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编号:SY-AQ-08864( 安全管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Regulations on construction safety management of Expressway Maintenance Engineering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
在安全管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第一条为落实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的职责,保障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人员、设备以及车辆通行安全,根据《公路法》、《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划分为小修保养、专项工程、大修工程和改建工程。
具体规定依照交通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定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履行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的行政管理职责;(二)审批养护工程施工组织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并负责监督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严格按经审查同意的方案组织施工;(三)协调、指导和监督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和市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职责履行。
第四条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依照本规定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依法履行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中的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二)依照本规定提交交通组织方案审查意见并负责监督实施;(三)及时查处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中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落实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责任,保障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人员、设备以及车辆通行安全,根据《公路法》、《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的建设。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分为小修、专项工程、大修工程和改建工程。
具体规定依照交通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定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履行高速公路养护施工管理职责;(二)审批养护工程施工组织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并负责监督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严格按照审批后的计划组织施工;(三)协调、指导和监督市公路执法机构和市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履行职责。
第四条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依照本规定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依法在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建设中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二)按规定提交交通组织方案审查意见,并负责监督实施;(三)及时查处高速公路养护项目建设中的道路交通安全违规行为。
(四)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报送整个路网养护施工作业的动态统计信息。
第五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有关规定选择具有安全施工条件的维修施工单位;(二)与维修施工单位签订维修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合同,并负责监督实施;(三)负责维护施工期间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四)按规定组织编制和提交施工组织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五)按照国家和市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以及施工组织计划和交通组织计划,组织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的施工;(六)及时向社会公布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信息;(七)负责养护施工安全标志、设施的设置,督促施工单位通过合同落实批准的交通组织方案;第六条养护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负责对维修工人进行施工安全操作规程的培训和教育;(二)成立维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根据相关规范要求,编制养护施工交通组织计划,交通组织方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养护施工地点,主要施工内容,施工起止时间,交通管制方式,管制路段的起止桩号,现场交通标志布置方式(含文字和图表),应急预案;(四)严格按经审查同意的施工组织方案、按照交通组织方案和有关安全生产规定进行施工作业;(五)按经营管理单位要求及《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按照合同规定设置维修工程施工安全设施;(六)负责维护施工现场交通标志的维护和现场管理;(七)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其他规定。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的特点和安全要求,制定本规定,以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条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适用于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期间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应遵守国家现行的有关安全、环境保护以及施工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四条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应遵守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
第六条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应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七条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应进行施工现场的安全巡视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第八条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应进行事故及不安全事件的报告、调查和处理,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第二章施工组织与管理第九条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应进行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包括安全措施的规划和布置。
第十条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应确定施工区域、施工期限、施工方法以及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等内容。
第十一条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明确施工区域,提醒过往车辆和行人注意安全。
第十三条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应配备必要的施工机械和设备,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
第十四条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应配备专职安全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应定期进行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和检测,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
