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提高供电可靠性和安全性,根据《电力法》和其他相关法规,制定本条例及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及实施细则适用于电力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和保护等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2. 公平公正,合理有序。
3. 综合施策,科学管理。
第二章电力设施的分类与保护要求第四条分类根据功能和等级,电力设施分为输电设施、配电设施和用电设施。
第五条保护要求1. 电力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和保护活动,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的标准和规定。
2. 保护电力设施的行为,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法律法规等相关要求。
第三章电力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第六条建设程序1. 电力设施的建设应按照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的程序进行。
2. 建设单位应编制建设方案,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维护要求1. 电力设施的维护应遵循定期巡检、定期检修、定期更换的原则。
2. 维护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术和操作能力。
第四章电力设施的保护措施第八条安全防护1. 电力设施的围墙、栏杆、警示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应建立完善。
2. 在电力设施附近设置危险区域,加强管理和监控。
第九条合理利用1. 利用电力设施应遵循经济、安全、环保和节能的原则。
2. 合理利用电力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参与设施的保护和维护工作。
第五章电力设施的违法行为和处罚第十条违法行为1. 未经批准擅自建设、运营、维护电力设施的行为。
2. 损坏、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
3. 其他违反本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处罚对违法行为,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违反条例及实施细则的处理1. 对于违反本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行为,相关部门应及时处理和处置。
2. 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并组织开展相关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三条法律适用对于本条例及实施细则未规定的事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1、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的实施。
2、本实施细则根据本条例的要求补充规定,以期加强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工作和完善安全防护措施。
二、安全检查
1、任何单位或个人在使用电力设施前,应当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其设备达到安全使用标准。
2、由电力设施运营者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技术机构,对电力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
三、安全防护措施
1、集中发电站、变电站、输变电线路及交流电线路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并建立安全警戒系统,采取控制、报警和防护措施。
2、普通低压供电系统应当设置安全监控设施,并增加测漏保护装置,尽量避免过载及碰接和漏电等事故发生。
四、维修保养
1、各级电力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维修保养体系,安排设备定期维修保养,以确保设备在正常运行状态下工作。
2、所有电力设施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厂家规定实施设备定期维护、保养工作,以免发生设备故障和安全事故。
五、报修报障
1、若发现电力设施有任何异常状况,对电力设施应及时报修报障,并要求设施运营者做好维护维修工作。
2、发现电力设施有可能发生事故的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实施处置,按照规定封锁设施。
六、信息发布
1、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公众公布有关用电安全的消息。
2、电力设施运营者也应当定期发布有关用电安全的新闻公告,以引导使用单位正确使用电力设施。
七、责任追究
1、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一经查实,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2、电力设施运营者应当就由于不履行职责而引起的安全事故,承担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1.04•【文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1999年3月18日国家经贸委、公安部令第8号公布自1999年3月18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6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0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24年1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二次修订)第一条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有、集体、外资、合资、个人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
第三条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所属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包括: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发电企业)负责人组成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相应的电网经营企业,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日常工作。
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应当在有关电力线路沿线组织群众护线,群众护线组织成员由相应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发给护线证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管理部门可制定办法,规定群众护线组织形式、权利、义务、责任等。
第四条电力企业必须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电力企业有权制止并可以劝其改正、责其恢复原状、强行排除妨害,责令赔偿损失、请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以及采取法律、法规或政府授权的其他必要手段。
第五条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为了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而必须设置的安全区域。
在厂矿、城镇、集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之和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2023年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2023年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本文介绍的是《____年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共计约____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____年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此细则。
本细则旨在进一步明确电力设施保护的具体要求,确保电力设施的正常运行,保障社会用电需求,推动电力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的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三条定义本细则中的术语定义如下:1. 电力设施:指发电、输电、变电、配电等与电力供应有关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2. 保护区域:指电力设施周围20米范围内的土地以及设施周围的建筑物和其他构筑物。
