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_建筑退让高压线有什么规定.doc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文档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文档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电力设施保护是指为了保障电力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制定相关规定和措施,以防止电力设施被破坏、损坏或非法使用。
为了更好地落实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明确了具体的保护措施和管理要求。
二、保护范围1.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2. 电力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发电厂、输电线路、变电站、配电设施等。
三、保护措施1. 安全防护措施:(1) 电力设施周边应设置围墙或栏杆,限制无关人员进入。
(2) 高压设备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并配备安全防护设施,如绝缘手套、绝缘鞋等。
(3) 在电力设施附近设置监控设备,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进行处理。
(4)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2. 法律法规措施:(1) 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2) 加大对违法破坏电力设施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追究责任。
(3) 建立健全电力设施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完善相关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四、管理要求1. 设立专门的电力设施保护机构,负责制定和实施保护措施,并定期进行评估和改进。
2. 建立电力设施保护档案,记录设施的基本情况、维护记录和安全事故情况等。
3.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共同推进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4. 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电力设施保护,提供相关线索和举报信息,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五、保护效果评估1. 建立电力设施保护效果评估机制,定期对电力设施的保护情况进行评估和检查。
2. 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和改进保护措施,提高保护效果。
六、执法监督1. 监督部门应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2. 对于违反保护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七、处罚措施1. 对于破坏、损坏电力设施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对于违反保护规定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可采取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措施。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文档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文档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一、引言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是为了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确保电力供应的稳定和安全,促进电力行业的发展。
本细则旨在明确电力设施保护的具体要求和措施,为相关部门和个人提供指导。
二、背景电力设施是电力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发电设施、输电设施和配电设施等。
电力设施的保护关系到电力供应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对于保障社会经济运行和人民生活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提高电力设施的保护水平,制定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是必要的。
三、电力设施保护的基本原则1. 安全第一:电力设施保护的首要原则是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防止事故发生。
2. 法律依据:电力设施保护的实施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合法合规。
3. 综合施策:电力设施保护应采取综合施策,包括技术手段、管理措施和宣传教育等。
4. 分级管理:电力设施保护应根据设施的重要性和风险等级进行分类管理,采取差异化的保护措施。
四、电力设施保护的责任分工1. 政府部门:负责制定电力设施保护的政策、法规和标准,组织实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2. 电力企业:负责电力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按照相关要求加强设施的保护。
3. 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协助政府和电力企业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4. 社会公众:应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保护意识和责任意识。
五、电力设施保护的具体要求1. 设施建设阶段:电力设施在建设阶段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设计、施工和验收的质量。
2. 设施运营阶段:电力设施在运营阶段应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3. 设施维修阶段:电力设施在维修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维修质量和安全。
4. 设施改造阶段:电力设施在改造阶段应制定详细的改造方案,确保改造的顺利进行。
5. 设施退役阶段:电力设施在退役阶段应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处理,确保环境的安全和健康。
六、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督与检查1. 监督机构:设立专门的电力设施保护监督机构,负责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文档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文档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电力设施保护是确保电力系统正常运行和供电安全的重要环节。
为了进一步规范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保障电力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我国制定了《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本文档是针对该条例的实施细则,旨在详细阐述电力设施保护的具体要求和操作规程。
二、电力设施保护的范围1. 电力设施保护的对象:包括发电设施、输电设施、变电设施、配电设施等各类电力设施。
2. 电力设施保护的内容:主要包括对电力设施的物理安全、信息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保护。
三、电力设施保护的基本原则1. 安全优先原则: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必须以安全为前提,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
2. 法律依据原则: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保合法合规。
3. 综合治理原则: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必须综合考虑物理安全、信息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形成整体保护体系。
四、电力设施保护的具体要求1. 物理安全保护要求:a. 对电力设施进行严格的进出控制,确保不受未授权人员的干扰。
