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性作出正确的认定
证据法

关联性合法性客观性证明力我国诉讼法强调证据的真实性《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1款: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3款: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正确看待证据的真实性问题1、从司法实践来看,“不属实者非证据”的观点无法成立。
2、从认识论的角度来看,“不属实者非证据”的观点不能立足4、统一说,经过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根据的,具有法定形式和来源的,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强调证据内容与证据形式的统一。
二、证据的合理界定(根据说)证据,是指证明案件事实或者法律事务有关之事实存在与否的根据。
①证据方法是指作为认定事实素材的人或物,分为人证或物证。
②证据资料是通过证据方法获得的内容。
③证据原因是指使法官能够形成心证的原因。
证据资格的基本内容㈠客观性标准(主客观统一性说)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应该具有客观存在的属性,或者说,证据应该是客观存在的东西。
㈡关联性标准(实质性联系说)证据的关联性或相关性,是指证据必须与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或其他争议事实具有一定的联系。
㈢合法性标准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从形式和来源上皆合乎法律规定而没有不可采纳的理由。
内容:1、证据的主体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2、证据的形式必须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
3、证据的收集程序或提取方法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证据法的概念证据法是指有关诉讼中证明活动的法律规范。
也就是司法机关和当事人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中待证事实时应遵循的法律规范。
(诉讼证据法)证据法的意义证据法旨在为法院的裁判提供事实基础,同时也具有保证当事人诉讼主体地位和诉讼权利及限制法官恣意等功能。
具体说来:1、保障当事人诉讼主体地位和权利的实现。
2、约束法官的恣意,确保法官公正对待当事人,并依法行使审判权。
3、为裁判提供正当的根据和内容。
证据法的性质其一,认为证据法既不属于实体法,也不属于程序法,而具有独立的性质。
其二,认为证据法的基本性质是程序性。
行政案件证据三性是怎样的

行政案件证据三性是怎样的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贷款到期日时的实际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2、具有合法有效地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是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3、具有良好的的信息记录和还款意愿。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以及刑事诉讼中,其实都是很讲究证据的,如果证据被认定不具有效力的话,自然也就不能成为定案的关键。
当然,在不同类型的诉讼中,虽然都对证据三性有要求,但实际的要求却又有些不一样。
其中行政案件证据三性是怎样的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关联性的认定证据的关联性也称为证据的相关性,是指案卷中的证据材料与案件中待证事实之间具有的某种直接的或者间接的关系,即证明案件事实的可能性。
它是证据“三性”中最重要的属性。
证据只有具有关联性,才能在法庭上进一步审查其合法性、真实性及其证明效力。
法庭对证据关联性的审查贯穿于对证据审查的全过程。
无论是在庭审前、庭审中还是庭审后,法庭只要发现证据不具有关联性,随时都可以终止对该证据其他属性的进一步审查。
审判实践中,关于间接证据的关联性问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如原告提供的被告对相同情况的其他行政相对人作出的明显不同的处理决定,用以证明具体行政行为滥用职权或者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时,法庭对这类间接证据就应认定具有关联性。
二、合法性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证据的合法性主要是指证据在形式上和取得方式上要符合法律规定。
该条第(一)项规定是指形式上的要求,第(二)项规定是指取得方式上的要求,第(三)项规定是兜底条款,主要是指证据是否经过庭审质证。
《证据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和第(九)项规定了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材料。
其中“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是指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而不是一般性违反法定程序;取证主体是指包括原告和第三人在内的全体诉讼参加人,而不仅指被告。
行政处罚的法律合理性与公正原则

行政处罚的法律合理性与公正原则引言:行政处罚是政府权力的重要表现形式,是国家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采取的强制措施。
作为一种限制公民权利的手段,行政处罚的法律合理性和公正原则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行政处罚的法律合理性和公正原则,并就其保障措施进行分析。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合理性行政处罚的法律合理性指的是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时遵循合法合规的原则。
其具体表现为合法授权、法定程序和罚则适用准确。
首先,合法授权是行政处罚的法律合理性的基础。
行政执法机关必须依法获得具体权力和权限,只有在法定范围内依法行使职权才能保证行政处罚的合法性。
例如,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是法律、法规或者行政法规,否则处罚决定将失去合法性。
其次,法定程序是行政处罚的法律合理性的重要保障。
行政执法机关在处罚过程中必须确保程序合法、公正、公开。