3. 保护责任人:指电力设施所属单位的负责人或指定的具体负责保护任务的人员。
4. 保护工作:指电力设施的安全防护、管理和维护等工作。
第二章电力设施的保护原则第四条安全优先原则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要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确保设施正常运行,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法定保护原则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需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进行,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和可靠运行。
第六条综合保护原则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要综合防护,采取各种措施增强保护效果,保障电力设施的完整、稳定和可持续运行。
第三章电力设施保护的组织与管理第七条保护责任人的职责保护责任人应当全面负责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组织制定保护方案,并监督执行,确保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保护计划的编制与执行保护责任人应当制定电力设施的保护计划,并将其报送相关部门审核,审批通过后按计划执行。
第九条保护工作的组织与协调保护责任人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协调配合,共同完成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十条保护措施的落实保护责任人应当根据保护计划,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有效性。
第四章电力设施的安全防护第十一条保护区域的界定电力设施周围20米范围内的土地为保护区域,保护责任人应当以界碑、标志或围栏等方式明确界定保护区域。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维护电力供应的稳定,保障电力设施的正常运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电力设施指的是输配电设施、电力生产设施、电力变电设施以及其他与电力供应相关的设施。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电力设施。
第四条电力设施的建设、改造、维护等工作,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维护。
第二章:电力设施的建设与改造第五条电力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当按照国家的发展规划和电力规划进行,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
第六条电力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当符合国家的安全、环保和节能要求,并保证设施的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电力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当加强施工管理,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八条电力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进行验收,并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三章:电力设施的维护与运行第九条电力设施的维护和运行,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
第十条电力设施的维护和运行,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并保证设施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第十一条电力设施的维护和运行,应当加强设备的管理,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
第十二条电力设施的维护和运行,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记录和报告,并及时处理设施故障和事故。
第四章:电力设施的监督与管理第十三条对于电力设施的建设、改造、维护和运行,相关部门应当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对不符合要求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对于电力设施的安全生产,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和管理,并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五条电力设施的运行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制度,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电力设施的投资和融资,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进行,并保障电力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同时废止之前的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
第十八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所有。
附件:相关法律和规定1.电力法2.电力设施建设管理条例3.电力设施运行与维护规程4.电力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法律名词及注释:1.电力设施:指输配电设施、电力生产设施、电力变电设施以及其他与电力供应相关的设施。
2024年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2篇)

2024年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设施的保护,提高电力运行的安全稳定性,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用电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包括发电设施、输电设施、变电设施、配电设施等。
第三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加强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及时发现并排除潜在的安全隐患,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国家将加大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投入力度,鼓励各级政府、电力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积极参与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第二章电力设施的分类及保护要求第五条电力设施根据安全重要性可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其中一级设施为最为重要的设施,需要特别加强保护。
第六条电力设施保护的主要内容包括:1.保障设施的正常运行,确保电力供应的稳定性;2.维护设施的安全可靠,预防事故的发生;3.加强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及时发现并处理设施的故障隐患;4.加强设施的防火、防盗、防爆等安全保护措施;5.加强设施的环境保护,采取合理的环境控制措施,防止污染和生态破坏;6.建立健全设施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更新和维护设施信息,并定期进行设施巡查和评估。
第七条对一级电力设施应进行重点保护,包括但不限于:1.设立专门的保安部门,加强对设施的巡查、监控、防护等工作;2.设立安全应急预案和演练机制,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人员;3.设立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设施的日常运行和异常情况的及时处理;4.对临近设施进行有效的隔离和限制,防止非法入侵和干扰;5.设立设施报警系统,对设施周边的安全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和报警。
第八条对所有电力设施都应建立完善的设施台账和档案,包括设施的基本信息、维护和巡查记录、事故故障情况等,以及设施的平面图和立体图等。
第三章电力设施保护的责任和执法第九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导,统筹协调各方力量,保障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范本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运行,维护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及其下属各级单位、电力公司、电力设施运维企业以及其他电力设施管理单位。