b. 安装防护设施,如围墙、护栏、监控摄像头等,防止非法入侵和破坏。
c. 定期检查电力设施的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
2. 信息安全保护要求:a. 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电力设施的信息安全。
b. 加强网络安全防护,防止黑客攻击和病毒入侵。
c. 对关键信息进行加密和备份,防止信息泄露和丢失。
3. 环境保护要求:a. 严格控制电力设施的废气、废水、噪声等污染物的排放,保护周边环境。
b. 合理规划电力设施的布局,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c. 加强对电力设施的环境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环境问题。
五、电力设施保护的操作规程1. 电力设施保护责任的划分:明确各级责任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保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有序进行。
2. 电力设施保护的计划制定:制定年度、季度和月度的电力设施保护计划,明确具体任务和时间节点。
3. 电力设施保护的检查与评估:定期对电力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文档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文档引言概述: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是为了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和供电质量,保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具体措施。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详细阐述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内容。
一、设备安全保护1.1 安全设备安装要求:根据电力设施的类型和规模,要求安装相应的安全设备,如防雷装置、温度控制器、漏电保护器等,以确保设备运行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1.2 设备维护管理要求:制定设备维护计划,定期进行设备巡检、清洁和维护,并记录维护情况。
对于老化设备,及时进行更换和升级,以减少设备故障和事故的发生。
1.3 设备故障处理要求:建立设备故障处理机制,及时响应设备故障报警,进行故障排查和处理。
对于重大故障和事故,要进行事故调查和分析,总结教训,提出改进建议。
二、供电质量保障2.1 电力设施检测要求:对电力设施进行定期检测,包括电压、电流、频率等参数的检测,以确保供电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2.2 电力设施维护要求:加强对电力设施的维护管理,定期对电缆、开关、变压器等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排除潜在故障,提高供电可靠性。
2.3 故障处理要求:建立故障处理机制,对供电质量问题进行快速响应和处理。
及时排查故障原因,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故障,确保供电质量稳定。
三、安全管理要求3.1 人员培训要求:对电力设施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3.2 安全巡查要求:建立定期巡查机制,对电力设施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加强对施工现场和设备周边环境的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3.3 安全记录和报告要求:建立安全记录和报告制度,对设备运行情况、安全事故和故障处理情况进行记录和报告。
及时上报上级部门,确保信息畅通和问题得到解决。
四、法律法规要求4.1 电力设施审批要求:建立电力设施审批制度,对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电力设施进行审批,确保设施符合安全标准和规范。
4.2 设施使用要求:对电力设施的使用进行规范,明确使用权限和使用条件,防止滥用和违规使用。
高压线建筑退距

高压线建筑退距摘要:一、高压线建筑退距的定义和作用1.高压线建筑退距的定义2.高压线建筑退距的作用二、高压线建筑退距的标准规定1.国家标准对高压线建筑退距的要求2.不同场所高压线建筑退距的具体规定三、高压线建筑退距的计算方法1.计算高压线建筑退距的基本原则2.具体计算步骤和方法四、高压线建筑退距的意义和应用1.确保电力设施安全运行2.保障人们生命财产安全3.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正文:高压线建筑退距是指在高压线两侧为保证电力设施安全运行和人们生命财产安全所规定的最小间距。
这个间距的设定是为了防止潜在的触电风险和电磁干扰。
我国对高压线建筑退距有明确的标准规定。
根据《城市电力规划规范》和《城市供电设施设计规范》等相关文件,高压线建筑退距应按照不同场所的要求来执行。
例如,在居民区、商业区等人口密集区域,高压线建筑退距要求较大,以降低触电风险。
而在工业区、农业区等区域,退距要求相对较小。
高压线建筑退距的计算方法主要依据电力设施的电压等级、周围环境条件和设施的安全性能等因素。
具体计算步骤如下:1.根据电力设施的电压等级,查阅相关规范,确定高压线建筑退距的推荐值。
2.考虑周围环境条件,如地形、地貌、建筑物、树木等,对退距进行调整。
3.根据调整后的退距,评估设施的安全性能,确保符合相关安全标准。
高压线建筑退距的意义在于:1.确保电力设施安全运行。
合理的退距可以避免树木、建筑物等物体与高压线发生接触,从而降低触电事故的风险。
2.保障人们生命财产安全。
高压线建筑退距可以有效防止人员误触高压线,避免因触电导致的生命财产损失。
3.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合理的退距有助于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城市建设和土地利用的效率。
总之,高压线建筑退距是电力设施建设和城市规划中一个重要的安全参数。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文档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文档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一、引言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是为了保障电力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提供详细的规范和指导。
本文档旨在明确电力设施保护的责任、义务和措施,并为相关部门和个人提供操作指南。
二、背景电力设施的保护是维护国家电力供应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任务。
随着电力设施的不断发展和扩大,对其保护的需求也日益增加。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保护电力设施,制定本实施细则。
三、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包括发电厂、变电站、输电线路、配电设施等。
四、保护责任和义务1. 电力设施管理单位应对其管理范围内的设施负责,并制定相应的保护方案和措施。
2.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电力设施的监管,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
3. 电力设施使用单位应按照规定使用设施,并保证设施的安全。
五、保护措施1. 设施周边安全防护:对电力设施周边进行安全防护,设置围墙、警示标识等,防止非法入侵和破坏。
2. 安全巡查和维护:定期进行设施的安全巡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并修复潜在问题。
3. 保护设备安装:安装安全保护设备,如视频监控、入侵报警系统等,提高设施的安全性和监控能力。
4. 应急预案制定:制定电力设施的应急预案,明确各方责任和应对措施,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应对和处理。
六、保护培训和宣传1. 开展保护培训:对电力设施管理人员进行保护培训,提高其保护意识和技能。
2. 宣传活动开展: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向社会公众普及电力设施保护知识,增强公众的保护意识。
七、监督和执法1. 建立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各方的监管和指导。
2. 执法措施:对违反电力设施保护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和追责。
八、附则1.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2.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电力设施保护管理部门所有。
