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聚焦】广东高院发布2015年第一季度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一、机关违法行使权力案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关违法行使权力的案件。
该案的被告是黄某,他担任某地方政府的规划局局长。
黄某在审批工程项目时故意违反规定,越权批准了一个环境污染严重的工程项目。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定黄某的行为构成了机关违法行使权力,最终判决黄某有罪并处以刑罚。
此案为打击机关违法行使权力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支持。
二、行政不作为案最高人民法院曾审理了一起行政不作为的案件。
该案的原告是李某,他是某市某社区的居民。
社区交通相当混乱,而社区居委会没有采取实质性行动来解决交通问题,导致居民的出行安全受到威胁。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定社区居委会存在行政不作为行为,判决要求社区居委会采取相应措施来解决交通问题。
此案为打击行政不作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违法集资案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违法集资案。
该案的被告是王某,他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高利转贷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定王某存在违法集资行为,判决其犯罪事实成立并处以刑罚。
此案对打击违法集资行为起到了警示作用。
四、环境污染案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了多起环境污染案件,其中一起典型案例是某工业企业排放废气严重超标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定该企业存在环境污染行为,并判决其停产整顿,同时处以巨额罚款。
此案为保护环境、打击污染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五、征地拆迁案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征地拆迁案。
该案的原告是村民小组,他们认为政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定政府在拆迁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判决政府补偿原告并重新进行有关程序。
此案为维护征地拆迁过程中农民利益提供了法律支持。
六、行政复议案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行政复议案。
该案的原告是某公司,他们不满于某地方政府的行政决定,并申请行政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定某地方政府在做出行政决定时存在违法行为,判决行政决定无效,要求政府重新作出合法决定。
广东省十大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典型案例

广东省十大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其他,其他,其他•【公布日期】2020.09.03•【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全省十大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典型案例9月3日,广东省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全国首份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办案指引暨全省十大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对珠海市人社局行政处理决定错误不予受理非诉执行监督案【关键词】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劳动者权益受理立案公开送达【要旨】劳动人社部门针对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农民工工资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基本案情】2005年,珠海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下简称“珠海市人社局”)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珠劳社监理[2005]第2号、第3号行政处理决定案,香洲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向该局发出《司法建议书》,以行政处理决定书实为劳动监察指令书,不属于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范围为由,告知该局对此类强制执行申请将不予受理或者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2013年,珠海市人社局向香洲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珠人社强申字第[2013]第003号案,法院以该局行政处理决定书实为劳动监察指令书为由,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珠海市人民检察院调查发现,受制于法院上述《司法建议书》及不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珠海市人社局在办理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案件中,十余年来未作出此类行政处理决定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珠海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上述案件线索,于2020年4月受理,调取了案件相关材料,走访了珠海市人社局市区两级劳动监察部门、珠海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珠海市市区两级人民法院。
