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分级
爆破作业分级管理办法.doc

爆破作业分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管理爆破作业活动,保证爆破安全与质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非军事目的爆破作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爆破作业,指利用民用爆炸物品爆炸能量对介质做功,以达到预定工程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爆破作业单位和爆破作业人员应当依法分别申领《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按许可的从业范围、爆破作业类别、资质资格等级、作业项目等级实施爆破作业。
本办法所称爆破作业单位从业范围指爆破设计、施工、评估、监理四种;爆破作业类别指岩土、水下、拆除、特种爆破四类;作业项目等级,指国家标准规定的爆破作业项目A、B、C、D和D级以下五个等级。
爆破作业人员有爆破员、爆破技术人员两类。
公安机关对爆破技术人员资格和从事岩土、水下、拆除爆破作业单位资质,实行分级管理。
第二章爆破作业人员管理第四条公安机关对爆破作业人员资格实施考核认证制度。
爆破作业人员受聘于爆破作业单位,依法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爆破作业单位不得扣押《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爆破作业人员可以同时取得爆破员和爆破技术人员的资格,但是,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爆破作业单位。
爆破员资格不分级管理。
初次取得爆破员资格的人员,实习爆破作业六个月以上,经受聘单位认可,方可独立从事爆破作业。
爆破技术人员资格分为高、中、初级。
初次申请爆破技术人员资格,原则上只能取得初级资格;爆破技术人员只能从事许可爆破作业类别、作业等级的爆破作业项目。
高级爆破技术人员可以主持许可爆破作业类别各等级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中级爆破技术人员可以主持许可爆破作业类别B级及B级以下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参加过两项D级或D级以上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的初级爆破技术人员,方可主持许可爆破作业类别D级及D级以下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
第五条申请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十八周岁以上;(二)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三)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没有妨碍从事爆破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四)没有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五)依法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时间超过五年;(六)经公安机关考核合格;(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爆破等级划分表

4 爆破工程分级与管理
4.1 爆破工程分级
4.1.1爆破工程按工程类别、一次爆破总药量、爆破环境复杂程度和爆破物特征,分A、B、C、D四个级别,实行分级管理。
工程分级列于表4-1。
表4-1爆破工程分级表
4.1.2 B、C、D级岩石爆破工程,遇下列情况应相应提高一
个管理级别;小于D级下线药量的按D级管理。
——距爆区1000m范围内有国家一、二级文物或特别重要的建(构)筑物、设施;
——距爆区500m范围内有国家三级文物、风景名胜区、重要的建(构)筑物、设施;
——距爆区300m范围内有省级文物、医院、学校、居民楼、办公楼等重要保护对象。
4.1.3 B、C、D级拆除爆破工程,遇下列情况应相应提高一个管理级别。
——距爆破拆除物5m范围内有相邻建(构)筑物或需重点保护的地表、地下管线;
——爆破拆除物倒塌方向安全长度不够,需用折叠爆破时;
——爆破拆除物处于闹市区、风景名胜区时。
4.1.4各类爆破工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不实行分级管理。
——凡属矿山内部、水电封闭施工区域等且对外部环境无安全危害的爆破工程;
——小于D级下限总药量,或虽达到D级但距爆破区400m 范围内无任何保护对象的岩石爆破工程;
——虽达到D级药量,但距爆破物200m范围内无任何重要保护对象的拆除爆破工程;
——除爆炸复合工程外的其他特种爆破工程。
4.1.5 爆炸复合工程遇表4-2所列情况时,按表4-2调整管理等级。
表4-2 爆炸复合工程管理级别调整表。
B级爆破方案编制要求

B 级爆破方案编制要求一、规范要求 1、采用的规范2014版的《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20122、《爆破安全规程》中爆破工程分级要求(1)爆破工程按工程类别、一次爆破总药量、爆破环境复杂程度和爆破物特征,分 A 、B 、C 、D 四个级别,实行分级管理。
工程分级列于表 1。
表 1 爆破工程分级作业范围分级计量标准单位级 别ABCD岩土爆破①一次爆破药量 Q /tt 100≤Q 10≤Q <100 0.5≤Q <10 Q <0.5拆除爆破高度 H ②/mm 50≤H 30≤H <50 20≤H <30 H <20 一次爆破药量 Q ③/tt 0.5≤Q 0.2≤Q <0.5 0.05≤Q <0.2Q <0.05 特种爆破④单张复合板使用药量 Q /tt0.4≤Q0.2≤Q <0.4Q <0.2注:①表中药量对应的级别指露天深孔爆破。
其它岩土爆破相应级别对应的药量系数:地下爆破 0.5;复杂环境深 孔爆破 0.25;露天硐室爆破 5.0;地下硐室爆破 2.0;水下钻孔爆破 0.1,水下炸礁及清淤、挤淤爆破 0.2。