违反法定程序将导致行政处罚效力的无效或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执法机关在调查、听证、处罚决定等环节应当依法进行,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
最后,罚则适用准确是行政处罚的法律合理性的关键。
行政执法机关在对违法行为做出处罚决定时,必须依法严格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合理选择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不能滥用处罚权或者违法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公正原则行政处罚的公正原则是行政执法机关在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
其核心是平等对待、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
首先,平等对待是行政处罚公正原则的基础。
行政执法机关在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应当坚持一视同仁的原则,不论当事人的身份、地位、背景如何,都应依法进行处理,不能有特殊待遇或歧视。
其次,事实认定是行政处罚公正原则的核心。
行政执法机关在处罚决定中必须对违法事实进行准确认定,不能凭主观臆断或未经调查核实就作出处罚决定。
当事人有权提供相关证据进行申辩,并对行政执法机关的事实认定进行质疑。
最后,证据采信是行政处罚公正原则的重要要求。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在现代社会的治理中,行政行为是政府实现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重要手段。
而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是衡量行政行为是否得当、是否有效的关键标准。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指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
这是行政行为的最基本要求,也是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的基石。
首先,行政主体必须合法。
行政主体应当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权限,才能实施相应的行政行为。
例如,只有公安机关才有权力对治安案件进行处理,其他行政机关若越权处理则属于违法行政行为。
其次,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合法。
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决定,其依据的事实必须清楚,证据必须确凿,适用的法律法规必须正确。
如果行政机关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作出处罚决定,或者错误地适用了法律条款,那么这样的行政行为就是不合法的。
再者,行政行为的程序必须合法。
程序正义是实现实体正义的重要保障。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如告知、听证、送达等。
如果违反了法定程序,即使行政行为的内容是正确的,也可能被认定为违法。
行政行为的合理性,是指行政行为在合法的基础上,还应当符合公平、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
合理性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考虑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
比如,在行政处罚中,对于同样的违法行为,应当根据违法情节的轻重、违法者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处罚的幅度,不能畸轻畸重。
行政行为的目的应当正当。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不能是为了追求不正当的目的,不能滥用权力。
比如,不能以罚款为目的而故意设置不合理的规定,诱导公民违法。
行政行为的方式应当合理。
行政机关在实现行政目的的过程中,应当选择对相对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
比如,在处理违法建筑时,如果能够通过责令改正达到目的,就不应当直接强制拆除。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合法性是合理性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合法性,合理性就无从谈起。
只有在行政行为合法的前提下,才能进一步探讨其合理性。
合法性审查制度

合法性审查制度一、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合法性审查(以下简称“合法性审查”)是指文化行政部门及其执法部门办理行政执法事项,在调查终结后呈报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由文化行政部门进行事前审查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的重大执法决定,是指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重大权益的、或者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重大执法决定。
主要包括:(一)对拟作出10000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的、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的;(二)认定事实和证据争议较大,或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有较大异议等复杂裁量案件的;(三)其他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执法决定。
三、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当遵循全面、客观、公正、依法的原则,从是否属管辖范围、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充分确凿、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审查。
