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制性标准实行条文强制的若干规定
产品质量法第49条的适用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两类违法行为的区别这两类违法行为分别为《产品质量法》第49条和《标准化法》第20条、《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33条规定了行政处罚。
关于这两类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是我们最普遍遇见的一个问题。
常常,我们都把这两个法律条款的规定误认为是规定了同一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包括《产品质量法》刚刚修订之后的国家技术监督局也是这么认为的,因此有了(质技监局政发【2001】43号文)第6条第3点的规定:《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质技监局政发【2001】43号文)第6条第3点规定:《产品质量法》第49条有关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的处罚,与《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处罚不一致。
根据后法优先原则,对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实施处罚,应当适用《产品质量法》第49条的规定。
国家局认为我们《产品质量法》2000年修订后我们都应该适用产品质量法第49条了。
但在执法实践中,我们的执法人员要么并不懂得还有一个“后法优于前法”的法律适用原则而在这两条中随心所欲地适用,当想放过当事人时就适用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当想得到更多罚款时则适用产品质量法。
要么是懂得法律适用原则,但以“对法律条款理解有争议不会承担过错责任”为理由,而依然大摇大摆地随心所欲选择适用。
一、“后法优先”原则是法律适用的一个基本原则。
但此处无法适用。
《立法法》第八十三条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适用“后法优先”原则的条件有三个:1、同一机关制定;2、同一事项;3、规定不一致。
(一)考量《产品质量法》与《标准化法》,二者均属于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二)二者规定不一致:主要是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不一致;(三)二者规定的不是同一事项。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一)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范围和分类1.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范围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范围包括:(1)工程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的综合性标准和重要的质量标准;(2)工程建设有关的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3)工程建设重要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4)工程建设重要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5)国家需要控制的其它工程建设标准。
2.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分类目前,强制性标准包括两类:一是批准发布时未明确为强制性标准,但其编号中不带“/T”的,可视为强制性标准;二是批准发布时已明确为强制性标准的。
强制性标准是每个工程技术及管理人员在正常的技术活动中均应遵循的规则。
强制性标准中的所有条文都是围绕某一范围的特定目标提出的技术要求或技术途径,这些技术要求或技术途径都是成熟可靠、切实可行的,工程技术及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标准条文中采用的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如“必须”、“应”、“宜”、“可”等)去遵照执行。
强制性标准更多体现了政府的技术指导性,在无充分理由且未经规定程序评定时,不得突破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当发生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后,强制性标准将作为判定责任的依据。
(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1.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由来在现行3500余项工程建设标准中,有2700余项是强制性标准,其中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有230多项,由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制定的强制性行业标准有近1700项,由各地方政府组织制定的强制性地方标准有700余项。
如此大量的“技术法规”,虽已划分出强制性标准规范,但在内容上还保留着大量的非强制执行的技术要求。
1998年底,国家原质量技术监督局针对强制性标准内容庞杂的状况,提出了条款强制的设想,即:对确认为强制性标准的,对其内容作进一步分析,提出必须执行的条款,采取特殊的标识在实际工作中加大实施的力度。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强制性标准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强制性标准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2.02.24•【文号】国标委计划[2002]15号•【施行日期】2002.02.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强制性标准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国标委计划[2002]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直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促进国际贸易的需要,加强强制性标准的管理,我委制定了《关于加强强制性标准管理的若干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你们将本《规定》尽快转发至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标准起草单位,并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关于加强强制性标准管理的若干规定》二00二年二月二十四日国家标准委办公室附件关于加强强制性标准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促进国际贸易的需要,加强强制性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标准化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强制性标准包括要求全文强制执行或部分条文强制执行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强制性地方标准。
第三条强制性国家标准应贯彻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主要以保障国家安全、防止欺骗、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为正当目标。
第四条强制性标准或强制条文的内容应限制在下列范围:(一)有关国家安全的技术要求;(二)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三)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技术要求;(四)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要求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工程建设的其它要求;(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环境质量要求;(六)保护动植物生命安全和健康的要求;(七)防止欺骗、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要求;(八)维护国家经济秩序的重要产品的技术要求。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强制性标准实行条文强制的若干规定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强制性标准实行条文强制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技术监督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3.22•【文号】质技监局标发[2000]36号•【施行日期】2000.03.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关于强制性标准实行条文强制的若干规定(二000年三月二十二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技监局标发〔2000〕36号)为使我国标准化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并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有关规定,对强制性标准的范围和内容进行规范,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强制性地方标准。