②表中高度对应的级别指楼房、厂房及水塔的拆除爆破;烟囱和冷却塔拆除爆破相应级别对应的高度系数为 2 和 1.5。
③拆除爆破按一次爆破药量进行分级的工程类别包括:桥梁、支撑、基础、地坪、单体结构等;城镇浅孔爆破 也按此标准分级;围堰拆除爆破相应级别对应的药量系数为 20。
④第 12 章所列其他特种爆破都按 D 级进行分级管理。
(2)B 、C 、D 级一般岩土爆破工程,遇下列情况应相应提高一个工程级别。
——距爆区 1000m 范围内有国家一、二级文物或特别重要的建(构)筑物、设施; ——距爆区 500m 范围内有国家三级文物、风景名胜区、重要的建(构)筑物、设施; ——距爆区 300m 范围内有省级文物、医院、学校、居民楼、办公楼等重要保护对象。
爆破工程分级管理办法

爆破工程分级管理办法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建设的迅速推进,爆破工程在建筑、采矿、交通等领域中的应用日益普遍。
然而,由于爆破工程的特殊性和危险性,为了确保施工安全和公共安全,对爆破工程的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在我国,针对爆破工程的管理进行了分类和规范,确保施工过程的合法性和有序性。
首先,针对不同类型的爆破工程,进行分级管理。
根据不同的爆破工程的危险程度和影响范围,将爆破工程分级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一级爆破工程是指对周边环境和设施影响较小的工程,如建筑物拆除等;二级爆破工程是指对周边环境和设施影响较大的工程,如爆破采矿、铁路隧道掘进等;三级爆破工程是指对周边环境和设施影响较大且需特殊分级管理的工程,如核电站爆破拆除等。
通过对爆破工程进行分级管理,能更好地针对不同工程的特点和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安全措施。
其次,在爆破工程的管理中,要依法规定从业人员资质要求,保证施工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安全意识。
爆破工程涉及到大量的爆破物品和高风险的作业环境。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施工人员的个人安全,对从业人员的资质要求进行规定是必要且重要的。
要求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关的爆破工程从业资格证书,并接受相关培训和考核。
同时,要加强从业人员的岗前培训和持续教育,提高他们的技术水平和应急处理能力,做到举一反三,能够在复杂和紧急情况下有效地处理问题。
再次,应建立完善的爆破工程设计和方案审核机制,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和可控性。
爆破工程设计和方案是保证施工过程安全和效果的关键环节。
要求对一级、二级和三级爆破工程的设计和方案进行评审和审核,并设定相应的审核时间和审核标准。
同时,要加强对设计机构和设计人员的监管和管理,确保设计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在设计和方案审核过程中,要充分考虑环境因素、地质条件和施工要求,采取相应的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和设施的影响。
在施工前,要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实地勘查和技术指导,以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性。
最后,要加强爆破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爆破分级

爆破作业分级管理办法(2007年8月2日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管理爆破作业活动,保证爆破安全与质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非军事目的爆破作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爆破作业,指利用民用爆炸物品爆炸能量对介质做功,以达到预定工程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爆破作业单位和爆破作业人员应当依法分别申领《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按许可的从业范围、爆破作业类别、资质资格等级、作业项目等级实施爆破作业。
本办法所称爆破作业单位从业范围指爆破设计、施工、评估、监理四种;爆破作业类别指岩土、水下、拆除、特种爆破四类;作业项目等级,指国家标准规定的爆破作业项目A、B、C、D和D级以下五个等级。
爆破作业人员有爆破员、爆破技术人员两类。
公安机关对爆破技术人员资格和从事岩土、水下、拆除爆破作业单位资质,实行分级管理。
第二章爆破作业人员管理第四条公安机关对爆破作业人员资格实施考核认证制度。
爆破作业人员受聘于爆破作业单位,依法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爆破作业单位不得扣押《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爆破作业人员可以同时取得爆破员和爆破技术人员的资格,但是,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爆破作业单位。
爆破员资格不分级管理。
初次取得爆破员资格的人员,实习爆破作业六个月以上,经受聘单位认可,方可独立从事爆破作业。
爆破技术人员资格分为高、中、初级。
初次申请爆破技术人员资格,原则上只能取得初级资格;爆破技术人员只能从事许可爆破作业类别、作业等级的爆破作业项目。
高级爆破技术人员可以主持许可爆破作业类别各等级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中级爆破技术人员可以主持许可爆破作业类别B级及B级以下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参加过两项D级或D级以上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的初级爆破技术人员,方可主持许可爆破作业类别D级及D级以下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
