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疫苗事件看中国公共卫生管理问题研究报告
公共健康伦理学的案例剖析

公共健康伦理学涉及关于公共卫生政策和实践中的伦理问题的研究和讨论。
下面是一个公共健康伦理学案例剖析的例子:案例:疫苗接种政策背景:某国面临流行病的威胁,政府考虑实施强制性疫苗接种政策来控制疫情的传播。
然而,该政策引发了一些伦理问题。
伦理问题:个人自由与公共利益的权衡:强制性疫苗接种政策是否侵犯了个人的自由权利,尤其是涉及到个人主权和自主决策权的问题。
公平和正义:强制性疫苗接种政策是否平等对待了所有人,尤其是考虑到某些人可能有医学上的禁忌症或宗教信仰的限制。
风险与效益的权衡:政府在制定疫苗接种政策时必须权衡风险和效益。
疫苗的风险和副作用对于个体和整个社区而言是可以预见的,但政府需要权衡这些风险与疫苗接种对于公共健康的长期效益。
公众信任和信息透明:政府在实施强制性疫苗接种政策时需要确保公众对于疫苗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有足够的信任,并提供充分的信息透明度。
剖析:在这个案例中,公共健康伦理学需要综合考虑个人权利、公共利益、公平正义、风险效益和公众信任等因素。
政府应当采取以下措施:调查疫情:政府应当进行充分的疫情调查和科学分析,确保强制性疫苗接种政策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澄清信息:政府应当向公众提供充分的信息,解释疫苗的安全性、有效性和风险,并与专业机构合作,回答公众的疑虑和质疑。
考虑个人差异:政府应当考虑到个体差异和特殊情况,允许一些豁免条款,如医学禁忌症或宗教信仰风险沟通:政府应采取积极的风险沟通策略,向公众传达疫苗接种的风险和益处,并提供准确和易于理解的信息,以帮助个人做出知情的决策。
公平正义:政府应确保疫苗接种政策的实施是公平和公正的,不偏袒特定群体,尊重个人权利和差异,并提供合理的豁免机制。
监测和评估:政府应建立有效的监测和评估机制,追踪疫苗接种政策的执行效果和社会影响,以及评估政策是否达到预期的公共健康效果。
公共参与:政府应鼓励公众参与决策过程,听取各方观点和建议,并在制定政策时考虑到公众的意见和关切。
近年疫苗安全事件原因及疫苗监管工作分析

近年疫苗安全事件原因及疫苗监管工作分析近年来,疫苗安全事件频频发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疫苗的安全性是人们在接种疫苗时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而近年来疫苗安全事件的频发引发了公众对疫苗监管工作的质疑和担忧。
本文将对近年疫苗安全事件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探讨疫苗监管工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近年疫苗安全事件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生产环节存在问题疫苗的生产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严格的质量控制和监管。
由于一些生产企业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存在生产过程中的违规操作和管理不善的情况。
存在使用劣质原料、生产工艺不规范等问题,导致疫苗的质量无法得到保障。
这些生产环节存在的问题直接影响到了疫苗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二、监管体系不完善疫苗监管是保障疫苗安全的重要环节,但是近年来监管体系的不完善和监管执法力度不够等问题暴露出来。
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在疫苗监管中存在失职渎职的情况,监管人员监管不力、监管措施不到位等问题导致了一些不法企业的违规行为。
这些问题直接影响到了疫苗市场秩序的良性发展和疫苗的质量安全。
三、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是疫苗安全事件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生产企业和监管部门对于疫苗的质量和安全情况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导致了监管部门无法及时了解和掌握疫苗市场的真实情况,从而无法有效监管和管理疫苗市场。
这种信息不对称直接导致了疫苗安全事件的频发和蔓延。
近年疫苗安全事件发生的原因主要集中在生产环节存在问题、监管体系不完善和信息不对称等方面。
为了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加强疫苗监管工作,以确保疫苗的质量和安全性。
疫苗监管工作是疫苗质量安全的保障,而目前我国疫苗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监管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疫苗监管工作的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够健全,存在一些法律法规的空白和不完善,导致了监管工作难以有力发挥作用。
我们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监管的责任和职权,加强对疫苗市场的监管。
二、监管部门监管执法力度不够监管部门在疫苗监管中存在监管执法力度不够、监管力度不足等问题,导致了一些不法企业的违规行为。
我国二类疫苗管理中存在问题和建议

我国二类疫苗管理中存在问题和建议20XX年6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率先确立了第二类疫苗市场化流通经营模式,第二类疫苗的管理模式基本跳出了传统的统一购销模式。