第十六条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应进行重点施工部位的安全评估和控制,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
第十七条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应建立健全的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情况。
第十八条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确保施工人员了解施工过程和安全要求。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作业安全管理规定(3篇)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目的为加强高速公路养护维修施工安全管理,预防施工事故及其引发的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从事公路养护维修施工人员和过往司乘人员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处高速公路施工安全管理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2适用范围凡在管理处管辖高速公路施工作业和其它有碍交通安全的施工作业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管理范围包括管理处管辖高速公路主线、匝道、隔离栅以及公路设施等。
3职责3.1河北省高速公路路政总队宣大支队负责养护工程施工过程对行车安全的影响等方面的安全监督。
3.2 工程养护科及宣化、阳原养护工区负责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4管理规定4.1管理处组织工程路政部门应以合同、文件、会议等形式对施工单位提出以下方面的明确要求:4.1.1养护工区、养护项目经理部和施工单位要加强养护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建设,成立养护施工安全领导小组,设置施工现场安全员,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安全教育培训长效机制,不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
____日常养护维修作业必须到路政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
4.1.3施工单位要在施工前,持下列材料和项目经理部公章到路政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中标通知书(养护计划或施工委托书);施工方案;施工图纸;施工安全防范措施。
4.1.4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设立专职(或兼职)安全员。
施工现场应有明确的安全负责人,改道分流时,应设专门的交通疏导人员。
4.1.5上路施工前,需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作业知识培训,相关教育记录须报安全管理部备案。
没有开展安全生产教育的施工单位,不得上路施工。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如车辆驾驶、电气施工、起重等)必须持证上岗。
4.1.6进入高速公路的施工作业人员和现场检查、指导工作等其他人员(包括保洁、绿化人员)必须穿着反光安全标志衣帽,注意观察来往行驶车辆,不准在行车道上停留。
4.1.7不得随意在非封闭区域坐、卧、行走或嬉戏玩耍,需要跨越行车道时,应观察车辆行驶情况,在确保安全情况下迅速通过。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作业的安全管理,保障工程作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道路交通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作业的各个环节,包括养护设计、施工组织、作业设备使用等环节。
第三条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作业应当以安全为首要原则,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组织和实施,确保工程作业的安全、高效进行。
第四条养护工程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管理责任。
第五条养护工程作业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安全生产许可申请,取得许可后方可进行工程作业。
第六条养护工程作业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业务能力。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第七条养护工程作业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的各项要求和操作规程。
第八条养护工程作业单位应当对工程作业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和控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九条养护工程作业单位应当配备符合规定的作业设备,并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十条养护工程作业单位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一条养护工程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确保工程作业的安全进行。
第三章施工现场管理第十二条养护工程作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和标示施工现场,确保作业区域与其他区域的安全隔离。
第十三条养护施工现场应当配备符合规定的安全设施,包括防护栅栏、安全标志、警示灯等,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十四条养护工程作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施工现场发生火灾、爆炸、坍塌等事故。
第十五条养护工程作业单位应当配备急救设备和急救人员,及时处理施工现场发生的人员伤害和其他事故。
第十六条养护工程作业单位应当保持施工现场的整洁和秩序,防止杂物堆放和交通混乱。
第十七条养护工程作业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现场管理规范,明确施工现场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根据国家《公路施工作业安全管理条例》和相关规定,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如下:
1. 安全责任:施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要对养护工程施工的安全负主要责任,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制度,并进行分工,明确各自的职责。
2. 安全教育培训:施工单位要对养护工程施工人员进行岗前、在岗和定期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3. 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单位要制定相应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对高速公路养护施工的各个环节进行安全控制,确保施工过程中的人员、设备和材料的安全。
4. 安全设施和标识:施工单位要按照规定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如防护栏、警示标志等,并保持其良好状态,确保施工区域的安全。
5. 安全检查和监督:施工单位要加强对养护工程施工作业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6. 紧急事件应急预案:施工单位要制定养护工程施工的紧急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应急责任人和应急处理措施,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7. 安全记录和事故调查:施工单位要做好安全记录,将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情况进行记录和汇总,并及时进行事故调查,找出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
8. 安全监测和评估:施工单位要对养护工程施工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状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并纠正安全风险,保证施工作业的安全进行。
以上是一些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的规定,具体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制定和完善。
同时,施工单位还需遵守当地有关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要求。
2024年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____年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确保施工作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和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____年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管理。