二、强制性标准的形式强制性标准可分为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两种形式:1.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需要强制时,为全文强制形式;2.标准中部分技术内容需要强制时,为条文强制形式。
三、强制性内容的范围1.有关国家安全的技术要求;2.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3.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电磁兼容等技术要求;4.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要求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工程建设的其他要求;5.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环境质量要求;6.保护动植物生命安全和健康的要求;7.防止欺骗、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要求;8.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的技术要求。
四、强制性标准的表述方式1.对于全文强制形式的标准在“前言”的第一段以黑体字写明:“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2.对于条文强制形式的标准,应根据具体情况,在标准“前言”的第一段以黑体字并采用下列方式之一写明:当标准中强制性条文比推荐性条文多时,写明:“本标准的第×章、第×条、第×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当标准中强制性条文比推荐性条文少时,写明:“本标准的第×章、第×条、第×条……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当标准中强制性条文与推荐性条文在数量上大致相同时,写明:“本标准的第×章、第×条、第×条……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八大员标准员试题库与答案

八大员标准员试题库与答案一、单选题(共60题,每题1分,共60分)1、根据开展标准体系评价定义,不属于标准评价的直接依据是( ).A、《标准化法实施条例》B、《建筑法》C、《经济法》D、《标准化法》正确答案:C2、模板及其支架是混凝土结构外形尺寸和混凝土浇筑质量的保障措施,必须在考虑( )、地基土条件等条件下进行专项设计。
A、施工荷载B、施工材料C、施工设备D、结构形式正确答案:A3、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是企业标准化活动的( )。
A、主要方式B、主要行动C、主要宗旨D、主要任务正确答案:D4、《关于强制性标准实行条文强制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加强强制性标准管理的若干规定》,限定了强制性标准的( ),A、用途B、范围C、约束力D、权限正确答案:B5、依据现行国家标准《火灾分类》GB/149686,根据可燃物的类型和燃烧特性将火灾定义为( )个不同类型。
A、五B、三C、六D、四正确答案:C6、标准编号为GB50497一2009是( )。
A、钢结构现场检测技术标准B、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C、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D、建筑变形测量规范正确答案:B7、建筑产品的优劣,除了建筑材料全部合格外,最根本是( )问题。
A、企业竞争力B、建筑管理人才C、企业整体素质D、人员的素质正确答案:D8、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文明施工内容的是( )。
A、安全施工B、施工现场临时设施搭设C、材料堆放D、施工现场平面布置正确答案:A9、CCS分类体系中一级主类的设置,以专业划分为主,其中A代表( )。
A、农业、林业B、综合C、医药、卫生、劳动保护D、矿业正确答案:B10、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应用指无标准可依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在工程中应用,一般会经过( )的论证,并经过有关机构的批准,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应用及质量安全检查验收的标准。
A、普遍B、全部C、充分D、仔细正确答案:C11、工程项目标准体系的( )是指标准体系所涵盖的工作内容,与工作的对象直接相关。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范编制原则解析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范编制原则解析注:摘自规范编写组编写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实施答疑》《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体系构成、应用原则、适用范围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支撑体系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划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组织三阶段验收体系分析《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只是条文强制的国家强制标准。
根据技监局标发[2000]36号文件《关于强制性标准实行条文强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条文强制的强制标准只有其中的强制性条文才具备强制力,而推荐性条文只是自愿采用,不具强制力。
但由于专业质量验收规范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配和使用的协同效应所产生的强制性传递,使其具备了全文强制标准的强制效力。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在其前言和总则中分别强调“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必须与本标准配合使用”,这一方面说明两者配合使用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也说明两者配合使用时具有分别使用时所不具备的功能与效应——协同效应。
协同效应之“强制性传递”不论是《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还是专业质量验收规范,均是条文强制类强制性国家标准,而不是全文强制类国家强制性标准。
但通过两者配合使用所产生的协同效应,《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通过其中的强制性条文赋予了专业质量验收规范在验收活动中的全文强制效力。
这种效应我们称之为“强制性传递”。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中经典的具备“强制性传递”功能的强执行条文有两处:其一:3.0.3款第1条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要求。
其二:5.0.4款第4条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这里的玄机在于,上述强制性条文中的“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要求”与“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并没有特指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的要求和规定,理所当然应理解为“规范中所有条文的要求和规定”。
因此,所有专业验收规范在验收中都必须强制执行。
《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解读

