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居民法律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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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民生活中的常用法律知识普及》

《社区居民生活中的常用法律知识普及》

社区居民生活中的常用法律知识普及在社区居民日常生活中,了解一些常用的法律知识是非常重要的。

掌握了法律知识,可以让我们在遇到问题时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避免走上不法之路。

本文将介绍一些社区居民生活中常用的法律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 邻里纠纷处理在社区生活中,邻里纠纷是比较常见的问题。

有些纠纷可能只是小事,但如果处理不当就可能会变成大问题。

遇到邻里纠纷时,首先要保持冷静,尝试通过友好沟通解决。

如果无法协商,可以向社区物业或相关部门求助。

在处理邻里纠纷时,要遵守法律法规,不得采取暴力或恶意诋毁他人。

2. 合同签订注意事项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可能会签订各种合同,比如租房合同、购买商品合同等。

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仔细阅读条款,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如果对合同条款有疑问,可以请律师帮忙解释。

同时,要注意保留好签订的合同,以备日后发生纠纷时作为证据。

3. 知识产权保护在数字化时代,知识产权保护变得越来越重要。

社区居民在使用互联网时,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得随意转载、下载或传播他人的作品。

同时,自己的作品也应该加强版权保护,以免被他人侵权。

如果发现知识产权被侵犯,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 交通法规遵守在社区居民的生活中,交通安全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在行走、骑车或开车时,要遵守交通法规,尊重道路交通秩序。

特别是在小区内行驶,要注意行人优先,不得随意变道或超速行驶。

同时,要保持车辆清洁,遵守停车规定,避免影响他人正常通行。

5. 疫情防控要求在当前疫情期间,社区居民要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要求,主动配合社区工作人员进行体温监测、登记等工作。

如果有发热、咳嗽等症状,要及时就医,并按照医护人员的建议进行隔离。

同时,要做好个人防护,勤洗手、戴口罩,减少不必要的外出,为社区疫情防控工作做出贡献。

以上是社区居民生活中的常用法律知识普及,希望大家能够认真对待,做一个守法守规的好公民。

只有遵纪守法,才能和谐共处、安全生活。

社区居民法律知识问答

社区居民法律知识问答

社区居民法律知识问答1、为什么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不同于其他一般法律:(一)宪法的内容与一般法律不同。

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除了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以及国家生活的基本原则外,还规定国家政权机关组织和规定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

而一般法律的内容只规定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或几个方面的具体问题。

(二)宪法的法律效力与一般法律不同。

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基础和依据,其他法律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与宪法内容相抵触的法律无效。

(三)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与一般法律不同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通常是由特定的机关依照特定的程序进行。

而一般法律都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

我国宪法的修改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2、公民享有哪些基本权利?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是:1、公民享有平等权,即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2、公民享有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各项政治自由;3、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4、公民享有人身自由权利;5、公民享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或检举以及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6、公民享有社会经济权利;7、公民享有文化教育权利;8、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9、华侨的正当权益受国家保护。

3、公民的基本义务有哪些?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1、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2、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3、公民有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4、公民有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5、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

除以上五方面基本义务外,公民还有劳动、受教育的义务;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等。

社区居民法律知识竞赛题目

社区居民法律知识竞赛题目

社区居民法律知识竞赛题目1、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什么?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2、我国民族区域是那些?答: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分哪两个阶段?答: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

4、国家为贫困学生就学设立什么费用?答: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

5、学校应当推广全国通用的哪种语言?答: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6、未成年人的年龄标准如何确定的?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7、什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8、妇女在哪些方面享有与男子平行的权利?答: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9、妇女有哪些权利?答: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10、妇女在婚姻方面有哪些自由?答: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是多少周岁?答: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12、有哪些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答:(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13、我国实行怎样的婚姻制度?答: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14、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怎样处理?答:夫妻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15、离婚时,债务怎样处理?答: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一方对外所负所的债务,以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16、无配偶的男生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多少周岁?答: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居民常见法律问题解答

居民常见法律问题解答

居民常见法律问题解答1.乘公交车发生交通事故如何求偿?一辆公共汽车在正常运行时被一辆违章行驶的货车撞上,造成乘客王某受伤。

王某的损失应当由谁赔偿?为什么?A.王某可以要求公交公司全部赔偿B.王某可以要求公交公司和货车车主承担连带责任C.王某不能直接要求货车车主赔偿D.王某可以分别要求公交公司和货车车主全部赔偿答:应该选A。

B-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尽管发生了竞合,但不构成连带责任的要件;C-以侵权之诉就可以;D-两份赔偿,违背了民法中补偿性赔偿的原则。