一、基本概念界定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20XX年6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药品批发企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后可以经营疫苗。
二、我国二类疫苗管理现状及问题(一)二类疫苗监管法规:尚不完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颁布,虽然为疫苗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但其对二类疫苗的管理过于粗放,如关于二类疫苗的销售渠道、冷链储存、运输等流通环节法律制度规范以及全程追溯制度尚不明确,仍有许多细节需要完善。
缺少全国性统一的标准化工作流程,基层单位在具体工作中出现“无法可依”的局面。
(二)二类疫苗监管体系:尚不健全1、行政机构缺乏主动性和预见性。
目前,我国行政机构未能充分掌握疫苗生产、流通、接种等环节的动态信息,往往在事件发生且产生一定社会影响之后,才进行被动的监管和处置,监管行为陷于被动状态。
且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疫苗接种不良反应监测预警系统,缺乏预见性,对相关事件的发现和处理仍停留在个案水平,而不能对全国范围内相似问题进行综合分析。
2、问责机制不健全。
《疫苗流通与监管条例》中追究行政主体法律责任的条文数量少,规定较为笼统,可执行性及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力不足。
这也导致某些地方政府盲目追求疫苗产业对经济的拉动作用,对一些疫苗违法行为纵容默许,出现问题后又隐瞒违法情况,这些都是问责机制不健全的后果。
(三)二类疫苗质量监管:尚不到位1、采购流通渠道混乱。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疫苗生产企业可以向疾控机构、接种单位、疫苗批发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第二类疫苗。
疫苗批发企业可以向疾控机构、接种单位、其他疫苗批发企业销售第二类疫苗。
第二类疫苗由于价格因素、趋利行为的影响,呈现出多途径供应的复杂趋势,不再是省市县一级级的单一渠道,而是生产或经营企业和市、区级疾控机构、接种单位之间形成多渠道的供应模式。
公共卫生事件中的政府危机公关研究——以长春长生疫苗事件为例

/CHINA MANAGEMENT INFORMATIONIZATION公共卫生事件中的政府危机公关研究———以长春长生疫苗事件为例赖辉兵1,2(1.广西师范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广西桂林541006;2.广东省云浮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州511430)[摘要]文章立足于政府,从“四个方面”揭示长春长生疫苗事件暴露的问题,提出了政府危机公关的“三个原则”和“三条路径”。
[关键词]公共卫生事件;政府危机公关;疫苗事件doi:10.3969/j.issn.1673-0194.2019.23.073[中图分类号]D92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9)23-0174-03[收稿日期]2019-09-05前言长春长生疫苗事件是重大的公共卫生事件。
事件爆发以来,从中央到地方政府以及主流媒体都做出了积极的反应。
正是在第一时间的介入、政府高层发声、信息权威性发布、官媒持续表态等一系列正面措施的多重作用下,疫苗事件才没能进一步发酵成更大的政府危机。
1案例回顾1.1长春长生疫苗事件2018年7月1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通告指出,根据举报线索组织检查组对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春长生)生产现场进行飞行检查,发现长春长生在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生产过程中有记录造假等严重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GMP)的行为。
由此引发长春长生疫苗事件[1]。
后进一步查明长春长生编造狂犬疫苗生产记录和产品检验记录、随意变更工艺参数和设备,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规定,国家药监局责令企业停止生产,收回药品GMP 证书,召回尚未使用的狂犬病疫苗,并会同吉林省局对企业立案调查,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狂犬疫苗问题的调查尚未结束,又经有关部门查明长春长生百白破疫苗效价测定不符合规定,应以劣药论处。
7月23日下午15时,长春新区公安分局依据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对长春长生生产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涉嫌违法犯罪案件迅速立案调查,将主要涉案人员公司董事长高某芳(女)和4名公司高管带至公安机关依法审查。
我国疫苗不良事件监测体系研究

我国疫苗不良事件监测体系研究一、内容简述我国疫苗不良事件监测体系研究,主要探讨了我国在疫苗生产、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其对公众健康的影响。