《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解读(2020年1月17日)为了加强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已于2019年12月13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6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现对有关要点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定《办法》?一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需要。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新《标准化法》”)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管理等方面都提出了新的要求,对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等单位的工作职责进行了规定,并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范围、实施、复审等要求予以进一步明确。
为了贯彻落实新《标准化法》要求,有必要制定《办法》。
二是完善标准化管理制度体系的需要。
强制性国家标准是我国标准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层级,但是现行标准化管理制度体系中,并没有专门针对强制性国家标准全面系统性的管理文件。
原国家技术监督局1990年发布的《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对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的管理作了统一规定,但二者在标准属性、功能定位上都有所不同,特别是新《标准化法》发布后,已不再适应新的工作要求。
为了完善标准化管理制度体系,构建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的体制机制,有必要制定《办法》。
三是实现与国际接轨的需要。
我国于2001年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并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是技术法规在我国的主要体现形式之一。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WTO/TBT)关于技术法规制定、通报等都有非常明确和具体的要求。
为了体现WTO/TBT的相关要求,与国际协议更好接轨,有必要制定《办法》。
二、如何确保社会各方有效参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工作?为促进社会各方有效参与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加强制修订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办法》在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立项、征求意见、对外通报、实施监督等阶段均提供了社会各方参与标准制修订的途径或方式。
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的适用——挺好的文章

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的适用——挺好的文章FDA编者——豆瓣的话:今天在网上看到一则消息,对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的适用做了分析,文中有一段话说的不错,摘录于此,供大家参考!推荐性标准和条款强制执行的途径主要以下几种:“一种是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必须执行。
第二种是企业自我承诺执行并明示,如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的推荐性标准,产品必须符合;第三种是经济合同中引用的推荐性标准,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必须执行;第四种是获得认证并标示认证标志销售的产品,必须符合认证标准;第五种是强制性标准引用的推荐性标准,在强制性标准适用的范围内必须执行”。
该文是上海市质监局法规处王玮娟写的,全文如下:《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的理解与适用以“一次性塑料杯案”为例》01引言《标准化法》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际接轨的需要,强制性标准出现了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两种形式,于是,标准中出现了强制性标准中的推荐性条款和推荐性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款新形式。
问题是,当一个强制性标准中同时存在强制性和推荐性条款时,两者的关系该如何理解?当推荐性标准中出现强制性条款时是否应当强制实施?推荐性标准和条款自愿采用是否在任何情况下都适用?如果不是,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转化强制实施?本文拟从一件行政诉讼案件出发,就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进行梳理,并对推荐性标准强制适用的法律依据和适用情形进行分析和限定,以期为执法实践提供参考。
02基本案情2016年12月22日,上海市甲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上海市质量技监局《上海市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辖区内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信息开展监督检查。
检查中,甲区市场监管局发现J公司备案的企业标准Q31/009-2016中5.4条“负重试验”采用的负重砝码质量为0.1kg、0.2kg、0.5kg和1kg,低于GB 18006.1-2009《塑料一次性餐饮具通用技术要求》6.6条“负重试验”负重砝码质量为3kg的规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强制性标准实行条文强制的若干规定
(质技监局标发[2000]36号---2000年2月22日)
为使我国的标准化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并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有关规定,对强制性标准的范围和内容进行规范,制定本规定。
一、使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强制性地方标准。
二、强制性标准的形式
强制性标准可分为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两种形式:
1、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需要强制时,为全文强制形式;
2、标准中部分技术内容需要强制时,为条文强制形式。
三、强制性内容的范围
1、有关国家安全的技术要求;
2、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电磁兼容等技术要求;
4、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要求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工程建设其他要求;
5、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环境质量要求;
6、保护动植物生命安全和健康的要求;
7、防止欺骗、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要求;
8、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的技术要求。
四、强制性标准的表述方式
1、对于全文强制形式的标准,在“前言”的第一段以黑体字写明:“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
2、对于条文强制形式的标准,应根据具体情况,在标准“前言”的第一段以黑体字并采用下列方式之一写明:
当标准中强制性条文比推荐性条文多时,写明:“本标准的第X章、第X条、第X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当标准中强制性条文比推荐性条文少时,写明:“本标准的第X章、第X条、第X条……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当标准中强制性条文与推荐性条文在数量上大致相同时,写明:“本标准的第X章、第X条、第X条……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
3、标准的表格中有部分强制性技术指标时,在“前言”中只说明“表X的部分指标强制”,并在该表内采用黑体字,用“表注”的方式具体说明。
五、强制性标准的编写方法
1、强制性标准的编写方法按GB/T1系列标准的规定;
2、标准中的同一个条中不应同时出现强制性内容和推荐性内容(用表格方式表达技术指标的情况除外)。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七、本规定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