珠海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及刚刚实施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为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针对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农民工工资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15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15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04.21•【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15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2016年4月21日)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确认不侵犯本田汽车外观设计专利权及损害赔偿案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确认不侵害专利权、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三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简称本田株式会社)以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双环股份公司)涉嫌侵害其汽车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于2003年向其发送警告函并向法院提起侵害专利权诉讼。
双环股份公司于2003年10月16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确认其生产和销售的涉案汽车的外观设计未侵害涉案专利权。
嗣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的请求。
双环股份公司在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的行政决定经一、二审行政诉讼被维持后,以本田株式会社连续发送侵权警告信,致使双环股份公司推迟涉案汽车上市销售,并且重新对产品外观及模具进行改造,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由,于2008年4月26日在其提起的确认不侵权之诉中,增加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本田株式会社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律师费、评估费、诉讼费共计人民币2579.139万元。
本田株式会社对宣告涉案专利无效的行政判决不服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就涉案专利权的效力于2010年11月26日作出(2010)行提字第3号行政判决,判决撤销被诉决定。
在专利权恢复有效后,本田株式会社提高侵权赔偿数额,针对双环股份公司等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侵害涉案专利权诉讼。
该案经最高人民法院裁定由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并将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确认不侵权诉讼提至该院,与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合并审理。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6日分别立案进行了审理。
行政诉讼的典型案例

行政诉讼的典型案例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法律关系发生的争议,一方当事人通过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一种诉讼方式。
下面是一个典型的行政诉讼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行政诉讼的过程和原则。
在某地,一家私人公司申请修建一座工厂,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后取得了建设许可证。
然而,由于该工厂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以及噪音等问题,附近居民开始抱怨并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首先,居民组织了一次公开听证会,邀请有关专家和当事人进行问题的讨论和解释。
居民们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担忧,据此形成了一份公开且具有证据力的听证报告。
该报告认为,工厂的建设对周边居民的生活和环境造成了负面影响,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因此要求相关行政机关对工厂的建设许可证进行撤销。
接下来,居民以及一些环保组织以被告的身份向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机关组织了一次听证会,并邀请了相关专家对工厂的建设影响进行评估。
听证会的结果表明,工厂的建设确实对周边环境和居民的生活造成了一定的污染和噪音,因此行政机关决定撤销该工厂的建设许可证。
然而,私人公司不接受行政机关的决定,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院的庭审过程中,居民以及环保组织提出了大量的证据和成立行政机关决定的理由,要求确认行政机关的决定是正确的。
与此同时,私人公司则提出相反的证据和辩护理由,试图证明工厂的建设不会对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和噪音。