四、合法性审查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回避:(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二)涉及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的利害关系的;(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五、执法部门拟报请领导作出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初审)之前,应将当事人的申请材料和处理意见交由文化行政机构相关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执法部门拟报请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写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出处理意见,连同执法案卷交由文化行政机构相关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案件的来源和调查经过、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主要事实、案件性质、处理依据、处理建议等。
六、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性审查应该按下列规定进行:(一)接到执法部门的送审材料后,应与执法部门承办人员办理交接手续;(二)合法性审查人员审阅送审材料时应做好阅卷笔录;(三)合法性审查人员应对送审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四)合法性审查人员将阅卷笔录、案件合法性审查讨论记录、行政执法决定书及本案证据材料复印件立卷存档。
七、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执法部门送审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因案件重大复杂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提出合法性意见的,由文化行政部门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审查期限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合法性审查标准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合法性审查标准涉及案卷材料: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调查询问通知书3、立案报告表4、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5、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6、先行登记保存告知书7、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8、证据复制(提取)单9、询问笔录10、抽样取证物品清单11、证据送交鉴定告知书12、卷烟鉴别检验报告13、检验损耗及留样数量清单14、真品卷烟检验损耗及检验留样有关事项告知书15、抽样取证物品处理通知书16、涉案卷烟核价表17、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一、基础标准部分(一)主体合法1 实施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部门或组织应具有法定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 实施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行为符合法定职责权限。
3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委托执法的组织应当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4 承办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的人员应具备行政执法资。
5 被处罚对象应当主体适格,依法能够独立行使权利和承担法律责任。
无特殊理由,应与实际履行处罚主体一致。
6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加盖办案单位印章。
(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1 被查处的行为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
2 案件结论所认定的事实必须真实、具体、准确。
3 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事实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依法应当给予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行为。
4 认定主体和行为的证据之间不存在矛盾、能相互印证,形成有效的证据链,并且支撑事实的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5 按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不得伪造证据。
(三)适用法律正确1 定性正确,以案件事实为依据,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判断标准。
2 作出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为《行政处罚法》、《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3 引用法律条文准确,符合法律适用原则。
4 处理恰当,行政处罚种类与幅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5 有法定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情节的,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
(四)程序合法1 办理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必须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基本步骤和流程进行,不得违反法定程序或者顺序颠倒。
证据的证明与认定

证据的证明与认定在司法领域中,证据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它是法庭人士用来了解案件事实,并作出最终判决的基础。
然而,要确保证据的有效性和可信度,并进行正确的认定,是一个复杂而严谨的过程。
本文将探讨证据的证明与认定的方法和原则。
