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案外人申请再审中几个问题的解决
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情形

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情形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情形是指在原判生效后,未参与诉讼的第三人认为原判有错误,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原判进行再审的一种诉讼制度。
案外人指的是与案件当事人无直接法律关系的第三人,指申请再审的主体。
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首先,当案外人主张自己享有与案件当事人同等的权益时,可申请再审。
例如,一名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因房东与租客发生纠纷而被判赔偿损失,如认为自己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免责条款,享有与房东同等的权益,可申请再审。
其次,当案外人主张自己被法律规定为案件当事人的近亲属或法定代理人时,可申请再审。
例如,一名家属或法定代理人认为原判对于案件中的案外人权益保护不当,可代替案外人申请再审。
再次,当案外人主张原判对其产生了直接法律影响且原判有错误时,可申请再审。
例如,一名利益受到侵害的第三人认为原判有明显的错误,使其权益受到损害,可申请再审。
此外,当案外人主张必要以再审方式裁决案件可能产生的纠纷时,可申请再审。
例如,一起民事案件中,一名非当事人认为原判有明显的错误,影响了案外人之间的关系,申请再审以防止可能产生的纠纷。
最后,当案外人主张原判侵犯了公共利益时,可申请再审。
例如,一名公民认为原判违反了行政法规或法律法规对公共利益的明确规定,侵犯了公民的权益,可申请再审。
案外人申请再审的程序主要分为受理审查、公告传唤和再审审理三个阶段。
受理审查阶段,法院会审查案外人的申请是否符合再审条件,符合条件的将受理申请;不符合条件的将作出裁定予以驳回。
公告传唤阶段,法院会公告传唤对案外人进行询问和调解。
再审审理阶段,法院将依法开展再审审理程序,对案外人提出的再审事项进行审理。
综上所述,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情形主要包括案外人主张享有与案件当事人同等权益、案外人认为原判对其权益保护不当、原判对其产生了直接法律影响且原判有错误、必要以再审方式裁决案件可能产生的纠纷、原判侵犯了公共利益等情况。
申请再审的程序主要包括受理审查、公告传唤和再审审理三个阶段。
虚假诉讼的救济(二)——案外人申请再审

虚假诉讼的救济(二)——案外人申请再审本文是财富传承君之道的第256期文章往期同系列文章:《虚假诉讼的救济》(一)——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对虚假诉讼案件的救济,我们在上一篇文章中分析了提起执行异议的方案。
提起执行异议的前提是标的物被保全或执行,但如果虚假诉讼的受害人提起执行异议被驳回,或者案件未进入执行程序,则可考虑通过再审程序对原判决进行纠正。
本文,我们将接着上一篇文章,就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方案进行分析,讨论虚假诉讼中,案外人申请再审的要求及可行性。
二、案外人申请再审(一)案外人申请再审的两种情形案外人申请再审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五条,其为案外人申请再审提供了两种方案途径:一种是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申请再审,即执行程序中的案外人申请再审;另一种是对案涉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而申请再审,即执行程序外的案外人申请再审。
前者以提出执行异议为前提,后者以无法提出新的诉讼进行救济为前提。
整体来看,案外人申请再审的适用范围是极其狭窄的,结合上一篇的执行异议内容来看,这两种途径均有赖于案外人对案涉执行标的物享有权利。
(二)两种情形的适用可行性两种途径均规定在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中,但两种途径的适用在实践中存有争议。
1.《审判监督程序解释》对案外人申请再审进行了扩张解释《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1]并未赋予案外人直接申请再审的权利,《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五条依据2007年《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解释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条件时,征得了全国人大法工委同意,为了更好地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作了适度扩张性解释。
2.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案外人申请再审回归原定界限《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在对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释义时,又回归到法条划定的界限,即案外人行使申请再审权利的,需要对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人民法院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现就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受理第一条当事人或案外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再审申请书是否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列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二)原审法院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三)具体的再审请求;(四)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及具体事实、理由;(五)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名称;(六)申请再审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条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除应提交符合前条规定的再审申请书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再审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再审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二)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生效裁判系二审、再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三)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四)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