2.合同法中有两个问题不懂(1)合同法中的转让在途货物,在合同中约定具体交货地址,如运输的目的地,那么货物风险是以合同成立时还是交货时转移呢?(2)试用买卖中,货物的交付是否应该以合同成立时算?如果是的,那么货物风险和孳息应该归卖方所有吧。

答:买卖在途货物的,无论运输目的地是否与买受人要求的最终货物交付地点吻合,在途买卖的性质没有变,都是单证交易而不是实物交易。

风险以合同成立时转移。

试用买卖中,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与买受人试用的行为不是交付行为,在试用期满买受人表示购买的,其交付方式适用第140条简易交付规则,因而试用期间的标的物风险和孳息归属归所有人,而非买受人。

3.什么是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我不明白到底什么是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如民法基础班的练习题认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误将赝品作为真品出卖的行为都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请问判断标准是什么?答:意思表示问题确实是民法上的一个重大的疑难问题,所谓意思表示不真实是指行为人表示于外部的意思与其内心真实意思不一致的情况。

现在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意思表示不真实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不自由:如受欺诈、胁迫等外部原因导致意思表示不自由,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上,表现为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示公平等。

二是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有三种情况:真意保留,指行为人故意隐瞒真意,而表示其他意思的意思表示,大多为开玩笑的行为;虚伪表示,即行为人与相对人通谋而为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行为,指行为人将其真意隐藏在虚假的意思表示中,如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

社区普法活动的调查问卷题

社区普法活动的调查问卷题

社区普法活动的调查问卷题尊敬的社区居民:您好!为了更好地了解社区居民对法律知识的需求和普法活动的效果,我们特地开展此次社区普法活动的问卷调查。

您的回答将对我们今后的普法工作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

请您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填写这份问卷,感谢您的支持和配合!一、个人基本信息1、您的性别:A 男B 女2、您的年龄:A 18 岁以下B 18 30 岁C 31 50 岁D 51 岁及以上3、您的文化程度:A 小学及以下B 初中C 高中/中专D 大专E 本科及以上4、您的职业:A 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B 企业员工C 个体经营者D 自由职业者E 退休人员F 其他_____二、法律知识了解程度1、您认为自己对法律知识的了解程度如何?A 非常了解B 比较了解C 一般了解D 不太了解E 完全不了解2、您主要通过哪些途径获取法律知识?(可多选)A 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B 网络C 法律书籍D 普法宣传活动E 法律咨询服务F 与他人交流G 学校教育H 其他_____3、您对以下哪些法律领域比较感兴趣?(可多选)A 民法(如婚姻、继承、合同等)B 刑法C 经济法(如消费者权益保护、劳动法等)D 行政法E 国际法F 其他_____三、社区普法活动参与情况1、您是否参加过社区组织的普法活动?A 经常参加B 偶尔参加C 从未参加2、如果参加过,您对之前社区组织的普法活动满意度如何?A 非常满意B 满意C 一般D 不满意E 非常不满意3、您认为社区普法活动应该以哪种形式开展更有效?(可多选)A 法律讲座B 法律咨询服务C 法律知识竞赛D 法治文艺演出E 发放法律宣传资料F 其他_____4、您希望社区普法活动在什么时间开展?A 工作日白天B 工作日晚上C 周末白天D 周末晚上四、法律意识和行为1、当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您会选择:A 自行解决B 寻求法律帮助C 找熟人帮忙D 其他_____2、您认为遵守法律对个人和社会的重要性如何?A 非常重要B 比较重要C 一般重要D 不太重要E 完全不重要3、您身边是否存在违法现象?A 经常存在B 偶尔存在C 很少存在D 不存在4、对于身边的违法现象,您会:A 主动制止B 向有关部门举报C 视而不见D 其他_____五、对社区普法工作的建议1、您认为目前社区普法工作存在哪些不足之处?(可多选)A 宣传内容不够实用B 宣传方式单一C 宣传时间不合理D 宣传力度不够E 其他_____2、您对社区今后的普法工作有哪些建议?(可多选)A 增加普法活动的频率B 丰富普法活动的形式C 加强对特定人群(如老年人、青少年)的普法D 结合实际案例进行普法E 其他_____再次感谢您抽出时间填写这份问卷!您的意见和建议将对我们的社区普法工作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掌握社区工作中的基本法律知识

掌握社区工作中的基本法律知识

掌握社区工作中的基本法律知识在社区工作中,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至关重要。

这不仅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履行工作职责,还可以保护自己和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介绍社区工作中常见的法律问题和相关法律知识,并分析如何应对和解决这些问题。