一、直接证据的证明与认定直接证据是指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例如眼见发生的事件、物证等。
直接证据的证明和认定相对较为简单,一般通过调查取证、调查笔录和物证鉴定等方式来完成。
在证据的证明过程中,调查取证是关键环节。
相关人员应当调查案件现场,搜索可能有关的证据。
他们需要详细记录现场情况,包括场地、物品、人员等,以便在后续认定过程中提供参考。
物证鉴定是另一个重要环节。
法庭可委派专业鉴定人对物证进行鉴定,以确定其真实性和相关性。
鉴定人将根据科学的方法和专业知识出具鉴定报告,法庭依据该报告来认定证据的有效性。
二、间接证据的证明与认定间接证据是指无法直接证明案件事实,但可以通过推理和推断来得出结论的证据,例如证人陈述和相关记录等。
间接证据的证明和认定相对更为复杂,需要更多的调查和分析。
证人陈述是间接证据中常见的一种形式。
证人可以提供对案件事实的个人观点和经历,但其证词可能存在主观性和不完全性的问题。
因此,法庭需要对证人进行严格的调查和交叉询问,以确保证词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相关记录也可作为间接证据的证明和认定依据。
这包括各种书面文件、影像资料、通信记录等。
法庭将对这些记录进行解读和评估,以确定其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和权威性。
三、证据链的建立与质证为了证明证据的可信度和确凿性,建立证据链是必要的。
证据链是把各个证据环节连接起来,形成一个完整且连贯的证据体系。
法庭通过质证的方式,将证据链传递给评判人员,使其能够全面了解案件事实。
质证是通过询问和交流的方式,将证据呈现给法庭和评判人员。
询问的对象可能是证人、专家鉴定人、被告等。
质证过程中,通过逐一呈现证据,进行答辩和辩论,帮助法庭全面理解案件事实,并作出准确的认定。
什么是证据的合法性,包括哪些内容

什么是证据的合法性,包括哪些内容我们都知道证据具备三⼤特征,合法性是证据三性当中的⼀个,其余的还有关联性以及真实性。
这在对证据进⾏审查的时候是⼗分重要的内容,如果证据不合法,那么法院⼀般是不会采纳该证据的。
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什么是证据的合法性,包括哪些内容证据合法性—概念:合法性是有效证据的基本特性之⼀。
关于证据的其他特征的论述可参见刑事诉讼法学部分中的相关内容。
民事证据的合法性,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不为法律所禁⽌,否则不具有证据效⼒。
对证据合法性的要求,⽬的是为了保障证据的真实性和维护他⼈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体现了⼈们对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双重要求。
证据合法性—主体合法:证据主体合法。
证据主体是指形成证据内容的个⼈或单位,证据主体合法,是指形成证据的主体须符合法律的要求。
主体不合法也将导致证据的不合法。
对证据主体的法律要求,也是为保障证据的真实性。
因此法律根据证据特点,对某些证据的证据主体规定了相应的要求。
例如,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不能作为证⼈,作出鉴定结论的主体必须具有相关的鉴定资格等等。
证据合法性—形式合法:证据形式合法。
证据形式的合法性,是指作为证据不仅要求在内容上是真实的,还要求形式上也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例如,单位向法院提交的证明⽂书须有单位负责⼈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等,需要以书⾯形式的合同⽂本加以证明。
证据合法性—取得⽅式合法:证据取得⽅式合法。
当事⼈收集的证据材料能否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还要看该证据材料的取得⽅法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法律规定证据取得⽅法必须合法,是为了保障他⼈的合法权利不⾄于因为证据的违法取得⽽受到侵害。
例如,利⽤视听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时,就要求视听资料的取得不得侵犯他⼈的合法权利,如他⼈的隐私权等。
常见的容易侵犯他⼈隐私权的证据取得⽅式是所谓偷录、偷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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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是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有效证据包括三个特征: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符合法律规定的所有要件。
证据的合法性判断标准,是指证据的主体、取得证据的程序、方式以及证据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评判依据。
一、证据主体的合法性判断
(一是指出庭作证或提供书面证人证言的证人的主体资格。
无证人资格的人提供的证言,不具有证据能力。
我国三大诉讼法都对证人的主体资格作了明确的规定。
以下两种情况的人不能作为证人,不具有证人的主体资格:一是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对该类证人,衡量的标准是“能否辨别是非、能否正确表达”。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年龄问题不是绝对因素。
二是法人及非法人团体不能作为证人。
证人必须是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证人。
(二是指出具书面证据材料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以及相应的自然人的主体资格。
出证人资格不同于自然人证人资格。
出证人的主体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证人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具备出证人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出证人,可以就自己掌握
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有关证据材料提供给法庭或出具书面证明。
不具有出证人资格的人,其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具有证据的合法性。
(三)举证人资格,是指提供证据的人的主体资格。
在有些情况下,没有举证人资格的人提供的证据,也不具有证据的合法性。