文章首先介绍了疫苗的重要性,指出疫苗是预防传染病的有效手段,对于维护公共卫生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随着疫苗接种的普及,不良事件的发生也引起了广泛关注。
因此建立一个完善的疫苗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A. 研究背景和意义疫苗是预防传染病的重要手段,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近年来疫苗不良反应事件时有发生,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困扰。
为了确保疫苗的安全有效,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疫苗监管工作,建立了疫苗不良事件监测体系。
本文旨在对我国疫苗不良事件监测体系进行研究,分析现有体系的优缺点,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疫苗监管体系提供参考。
疫苗不良事件监测体系是指通过对疫苗上市后的使用情况进行实时、全面、系统的监测,发现和评估疫苗在预防接种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以便采取相应措施,保障疫苗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一个完善的疫苗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对于提高疫苗质量、保障公众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疫苗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监测范围不够广泛,部分地区和人群的疫苗使用情况尚未纳入监测范围;其次,监测手段和技术水平有待提高,目前主要依靠医疗机构自报数据,数据准确性和完整性有限;再次,监管部门与医疗机构之间的协同作用不够明显,信息共享和沟通渠道不畅。
针对这些问题,本文将对我国疫苗不良事件监测体系进行深入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建议。
B.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不足之处近年来疫苗安全问题备受关注,各国政府和科研机构都在努力建立和完善疫苗不良事件监测体系。
我国在这方面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从国际研究现状来看,许多发达国家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疫苗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如美国的“疫苗安全信息共享数据库”(VAERS)和欧洲的“临床试验注册中心”(CTR)。
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问题研究

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问题研究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正逐步成为世界各国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
卫生疾病的大肆传播,一方面扰乱了国际社会的发展进程,另一方面使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遭受疾病的残害。
近几年,“手足口病”、“禽流感”、“埃博拉”等热词已经为人们口口相传,公众由开始的恐慌到最后的熟悉,生动的体现了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已经成为损害人民健康,破坏生态环境的重要因素。
因此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分析了在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存在的问题并研究了其原因。
关键词:公共卫生、卫生应急处理、危机管理1.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存在的问题1.1公共卫生应急预案不完善尽管已经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但是依然不尽完美。
完善的紧急预案需要具备逻辑思路明确、操作流程事无巨细的条件。
我国现在的公共卫生应急处置预案存在着以下的问题:“预案化”倾向严重。
在编辑预案的时候,只是为了编制预案而编辑,而不考虑后续的实施。
认识误区。
预案的编制结束并不是整个公共卫生应急处理工作的完结,而是开始。
抄袭现象严重。
照搬其它地方、其它时间的预案措施,而没有根据实际事件编制预案。
例如,由于病菌的产生和传播需要适宜的地理条件和温度条件,所以某些传染病在南方炎热地区极易传播而在北方地区鲜见。
因此,我们应当理论结合实际,根据具体情况再出台相关应急预案。
同时还要根据事态的变化去及时调整预案。
1.2 组织运行体系不完善肖鹏军的《公共危机管理导论》中,提到了媒体中心、事故现场指挥中心、指挥决策中心和支持保障中心是危机管理组织运行系统的五个运作中心。
它们分别发挥着自己的作用,在任务执行时,又能相互协调和联系,使整个系统达到最好的工作状态。
我国目前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理主要采用救火队。
这是指当疾病发生后,政府的某个特定部门先处理此事件。
如果事件严重到超过了这个部门的解决范围,此部门就会联合当地政府,由政府领导组织并成立应急小组。
公共选择理论视角下问题疫苗事件分析