第四条申请再审人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的同时,应提交材料清单一式两份,并可附申请再审材料的电子文本,同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第五条申请再审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或者有人身攻击等内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人民法院应将材料退回申请再审人并告知其补充或改正。
民事诉讼中案外人救济途径

民事诉讼中案外人救济途径展开全文法院作出生效裁判文书或实施强制执行,案外人认为权益受到损害的,案外人可以提出救济的途径有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人申请再审程序,这几个救济途径如何选择和适用,它们之间的区别和联系,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
不同的场景下,适用的条件不同,作出的选择程序不同可能也会对权益的维护有一定影响。
一、提出执行异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根据该条规定,可以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属于利害关系人的可以提出。
提出的理由是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当事人对法院针对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适用于向已经受理执行案件的法院提出。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外人或当事人如果是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法院裁定驳回后,案外人不服裁定可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标的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基于对执行标的物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而提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主张权利,要求法院停止并变更执行的请求。
对执行标的物享有权利要证明的举证责任在于申请执行异议之诉的申请人。
异议的理由不同,异议被驳回后的救济途径也不同,前者是申请复议,后者是可以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也可见,提出执行异议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前提条件是不一样的。
民诉案外人申请再审

民诉案外人申请再审
民事诉讼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在判决作出后,如认为判决有错误或违法,可以申请再审。
而除了当事人之外的申请再审的人,被称为民诉案外人。
民诉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条件较为严格,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是案外人对该判决具有直接利害关系,而直接利害关系主要体现在案外人所依据的权益与判决直接相关;二是案外人在该案作出之前曾经进行过法定诉讼行为,而法定诉讼行为主要包括提起过起诉、提出过请求、参与过调解、作出过陈述、被传唤作证等。
民诉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审查标准相对较高,再审案件需要符合以下条件:一是申请再审的事实真实性;二是申请再审的案外人的案件参与行为是否符合法定要求;三是申请再审的案外人的诉讼地位及权益是否得到有效保障;四是申请再审是否符合再审的法定条件。
同时,在申请再审的过程中,对案外人的诉讼权益也有一定的保护机制。
一方面,在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情况下,原判决可能会被暂缓执行,以便等待再审程序的结果。
另一方面,如果再审结果对案外人有影响,案外人还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附带民事诉讼,追究案外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总而言之,民诉案外人申请再审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标准,并且必须具备直接利害关系或已经进行过法定诉讼行为。
再审程序对案外人的诉讼权益也有一定的保护机制。
民诉案外人申请再审,是为了确保公正、公平的司法审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的公正性和效力。
民法泰斗王利明讲案外人再审制度

民法泰斗王利明讲案外人再审制度民法泰斗王利明讲案外人再审制度一、引言案外人再审制度作为中国民事诉讼制度中的重要内容,其核心目的在于保障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和真正实现司法公平的根本要求。
本文将以民法泰斗王利明讲案外人再审制度为主线,对案外人再审制度进行系统全面的阐述,探讨其发展与现状,并提出改革建议。
二、案外人再审制度概述案外人再审制度是指案件当事人外的第三人,通过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要求法院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进行再审和撤销的法律程序。
在中国,案外人再审制度始于20世纪50年代,经历了多次完善和发展。
2012年,在民事诉讼法修订中,对案外人再审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为其立法定位奠定了基础。
三、案外人再审制度的意义与作用案外人再审制度对于维护社会公正与公平具有重要意义与作用。
首先,案外人再审制度允许无当事人地位的第三人介入诉讼,并以案外人身份参与到裁判程序中,从而增加裁判结果的公正性。