最终,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和证据做出了裁决。
法院认为,工厂的建设对周边居民的生活和环境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违反了建设许可证的相关规定,因此确认了行政机关的决定,并裁定撤销私人公司的建设许可证。
私人公司需要停止工厂的建设并采取相应的恢复措施。
这个案例典型地展示了行政诉讼的过程和原则。
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违法或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来寻求法律保护。
通过听证会和庭审等程序,当事人可以提供证据和辩护理由,使法院能够做出公正的裁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十大行政诉讼案例

十大行政诉讼案例一、“民告官”之环保关停案。
有个小工厂,一直规规矩矩生产。
突然有一天,环保局说它污染超标,直接就给关停了。
厂老板觉得很冤啊,自己一直按照规定做环保措施的,怎么就突然这样呢?于是就把环保局告上法庭。
这个案子的关键在于环保局关停的程序合不合理,证据充不充分。
最后发现环保局在检测污染数据的时候有一些小失误,程序也有点小瑕疵,法院就判决环保局重新审视这个关停决定。
这就告诉我们,行政部门做事也得严格按照规定来,不然老百姓可不会轻易认栽。
二、房屋拆迁补偿案。
老张住了几十年的老房子,突然要拆迁。
拆迁办给的补偿款少得可怜,老张觉得按照周边房价和自己房子的情况,这个补偿款根本不合理。
他和拆迁办商量,可拆迁办就坚持那个数。
老张一怒之下就把相关部门告了。
法庭上主要争议的就是房屋价值评估是否公正。
最后发现,原来评估公司在评估的时候没有考虑到老张房子一些特殊的装修和土地增值因素。
法院判决相关部门重新评估,给老张一个合理的补偿。
这就像玩游戏得有公平的规则,房屋拆迁补偿也得合理公正才行。
三、入学资格争议案。
小王的孩子到了上学年龄,他们家所在学区的学校却拒绝接收孩子入学,理由是他们家房产证上的名字有点小问题。
小王觉得这不合理啊,房子是自己合法购买的,只是房产证办理过程中有一点小插曲,但不影响实际居住和孩子入学的权利。
他就把教育部门告了,因为教育部门是负责监督学校招生工作的。
法庭上辩论的焦点就是入学资格的判定标准是否过于死板。
最后法院认为,不能因为这么个小问题就剥夺孩子的入学资格,教育部门得督促学校让孩子入学,这才是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正确做法。
四、交警罚款争议案。
小李开车在路上,被交警拦下说他闯红灯。
小李觉得自己很冤枉,他说当时阳光太刺眼,没看清信号灯,而且他觉得信号灯可能有点故障。
交警还是开了罚单。
小李不服气,就把交警大队告上法庭。
这个案子的重点就是交警处罚的证据是不是确凿。
后来通过查看当时的监控录像,发现确实存在阳光干扰视线的情况,信号灯也有一点闪烁不正常。
广东高院发布《加强民营经济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广东高院发布《加强民营经济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12.09•【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广东高院发布《加强民营经济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2018-12-9)维护企业家人身安全(一) 基本案情2003年4月,东亚公司注册成立,由麦某夫妻二人投入注册资金50万元,登记股东为麦某、陈某和苏某,麦某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同年7月,麦某代表东亚公司与大岭山房地产公司、颜屋村委会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取得750亩土地进行开发。
随后,麦某以东亚公司的名义陆续向该土地投资项目支付1010余万元。
2004年1月,麦某以东亚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要求终止履行上述合同,并以长新公司(股东为麦某夫妻二人)名义重新与颜屋村委会和大岭山房地产公司签订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又以长新公司等多个公司名义支付土地开发相关款项。
2005年6月,麦某与陈某用两人共有厂房做抵押,以东亚公司名义贷款660万元,用于长新公司等多家公司的经营活动。
2006年4月,陈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诉机关指控麦某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
同年8月,麦某提前偿还上述尚未到期的贷款。
(二)裁判结果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虽然东亚公司登记的股东有三人,但现有证据可以证明东亚公司注册资金、增加注册资金以及经营期间的主要资金均由麦某提供,本案证据不足以认定麦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故于2018年1月依法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审法院宣告被告人麦某无罪的生效裁判。
(三)典型意义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的某些行为属于经济纠纷还是刑事犯罪,是司法实践中容易混淆的难点问题。
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等审理程序,从认定有罪到宣告无罪,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以历史和发展的眼光客观看待民营企业因经营不规范所引发的问题,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
该案对于加大民营企业家的人身安全保障力度,增强民营企业的安全感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为企业家依法经营企业和办案机关办理相关案件提供有益参考。
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行政审判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命令、处罚等行政行为引发的争议,经过司法机关的审理和裁决的过程。
