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赔偿决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1997.06.27•【文号】法发[1997]16号、高检会[1997]1号•【施行日期】1997.06.27•【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法发〔1997〕16号高检会〔199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有罪,二审人民法院改判无罪依法应当赔偿的案件,一审人民法院和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批准逮捕与提起公诉的如不是同一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第二条赔偿请求人因在起诉、审判阶段被错误羁押而申请赔偿的,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机关提出申请,先收到申请的机关为赔偿案件的办理机关。
第三条二审人民法院宣告无罪的赔偿案件,作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各按应当赔偿金额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赔偿案件的办理机关收到赔偿申请后,应当将赔偿申请书副本送达另一赔偿义务机关。
“玉石挑夫”莫卫奇死刑改判无罪

“xx挑夫”xx死刑改判无罪发布时间:2009-11-19 19:15:38xx报xx报“xx挑夫”xx死刑改判无罪因涉毒入狱451天获国家赔偿5万元15个月,对于普通人而言只是一年多时间。
但对于湖南湘潭的莫卫奇而言,这451天,几乎就是他的后半生。
被人以“送玉石”为名骗去云南贩毒,不知情的莫在机场安检时被捕,因运输毒品罪两次被判处死刑。
在莫卫奇命悬一线之际,湘潭市法学会常务副会长朱培立等人四处奔走,此案引起了全国的广泛关注。
最终,莫卫奇与同伴谢开其被判无罪,并获得了国家赔偿。
外出打工踏上“黑色之旅”xx“变脸”成海洛因53岁的莫卫奇如今已是满头银发。
牢狱“后遗症”让他时常回忆起那段不堪回首的经历。
返回湖南后,莫的身体状态一直不好。
在与记者见面时,他刚从湘潭市某医院打点滴回家。
由于老屋已被贱卖,夫妇俩只能挤住在弟弟家中,70余平方米的两室一厅里,住着七八个人。
每天晚上,莫与妻子只能在客厅里铺上凉席。
“我真的以为他是喊我打工,根本没有戒备心。
”莫所指的“他”便是熊正江,一个租住在莫家附近的无业游民。
当时,莫并不知道熊的全名,每次都喊对方为“熊总”。
去年的一天,“熊总”跑到莫在小区开的小茶馆,提出请莫卫奇去云南运送玉石样品,如果十天之内能赶回,工资1000元,如果超过10天,则按每天100元计算。
莫卫奇大喜,觉得机会难得,便一口应允了下来。
随后的一天,莫与另外一名叫谢开其(湖南湘潭人)的“挑夫”,随熊正江乘坐火车赶赴云南,而接下来等待两人的,将是一段“黑色之旅”。
2008年4月16日晚,三人到达云南瑞丽。
一名叫“华哥”的人接待了他们。
熊正江要莫卫奇和谢开其等“华哥”发货,听他的安排。
4月23日上午,“华哥”将一个装着玉石样品的黑色行李包交给莫卫奇,并当场把玉石从包中拿出来让莫作了验收。
莫卫奇拿着“华哥”订购的机票准备乘飞机从芒市前往昆明。
但是,他在过机场安检时,却遇到麻烦——行李包的夹层内被查出藏有海洛因1027克。
政府行政赔偿决定书

政府行政赔偿决定书本文是关于政府行政赔偿决定书,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政府行政赔偿决定书范文篇一( )工商行赔字〔〕号赔偿申请人:住所: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职务: ] 赔偿申请人因认为,于年月日向我局提出行政赔偿申请,现已审理终结。
行政赔偿请求:赔偿申请人称:经审理查明:本局认为:如不服本赔偿决定,可以自收到赔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赔偿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章)年月日政府行政赔偿决定书范文篇二上诉人(一审原告)李xx。
委托代理人万xx。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吴xx,代理市长。
委托代理人张x,郑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xx,河南金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xx市二七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xx,区长。
委托代理人杨xx,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xx,河南金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xx因诉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郑行初字第185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李胜利及其委托代理人万国玉,被上诉人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杨奇,被上诉人郑州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张琦,以及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伦山,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xx年9月28日,李胜利因不服郑州市人民政府、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强制拆迁行为,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管辖。
20xx年1月8日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作出(20xx)凤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郑州市人民政府强制拆迁李胜利房屋的行为违法。
20xx年6月28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作出郑政(赔偿)字【20xx】03号行政赔偿决定书(以下简称03号行政赔偿决定),并于20xx年7月5日向李胜利送达。
国家赔偿标准2020

