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法_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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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解读

安全生产法解读

安全生产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基础法律法规,于2002年12月1日颁布实施。

这部法律旨在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并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以下是对该法的一些重要条款进行解读。

首先,该法规定了各类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主体责任。

各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划定责任区域,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和权限。

单位负责人要承担起安全生产的全面责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确保员工的安全和健康。

其次,该法强调了风险评估和事故应急管理的重要性。

单位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之前,应当进行风险评估,确定可燃易爆、有毒有害、高温高压等危险源,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同时,单位要建立完善的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和器材,加强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该法规定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方式和要求。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各类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时,要及时责令整改,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如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并可能面临巨额罚款。

此外,该法还关注了特定行业、特定岗位的安全生产问题。

对于矿山、化工、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高危行业,法律要求建立特殊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

对于特定岗位,如高空、有毒有害、作业机械等高风险岗位,要求配备相应的劳动保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具。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规定,为确保人民群众的安全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从实践中来看,法律的落地执行需要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监管,同时也需要各类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共同努力,形成全社会关注安全生产、共同维护安全的良好氛围。

只有各方共同合作,才能促进安全生产水平的不断提高,为人民群众创造更加安全、健康的生产生活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现行最重要的安全生产法律,于2002年颁布实施,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安全生产法也从此成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与人民幸福的重要法规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分为总则、专门规定和附则三部分,共计72条。

第一章总则包括了法律的目的、适用范围、法律保护的对象和安全生产基本要求等内容,提出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基本原则。

从第二章至第六章,规定了不同领域的安全生产要求及监管措施。

其中第二章规定了生产经营者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求企业要依法规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制度,制定安全规章制度,定期进行应急演练等,以切实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

第三章规定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规定,包括了工程建造前安全生产投资评估、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特别规定和运营管理等,目的是为了保障公众在使用建筑物时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四章是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要求工业企业要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运、销售、使用和废弃物处理等环节中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确保危险化学品不对人民群众造成安全威胁。

第五章是有关矿山安全生产的,规定了煤矿、金属矿山等矿业企业的应采取的安全预防措施,如硐室支护、通风系统建设等,从而有效避免矿难的发生。

第六章是有关交通运输安全的,从公路、铁路、水路、城市轨道交通等方面,规定了运输企业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并对各种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在为各个领域进行安全规范的同时,安全生产法还对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执法措施进行了规定。

第七章规定了国家安全监管机构和地方安全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利,包括了对生产经营者开展安全生产检查、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等措施。

此外,还规定了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和途径,以保障安全生产法律的完善执行和有效推进。

最后,安全生产法的附则对一些特殊行业和人群的安全生产提出了特别要求,如对煤炭企业进行的安全生产审核、职业卫生管理、集中供热和供气、建筑用电安全等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灾害的发生,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推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合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生产行为。

第三条安全生产应当贯通于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形成企业主体、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互协作的安全生产格局。

第四条国家鼓励科技进步和应用,促进安全生产技术的创新,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五条国家建立安全生产社会保险制度,确保受害人得到及时赔偿。

军队、武警部队和公安机关等特种行业的安全生产,另行规定。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最终的管理责任。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范围、职责和权限;(三)协调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的关系,采取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四)组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五)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确保生产设施和生产场所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保障劳动者的安全。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认真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台账。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和内部监测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第三章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管第十二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维护安全生产秩序,推动安全生产管理机制不断完善,促进安全生产水平的提高。

第十三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和处理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法颁布时间

安全生产法颁布时间

安全生产法颁布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旨在保障国家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生态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本文将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颁布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11月3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2年11月9日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政府在安全生产方面立法的重要进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共分十章六十九条,规定了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责任制度、安全管理、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等方面的内容。

它对各项工作的责任、任务、权限和制度建立了明确的规范,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供了法律依据。

该法强调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优先性,明确了各级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相关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经费应得到切实保障。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各个环节的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职责,包括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法律也做出了相应的惩罚和处理。

近年来,随着国家安全生产形势的日趋严峻,中国政府对于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也在逐渐提升。

在2014年,国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进行了一次全面修订,并于2014年12月28日通过,于2015年12月1日生效。