结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电力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维护电力供应的稳定,保障电力设施的正常运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电力设施指的是输配电设施、电力生产设施、电力变电设施以及其他与电力供应相关的设施。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电力设施。
第四条电力设施的建设、改造、维护等工作,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维护。
第二章:电力设施的建设与改造第五条电力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当按照国家的发展规划和电力规划进行,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
第六条电力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当符合国家的安全、环保和节能要求,并保证设施的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电力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当加强施工管理,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八条电力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进行验收,并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三章:电力设施的维护与运行第九条电力设施的维护和运行,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
第十条电力设施的维护和运行,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并保证设施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第十一条电力设施的维护和运行,应当加强设备的管理,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
第十二条电力设施的维护和运行,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记录和报告,并及时处理设施故障和事故。
第四章:电力设施的监督与管理第十三条对于电力设施的建设、改造、维护和运行,相关部门应当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对不符合要求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对于电力设施的安全生产,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和管理,并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五条电力设施的运行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制度,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电力设施的投资和融资,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进行,并保障电力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同时废止之前的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
第十八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所有。
附件:相关法律和规定1.电力法2.电力设施建设管理条例3.电力设施运行与维护规程4.电力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法律名词及注释:1.电力设施:指输配电设施、电力生产设施、电力变电设施以及其他与电力供应相关的设施。
高压线建筑退距

高压线建筑退距
【原创实用版】
目录
1.高压线建筑退距的定义和重要性
2.高压线建筑退距的规定和标准
3.高压线建筑退距的实际应用和案例
4.高压线建筑退距的注意事项和未来发展趋势
正文
高压线建筑退距是指高压输电线路在建筑物或构筑物附近时,输电线路与建筑物或构筑物之间的最小距离。
这个距离的确定主要考虑到安全因素,以避免因输电线路与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接近而引发火灾、触电等事故。
在我国,高压线建筑退距的规定和标准主要由国家电网公司和国家能源局制定。
根据相关规定,不同电压等级的高压输电线路在建筑物或构筑物附近时的退距是不同的。
例如,对于 220 千伏的高压输电线路,其建筑退距一般为 10 米;对于 500 千伏的高压输电线路,其建筑退距一般为 20 米。
在实际应用中,高压线建筑退距的执行情况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例如地形、气候、土地利用等。
因此,有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例如,在一些山区或丘陵地区,由于地形的限制,高压线建筑退距可能会更大。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资源日益紧张,高压线建筑退距的问题也日益突出。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一些城市开始尝试采用地下输电的方式,以减少高压线对城市空间的占用。
在未来,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城市化的深入,高压线建筑退距的问题将会得到更好的解决。
例如,通过采用更高效、更安全的输电技术,可以进
一步提高高压线的输电能力,从而减少高压线对城市空间的占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电力法实施细则规定在已建房屋上架
高压线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有、集体、外资、合资、个人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
第三条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所属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包括: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发电企业)负责人组成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相应的电网经营企业,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日常工作。
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应当在有关电力线路沿线组织群众护线,群众护线组织成员由相应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发给护线证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管理部门可制定办法,规定群众护线组织形式、权利、义务、责行等。
第四条电力企业必须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电力企业有权制止并可以劝其改正、责其恢复原状、强行排除妨害,责令赔偿损失、请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以及采取法律、法规或政府授权的其他必要手段。
第五条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为了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而必须设置的安全区域。
在厂矿、城镇、集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之和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
1千伏以下 1.0米
1-10千伏 1.5米
35千伏 3.0米
66-110千伏 4.0米
154-220千伏 5.0米
330千伏 6.0米
500千伏 8.5米
第六条江河电缆保护区的宽度为:
(一)敷设于二级及以上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10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二)敷设于三级及以下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第七条地下电力电缆保护区的宽度为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75米所形成两平行线内区域。
发电设施附属的输油、输灰、输水管线的保护区依本条规定确定。
在保护区内禁止使用机械掘土、种植林木;禁止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堆放杂物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第八条禁止在电力电缆沟内同时埋设其他管道。