下面是十大典型的行政审判案例:1. 环境污染案:某地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法规,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引发居民群众的强烈抗议。
当地环保部门依法对该企业进行处罚,但企业不服并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处罚决定。
2. 城市规划案:某城市政府制定了新的城市规划方案,但一些居民反对该方案,认为其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居民通过行政诉讼要求政府重新制定规划方案。
3. 教育招生案:某高校在招生过程中存在不公平、歧视性的行为,一些考生及家长不满并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取消录取结果、重新进行招生。
4. 行政征地案:某地政府对农民的土地进行征收并给予补偿,但农民认为补偿不合理,不满意征地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5. 行政处罚案:某企业因违法行为被行政部门处以高额罚款,企业不服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6. 行政奖励案:某公务员因在工作中表现突出,获得行政奖励。
但其他公务员认为该奖励存在不公平现象,提起行政诉讼。
7. 行政合同案:某政府与一家企业签订了合同,但企业认为政府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要求政府承担违约责任。
企业提起行政诉讼。
8. 行政资质申请案:某企业申请行政资质被拒绝,企业认为拒绝理由不合理,提起行政诉讼。
9. 行政审批案:某企业申请行政审批被拒绝,企业认为拒绝理由不充分,提起行政诉讼。
10. 行政监管案:某行政机关对某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管,企业认为监管行为存在不合法、不合理之处,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是十大典型的行政审判案例,涵盖了环境保护、城市规划、教育招生、征地补偿、行政处罚、行政奖励、行政合同、行政资质申请、行政审批和行政监管等多个领域。
这些案例反映了行政审判的多样性和重要性,展示了司法机关在维护公正、保护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
广州法院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2015年度) 劳动法库

广州法院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2015年度)劳动法库案例发布|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典型案例,供实务中参考!欢迎投稿:szlaw@案例一洪某与广州某汽配公司拖欠工资加付赔偿金纠纷案【主要案情】洪某于2013年1月4日入职汽配公司,担任工程部工程师职务。
2015年2月1日开始,汽配公司没有支付洪某的工资,理由是项目停工,经营困难。
2015年4月10日,汽配公司以项目完全停工已一年多时间为由向洪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4月16日洪某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汽配公司拖欠工资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汽配公司支付工资及拖欠工资的加付赔偿金等。
4月27日劳动监察部门作出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汽配公司于4月30日前对拖欠工资问题进行整改。
汽配公司于6月19日向洪某支付了拖欠的工资。
6月29日仲裁委裁决汽配公司支付洪某拖欠工资的加付赔偿金9000元。
汽配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一审法院起诉。
【处理结果】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汽配公司支付洪某拖欠工资的加付赔偿金9000元的判决。
汽配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案中,劳动监察部门作出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汽配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前对拖欠工资问题进行整改后,汽配公司未在限定期限内支付拖欠工资,洪某要求汽配公司支付拖欠工资百分之百的加付赔偿金9000元,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工资是劳动者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之一。
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法制聚焦】广东高院发布2015年第一季度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案例一:委托公证书涉假,房产登记被撤销梁某聪诉佛山市顺德区政府房地产权登记案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跃进路新辉楼211房为梁某聪等三人共有。
2013年5月31日,广州市南方公证处出具《公证书》记载:上述三人于2013年5月31日亲自签名并捺手指模委托陈飞峰、潘仁飞、梁慧文办理211房的转让事宜。
去年1月28日,受委托人梁慧文代表上述房屋共有权人与广州骏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潘仁飞共同前往顺德区政府下属的房地产登记部门申办211房的权属转移登记,骏力公司顺利取得《房地产权证》。
经查明,梁某聪自2012年8月15日至2014年4月3日在广东省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被强制隔离戒毒,且在2013年5月31日并无请假外出及所内会见记录。
梁某聪知悉上述房屋转让事实后,向顺德区政府提出异议无果,遂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上述房地产权证。