比如,行政诉讼中,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只有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才具有举证人资格,不具有举证人资格的其他人提供的证据,即使能够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也不能作为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使用。
二、获取证据的程序和方式
(一)获取证据的程序。
合法性证据的取得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
例如在行政诉讼中,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必须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
被告违反法定程序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搜集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使用。
(二)获取证据的方式。
合法性证据的取得方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六十八条、《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都明确规定,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刑
事诉讼也禁止采取比如刑讯逼供等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获取证据。
三、证据的形式
证据的形式,也就是证据的有形载体。
证据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定的要求,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证据,不具有证据的合法性。
三大诉讼法都对某些证据的形式作了明确的要求。
比如,鉴定结论要求写明参加鉴定人的姓名、职业、所依据的材料、分析的过程、参加鉴定的鉴定人签名并加盖鉴定机关印章等。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鉴定结论,就不是合法的鉴定结论。
四、举证期限
合法性的证据,还必须遵守法定的举证期限。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法院不组织质证,除非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
《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一条规定,被告如果逾期提供证据,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
被告逾期提供的证据,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来说不具有证据的合法性。
综上,笔者认为,判断证据的合法性,必须从上述几个方面综合分析,以便对证据的合法性作出正确的认定。
【】
对作为诉讼的证据应具备何基本属性,在我国法律上虽无明文规定,但在诉讼实践和理论中,常常将证据的基本属性归纳为证据的三性(即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并作为认定证据的法律理论依据。
但这一分类在审判实践中却存在作理论上难以逾越的缺陷,如无效合同要审理阶段如何认定,用证据的三性理论是无法解决这类问题,在2001年12月21日《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出台后,虽然解决此类证据的认定难的问题,但仍未全部解决证据的三性理论存在的不合理性,因此有必要对证据的基本性质作进一步的分析。
在2001年12月21日《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前,应用证据三性的理论对证据内容不具合法性认定是无法操作的,如无效合同的认定,只能是因该证据不具合法性而不予认定,我们否定了该证据作为定案的证据,那我们应依据什么事实来审理案件,我国法律规定无效合同应由过错方承担责任,但无效合同不作为定案的证据,要过错方承担责任也就变得无证据可以支持,因此过错方可以不承担责任,造成了审判陷入两难境地。
在2001年12月21日《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后,证据的三性理论有了明显的变化,证据三性是指证据的客观性、证据关联
性、证据的形式、来源合法性,对证据本身内容合法性不再作为审查认定证据的要件,跟原先的证据三性有了很大完善,对无效合同的认定可直接认定合同无效。
但这仍未能解决证据三性理论本身的缺陷,如对赌博之债取得的欠条,法庭应如何认定,根据新的证据三性理论,我们可以很容易做出结论,对该证据因其来源不合法而不予认定(即不认定为是证据),这对当事人而言处理结果影响不大,但赌博之债取得的欠条究竟是不是证据,却是回避不了的,我们要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时,却以要认定这一事实违法,同时赌博之债取得的欠条又是证明赌博这一违法行为存在,不对欠条内容认定的依据之一,这是法院对当事人做出民事制裁的事实依据,如构成刑事犯罪则是被告人的主要犯罪证据。
赌博之债取得的欠条既是证据又不是证据。
从这我们不难看出将证据的基本属性归纳为证据的三性的理论是不合理的。
证据基本属性是什么,证据的基本属性就是证据的实体性和程序性。
证据的实体性是指证据本身所具有的证明力的性质,它包含以下内容,证明案件实体上的证明力和案件程序上的证明力。
在证据的实体性中证据应具有以下特点:客观性、关联性。
证据实体中的内容合法性与来源的合法与否不应列入
其内,如无效合同应列为定案的证据,作为证据的无效合同证明了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也是证明合同无效的证据,由此可以得出证据的实体合法与否不影响到证据作为定案证据的效力。
证据的程序性是指证据具有能否成为定案证据的性质。
证据的程序性中证据应具有以下特点:1、证据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2、证据的来源不违反法律。
这里要注意的是证据的来源也应划为实体上的和程序上的,如赌博之债的欠条的认定,在案件的审理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是实体性和程序性兼有,而在对当事人的处罚则实体性的。
鉴于此,我们可对赌博之债的欠条作如下认定:该欠条来源不具合法性,不能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这样认定我们可以避免将证据排除要案外,而又要根据该证据来审理案件。
如此界定证据的基本性质,便能解决证据三性的不合理的问题,也更科学、更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