爆破作业分级管理办法

爆破作业分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爆破作业的管理,确保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进行爆破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爆破作业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爆破作业分为四级,分级依据包括作业规模、作业环境和风险等级。
第五条爆破作业的申请、审批、实施、监督和评估等环节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爆破作业分级第六条爆破作业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第七条一级爆破作业适用于规模较小、风险较低的工程,如建筑拆除、爆破清理等。
第八条二级爆破作业适用于规模较中等、风险适中的工程,如矿山开采、公路爆破等。
第九条三级爆破作业适用于规模较大、风险较高的工程,如隧道掘进、大坝拆除等。
第十条四级爆破作业适用于规模特大、风险特高的工程,如核能设施拆除、大型爆破工程等。
第三章爆破作业管理流程第十一条爆破作业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和取得相应资质的爆破工程师负责。
第十二条申请单位或个人应当在爆破作业开始前提出爆破作业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爆破作业申请表必须包括以下内容:作业单位或个人的基本情况、作业地点、作业规模、作业时间、爆破材料和装置、安全预防措施等。
第十四条爆破作业申请表应当由爆破工程师核实并签署意见。
第十五条作业单位或个人应当将爆破作业申请表交由相关部门审核。
第十六条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按照所属级别、风险等级和相关技术标准,进行审核和审批。
第十七条审批通过后,相关部门应当向作业单位或个人颁发爆破作业许可证。
第十八条作业单位或个人应当在爆破作业开始前,按照许可证要求组织安全会议,并制定详细的作业方案和应急预案。
第十九条作业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许可证要求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爆破作业环境的安全。
第二十条作业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作业方案和技术标准开展爆破作业,并保证作业过程中的安全。
第二十一条作业单位或个人应当配备专业的爆破监理人员,负责监督爆破作业的实施情况。
爆破作业分级管理办法

爆破作业分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管理爆破作业活动,保证爆破安全与质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非军事目的爆破作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爆破作业,指利用民用爆炸物品爆炸能量对介质做功,以达到预定工程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爆破作业单位和爆破作业人员应当依法分别申领《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按许可的从业范围、爆破作业类别、资质资格等级、作业项目等级实施爆破作业。
本办法所称爆破作业单位从业范围指爆破设计、施工、评估、监理四种;爆破作业类别指岩土、水下、拆除、特种爆破四类;作业项目等级,指国家标准规定的爆破作业项目A、B、C D和D级以下五个等级。
爆破作业人员有爆破员、爆破技术人员两类。
公安机关对爆破技术人员资格和从事岩土、水下、拆除爆破作业单位资质,实行分级管理。
第二章爆破作业人员管理第四条公安机关对爆破作业人员资格实施考核认证制度。
爆破作业人员受聘于爆破作业单位,依法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爆破作业单位不得扣押《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爆破作业人员可以同时取得爆破员和爆破技术人员的资格,但是,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爆破作业单位。
爆破员资格不分级管理。
初次取得爆破员资格的人员,实习爆破作业六个月以上,经受聘单位认可,方可独立从事爆破作业。
爆破技术人员资格分为高、中、初级。
初次申请爆破技术人员资格,原则上只能取得初级资格;爆破技术人员只能从事许可爆破作业类别、作业等级的爆破作业项目。
高级爆破技术人员可以主持许可爆破作业类别各等级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中级爆破技术人员可以主持许可爆破作业类别B级及B级以下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参加过两项D级或D级以上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的初级爆破技术人员,方可主持许可爆破作业类别D级及D级以下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
第五条申请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十八周岁以上;(二)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三)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没有妨碍从事爆破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四)没有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五)依法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时间超过五年;(六)经公安机关考核合格;(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爆破作业分级管理办法