案经佛山高明区法院一审判决,骏力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佛山中院二审认为:《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证明书》足以推翻《公证书》的内容,该委托公证不能作为办理涉案房屋过户登记的依据。
所诉《房地产权证》丧失合法的基础,应予撤销。
潘仁飞既作为涉案房屋出让方的受托人又作为买受方骏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参与到涉案房屋的转让过程中,故骏力公司认为其善意取得不能成立。
法官提示:既是受托人又是买受人一般不构成善意第三人善意取得不动产是指受让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不动产的出让人无权处分该不动产。
本案中,骏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就是虚假委托转让手续的参与人,该公司不构成善意第三人的身份受让涉案房产,故对错误的不动产登记行为应作出撤销判决。
案例二:秘密文件,如何公开?区少坤(“区伯”)诉广州市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案去年4月,区伯向广州市政府申请公开《广州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定为秘密的理由及依据。
市政府告知:相关文件由广州市委办公厅主办并负责定密审批。
区伯不服,起诉要求确认上述《告知》违法并责令公开相关信息。
案经广州中院一审判决,区伯不服提起上诉。
广东高院二审认为:区伯要求公开相关文件定为秘密的理由及依据,不是“政府信息”本身。
广州市人民政府作为设区的市一级机关,具有定密权限,已定密政府信息依法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区伯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信息形式是关键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政府信息应当是现实存在的,一般不需要行政机关进行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的信息。
案例三:下班出事故,公司说放假,工伤认定听谁的?岑某诉恩平市人社局、博兴公司工伤行政确认案黎某是博兴公司一名计件工。
2013年7月21日18时20分许,他驾驶电动三轮车途径恩平市横槎红绿灯十字路口时不幸被其他车辆碾压,当场死亡。
黎某的母亲岑某于去年3月向恩平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老东家”在接受调查时却说,事故发生于公司放假期间,不算工伤。
公司不仅提交了放假通知等证据,还让员工冯某、苏某、莫某等作证。
人社局最终据此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岑某不服起诉,要求撤销前述《决定书》。
案经开平市法院一审判决,博兴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江门中院二审认为,黎某母亲岑某提交记载黎某离厂时间的《微电脑打卡钟专用卡》虽然只有复印件,但博兴公司在上面加盖公章足以表明其确认真实性,且该公司门卫吴某也在交警部门的调查中确认黎某当日有打卡下班。
法院据此撤销了人社局被诉的决定书,要求其限期重作。
法官提示:认定“是否上班”要看实际公司虽然放假,但个别员工加班的,事实上仍是在上班。
只要能证明员工在上班,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伤害仍应定为工伤。
案例四:申请内容不明确,不可一推了之陶某诉东莞市国土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案去年9月4日,陶某向东莞国土局申请公开麻涌镇大步村东海“漰涌沙”(1200亩)地块的征地手续及复耕土地手续。
同月22日,该局答复告知其申请所涉及的地块位置信息不明确,要求提供如地块四至、宗地图、项目名称等。
陶某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国土局依法公开信息。
一审期间,陶某提交了国土局在2012年1月向其作出的《信息公开告知书》,并称本案涉及的申请是要求该局公开2012年1月份未公开的其他信息。
国土局未在法院限定时间内回复对前述《信息公开告知书》核实情况。
案经东莞第一法院一审判决,东莞国土局败诉后提起上诉。
东莞中院认为:东莞国土局于2012年曾依陶某的申请公开前述地块的征地信息,原审判决据此依法认定该局收到陶某本案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知悉该地块位置,并无不当。
国土局以申请人申请的信息不明确为理由,不予公开相关信息违法。
法官提示:申请内容不专业,专业部门要释明申请人“申请内容不明确”,行政机关应当负有一定的说明和解释义务。
行政机关主张申请内容不明确又不作出合理说明的,依法应不予采纳其主张。
如果一刀切地采取“书面”对“书面”的方式,既不利于官民对话平台的畅通,亦易引发行政诉讼。
案例五:发现登记错误,还需主动纠错巨海创业公司等诉省工商局公司变更登记(备案)案巨海公司、汇衡昌公司、邝毅、翁清和、翁德通、郭智雄等六原告均原为新思维公司的股东,其股权均于2011年经省工商局核准登记。
该公司还有股东为林楚旭、郭朝进和广州瑞达投资公司。
去年2月,经新思维公司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后,省工商局经审查核准了该公司的变更登记,将法定代表人由林楚旭变更为林坚清,将前述股东变更为林楚旭、林坚清和广州瑞达投资公司,并对新思维公司提交的新公司章程以及董事会成员核准备案。
六原告不服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变更登记。
经过司法鉴定,新思维公司申请公司变更登记(备案)材料中的股东会决议以及股权转让合同中六原告的印文、签名与2011年初次登记时留存在省工商局的股东会决议等材料中的不相符。
省工商局认为其从肉眼上无法判断区别,已尽审慎审查义务。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省工商局审查认为新思维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备案)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予以核准并无不当。
但现新思维公司提交虚假证据材料骗取核准变更登记的事实足以认定,该登记应当予以撤销。
