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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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作业安全管理规定(5篇)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作业安全管理规定(5篇)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目的为加强高速公路养护维修施工安全管理,预防施工事故及其引发的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从事公路养护维修施工人员和过往司乘人员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处高速公路施工安全管理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2适用范围凡在管理处管辖高速公路施工作业和其它有碍交通安全的施工作业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管理范围包括管理处管辖高速公路主线、匝道、隔离栅以及公路设施等。

3职责3.1河北省高速公路路政总队宣大支队负责养护工程施工过程对行车安全的影响等方面的安全监督。

3.2 工程养护科及宣化、阳原养护工区负责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4管理规定4.1管理处组织工程路政部门应以合同、文件、会议等形式对施工单位提出以下方面的明确要求:4.1.1养护工区、养护项目经理部和施工单位要加强养护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建设,成立养护施工安全领导小组,设置施工现场安全员,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安全教育培训长效机制,不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

____日常养护维修作业必须到路政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

4.1.3施工单位要在施工前,持下列材料和项目经理部公章到路政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中标通知书(养护计划或施工委托书);施工方案;施工图纸;施工安全防范措施。

4.1.4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设立专职(或兼职)安全员。

施工现场应有明确的安全负责人,改道分流时,应设专门的交通疏导人员。

4.1.5上路施工前,需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作业知识培训,相关教育记录须报安全管理部备案。

没有开展安全生产教育的施工单位,不得上路施工。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如车辆驾驶、电气施工、起重等)必须持证上岗。

4.1.6进入高速公路的施工作业人员和现场检查、指导工作等其他人员(包括保洁、绿化人员)必须穿着反光安全标志衣帽,注意观察来往行驶车辆,不准在行车道上停留。

4.1.7不得随意在非封闭区域坐、卧、行走或嬉戏玩耍,需要跨越行车道时,应观察车辆行驶情况,在确保安全情况下迅速通过。

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规定

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规定

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管理规定第一条为维护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秩序,规范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行为,确保高速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省境内从事高速公路改建、扩建、大中修工程和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及建筑控制区进行养护、维修、挖掘、安装、架设及其他作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应当遵循严格管理、文明施工、保障安全的原则,做到计划周密、方案科学、手续完备、标志规范。

第四条省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管理工作.其职责是:(一)审查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管理方案并负责监督实施;(二)与养护(施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三)检查、指导施工标志和安全标志的设置;(四)保护养护(施工)作业区域高速公路附属设施完好;(五)对养护(施工)单位违反作业现场管理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五条实施作业前,养护(施工)单位必须向路政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管理方案,经路政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并发放(养护)施工作业许可证后见,方可进行养护(施工)作业。

未经批准的不得施工。

第六条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养护(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总造价的1%交纳保证金,保证金自批准(养护)施工作业之日起5日内交至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

第七条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管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作业现场管理责任人和现场执勤人员配备;(二)工程批准文件(或者养护计划)、工程总造价、施工期限;(三)作业路段的交通流量、作业路段车辆通行能力;(四)涉及分流的,提供分流线路名称、技术等级等公路概括资料;(五)作业现场管理措施,包括交通、通讯、施工标志、安全防护设施等;(六)故障车、大型车辆、超限运输车辆通过的措施;(七)材料堆放、机械停放的场地位置及占用道路情况;(八)编制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维护、通讯装备、交通标志等经费预算.第八条养护(施工)单位应当在作业路段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和安全标志,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第九条高速公路养护与抢险作业的作业控制区和安全设施的布置,应严格按照交通部《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十条养护(施工)作业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教育和作业规程训练;(二)必须穿着安全标志服;(三)不得在作业区外活动或将任何施工机具和物料置于作业隔离区以外;(四)不准擅自变更控制标志和区域或扩大作业范围;(五)不准随意横穿高速公路,确因施工作业需要穿越高速公路的,必须在保证安全和不妨碍车辆正常行驶的前提下通过;(六)不得有其他违反高速公路管理的行为;第十一条养护(施工)作业车辆应遵守下列规定:(一)施工车辆进出施工区域,应注意观察并主动避让正常行驶的车辆;(二)不得在施工区域外随意停放;(三)不得将物料、泥土带出施工作业区域污染路面;(四)严禁穿越中央分隔带;第十二条养护(施工)作业完成后,养护施工单位应及时清理施工现场,清扫隔离区域路面,撤除交通管制标志,恢复高速公路的正常通行状态。