爆破作业分级管理办法1. 背景爆破作业是指采用爆炸物、机械挖掘等方法,以达到破除岩体或土体目的的一种作业行为。
爆破作业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因此需要制定相应的分级管理办法,以确保安全和顺利进行爆破作业。
2. 分级管理爆破作业按照其威力、范围、影响等级进行分级管理,自小到大分为四级:2.1 第一级第一级爆破是指威力较小、影响范围较小的爆破作业。
适用于岩石井、矿井、基础开挖等场合。
第一级爆破不要求进行全封闭措施,但需要在周围一定范围内设立警戒线,确保工作人员的安全。
2.2 第二级第二级爆破是指威力较大、影响范围较大的爆破作业。
适用于路基、隧道、堆场等场合。
第二级爆破需要进行全面封闭措施,例如围挡、布置报警器、通知周围居民等,确保工作人员和周围环境的安全。
2.3 第三级第三级爆破是指威力较强、影响范围较大的爆破作业。
适用于大型矿山、水库等场合。
第三级爆破需要进行全面全封闭措施,例如设置休闲区、疏散人员、通知周边单位等,确保工作人员和周围环境的安全。
2.4 第四级第四级爆破是指威力极大、影响范围极广的爆破作业。
适用于特殊场合,例如大型水库坝体爆破。
第四级爆破需要进行全面全封闭措施,并需要事先进行全面的场地安全评估和紧急预案制定,以确保工作人员和周围环境的绝对安全。
3. 管理措施为实现对不同级别爆破作业的有效管理,应采取以下措施:1.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确保人员和场地安全;2.制定详细的爆破方案和作业指导书,并组织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3.定期对爆破设备和工具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操作的可靠性和安全性;4.加强现场管理和监控,确保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和执行;5.加强与周围居民和单位的沟通和协调,及时解决相关问题和应对突发情况;6.紧急情况下,必须迅速采取应急措施,如疏散人员、切断电力等,确保安全。
4. 结论通过对爆破作业进行分级管理,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可以有效规范和控制爆破作业,确保工作人员和周围环境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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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作业分级管理办法(2007年8月2日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管理爆破作业活动,保证爆破安全与质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非军事目的爆破作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爆破作业,指利用民用爆炸物品爆炸能量对介质做功,以达到预定工程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爆破作业单位和爆破作业人员应当依法分别申领《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按许可的从业范围、爆破作业类别、资质资格等级、作业项目等级实施爆破作业。
本办法所称爆破作业单位从业范围指爆破设计、施工、评估、监理四种;爆破作业类别指岩土、水下、拆除、特种爆破四类;作业项目等级,指国家标准规定的爆破作业项目A、B、C、D和D级以下五个等级。
爆破作业人员有爆破员、爆破技术人员两类。
公安机关对爆破技术人员资格和从事岩土、水下、拆除爆破作业单位资质,实行分级管理。
第二章爆破作业人员管理第四条公安机关对爆破作业人员资格实施考核认证制度。
爆破作业人员受聘于爆破作业单位,依法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爆破作业单位不得扣押《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爆破作业人员可以同时取得爆破员和爆破技术人员的资格,但是,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爆破作业单位。
爆破员资格不分级管理。
初次取得爆破员资格的人员,实习爆破作业六个月以上,经受聘单位认可,方可独立从事爆破作业。
爆破技术人员资格分为高、中、初级。
初次申请爆破技术人员资格,原则上只能取得初级资格;爆破技术人员只能从事许可爆破作业类别、作业等级的爆破作业项目。
高级爆破技术人员可以主持许可爆破作业类别各等级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中级爆破技术人员可以主持许可爆破作业类别B级及B级以下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参加过两项D级或D级以上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的初级爆破技术人员,方可主持许可爆破作业类别D级及D级以下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