第三条安全管理原则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原则。
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最高原则,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二)风险控制原则。
采取有效的措施,降低施工作业风险,防止事故的发生。
(三)法律遵守原则。
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施工作业的合法、合规。
第四条安全管理责任(一)业主单位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养护工程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并组织相关培训。
(二)施工单位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现场的安全管理,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关工作方案。
(三)监理单位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施工单位的安全施工,确保施工作业的安全进行。
第五条安全教育培训(一)业主单位应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增加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二)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培训,防止违章操作和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安全检查与通报(一)业主单位应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隐患。
(二)施工单位应配备安全检查员,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发现的违章操作和安全事故进行上报。
(三)监理单位应参与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复核和整改指导。
(四)有关安全事故情况的通报应及时上报到相关部门,并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应急处理。
第二章安全措施第七条施工现场安全措施(一)施工现场应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线,划定安全区域。
(二)施工现场应配备完善的安全防护设施,如安全网、安全带等,确保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
(三)施工现场应配备灭火器材和急救设备,并设置应急通道,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八条机械设备安全措施(一)机械设备使用前应进行严格的检查和试验,确保其安全可靠。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的安全,并有效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应遵守国家和行业相关安全技术标准,确保施工过程中不发生任何意外和事故。
第三条:施工单位应确保具备养护工程施工所需的人员、设备和材料,并按照作业计划合理安排施工时间。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并保证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与顺利进行。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对参与施工作业的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和培训,必要时还应对相关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制定和实施各种安全防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工地围栏、安全网、安全带、防护眼镜等。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保持施工现场整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保障施工现场的通风、照明和消防设施的完好,并将各类设备、材料、机械、工具等予以正确使用和保养。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设立安全岗,明确安全责任,并制定安全操作规程,确保人员按照规程执行。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增强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和完善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控,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秩序,及时发现和处理违章行为。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作业的日常记录和安全记录,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定期汇报工程进展情况,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工程施工中的安全问题,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的监督检查,发现隐患和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和整改。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的施工单位,监管部门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并发布通报,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相关规定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第一条为落实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的职责,保障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人员、设备以及车辆通行安全,根据《公路法》、《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划分为小修保养、专项工程、大修工程和改建工程。
具体规定依照交通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定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履行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的行政管理职责;(二)审批养护工程施工组织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并负责监督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严格按经审查同意的方案组织施工;(三)协调、指导和监督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和市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职责履行。
第四条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依照本规定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依法履行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中的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二)依照本规定提交交通组织方案审查意见并负责监督实施;(三)及时查处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中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四)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报送全路网养护施工作业动态统计信息。