高速公路管理养护安全管理规定

高速公路管理养护安全管理规定

《高速公路管理养护安全管理规定》摘要:养护巡查人员作业要求(一)必须穿着桔红色反光工装(套装),隧道内徒步巡查时必须穿着 LED 爆闪反光背心,养护作业控制区是为公路养护安全作业所设置的交通管控区域,分为警告区、上游过渡区、纵向缓冲区、工作区(作业区)、下游过渡区和终止区六个区段,并应按此顺序依次布置,(三)借用对向车道通行的养护作业以及互通立交出入口匝道养护作业,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严格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15)相关规定执行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养护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养护施工作业秩序,加强施工安全管控,提高养护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养护作业顺利实施和道路安全畅通,根据《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及上级相关制度办法,结合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养护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管理路段内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二章养护人员作业安全第三条养护巡查人员作业要求(一)必须穿着桔红色反光工装(套装),隧道内徒步巡查时必须穿着 LED 爆闪反光背心。

(二)上下车必须从车辆右方依次进行,驾驶人员上下车时必须注意后方交通情况,且不得影响后方车辆正常行驶。

(三)徒步巡查时应在硬路肩范围内进行,隧道巡查应在隧道两侧检修道上进行,原则上不得在车道范围内活动;若需对车道路面病害进一步观察或量测时,应设专人指挥并快速完成相关工作。

(四)必须穿越中央分隔带时,需有专人指挥并在双向无行驶车辆或车距在 500m 以外并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过,严格遵守一站、二看、三通过原则。

(五)巡查人员上高爬低时,应采取相应的防范或保护措施,确保自身安全。

(六)严禁随意拦截各种车辆。

(七)严禁酒后、伤病或疲劳状态下上路巡查。

第四条道路保洁人员作业要求(一)必须穿着桔红色反光工装(套装);隧道内保洁人员必须穿着 LED 爆闪反光背心,并佩戴安全帽。

高速养护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高速养护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高速养护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养护安全管理,保障养护作业人员和车辆的安全,确保高速公路畅通,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高速公路养护作业的管理。

第三条养护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本规章。

第二章养护作业人员管理第四条养护作业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关证书,严格遵守养护安全规定。

第五条养护作业人员应当着装整洁,佩戴安全帽和防护服,并配备必要的安全装备。

第六条养护作业人员应按照作业规程进行作业,禁止违章操作。

第七条养护作业人员应当保持思想专一,严禁酗酒、吸毒及其他不良行为。

第八条养护单位应当定期对养护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考核。

第三章车辆管理第九条养护单位应当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专业车辆,定期进行检查和保养。

第十条养护作业车辆应当悬挂明显的标识,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

第十一条养护作业车辆应当定期进行技术检测,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养护单位应当严格管理养护作业人员的驾驶行为,禁止超速、疲劳驾驶等不安全行为。

第四章安全防护措施第十三条养护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保障作业人员和车辆的安全。

第十四条养护作业人员应当做好防护措施,避免发生事故。

第十五条养护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第十六条养护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保障现场的火灾安全。

第十七条养护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安全责任。

第五章安全检查与督导第十八条养护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排查安全隐患,及时处理问题。

第十九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养护单位的安全监督,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处理。

第二十条养护单位应当配合监管部门的工作,加强安全交流与合作。

第六章处罚与奖励第二十一条对于违反规章的养护作业人员和单位,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养护单位应当建立奖惩制度,对于安全生产工作积极的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规章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经养护单位及监管部门共同签订。

高速公路养护施工安全保通管理规定

高速公路养护施工安全保通管理规定

高速公路养护施工安全保通管理规定养护施工安全保通管理规定为规范我路段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安全作业管理,根据交通运输部颁发《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养护人员管理1、针对拟投入工程特点,对所有从事管理和生产的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教育,没有进行培训的人员不准上岗。

2、所有现场作业人员必须穿着带有反光标志的橘红色工作装(套装),现场施工人员不允许穿拖鞋、不允许在工地出现赤膀穿戴放光背心现象,严禁酒后上岗,酗酒闹事,打架斗殴;管理人员必须穿着带有反光标志的橘红色背心,同时佩戴胸卡。

3、养护施工单位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同时视工程大小配备1—3名现场专职安全保通员,在路政部门的指导下,做好道路安全保通工作。

4、现场施工作业人员必须乘坐施工单位车辆进出施工现场,不得在作业区外活动或将任何施工机具和物料置于作业控制区以外;不准擅自变更控制标志和区域或扩大作业范围;5、现场施工作业人员严禁随意出入施工作业区域,不得随意横穿高速公路;施工作业人员需在路上用餐的,餐盒等用具必须及时收集运走,不得抛弃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避免对道路造成污染。