第五条申请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十八周岁以上;(二)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三)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没有妨碍从事爆破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四)没有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五)依法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时间超过五年;(六)经公安机关考核合格;(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取得爆破技术人员资格,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高级爆破技术人员有工程爆破、工程力学、土木工程、地质、采矿等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技术职称,有八年以上从事爆破设计、施工、评估、监理的经历且未发生过重大安全和质量事故,主持过两项B级或五项C级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中级爆破技术人员有工程爆破、工程力学、土木工程、地质、采矿等相关专业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有五年以上从事爆破设计、施工、评估、监理的经历且未发生过重大安全和质量事故,参加过两项B级或主持过五项D级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初级爆破技术人员有工程爆破、工程力学、土木工程、地质、采矿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技术员以上技术职称;有2年以上从事爆破作业的经历。
第六条爆破作业人员应当参加聘用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组织的涉爆法律法规、爆破理论及操作技能考核工作。
成绩合格的,组织考核的公安机关应当出具证明文件。
爆破员由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组织考核,爆破技术人员由省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组织考核。
第七条申请取得爆破员、爆破技术人员资格,应当分别向组织涉爆业务考核的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应当载明以下内容: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住址、身份证号码、照片;爆破作业人员类别、爆破作业类别、资格等级、受聘单位、初次领证日期、证件有效期、核发机关印章、档案编号。
第八条《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有效期限为4年。
证件有效期满继续从事爆破作业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初始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换证手续;超过许可证有效期1年以上未换证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该许可证。
爆破作业人员变更受聘单位,应当向初始发证公安机关申请变更。
申请变更时提交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与新聘用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
对符合规定的,初始发证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理变更,并在许可证上注明变更情况。
爆破技术人员变更爆破作业类别的,应当向初始发证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对经考核审查符合条件的,批准申请人变更爆破作业类别,并在《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上注明变更情况。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遗失的,由受聘单位向初始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申请时提交爆破作业人员身份证明、许可证遗失的书面证明。
对符合规定的,初始发证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补发《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爆破作业人员超出发证公安机关管辖区域从事爆破作业的,由受聘单位向作业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进行爆破作业人员备案;当地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受申请备案。
第九条爆破技术人员在许可爆破作业类别的下一资格等级从事爆破作业两年以上,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中、高级爆破技术人员资格条件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初始发证公安机关考核认证,可以提升爆破技术人员资格一个等级。
第三章爆破作业单位管理第十条从事岩土、水下、拆除爆破的设计、施工单位,其资质等级划分为一、二、三、四级。
一级资质单位,可以承担许可爆破作业类别各作业等级的爆破作业;二级资质单位,可以承担许可爆破作业类别B级及B级以下的爆破作业;三级资质单位,可以承担许可爆破作业类别D级及D级以下的爆破作业;四级资质单位,只能承担D级以下浅孔岩土爆破作业。
爆破作业单位的资质条件分别为:一级资质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有独立法人资格;相应爆破作业类别的爆破技术人员不少于二十人(高级资格不少于五人,中级资格不少于六人,在该单位从事爆破作业八年以上)、爆破员不少于二十人;技术负责人有爆破技术人员高级资格并独立主持过A级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和施工;有与爆破作业类别配套的钻机、空压机、装药设备、测量仪器等施工器材;二级资质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有独立法人资格;相应爆破作业类别的爆破技术人员不少于九人(高级资格不少于两人,中级资格不少于三人,在该单位从事爆破作业五年以上)、爆破员不少于十二人;技术负责人有爆破技术人员高级资格并独立主持过B级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和施工;有与爆破作业类别相配套的钻机、空压机、装药设备、测量仪器等施工器材;三级资质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有独立法人资格;相应爆破作业类别的爆破技术人员不少于五人(中级资格至少两人)、爆破员不少于五人;技术负责人独立主持过D级及D级以上爆破作业的设计和施工;有与爆破作业类别相配套的钻机、空压机、装药设备、测量仪器等施工器材;四级资质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有独立法人资格;相应爆破作业类别的初级爆破技术人员不少于一人、爆破员不少于三人;有与爆破作业类别相配套的施工器材。