其次,案外人再审制度使处于不平等地位的第三人有机会纠正可能的判决错误,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同时,案外人再审制度还能促进社会公正与社会和谐,增加社会对法治的信任。
四、案外人再审制度的法律依据目前我国的案外人再审制度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至第三百二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该法律规定,案外人可以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并适用再审审理程序。
再审的法院可以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进行再审,适用再审审理的程序和规则。
五、案外人再审申请的条件与程序(一)条件案外人再审制度对再审申请的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
首先,案外人再审申请应当是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提出,即已经具有生效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其次,案外人再审申请应当是因为案外人有利害关系,并且受到该判决、裁定直接影响。
最后,再审申请应当是基于对判决、裁定错误的认定,以及对自己合法权益的维护。
(二)程序案外人再审申请的程序包括提起再审申请、受理与审理等环节。
案外人再审申请书

案外人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XXX(被告姓名)
案号:XXXXX
尊敬的法庭:
本人XXX系本案被告,特此向贵庭提出案外人再审申请书,并依法申请重新审理本案,以便做出公正的裁决。
一、案情回顾
自案件审理至案件判决,本案所涉事实与证据存在以下错误:
1. 错误1:XXX(列举案件中的事实错误并解释为何是错误的)
2. 错误2:XXX(列举案件中的事实错误并解释为何是错误的)
3. 错误3:XXX(列举案件中的证据错误并解释为何是错误的)
4. 错误4:XXX(列举案件中的证据错误并解释为何是错误的)
以上错误导致原判结果不符合事实真相,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二、重新审理的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再审刑事案件规则》及相关法律规定,本案符合再审条件,具有重新审理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具体理由如下:
1. 根据新的证据(提供详细描述),证明原判的事实与证据存在显著差异,因此需要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
2. 鉴于原判的错误导致申请人受到不公正的判决,再审申请的提出符合法律规定,有利于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基于上述原因,本案应当依法受理再审申请,审查并纠正原判中的错误。
三、请求
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特此向贵庭提出请求:
1. 立案受理再审申请,审查并核实案件事实与证据,以保证案件的公正、公平审判。
2. 执行停止本案原判的执行,确保案件重新审理的公正进行。
附:相关证据材料(如有)
特此申请。
申请人:XXX
签字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关于案外人申请再审事由及其他申请再审事由理解与适用[合集5篇]》
![《关于案外人申请再审事由及其他申请再审事由理解与适用[合集5篇]》](https://img.taocdn.com/s3/m/d733f4e05a8102d277a22f2d.png)
《关于案外人申请再审事由及其他申请再审事由理解与适用[合集5篇]》第一篇:关于案外人申请再审事由及其他申请再审事由理解与适用关于案外人申请再审事由及其他申请再审事由理解与适用一、程序性再审事由的理解与适用(一)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第一款第八项)1、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审判组织是指代表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进行审理和裁判的组织形式。
以合议制为主,独任制为补充。
独任制只适用基层法院及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及一般非诉案件。
其他的案件均应当适用合议制。
审查的重点是组成是否合法。
审查工作会议纪要对此作了相应的规定。
主要包括以下六种情形:(1)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采用独任制审理的;比如发回重审的案件采用了独任制。
(2)人民陪审员独任审理的;(3)审理案件的审判人员曾参加同一案件不同程序的审理的;比如审判人员参加了案件的一审及该案的发回重审的。
(4)变更审判组织成员未依法告知当事人的;书面或口头,但要在笔录上记录在卷。
(5)参加开庭的审判组织成员与参加合议、在判决书、裁定书上署名的审判组织成员不一致的,但依法变更审判组织成员的除外;(6)其他属于审判组织不合法的情形。
审判组织不合法,包括一、二审、再审程序中的审判组织不合法。
不能以审委会组成人员不合法申请再审。
2、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要审查审判人员是否具有应当回避的法定事由、当事人是否提出了回避申请、法院是否依法作出了决定。
第一、应当回避的法定事由。
主要是民事诉讼法的第四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xx年6月13日施行)。
第一条: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四)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关系的;(五)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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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申请再审中几个问题的解决2007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审判监督解释》)第五条和第四十二条在借鉴域外立法基础上确立了独具中国特色的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
该制度旨在为合法权益受到生效裁判(以下均包括调解书)侵害的案外人提供必要的救济机制,极大地扩张了传统民事再审制度的功能范围.但由于该制度规定的不明确及不周延,加之民诉法学理论对此研究尚浅,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该制度的理解不一,从而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