这次修订主要对于安全生产的监察执法、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和强化,以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11月9日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它的颁布实施为保障安全生产提供了法律依据,并在2014年进行了一次修订,进一步完善了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为维护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立法的第一部全面规定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法律,于2002年11月1日颁布实施,至今仍然有效。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责任和义务: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权限和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权限和责任,健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纠察员制度。

2.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事故应急预案等内容,并且依法组织实施。

3.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保险公司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覆盖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风险。

4.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并且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备、设施。

5.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并做好整改工作。

6.报告和追究安全生产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责任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追究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7.加强安全监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接受国家的安全监管和监督检查。

8.参加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参加国家、地方组织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整个社会安全生产意识。

《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实施,对促进我国安全生产、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法规的要求履行责任和义务,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确保职工的安全,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1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70号)(2002年6月29日起施行)

1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70号)(2002年6月29日起施行)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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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和执业准则 ! 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 产工作提 供技术服务 " 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 # 责任追究制度 ! 依 照本法和有关法律 % 法规的规定 ! 追究生产 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 支持发展 $ 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 # 术 研 究 和 安 全 生 产 先 进 技 术 的 推 广 应 用! 提高安全生产水 平" 奖励 $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防止生 # 产安全事故 % 参加 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 给予奖励 " 人! 第 十五条 第十四条 Cen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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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章
第 一条
总则
立法目 的 "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防止 ! 和减少生产安全事 故# 保 障 人 民 群 众 生 命 和 财 产 安 全# 促进 经济发展 # 制定本法 $ 适用范围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 ! 经营活动的单位 % 以 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 & 的安全生产 # 适用 本法 ’ 有关法律 ( 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 安全 ( 铁路 水上交通 安 全 ( 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 适用其 交通安全 ( 规定 $ 第三条 为主的方针 $ 安全生产要求 "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 ! 其他有关安全 生 产 的 法 律( 法 规# 加 强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建 立( 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 完善安全生产条件 # 确 保安全生产 $ 第五条 ! 安全生产责任制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对本单位的安全生 产工作全面负责 $ 第六条 !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义务 " 生产经营单位 的从业人员有依法 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 # 并应当依法履 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 工会职责 "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 ! 生产工作的民主管 理和民主监督 # 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 的合法权益 $ 第七条 第四条 管理方针 " 安全生产管理 # 坚持安全第一 ( 预防 ! 第二条

安全生产法104条规定

安全生产法104条规定

安全生产法104条规定《安全生产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法规之一,于2002年12月29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通过,并于2003年1月1日正式施行。

该法共有103条,其中第104条规定了相关的处罚措施。

下面我们就安全生产法第104条进行详细解读,具体内容如下:安全生产法第104条规定:“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安全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下列罚款;属于违法盗采、违法填埋、违法倾倒危险废物、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罚款按天计算:(一)违反本法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规定,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以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法第六章规定的,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法第七章规定的,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本法第八章规定的,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九章规定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104条明确了单位在安全生产中的违法行为以及相应的处罚措施。

根据该条款,单位有以下违法行为之一,将会受到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其中,违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的重大事故处以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事故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六章规定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七章规定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八章规定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九章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中,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内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负责,包括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和事后处理等方面的责任。

违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可能导致严重的事故后果,因此处罚金额较高。

违反第六章规定主要是指违反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不力等情况。

违反第七章规定主要是指违反对危险化学品等特殊物品的管理要求。

违反第八章规定主要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条件、安全设施的规定等。

安全生产法有关危险品规定

安全生产法有关危险品规定
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
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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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 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
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
考核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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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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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 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 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 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 大危险源及有关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
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 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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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
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
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
同意的; (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 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 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 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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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
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
和安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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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总则一章共计15条,规定了本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各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对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的要求;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国家鼓励进行安全生产科技研究和推广运用;国家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等内容。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二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五条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一章共计28条,主要规定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的基本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机构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的资格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义务;对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特殊资质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的“三同时”要求以及对危险性较大的行业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特殊要求;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的要求;对生产经营单位设施、设备、生产经营场所、工艺的安全要求;对危险物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以及危险性作业的特殊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负有的义务;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共同作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特别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发包、出租的特别规定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对主要负责人的要求等。

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处于核心地位。

保障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是关键。

从近年来发生的安全事故看,大都与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有直接关系。

因此,安全生产法本着“预防为主”的原则,有针对性地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作出了规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考核不得收费。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二十五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二十七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九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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