公共选择理论视角下问题疫苗事件分析刘艳秋乌尔里希·贝利认为:现代性孕育着风险,在风险叠加的现代社会,人类生活在风险的火山口。
近年来,由媒体报道的问题疫苗事件层出不穷,如2010年山西贴签疫苗事件2013年湖南乙肝疫苗事件、2016年山东疫苗事件、2018年长生疫苗事件和2019年1月江苏金湖疫苗事件,诸如此类的疫苗事件性质一次比一次恶劣,对全国人民的健康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引起公众对接种疫苗的恐慌,影响国家免疫规划和健康中国战略的实施。
通过对几起疫苗事件的对比分析可知,近年来问题疫苗事件的发生贯穿疫苗生产、流通和监管的诸多环节,问题疫苗的影响范围也超出地区波至全国境内。
疫苗安全领域出现的种种问题以及问题背后蕴含的深层次原因理应受到政策制定者的关注。
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确保药品安全是各级党委和政府义不容辞之责,要始终把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放在首位,以猛药去疴、刮骨疗毒的决心,完善我国疫苗管理体制,坚决守住安全底线,全力保障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安全稳定大局。
”本文试图从公共选择理论出发,明确疫苗的准公共物品的性质,从理性“经济人”的方法论视角出发,对疫苗生产厂、疫苗监管部门、疾控中心和接种单位等行为进行分析。
疫苗生产商的逐利动机,疾控中心和接种单位创收激励以及监管环节的碎片化等因素的综合作用,使得疫苗安全领域事故不断。
只有在承认“政府失败”的基础上,承认代表公共利益的疾控中心和接种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实现公共利益的过程中具有自利性的倾向,通过制度性的约束,才能从源头上解决疫苗安全问题。
1 疫苗的准公共物品属性与当前我国疫苗管理现状1.1 疫苗的准公共物品性质根据《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规定,疫苗是指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预防接种的疫苗类预防性生物制品。
在我国,疫苗分为两类:一类疫苗是由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的,主要是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愿接种且自己担负费用的疫苗。
公共管理危机管理案例分析

康泰公司16日发布通报,将此称为“疑似偶合死亡事件”, 并称“偶合症是最容易出现的,也是最容易造成误解的”, “偶合症的发生与疫苗本身无关”。
12月13日,国家食药监总局通知,暂停深圳康泰公司这两 个批次的乙肝疫苗使用,当时这些疫苗已销往广东、贵州、湖 南三省。12月20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国家卫计委下发通知,要 求暂停使用深圳康泰公司的全部批次重组乙肝疫苗,前两批次 疫苗流向也已公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深入调查婴 儿死亡原因,进一步对药品生产企业进行检查,对疫苗产品质 量进行检验。
疫苗有可能对健康构成危害,那么国家对此有何救助措施?
•
根据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因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应当给
予一次性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省级政府制定。其中,对接种第一类疫苗所
致异常反应,其补偿费用由省级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工作经费中安排。因接
质炎疫苗相关病例善后处理指导意见,要求帮助符合条件的患者及其家庭按
规定享受基本生活救助、父母再生育、医疗救助以及残疾照顾等方面的政策。
2014年1月3日,国家食药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正在联合通 报乙肝疫苗问题调查进展:未发现深圳康泰公司生产的疫苗存在 质量问题。目前累计报告的17例疑似与接种康泰公司产乙肝疫苗 有关的死亡病例,均已明确或初步判断与接种疫苗无关;1例已 康复出院的重症病例,不排除接种康泰产乙肝疫苗引起的异常反 应(过敏性休克)。
• 康泰疫苗市场占有率高达65% • 康泰生物官网信息显示,公司主要从事生物制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目前
是中国最大的乙肝疫苗生产企业,产品覆盖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上市 占有率达到65%以上。 • 12月15日国家药监局要求立即停用康泰生物批号乙肝疫苗。12月24日食药监 总局进驻康泰开展病例调查工作。此前,国家食品监督总局和国家卫生计生 委已联合下发暂停使用康泰疫苗的紧急通知。26日康泰有关负责人表示,国 家卫计委和国家食药监总局的专家检查组正在调查,20天左右会出检验结果。 截至2013年12月28日康泰生物厂区已经处于停工状态。 • 大连汉信生物亦暂停生产 • 大连汉信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始建于1993年9月,是国内起步较早的一家专业从 事疫苗生产、研发、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金1.6亿元人民币,截至 2013年12月拥有国内最好的重组乙型肝炎疫苗和人用狂犬病疫苗。 • 12月26日记者了解到在疫苗事件出现之前汉信公司就已经停产。 • 天坛生物:涉事产品全部合格 • 天坛生物12月25日还就公司疫苗致婴死亡发布了澄清公告,称公司对相应批 号乙肝疫苗的生产和运输过程等方面作了回顾性调查,调查结果显示:该批 疫苗产品在生产、检验、批签、储存、运输等环节均符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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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疫苗事件看中国公共卫生管理问题研究报告