一、我国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修订后民诉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这一规定为案外人申请再审提供了法律依据。
该规定较之以前有关的法律规定,有了较为明显的进步:一是进一步将案外人对原审裁判提出异议与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作了明确区分,并对原审裁判如何处理的问题作了更明确、科学的规定;二是将异议成立与否的审查权由执行员改为人民法院,并确立了审查期间,表示法律对案外人异议的审查持更加慎重的态度,审查程序的可操作性增强。
但该规定并不完善,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很多问题.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后来的《审判监督解释》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进行了更进一步的规范,但这种对法律的“修修补补”还是没有完全解决司法实践存在的困惑.1。
在执行程序中解决案外人申请再审不科学.我国的案外人申请再审规定在民诉法第三编“执行程序”中,适用的前提是在“执行过程中”.民诉法的这种规定无法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其他大量的非执行程序中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问题。
《审判监督解释》似乎意识到了这个问题,对该条进行扩张性解释。
其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案外人对生效裁判、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该款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民诉法第二百零四条的不足,但仍有其局限性。
表现在:该款规定了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虽“执行标的物"与第二款的“执行标的”只是一字之差,但体现了立法者对于第一款规定的案外人直接申请再审的规制,也即案外人直接申请再审的,只能针对具体的物主张权利.这种规制使得大量的并不针对具体物的生效裁判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案件无法通过案外人申请再审途径解决.2。
案外人的范围不明确。
对于案外人的范围,法律及司法解释均未明确,法官对此理解不一。
有人对此持谨慎态度,认为只有在执行程序中有阻却执行标的物让与的权利的第三人才可以作为案外人申请再审。
有人对此持比较开明的态度,认为只要是合法权益受到生效裁判侵害的第三人,不管该生效裁判是否处在执行阶段,在法定期限内该第三人均可以作为申请再审的案外人。
还有人认为由于我国公益诉讼很薄弱,即使生效的裁判、调解书没有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但该第三人也可以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受到损害为由申请再审。
3.案外人申请再审的事由没有规定。
修订后的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作了明确的规定,但案外人申请再审与当事人申请再审是有区别的,案外人申请再审仅为撤销之诉,当事人申请再审则不限于此,故司法实践不能依照甚至不能参照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来确定是否允许案外人申请再审。
对于法律应否列举案外人申请再审的事由,实践中有不同的认识。
有人认为尽管民诉法列举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但从国外相关立法例看,案外人申请再审的事由一般不宜列举。
但笔者认为,尽管列举有它的局限性,但却具有更强的操作性,在当前我国案外人申请再审比较混乱、公民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少数法官的专业素养还不是很高的情况下,列举案外人申请再审的事由有利于该制度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从而使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二、我国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的完善案外人申请再审涉及很多方面,笔者仅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1。
将案外人申请再审规定在民诉法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中。
首先,案外人申请再审是再审程序启动的原因之一,其与民诉法第十六章中规定的当事人申请(第一百七十八条)、法院主动发现(第一百七十七条)、检察院抗诉(第一百八十七条)一起构成了审判监督程序启动的四大原因,故放在该章,更加顺理成章。
其次,前文已述,凡是合法权益受生效裁判侵害的利害关系人均可以作为案外人申请再审,大量的生效案件特别是调解结案的案件,根本无需进入执行程序,故在审判监督程序中规定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将更周延。
再次,既然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是对国外立法例的借鉴,我们就应该借鉴国外成熟的立法例,而法国是该制度最成熟的国家,且我国台湾和澳门地区均是采取法国模式,故同为中华法系的大陆地区采取台湾和澳门地区的立法模式将更合理。
2.明确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有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的案外人均可以作为申请再审人。
对于这种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有的国家如法国持一种很宽泛的理解,认为只要是有利益的第三人,哪怕是有精神利益的第三人均可以作为案外人申请再审。
笔者认为,这种利害关系对第三人应是一种法律上直接的利益关系,仅有间接利益关系的第三人不应是申请再审的适格案外人.太宽泛的理解将不利于生效裁判的稳定性,并对我国的二审终审制造成冲击。
笔者曾遇到一个这样的案例。
王某起诉李某,要求李某归还货款,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李某同意将其几乎全部优质资产用来归还欠王某的货款。
案外人张某作为李某的债权人对该调解书申请再审.理由是该调解书确认将李某的全部优质资产都用来归还王某欠款,将使李某无法归还欠张某的借款,从而该调解书损害了张某的合法权益。