关于国家赔偿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主席令第68号)时效性:现行有效发文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文号:主席令第68号发文日期:2012年10月26日施行日期:2013年1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行政赔偿 2 第一节赔偿范围 2 第二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2 第三节赔偿程序 3 第三章刑事赔偿 4 第一节赔偿范围 4 第二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5 第三节赔偿程序 5 第四章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7 第五章其他规定8 第六章附则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第二章行政赔偿第一节赔偿范围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调解协议书范文7篇

调解协议书范文7篇调解协议书篇1甲方: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南方工程有限公司神朔项目部乙方:为加快神朔铁路建设进度,确保神朔铁路扩能建设顺利进行,由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南方工程有限公司神朔项目部承建的三岔站站场既有电力线路改造工程。
为使沿线群众经济不受损失,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以下赔偿协议:一、赔偿标准:1、电杆坑:耕地元/个非耕地元/个2、拉线坑:耕地元/个非耕地元/个3、青苗补偿:农作物玉米元/亩;农作物大豆元/亩4、砍伐树木赔偿,普通树胸径在10cm以上元/棵,胸径在10cm以下元/棵。
已挂果的果树元/棵,未挂果的果树元/棵。
荒田、河道等不能种植的地方电杆坑、拉线不赔偿。
二、付款方式:按照甲方在施工中损坏的青苗,树木和草地、电杆坑,拉线坑的实际数量,由甲乙双方共同丈量,清点。
待甲方施工结束后,甲方用现金一次性给予付清并填好赔偿清单,乙方收到赔偿款后应及时给甲方出具收据和甲方需要的相关手续。
三、甲乙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甲方在施工过程中,应尽量保护好乙方的庄稼,努力做到使村名的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乙方应积极配合好甲方施工,不得随意刁难甲方,确保甲方施工顺利进行。
如发现问题双方领导共同协商解决。
四、补偿款结清后,此协议自行生效。
五、以上协议双方共同遵守,此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两份,从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南方工程有限公司神朔项目部代表人:乙方:代表人:年月日甲方:乙方:根据《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现就甲方乙方的犯罪行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以供双方共同信守。
一、因甲方的j行为给乙方精神上造成了永久无法消失的痛苦,给乙方生活上造成巨大的阴影,甲方答应向乙方赔偿人民币x元(大写:人民币伍万元整)。
二、乙方在收到上述赔偿款后,乙方及其家属不再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及向甲方出具谅解书。
三、甲方应向乙方赔礼道歉,甲方出狱后,不得对乙方及其家属进行打击报复,否则乙方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权益。
王文强以错捕错判请求雅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和雅安检察分院刑事赔偿案

王文强以错捕错判请求雅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和雅安检察分院刑事赔偿案「案情」赔偿请求人:王文强,男,52岁,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原任雅州宾馆总经理。
被请求赔偿义务机关:雅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被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四川省雅安检察分院。
赔偿请求人王文强原系雅州宾馆总经理,1996年8月23,雅安检察分院以挪用公款对赔偿请求人王文强予以收审,1996年11月2日以玩忽职守批捕,同月29日以王文强从非专卖渠道购进假冒“五粮液”牌白酒进行销售,其行为造成雅州宾馆直接经济损失元,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为由,向雅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雅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王文强身为雅州宾馆总经理,对宾馆的经营负有直接责任,其明知宾馆进名酒应到专卖许可证的单位购进,但却在未查实销售方有无经营权和买卖许可证的情况下,即购进假冒“五粮液”1167瓶。
案发后,造成雅州宾馆直接经济损失。
王文强违反规章制度,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于1997年4月4日作出(1997)雅中法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王文强不服,提出上诉。
同年10月10日取保候审被释放。
1997年12月3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1997)川法刑二终字第211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文强决定从非正当渠道购进假冒名酒的事实存在,有一定的渎职行为,但原判将行政罚没款作为重大经济损失认定为王文强玩忽职守定罪不当,故判决撤销雅安中级人民法院(1997)雅中法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宣告王文强无罪。
至此,赔偿请求人王文强实际被无罪羁押414天。
1999年11月15日,赔偿请求人王文强以侵犯人身为由,分别向侵权机关雅安中级人民法院、雅安检察分院提出国家赔偿请求,要求支付赔偿金,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工资损失378560元。
「决定」雅安中级人民法院和雅安检察分院认为:王文强决定以非正当渠道购进假冒名酒的事实存在,并有一定的渎职行为,但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
杨也与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治安行政处罚决定并赔偿二审行政判决书