第三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级管理、科学技术”的原则。
第四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应当依靠法律法规,加强制度建设,提高科学防范能力,加强信息化建设,促进协同作战和联防联控。
第五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应当发挥部门、企业和社会各界的联防联控作用,形成政府主导、企业责任、社会参与的保护格局。
第二章电力设施保护责任第六条国家电网公司及其下属各级单位、电力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电力设施保护责任制,明确设施保护工作的主体责任。
第七条电力设施运维企业应当根据国家电网公司的要求,承担电力设施的日常保护工作,确保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八条电力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落实责任,确保设施的安全。
第九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涉及到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利益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电力设施管理单位的工作,共同维护设施的安全。
第三章电力设施保护措施第十条电力设施管理单位应当综合运用技防、物防、人防等手段,制定相关保护措施,确保设施的安全。
第十一条电力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加强设施的周边环境整治,保持设施周围的安全与整洁。
第十二条电力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设施巡查制度,加强对设施的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并解决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电力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设施运维人员的安全培训和管理。
第十四条电力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设施应急预案,做好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准备。
第四章电力设施保护监管第十五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六条电力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配合完成相关的检查和评估。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范本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设施的保护,保障供电安全稳定,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电力设施,是指电力输配电线路、变电站、变电设备及配电设备等配套设施。
第三条电力设施保护应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保护,增强法律意识,确保电力设施的合法权益。
(二)综合协调,加强各相关部门的配合和沟通,形成合力。
(三)科学管理,采取先进的管理方法和技术手段,提高保护水平。
(四)预防为主,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减少事故和损失。
第二章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责任第四条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包括电力输配电线路、变电站、变电设备及配电设备等配套设施。
第五条电力设施保护责任由电力设施管理单位、电力设施使用单位、社会公众等相关方共同承担。
第六条电力设施管理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电力设施进行全面的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确保电力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七条电力设施使用单位应按照电力设施管理单位的要求,正确使用电力设施,做好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及时上报设施故障和危险情况。
第八条社会公众应增强对电力设施保护的意识,不得擅自改变、损坏或占用电力设施,如发现电力设施存在问题,应及时向电力设施管理单位报告。
第三章电力设施保护措施第九条电力设施管理单位应加强电力设施的巡查和监控工作,建立健全保护设施的机制,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类隐患。
第十条电力设施管理单位应定期对电力设施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电力设施管理单位应制定科学的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二条电力设施使用单位应加强电力设施的监控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第十三条电力设施使用单位应按照电力设施管理单位的要求,做好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十四条社会公众不得在电力设施周边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不得进行违法建筑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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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国有、集体、外资、合资、个人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
第三条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所属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包括: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发电企业)责任人组成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相应的电网经营企业,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日常工作。
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应在当电力线路沿线组织群众护线,群众护线组织成员有相应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发给护线证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管理部门可制定办法,规定群众护线组织形式、权利、义务和责任等。
第四条电力企业必须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电力企业有权制止并可以劝其改正、责其恢复原状、强行排除妨害,责令赔偿损失,请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以及采取法律、法规或政府授权的其他必要手段。
第五条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为了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用电而必须设置的安全区域。
在厂矿、城镇、集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之和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各级电压导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
1千伏以下 1.0米
1~10千伏 1.5米
35千伏 3.0米
66~110千伏 4.0米
154~220千伏 5.0米
330千伏 6.0米
500千伏 8.5米
第六条江河电缆保护区的宽度为:
(一)敷设于二级及以上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10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二)敷设于三级以下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第七条地下电力电缆保护区的宽度为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两平行线内区域。
发电设施附属的输油、输灰、输水管线的保护区依本条规定确定。
在保护区内禁止使用机械掘土、种植林木;禁止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堆放杂物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第八条禁止在电力电缆沟内同时埋设其他管道。
未经电力企业同意,不准在地下电力电缆沟内埋设输油、输气等易燃易爆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