法院以张某对该调解书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为由驳回了案外人张某的再审申请.法院的这种处理是恰当的,案外人张某虽对李某享有债权,但该债权是一般债权,其对调解书确认的用以偿还王某货款的优质资产并不享有优于李某其他债权人的权利,因而其不是一种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另外,我国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5条第(4)项明确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无需当事人举证,可以直接作为其他案件判决的依据。
故这种利害关系不应仅仅针对判决结果即判项损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裁判认定的事实损害了案外人的直接利益,该案外人也可以直接申请再审。
3.明确案外人申请再审的事由。
案外人申请再审的事由应为生效裁判的判决结果或确认的事实直接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且无法另诉解决。
结合我国现有的民事实体法体系及司法实践,案外人主张的合法权利的种类,应包括以下几种:①所有权,包括共有权。
如生效裁判侵害了案外人的所有权,案外人为排除妨碍,保护其所有权,当然可以直接申请再审.在共有的情形下,无论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在共有物尚未分割的情形下,如其中一部分共有人的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查封拍卖时,其他共有人可以提起申请再审,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②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的行使须占有标的物方能使用、收益。
如用益物权的权利人因生效裁判不当而使其用益物权受到妨害时,即可直接申请再审。
依据我国物权法规定,用益物权体系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
至于典权,尽管我国民事实体法并未明确规定典权制度,但司法实践和民法学说中都承认房屋可以作为典权的标的,因此案外人的典权受到侵害亦可直接申请再审。
③担保物权。
通说认为担保物权人可以基于其享有的担保物权申请再审,主要包括质权人、抵押权人、留置权人。
④其他管理或处分权.如生效裁判的结果或确认的事实侵害了破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股东派生诉讼的股东等的管理和处分权的,这些权利人也有权作为案外人直接申请再审。
(作者单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修订后民诉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这一规定为案外人申请再审提供了法律依据。
对于案外人的范围,法律及司法解释均未明确,法官对此理解不一。
有人对此持谨慎态度,认为只有在执行程序中有阻却执行标的物让与的权利的第三人才可以作为案外人申请再审.有人对此持比较开明的态度,认为只要是合法权益受到生效裁判侵害的第三人,不管该生效裁判是否处在执行阶段,在法定期限内该第三人均可以作为申请再审的案外人。
还有人认为由于我国公益诉讼很薄弱,即使生效的裁判、调解书没有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但该第三人也可以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受到损害为由申请再审.案外人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蒋玉锁案情周某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将其拥有的房屋以400万价格出售给周某。
周某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后,因被告一直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案争房屋归其所有。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1。
案争房产归原告周某所有。
2.被告李某于10日内将上述房产过户于原告名下。
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案外人王某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王某申请再审称,案争房产系其与李某共同出资购买,双方依照协议约定按出资比例享有该房产的产权权益。
在未经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在本案标的额超出其管辖范围的情况下,以民事调解书的形式将此共有房产确认给原告,显属违法.王某请求撤销上述调解书,依法确认原、被告所签房产转让协议无效,驳回原告的原审诉讼请求.分歧对于案件的处理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当裁定驳回王某的再审申请。
主要理由是,不动产登记簿是确定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本案系争房产的权属登记档案中没有王某享有权利的任何记载。
王某仅依据合作协议对该房产主张权利并对原审调解书申请再审,相关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并不充分。
其与李某之间就合作协议产生的纠纷,可以也应当通过另案方式加以解决。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因涉及李某与王某的共同产权问题,且存在管辖错误问题,应受理王某的再审申请。
辨法析理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是: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关案外人申请再审的相关规定来看,案外人对于生效裁判(包括判决、裁定或调解书,下同)申请再审要具备两个实质要件:一是案外人对原裁判所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二是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二者缺一不可。
如果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案外人与案件有不可分的利益存在且无法另诉解决的,应认定其再审理由成立,裁定再审;若其与案件没有不可分的利益,或虽有不可分的利益存在但可以另诉解决的,应认定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裁定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