一、居民权益保护社区工作的核心是为居民提供服务并保护他们的权益。

在与居民打交道时,我们应该了解以下基本法律知识:1.1 人身安全保护社区工作中经常涉及到居民的人身安全问题。

比如,邻里纠纷可能会升级为肢体冲突。

在处理这类问题时,我们必须知道合法的干预方式和遵守的程序。

人身侵害行为不仅违法,还可能导致法律责任。

因此,我们需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学会调解与解决纠纷。

1.2 住房权益保障住房权益是每个居民的基本权益之一。

社区工作人员应了解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居民住房的质量和安全符合相关标准。

如果发现住房存在安全隐患,我们需要及时采取措施,配合有关部门解决问题。

1.3 环境保护社区工作中,我们也要关注社区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

例如,噪音扰民、违法倾倒垃圾等都属于环境污染行为,会对居民生活产生不良影响。

我们有责任了解相关法规并积极提醒居民遵守。

同时,应当督促有关部门加强环境治理,共同打造良好的社区环境。

二、法律责任和风险防范社区工作中,我们和居民的接触非常密切,可能会面临一些法律责任和风险。

因此,我们需要了解以下法律知识:2.1 法律责任作为社区工作人员,我们必须了解自己的职责和权力范围,并确保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如果发生违法行为,我们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比如,滥用职权、泄露居民隐私等行为都是违法的,会导致法律追究。

2.2 风险防范社区工作中,我们还要时刻警惕潜在的风险,采取措施进行防范。

例如,在社区活动中,要确保场地安全,避免活动中发生人员伤亡等事故。

同时,要保护居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妥善处理居民的投诉和举报,并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

三、协助执法和社区治安维护社区工作人员在维护社区治安和协助执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法律进社区”常用法律知识问答

“法律进社区”常用法律知识问答

“法律进社区”常用法律知识问答第一篇:“法律进社区”常用法律知识问答中央领导同志关于社区普法教育的讲话摘录加强社区建设,必须把服务群众、造福居民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要坚持以人为本,适应群众安居乐业的要求,努力拓展社区服务,帮助群众排忧解难,多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以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

要着眼于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城市的文明程度,大力开展创建文明社区活动,丰富居民的精神文化生活,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团结互助、奋发向上的道德风尚。

要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群防群治,加强群众性的法制教育和民事调解工作,维护社区稳定。

(胡锦涛同志在辽宁省大连市同社区干部座谈时的讲话摘录)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要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群众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满意不满意,作为检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标准。

要结合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根据不同对象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制需求。

要立足基层,切实加强社区法制宣传教育。

(罗干同志在第六次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摘录)“法律进社区”常用法律知识问答1.“法律进社区”活动的目标任务是什么?(1)深入开展社区法制宣传活动,提高社区居民法律素质。

根据社区居民的特点,充分发挥法制宣传队伍、法制文艺队伍、普法讲师团、法律服务志愿者的作用,向社区居民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使社区居民法律素质有明显的提高。

在社区逐步实现“六个一”:即每个社区应建立一个法制宣传橱窗,建立一个法律图书角,建设一支专兼职人员相结合的法制宣传教育队伍,建立一套居民学法制度,每季度开展一次义务法制宣传活动,每个县(市、区)建立一个普法广场或法制公园。

(2)大力推进社区依法治理,提高社区法治化管理水平。

通过指导社区开展依法治理活动,使社区建设、社区管理服务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初步健全和完善,社区工作者依法办事、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社区自治功能得到较好发挥,社区矛盾能得到及时化解,违法犯罪不断下降,社区基本保持稳定。

法律进社区常用知识点

法律进社区常用知识点

法律进社区常用知识点咱住在社区里,平常过日子,感觉法律这东西好像挺远,其实啊,它就在咱身边,不少常用的法律知识点,能帮咱解决好多实际问题呢!先说这邻里纠纷吧。

咱社区里,大家住得近,难免会有个磕磕碰碰。

比如说,楼上那户人家,晚上老是弄出很大的动静,吵得楼下的人没法好好休息。

这时候就得讲讲法律啦!法律规定,每个人都有享受安静居住环境的权利。

要是沟通不管用,那咱就可以依据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可别觉得这是小事儿,长期睡不好觉,那可是会影响身心健康的!咱得知道,遇到这种情况,咱有权利要求对方减少噪音,甚至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让他们承担责任。

再说说小区停车位的事儿。

现在车越来越多,停车位那叫一个紧张。

有的小区,物业对停车位的管理不太合理,或者有些业主乱占停车位。

这可不行!根据法律规定,小区的停车位应该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来分配和使用。

要是物业擅自提高停车费,或者对停车位的分配不公平,咱业主是有权利提出质疑和反对的。

比如说,有个小区,物业突然宣布要涨停车费,但是又拿不出合理的依据和经过业主同意的手续,这时候业主们就团结起来,依据相关法律条文,跟物业进行了多次沟通和协商,最后成功让物业取消了不合理的涨价决定。

