆和电缆联结装置,电缆管道、电缆隧道、电缆沟、电缆桥,电缆井、盖板、入孔、标石、水线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三)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电容器、电抗器、断路器、隔离开关、避雷器、互感器、熔断器、计量仪表装置、配电室、箱式变电站及其有关辅助设施;(四)电力调度设施:电力调度场所、电力调度通信设施、电网调度自动化设施、电网运行控制设施。
第十条电力线路保护区:(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1-10千伏5米35-110千伏10米154-330千伏15米500千伏20米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
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不应小于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之和。
(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海底电缆一般为线路两侧各2海里(港内为两侧各100米),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第三章电力设施的保护第十一条县以上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保护电力设施:(一)在必要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界上,应设立标志,并标明保护区的宽度和保护规定;(二)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跨越重要公路和航道的区段,应设立标志,并标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三)地下电缆铺设后,应设立永久性标志,并将地下电缆所在位置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四)水底电缆敷设后,应设立永久性标志,并将水底电缆所在位置书面通知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作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行为:(一)闯入发电厂、变电站内扰乱生产和工作秩序,移动、损害标志物;(二)危及输水、输油、供热、排灰等管道(沟)的安全运行;(三)影响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的使用;(四)在用于水力发电的水库内,进入距水工建筑物300米区域内炸鱼、捕鱼、游泳、划船及其他可能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五)其他危害发电、变电设施的行为。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一)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二)向导线抛掷物体;(三)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四)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五)擅自攀登杆塔或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安装广播喇叭;(六)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七)在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八)在杆塔、拉线基础的规定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九)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十)拆卸杆塔或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标志牌;(十一)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二)不得烧窑、烧荒;(三)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四)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堆放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兴建建筑物、构筑物或种植树木、竹子;(二)不得在海底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三)不得在江河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炸鱼、挖沙。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三)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一)非法侵占电力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征收的土地;(二)涂改、移动、损害、拔除电力设施建设的测量标桩和标记;(三)破坏、封堵施工道路,截断施工水源或电源。
第十九条未经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电力设施器材。
第四章对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互相妨碍的处理第二十条电力设施的建设和保护应尽量避免或减少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一条新建架空电力线路不得跨越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的区域;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时,电力建设企业应采取安全措施,并与有关单位达成协议。
第二十二条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扩建中妨碍电力设施时,或电力设施在新建、改建或扩建中妨碍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和其他工程时,双方有关单位必须按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协商,就迁移、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和补偿等问题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三条电力管理部门应将经批准的电力设施新建、改建或扩建的规划和计划通知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并划定保护区域。
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应将电力设施的新建、改建或扩建的规划和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二十四条新建、改建或扩建电力设施,需要损害农作物,砍伐树木、竹子,或拆迁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电力建设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
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的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电力企业应依法予以修剪或砍伐。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电力管理部门应给予表彰或一次性物质奖励:(一)对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检举、揭发有功;(二)对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进行斗争,有效地防止事故发生;(三)为保护电力设施而同自然灾害作斗争,成绩突出;(四)为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做出显著成绩。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爆破或其他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烧窑、烧荒、抛锚、拖锚、炸鱼、挖沙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第三十条凡违反本条例规定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本条例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位置可填写公司或团队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