第十一条特种爆破作业单位的资质不分级管理。
其资质条件为:有独立法人资格;特种爆破作业类别的爆破技术人员不少于三人(高级资格至少一人)、爆破员不少于五人。
依法取得特种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方可进行爆破介质、对象、方法或者起爆体结构特殊的高温爆破、爆炸加工、地震勘探爆破、油气井爆破等。
第十二条从事岩土、水下、拆除爆破的评估、监理企业资质等级划分为甲、乙级。
禁止爆破评估、监理企业承担本单位或者与本单位有关的爆破作业项目的评估、监理工作。
甲级爆破评估、监理企业可以承担许可爆破作业类别各等级爆破作业项目的评估、监理;乙级爆破评估、监理企业只能承担许可爆破作业类别C级及C级以下爆破作业项目的评估、监理。
爆破评估、监理企业的资质条件分别为:甲级爆破评估、监理企业应当有独立法人资格;相应爆破作业类别的爆破技术人员中至少有六人独立从事爆破作业现场施工管理八年以上,或者至少有十人连续从事爆破作业现场施工管理五年以上;有从事爆破作业评估、监理所需的设备;爆破评估、监理人员人均累计完成B级及B级以上爆破作业项目十项以上且未发生过爆破质量和安全事故;爆破监理总工程师有相应爆破作业类别高级爆破技术人员资格,至少有六名爆破监理人员(含总工程师)经省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考核爆破监理知识合格。
乙级爆破评估、监理企业应当有独立法人资格;相应爆破作业类别的爆破技术人员中至少有三人独立从事爆破作业现场施工管理八年以上,或者至少有五人连续从事爆破作业现场施工管理五年以上;有从事爆破作业评估、监理所需的设备;爆破评估、监理人员人均完成C级及C级以上爆破作业项目十项以上且未发生过爆破安全和质量事故;爆破监理总工程师有相应爆破作业类别的高级爆破技术人员资格,至少有四名爆破监理人员(含总工程师)经省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爆破监理理论和实践考核合格。
第十三条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专用仓库以及现场暂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规定的安全条件。
储(暂)存安全防范措施应当经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验收合格。
爆破作业单位租借外单位专用仓库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与出租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民用爆炸物品的保管责任。
租赁合同应当报仓库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申请爆破作业设计、施工单位一、二、三级资质或者爆破作业评估、监理企业资质,应当向单位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办法第十、十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申请爆破作业设计、施工单位四级资质以及特种爆破作业单位资质,应当向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办法第十、十一、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审查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应当载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从业范围、资质等级、爆破作业类别、爆破作业人员类别、数量及资格等级、实施许可的公安机关、许可证有效期限等事项。
申请取得爆破作业设计、施工单位一、二级资质和爆破作业评估、监理企业资质,其提供的证明材料经受理申请的省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初审后,报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复查核准后,方可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第十五条《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
证件有效期满继续从事爆破作业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3个月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换领手续;超过许可证有效期1年以上未换证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该许可证。
爆破作业单位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爆破作业活动,迁址或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从业范围等,应当在发生变动的15日内向发证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办理《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注销、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