这事儿告诉咱,懂法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然就得吃哑巴亏。

还有啊,小区里的公共设施维修也有法律规定呢。

像电梯坏了、路灯不亮了、楼道的墙壁脱落了等等,这些维修可不能只靠业主自己掏钱。

法律规定,物业有责任维护和管理小区的公共设施,如果是因为物业没有尽到责任导致设施损坏影响了大家的生活,那物业就得负责维修和赔偿。

我就听说过一个事儿,有个小区的电梯老是出故障,业主们天天提心吊胆的。

后来一查,原来是物业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定期维护。

业主们拿着法律条文跟物业理论,最后物业不仅赶紧修好了电梯,还保证以后会按时维护,让大家能安心上下楼。

另外,消费维权在社区里也是常见的。

比如说,咱在小区门口的小超市买了个东西,结果发现是过期的或者质量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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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民法律知识问答总类一、公民依法享有哪些基本权利?答: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1、关于政治和自由方面的权利。

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等。

2、关于人身和自由方面的权利。

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3、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

宪法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4、关于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

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残疾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但是,宪法在规定公民各项基本权利的同时,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公民在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二、谁能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答: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法。

具体包括:(一)﹑保护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三)﹑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四)﹑对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法。

法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法。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法。

三、什么是不当得利?不当得利应如何处理?答: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不当得利就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取利益,从而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

因为不当得利是社会经济生活中出现的一种不正常现象,在社会生活中任何人不得无合法根据地取得利益而致他人损害,因此,依法律规定,取得不当利益的一方当事人应将其所取得的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受损失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取得利益的一方返还其不当得到的利益。

四、在公共场所、道路上施工,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谁承担民事责任?答: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五、建筑物、悬挂物、搁置物发生倒塌、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谁承担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五、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谁承担承担责任?答: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知识问答六、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有哪些?答: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条的规定,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有:(一)婚姻自由原则,即我国公民有结婚的自由和离婚的自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二)一夫一妻原则;(三)男女平等原则;(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五)实行计划生育原则。

七、婚姻法有哪些禁止性规定?答:为了保障婚姻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得以实施,婚姻法作出了以下禁止性规定:(一)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三)禁止重婚;(四)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五)禁止家庭暴力;(六)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八、什么是重婚?答:婚姻法所说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

它的表现形式有两种:一是法律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

二是事实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虽然没有与他人登记结婚,但确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需要说明的是,婚姻法上所说的重婚与刑法所规定的重婚略有区别。

刑法规定的重婚行为不仅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的行为,还包括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根据刑法条款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九、什么是家庭暴力?答: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自由等方面进行伤害、摧残和剥夺的行为。

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

家庭暴力发生于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间,如丈夫对妻子、父母对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等,但妇女受丈夫的暴力侵害是最普遍的,她们受到的身心伤害也最大,家庭暴力尤其指丈夫对妻子施暴。

家庭暴力会造成死亡、重伤、轻伤、身体疼痛或精神痛苦。

我国《婚姻法》从以下四个方面对家庭暴力的防治做了规定:1、总则中将“禁止家庭暴力”上升为基本原则。

这一原则是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宪法原则的体现,也为今后各地制定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规定提供了法律依据。

2、在裁判离婚的法定理由中,将配偶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作为法院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离婚案件,作出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第32条第2款第2项)。

3、在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一章,规定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与施暴者的民事法律责任(第43、44条与第46条)。

例如,第46条规定,配偶一方因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

十、夫妻之间有哪些权利义务?夫妻之间的权利主要有以下几项:(一)夫妻双方都有独立使用自己原来姓名的权利;(二)夫妻双方平等协商决定子女姓氏和民族从属的权利;(三)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四)夫妻双方对子女有平等的抚育权利;(五)夫妻双方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六)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七)在对方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有监护的权利。

夫妻之间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项:(一)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二)夫妻双方有相互抚养的义务;(三)对夫妻共同的债务,夫妻有平等的清偿义务;(四)对子女抚养教育的义务。

十一、在哪些情况下婚姻无效?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男子年满22周岁,女子年满20周岁方可结婚。

十二、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我国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除外;(五)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六)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七)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十三、哪些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根据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十四、婚前财产还能自动转化成夫妻共有财产吗?1993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虽属婚前个人财产,但已结婚多年,由双方长期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上述规定意味着婚前财产可以自动“充公”。

2001年4月28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婚姻法》作了修改。

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这一规定是修改前的《婚姻法》所没有的,最高人民法院此前所作的上述规定因与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十八条相抵触而失效,故此,2001年4月28日以后,婚前财产不能再自动“充公”,不能自动转化为夫妻共有财产。

十五、如何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且能够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可以直接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解除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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