第五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有关规定选择具备安全施工作业条件的养护施工作业单位;(二)与养护施工作业单位签订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生产合同并负责监督落实;(三)负责养护施工过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依照本规定组织编制和报送施工组织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五)依照国家和本市安全生产有关规定以及施工组织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组织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六)及时向社会公告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信息;(七)负责养护施工安全标志、设施的设置,通过合同约定督促施工单位按批准的交通组织方案具体落实;第六条养护施工作业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负责养护施工作业人员的施工安全作业规程培训和教育;(二)设置养护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按相关规范要求编制养护施工交通组织方案,交通组织方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养护施工地点,主要施工内容,施工起止时间,交通管制方式,管制路段的起止桩号,现场交通标志布置方式(含文字和图表),应急预案;(四)严格按经审查同意的施工组织方案、交通组织方案以及相关安全生产规定进行施工作业;(五)按经营管理单位要求及《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的规定设置养护工程施工安全设施;(六)负责养护施工现场交通标志的维护及现场管理工作;(七)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七条申报养护施工作业方案应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大修工程、需半幅或全幅断道施工的小修保养和专项工程以及在同一施工区域占用行车道超过10日的养护施工工程,应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向市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申报施工组织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市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会同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审查施工组织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并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
(二)凡在同一施工区域占用行车道24小时以上10日以下的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应征得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的书面同意。
执法机构应在受理申报24时小时内回复,否则视为同意。
(三)高速公路抢险作业应按有关规定和抢险施工组织预案执行。
抢险施工组织预案(包括交通组织方案)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编制,报市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备案。
情况紧急的抢险工程,经营管理单位可以在保证通行安全的前提下,先期安排抢险施工。
第八条大修工程、需半幅或全幅断道施工的小修保养和专项工程以及在同一施工区域占用行车道超过10日的养护施工工程,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提前5日向社会公布,并应按规定时限组织施工,接受社会公开监督。
公告应在市级以上报刊发布,同时通过交通电台滚动播出,并通过相应的收费站及路段可变情报板及时提醒车辆合理选择路线。
第九条高速公路养护与抢险作业的作业控制区和安全设施的布置,应严格按照交通部《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养护工程施工作业车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进出施工区域不主动避让正常行驶的车辆;(二)在施工区域外随意停放;(三)将物料、泥土带出施工作业区域污染路面;(四)穿越中央分隔带(调头);(五)违反高速公路安全管理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养护工程施工作业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一)接受专门的安全教育和作业规程训练;(二)现场施工作业人员必须穿着带有反光标志的橘红色工作装(套装),管理人员必须穿着带有反光标志的橘红色背心;(三)乘坐施工单位车辆(货车除外)进出施工现场;(四)不准在作业区外活动或将任何施工机具和物料置于作业控制区以外;(五)不准擅自变更控制标志和区域或扩大作业范围;(六)不得随意横穿高速公路;(七)不得有违反高速公路安全管理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养护施工作业必须按作业控制区交通控制标准设置相关的渠化装置和标志,并由养护施工作业单位指派专人负责维持交通,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应给予积极指导与协助。
(二)断道施工区段原则上不能超过3公里,每一施工区段施工期限应严格按审批方案执行,上一施工区段结束后,方可开始下一施工区段施工。
(三)在车辆运行高峰期,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应及时到施工现场指挥交通,会同经营管理单位和养护施工作业单位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
当发生严重交通阻塞时,应利用可变信息板等信息渠道及时发布限流、分流信息,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实施交通管制,并通知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在高路堤路肩、陡边坡等路段养护施工作业时,施工作业单位应采取防滑坠落措施,注意防备危岩、浮石滚落。
(五)在滑坡、塌方、泥石流等路段养护(抢险)作业时,养护施工作业单位应设专人观察险情。
第十三条桥梁、隧道养护施工作业还应遵守下列规定:(一)桥梁养护施工作业时,应首先调查掌握架设在桥面上下的各种管线的布设情况,并注意保护公用设施(煤气、水管、电缆、架空线等),必要时应由经营管理单位与有关单位联系,取得配合。
(二)在桥梁栏杆外进行作业时,须设置悬挂式吊篮等防护设施,作业人员须系好安全带。
(三)桥墩、桥台维修时,应在上、下游航道两端设置安全设施,夜间须设置警示信号,必要时应由经营管理单位与有关单位联系,取得配合。
(四)隧道养护施工作业宜选择在交通量较小时段进行;(五)进行隧道养护施工作业前,应做好以下工作:1、经营管理单位应负责检测隧道内一氧化碳、烟雾等有害气体的浓度及能见度是否会影响施工安全,并负责检测隧道结构状况是否会影响作业安全,如有危险,应处理完毕后方可进行作业;2、经营管理单位应负责检查施工道信号灯布设是否准确、明显,施工标志设置是否规范;3、养护施工作业单位应对养护施工作业机械、台架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并在机械上设置明显的反光标志,在台架周围设置防眩灯,将作业现场的轮廓反映出来。
(七)在隧道内进行登高堵漏作业或维修照明设施时,登高设施的周围应设置醒目的安全防护设施,作业人员须系好安全带。
(八)对隧道衬砌局部坍塌进行养护施工作业时,应采取措施保证养护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
(九)隧道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明火作业或取暖。
(十)电力设施等维护有特别要求的,应按有关部门的安全操作规程执行。
第十四条在夜间或隧道内进行养护施工作业的,应保证养护施工路段内的照明满足相关要求。
第十五条雾天不得进行养护施工作业。
确需雾天进行抢修时,经营管理单位应报告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封闭交通后方可作业;所有安全设施上须设置黄色施工警告灯号。
第十六条抢险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一)高速公路因自然灾害、异常气候等造成险情时,经营管理单位应及时组织修复。
(二)抢险作业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在工作区两端设置安全设施。
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
(三)设置抢险作业控制区后应尽快消除交通障碍和不安全因素,恢复公路畅通。
第十七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养护施工作业单位的监督管理。
对施工单位及其施工人员不按施工组织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以及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与规程施工、违反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生产合同的行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可以采取依法解除合同、清退出场以及上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列入不良履约企业名单等措施。
第十八条不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责任和违反安全生产义务,造成事故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造成重特大事故的,按《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重庆市安全生产责任制暂行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穿、跨越高速公路的交叉施工,其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渝交委路〔2005〕25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市交通委员会负责解释。
云博创意设计MzYunBo Creative Design Co., Lt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