未经电力企业同意,不准在地下电力电缆沟内埋设输油、输气等易燃易爆管道。
管道交叉通过时,有关单位应当协商,并采取安全措施,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第九条电力管理部门应在下列地点设置安全标志:
(一)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口密集地段;
(二)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员活动频繁的地区;
(三)车辆、机械频繁穿越架空电力线路的地段;
(四)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平台。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电力设施范围500米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
因工作需要必须进行爆破时,应当按国家颁发的有关爆破作业的法律法规,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并征得当地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报经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推。
在规定范围外进行的爆破作业必须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冲击、扰乱发电、供电企业的生产和工作秩序,不得移动、损害生产场所的生产设施及标志物。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距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的下列范围内进行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的活动:
(一)35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5米的区域:
(二)66千伏及以上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10米的区域。
在杆塔,拉线基础的上述距离范围外进行取土、堆物、打桩、钻探、开挖活动时,必须遵守下列要求:
(一)预留出通往杆塔、拉线基础供巡视和检修人员、车辆通行的道路;
(二)不得影响基础的稳定,如可能引起基础周围土壤、砂石滑坡,进行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负责修筑护坡加固;
(三)不得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改变其埋设深度。
第十三条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和供电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
第十四条超过4米高度的车辆或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经县级以上的电力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架空电力线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
对架空电力线路通道内的原有房屋,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应当与产屋产权所有者协商搬迁,迁拆费不得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时,设计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增加杆塔高度、缩短档距等安全措施,以保证被跨越房屋的安全。
被跨越房屋不得再行增加高度。
超越房屋的物体高度或房屋周边延伸出的物体长度必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第十六条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项目和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及其他工程之间发生妨碍时,按下述原则处理:
(一)新建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工程、项目需穿过林区时.应当按国家有关电力设计的规程砍伐出通道,通道内不得再种植树木;对需砍伐的树木由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按国家的规定办理手续和付给树木所有者一次性补偿费用,井与其签定不再在通道内种植树木的协议。
(二)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项目、计划已经当地城市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园林部门对影响架空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树木,应当负责修剪,并保持今后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三)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的要求,必须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时,园林部门需与电力管理部门协商,征得同意后,可种值低矮树种,并由园林部门负责修剪以保持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四)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在最大弧垂或最大风偏后与树木之间的安全距离为:
电压等级最大风偏距离最大垂直距离
35-110千伏 3.5米 4.0米
154-220千伏 4.0米 4.5米
330千伏 5.O米 5.5米
500千伏 7.0米 7.0米
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树木应当依法进行修剪或砍伐,所需费用由树木所有者负担。
第十七条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或规划已建电力设施(或已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规划的电力设施)两侧的新建建筑物时,应当会同当地电力管理部门审查后批准。
第十八条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或高杆植物。
电力企业对已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新种植或自然生任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应当予以砍伐,并不予支付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植被恢复费等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电力管理部门对检举、揭发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符合事实的单位或个人,给予2000元以下的奖励;对同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进行斗争并防止事故发生的单位或个人,给予2000元以上的奖励;对为保护电力设施与自然灾害作斗争,成绩突出或为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根据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物质奖励。
对维护、保护电力设施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除按以上规定给予物质奖励外,还可由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各自的权限给予表彰或荣誉奖励。
第二十条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损坏使用中的杆塔基础的;
(二)损坏、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塔材、导线等电力设施的;
(三)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变压器等电力设备的。
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下列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理:
(一)盗窃、哄抢库存或者已废弃停止使用的电力设施器材的;
(二)盗窃、哄抢尚未安装完毕或尚未支付使用单位验收的电力设施的。
(三)其他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电力管理部门为保护电力设施安全,对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能源部、公安部1992年12月2日发布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