杨也与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治安行政处罚决定并赔偿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2【案件字号】(2020)辽01行终34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春玲杨晓鹏周玺联【审理法官】赵春玲杨晓鹏周玺联【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也;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当事人】杨也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当事人-个人】杨也【当事人-公司】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杨也【被告】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规定,被上诉人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具有作出被诉处罚决定的职权依据,原审认定正确。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警告罚款行政拘留行政赔偿拘留关联性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规定,被上诉人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具有作出被诉处罚决定的职权依据,原审认定正确。
本案中,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上诉人存在违反《信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故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作出被诉处罚决定并无不当,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亦无不当。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3 21:24:51【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认定,2019年3月8日20时许,原告杨也在微信群(群名为:学法守规维护正义)内煽动多人于2019年3月11日前往辽宁省监狱管理局上访维权。
法院调解协议书模板(10篇)

法院调解协议书模板(10篇)法院调解协议书模板(篇1)甲方:年龄____,姓名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乙方:年龄____,姓名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甲乙双方本系夫妻,因生活情趣不同,双方本着友好的态度达成如下协议:1、甲、乙双方同意离婚。
2、婚生女xxx由甲方抚养,乙方每月支付抚养费肆佰元整(¥:400元)。
抚养费以半年为单位支付,支付时间不迟于当年六月三十日、十二月三十日。
3、乙方有探视xxx的权利,每周末可视情况接女儿回乙方处居住。
4、双方所欠肆万元整(¥:40000元)债务,甲乙双方各承担贰万元整(¥:20000元)。
甲方应承担的份额交乙方归还债权人。
5、现住址处电器归甲方所有,甲方自愿补偿乙方贰仟元整(¥:2000元)。
6、甲、乙双方位于xx区xx花园207—301的房产一处,双方同意由乙方配合甲方在三个月之内出售,出售后xx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壹拾柒万元整(¥:170000元)。
7、本协议第4项、第5项、第6项约定的款项在甲方售房后xx日内支付给乙方。
如甲方到期后未支付,乙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甲方自愿承担本案诉讼费用17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乙方:________20xx年5日4日法院调解协议书模板(篇2)川法调确字第1号确认申请人周丕华,男,1969年4月30日生,汉族,汉川市人,务工,住汉川市分水镇新街村1组。
确认申请人汉川市人民医院。
住所地: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欢乐街33号。
法定代表人贺朝雄,院长。
委托代理人梁小明,汉川市人民医院医教科科长。
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肖生宜,湖北松竹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二确认申请人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于4月2日经汉川市医疗纠纷调解中心调解,双方达成了(_)川医调字第12号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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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赔偿决定书
正文:
共同赔偿决定书共同赔偿决定书检______法赔字[______]___号赔偿请求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赔偿请求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或名称)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以____________(申请共同赔偿案由)为由,向本院提出共同赔偿申请,要求本院和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_____(申请共同赔偿的具体要求)。
经本院和_________人民法院查明,(叙述应予赔偿或不予赔偿的事实,以及认定的证据)。
本院和_________人民法院认为,(决定赔偿或不予赔偿的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___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写明决定结果。
分两种情况:
第一,决定赔偿的,表述为:
“赔偿(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赔偿方式及赔偿数额)。
”
第二,决定不予赔偿的,表述为:
“对(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的申请不予赔偿。
”)
如对本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____年____月_____日
_________人民检察院_________人民法院
(院印)(院印)
共同赔偿决定书共同赔偿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