法院支持了六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不得以已尽审慎审查为由拒绝纠错对于提供虚假资料骗取的公司登记行为,即使工商部门已尽审慎审查义务,不存在主观过错,但在登记结果错误时仍有义务自我纠错,否则会在客观上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若不主动纠错,法院将依法予以撤销。
案例六:政府信息公开,务必找准义务机关何某诉龙川县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案何某向龙川县政府申请公开《国家建设征(拨)用土地协议书》,该协议书为黄石镇政府参与签订的。
龙川县政府针对何某的申请作出答复:请向黄石镇政府提出公开申请。
何某不服,提起诉讼。
案经河源中院一审判决,何某不服提起上诉。
广东高院二审认为黄石镇政府作为签订《国家建设征(拨)用土地协议书》的主体,负有公开该政府信息的义务,何某向龙川县政府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当。
法官提示:谁制作、谁保存、谁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是制作和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向有公开义务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如果收到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并非公开的义务主体,只需告知负有公开义务的行政机关的名称及联系方式即可。
案例七:报案不属刑事也不属治安违法,能否置之不管?里水鲜果批发公司诉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行政不作为案去年4月15日,邓某向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报案,反映其工作的里水鲜果市场被人霸占。
该局向报案人出具了报警回执,受案意见为“属本单位管辖的刑事案件,建议及时立案侦查”,审批意见为“建议初查”。
同年6月27日,该局又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以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有犯罪事实发生为由,决定不予立案。
该公司遂以公安分局没有履行职责制止非法侵害行为为由提起诉讼。
案经佛山南海法院一审判决,公安分局不服提起上诉。
佛山中院二审认为:公安部门除应履行刑事侦查职责外,还负有管理本辖区治安管理工作的职责。
对于本案所涉报案的情形是否有违反治安等行政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安部门未作出相应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报案人,存在未履行法定行政职责的情形,属行政不作为。
法官提示:内部工作分工不免除其对外法定职责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受到不法侵害而向公安机关报案时,由于其自身法律知识所限,一般难以自行判断对其实施侵害的行为到底是触犯刑律,还是仅仅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公安机关在受案登记后,内部流程会进行刑事或者行政的区分,分别处理。
如果公安机关认为侵害行为构成刑事犯罪,会对报案人送达《立案通知书》;如果公安机关认为侵害行为构成治安违法,则应对侵害人进行行政处罚,并将处罚结果告知报案人。
案例八:行政案件也可“官告官”解放军某部队诉湛江市政府土地登记案1965年6月23日,解放军某部队与民航湛江站签订《旧机场看管协议书》,委托该站对湛江西厅机场代为看管、保护。
后来,部队发现该地块已由湛江市政府于1997年4月30日向民航湛江站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
去年底,部队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上述使用证违法。
该案经湛江中院一审判决,部队不服提起上诉。
广东高院二审认为,《看管协议书》显示,讼争地块是由部队委托民航湛江站代为看管的,而湛江市政府未通知签订看管协议的相对方即部队参与地籍调查或征询其意见就迳行发证,违背了正当程序原则,依法应被确认为违法。
法官提示:正当程序不可忽略国家机关不能依职权提起行政诉讼,但可以发证行为利害关系人的身份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案件也可“官告官”。
行政机关作出对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听取其陈述、申辩的权利,这才符合正当程序原则。
案例九:上班途中受伤,却“被自动离职”新顺怡印花绣花厂不服中山市人社局人力社保行政确认案2012年5月3日7时30分,魏某骑行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
魏某主张其是新顺怡印花绣花厂员工,是在上班途中受伤,向中山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新顺怡厂则主张事发前的4月6日已以《通告》形式向全厂公告魏某旷工三天、自动离职,不构成工伤。
人社局依职权启动调查程序,但新顺怡厂却拒绝协助该局对魏某同工种的员工进行调查,且其人事主管李某先后两次陈述魏某最后上班时间不一致(一次与魏某主张吻合、一次与新顺怡厂主张一致)。
中山市人社局遂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魏某为工伤。
新顺怡厂不服上述工伤认定,提起诉讼。
该案经中山第一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新顺怡厂不服提起上诉。
中山中院认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新顺怡厂应承担相应举证不力的后果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其相应主张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拒不协助调查不是“免责宝典”在劳动者启动工伤认定程序时,常常出现用人单位否定工伤并提供了一定表面证据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