6、禁止作业人员骑自行车上下高速公路,不得在高速公路施工作业区内睡觉、打闹或从事其他与施工无关的工作。

7、在高路堤路肩、陡边坡等路段养护施工作业时,施工作业单位应采取防滑坠落措施,注意防备危岩、浮石滚落。

8、施工现场必须设置专职安全员,并且配备必要通讯器材并经常性巡视工地留下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二章施工车辆管理1、进入高速公路施工的车辆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非农用车、正常行驶速度不低于60km/h,且拉运材料相对固定;(2)禁止无牌、证车辆上路,并经年检合格、车况良好、灯光齐全;(3)驾驶员责任心强,技术过硬,思想素质高。

2、除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外,还必须办理《养护施工车辆许可证》并领取标志牌,悬挂在车辆明显部位,以便有关管理部门随时检查.3、施工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必须匀速行驶,不准占道、倒车或逆行,不准强行超车、紧急停车,随意调头或横向装卸材料。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3篇)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3篇)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落实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的职责,保障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人员、设备以及车辆通行安全,根据《公路法》、《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划分为小修保养、专项工程、大修工程和改建工程。

具体规定依照交通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定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履行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的行政管理职责;(二)审批养护工程施工组织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并负责监督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严格按经审查同意的方案组织施工;(三)协调、指导和监督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和市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职责履行。

第四条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依照本规定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依法履行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中的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二)依照本规定提交交通组织方案审查意见并负责监督实施;(三)及时查处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中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四)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报送全路网养护施工作业动态统计信息。

第五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有关规定选择具备安全施工作业条件的养护施工作业单位;(二)与养护施工作业单位签订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生产合同并负责监督落实;(三)负责养护施工过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依照本规定组织编制和报送施工组织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五)依照国家和本市安全生产有关规定以及施工组织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组织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六)及时向社会公告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信息;(七)负责养护施工安全标志、设施的设置,通过合同约定督促施工单位按批准的交通组织方案具体落实;第六条养护施工作业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负责养护施工作业人员的施工安全作业规程培训和教育;(二)设置养护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按相关规范要求编制养护施工交通组织方案,交通组织方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养护施工地点,主要施工内容,施工起止时间,交通管制方式,管制路段的起止桩号,现场交通标志布置方式(含文字和图表),应急预案;(四)严格按经审查同意的施工组织方案、交通组织方案以及相关安全生产规定进行施工作业;(五)按经营管理单位要求及《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的规定设置养护工程施工安全设施;(六)负责养护施工现场交通标志的维护及现场管理工作;(七)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其他规定。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范本目录一、总则1. 安全管理的重要性2. 适用范围3. 安全管理的目标4. 安全管理的原则二、安全生产责任1. 法定安全生产责任2. 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3.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三、安全生产综合治理1. 安全生产综合治理的组织机构2. 安全生产综合治理的任务和责任3. 安全生产综合治理的工作要求四、安全教育培训1. 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2. 安全教育培训的方式3. 安全教育培训的频次和周期五、作业现场安全管理1. 作业现场的划定与标示2. 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措施3. 作业设备的安全使用规范六、应急管理1. 应急预案的编制2. 应急组织机构的建立与职责分工3.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流程与要求七、安全检查考核1. 定期安全检查2. 不定期安全检查3. 安全考核与奖惩措施八、附则1. 安全管理的信息化建设2. 安全事故的处理与报告3. 本规定的解释与修订一、总则1. 安全管理的重要性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是涉及广大道路使用者生命财产安全的一项重要工作,安全管理是确保养护作业稳定、有效进行的关键。

安全管理的重要性是为了落实养护工程的安全责任,预防事故和减少安全风险,保障作业人员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参与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作业的人员,包括养护施工单位、养护工程监理单位和养护人员等。

3. 安全管理的目标(1)建立和完善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作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2)提高养护作业的安全技术水平,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率;(3)预防和控制作业过程中的安全风险,保障道路使用者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4. 安全管理的原则(1)预防为主,防范为先;(2)责任明确,管理有序;(3)合理布置,安全设施;(4)综合治理,全面监管;(5)科学技术,创新发展。

二、安全生产责任1. 法定安全生产责任所有参与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的主管人员、作业人员和监理人员,都应当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作业的安全管理,保障工作人员和行车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包括路面养护、桥梁养护、隧道养护等各项工程。

养护工作必须经过计划、组织、管理、监督和验收。

第三条:养护工程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

未经培训和取证的人员不得从事养护工作。

第四条:养护工程作业现场必须设置工程标识牌,明确工作区域和作业内容。

工程标识牌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

第五条:养护工作现场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并合理设置临时交通标记牌。

安全警示标识和临时交通标记牌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

第六条:养护工程作业现场应设立专门的施工指挥部,有明确的作业指导和管理责任。

施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作业。

第七条:养护工程作业应按照作业计划进行。

作业计划应事先编制,包括作业时间、作业区域、作业方法等内容。

第八条:养护工程作业必须遵循安全措施,如悬挂警示标志、设置防护栏等,确保作业过程和作业人员的安全。

第九条:作业人员必须佩戴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装备,如安全帽、安全鞋、反光衣等。