自山东非法经营疫苗案件曝光以来,疫苗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进而引发了对中国公共卫生管理事业问题的思考。
对此进行研究,以便更好的了解疫苗事件与中国公共卫生管理问题的关联。
一、疫苗事件现状
1.自身状况
山东省食药监局发布《关于庞某等非法经营疫苗案有关线索的通告》,公布了向涉案庞某等提供疫苗及生物制品的上线线索107条,以及从庞某等处购进疫苗及生物制品的下线线索193条,共300名买卖疫苗人员,非法疫苗流向全国24个省区市。
经食药监管部门核查得知该疫苗并未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运输、保存,脱离了2℃-8℃的恒温冷链,已难以保证品质和使用效果,注射后甚至可能产生副作用。
2.对社会的影响
山东疫苗安全事件让一些家长选择不再带孩子接种疫苗。
大家的恐慌不仅停留在心里层面,还进一步影响了行为。
居住在一线城市和省会城市的家长们受这次事件的影响较小,他们更敢给孩子打疫苗、更倾向于谨慎地选择疫苗、更有机会带孩子去
国外打疫苗,居住环境的优越和经济上的满足给他们提供了较大的选择空间。
农村的家长们没有这样的条件,而且此次事件中的问题疫苗主要流入了农村和乡镇,因此相对于大城市的家长,他们表示不再带孩子打疫苗的比例更大。
大家对这次疫苗安全事件的恐慌更多的来自于“后怕”和对未来的担忧,前者让大家对自己曾经注射的疫苗是否安全产生了怀疑,后者让大家对疫苗的流向、事件的追责更加重视。
二、从疫苗事件中反映出的问题
1.中国公共卫生管理监管力度缺失
相关部门存在监管漏洞,监管不到位。
毒疫苗能够流向全国二十多个省,在整个疫苗的生产、流通、接种环节存在多个监管漏洞。
犯罪分子挂靠有资质的单位就能借此躲避监管进行疫苗生产、运输等活动;疫苗批发企业对从业者疏于审核,有前科人员仍予以重用;制药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员工谋取私利,对外非法出售疫苗;疫苗储存、运输流通没有任何冷藏措施仍能进行;地方疾病监控部门、接种单位不经过正常渠道购买疫苗;疫苗进入卫生系统主管的疾病监控体系后,食品监管部门几乎无从监督。
2.中国公共卫生相关法律建设不完善
市场经济下,许多人为了追逐利益,违背市场规则,缺乏诚信,罔顾法律,钻法律的空子进行非法交易。
执法人员监督和执法不严,对此类犯罪行为不够重视,对犯罪分子惩戒力度不够。
3.中国公共卫生医药体制不健全
药品监管体系呈现低效率且不合理局面,药品标准体系不健全,生产经营管理质量规范落实不够。
相关工作人员缺乏责任心,医疗服务质量差,失职渎职行为严重。
存在医疗腐败现象,官商勾结,在医药生产和流通等环节谋取私利等。
4.道德缺失
体现在社会主义道德和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的缺失。
在这个物欲横流金钱至上的社会,道德滑坡现象日益严重,非法厂商、个别从医人员、医药代表和卫生部门的官员利欲熏心,违背职业道德,背信弃义,不择手段,牟取暴利。
三、采取积极措施,促进中国公共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1.完善监管力度
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突出重点,完善疫苗全程追溯管理制度,规定国家建立疫苗全程追溯制度,相关企业和单位应记录疫苗流通、使用信息,实现疫苗最小包装单位的全程可追溯;对包装无法识别、来源不明等情形的疫苗,要如实登记并向药品监管部门报告,由监管部门会同卫生主管部门监督销毁。
有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2.突出法律的作用
着力完善第二类疫苗的销售渠道、冷链储运等流通环节法律制度,建立疫苗全程追溯法律制度,加大处罚及问责力度,坚决保障接种安全。
加大处罚及问责力度,对未在规定的冷藏条件下储运疫苗等严重违法行为提高罚款额度、增设禁业处罚,增加地方政府及监管部门主
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的规定,并完善与刑事责任的衔接。
3.加强药品监管
药品监管应该制定更加明晰和活跃性的政策,从监管向治理转变,这也就意味着,在监管过程中国家应该向社会、市场分权,构建多主体参与的治理框架。
加强对基层药品检查的人力和物力投入,解决监管检查存在死角盲区问题。
实施药品电子监管制度并严格执行。
4.加强“三关教育”和人格发展教育
加大道德与心理健康教育宣传工作,端正人民群众的三关,不断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朝着正确的价值观和科学的人生观前进。
引导人民群众形成健康、积极、向上,富有正义感和同情心的良好个性品质。
四、结语
在中国,但凡是坏消息,大致会经历声讨、煽情、问责三个阶段。
遗憾的是,三个阶段中最重要的一环“问责”常会因为前两阶段模糊了方向而变得可有可无。
疫苗事件引起了民众的恐慌,然而我们应该知道世界上没有能够保护每个接种者、并且对每个人都完全安全的“完美”疫苗;有效的疫苗也可能产生某些副反应,只是这些副反应大多轻微且很快消失。
公众或许会有“零容忍”的想法,但事实上“零风险”不存在,风险只能被削减,但不能被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