第十条:作业人员必须遵守相关安全操作规程。

禁止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危险操作,禁止在作业现场吸烟、施放烟花爆竹等行为。

第十一条:作业人员必须参加安全培训并定期进行安全知识学习和考核。

不合格者将被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养护工作涉及临时交通管制时,必须设置临时交通标志、喇叭设备等,并配备专人指挥交通,确保交通顺畅和安全。

第十三条:养护工程作业结束后,必须及时清理现场及设备,保持道路的正常通行。

第十四条:养护工程作业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应立即采取紧急救援措施,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养护工程作业人员,将严肃追究其责任,对造成严重事故和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并在全国范围内执行。

总结: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旨在加强养护工程作业的安全管理,保障工作人员和行车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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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SY-AQ-07207
( 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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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作业安全管
理规定
Regulations on operation safety management of Expressway Maintenance Engineering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作业安全管理规

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

在安全管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1目的
为加强高速公路养护维修施工安全管理,预防施工事故及其引发的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从事公路养护维修施工人员和过往司乘人员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处高速公路施工安全管理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2适用范围
凡在管理处管辖高速公路施工作业和其它有碍交通安全的施工作业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管理范围包括管理处管辖高速公路主线、匝道、隔离栅以及公路设施等。

3职责
3.1河北省高速公路路政总队宣大支队负责养护工程施工过程对行车安全的影响等方面的安全监督。

3.2工程养护科及宣化、阳原养护工区负责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4管理规定
4.1管理处组织工程路政部门应以合同、文件、会议等形式对施工单位提出以下方面的明确要求:
4.1.1养护工区、养护项目经理部和施工单位要加强养护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建设,成立养护施工安全领导小组,设置施工现场安全员,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安全教育培训长效机制,不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

4.1.2日常养护维修作业必须到路政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

4.1.3施工单位要在施工前,持下列材料和项目经理部公章到路政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中标通知书(养护计划或施工委托书);施工方案;施工图纸;施工安全防范措施。

4.1.4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设立专职(或兼职)安全员。


工现场应有明确的安全负责人,改道分流时,应设专门的交通疏导人员。

4.1.5上路施工前,需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作业知识培训,相关教育记录须报安全管理部备案。

没有开展安全生产教育的施工单位,不得上路施工。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如车辆驾驶、电气施工、起重等)必须持证上岗。

4.1.6进入高速公路的施工作业人员和现场检查、指导工作等其他人员(包括保洁、绿化人员)必须穿着反光安全标志衣帽,注意观察来往行驶车辆,不准在行车道上停留。

4.1.7不得随意在非封闭区域坐、卧、行走或嬉戏玩耍,需要跨越行车道时,应观察车辆行驶情况,在确保安全情况下迅速通过。

4.1.8一般夜间不得安排施工。

必须在夜间施工时,需按相关规定在上游过渡区内设置黄色频闪灯,作业区内应设置照明设施,照明必须满足作业要求,并覆盖整个作业区域。

4.1.9养护维修施工作业现场必须按有关规定设置施工警告标志、限速标志、导向标志和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各种交通标志的
设置应符合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
(JTGH30-2004)。

4.1.10养护维修施工所用的各种机具设备,应保证其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严禁使用。

作业现场的机具设备、器材、材料、废料等物资应放置在封闭区域内或不妨碍正常交通的钢护栏外,不得放置在非封闭区域的行车道和紧急停车带。

4.1.11养护维修作业车、交通管理车、清障车等确需紧急停车时,需靠右停在紧急停车带内,并必须亮尾灯、频闪灯。

4.1.12当发生两处及两处以上相同车道封闭作业时,两处断面间距1000M以内可作为同一控制区;间距大于1000M时,应单独设置控制区;连续作业时,除第一个作业控制区外,后续的作业控制区可适当简化。

4.1.13同一方向不同车道的不同断面不宜同时进行养护施工;如果必须在同一方向不同车道的不同断面同时进行养护施工的,两个作业控制区的间距应不小于1000米。

4.1.14对未办理施工许可证、违反安全规定进行施工或不服从
管理,工程管理部门有权进行指导和纠正,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工整顿。

待完善安全措施和端正作业行为后准予复工。

4.1.15监控中心应利用电子情报板及时发布有关的施工警示信息。

对交通有重大影响的施工,应及时通知沿线有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协助维护作业现场的交通秩序。

4.1.16工程及路政主管部门要对施工现场进行不定期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下达《宣大高速公路施工安全检查表》,要求其进行整改。

对屡教不改或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按施工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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