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贯彻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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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21法信汇编版)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21法信汇编版)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21法信汇编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1.03.30•【文号】•【施行日期】2021.03.3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00年8月25日建设部令第81号公布*“法信”平台根据根据2015年1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汇编整理*“法信”平台根据根据2021年3月3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2号)汇编整理)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监督工作,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职能分工负责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应当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宣贯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宣贯

质量负责。”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2004年原信息产业部先
后两次整理并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信息工程部分)》,之后随着新技术、新业
务在电信网中的应用,为实现三网互联互通、资源共享,满足多电信运营商竞争环境下的行业
管理要求,2007年至2011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又颁布了一些新标准并对原颁布的部分标准进行了
➢ 1、 公共通信网互联互通:根据业务需求,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各种业务应实现互通,互通时应参 照相关规范的要求,在要求不明确时可进行协商保证业务的互通。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多媒体信息业务 必须实现国内互联,互联应至少支持终端业务。SG与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七号信令网间,应按网间互 联互通原则,通过关口局互通。
总纲
互联互通及共建共享 网络及设施安全 环保及节能
防火 抗震 防雷接地及强电防护 通信工程相关专业要求 安全生产 工程监理 通信工程计价
一、互联互通及共建共享
通信网、广播电视网和互联网融合已经成为通信业和广电业的共同发展方向。为了建设资源节约 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节约土地、能源和原材料的消耗,保护自然环境和景观,减少通信重复 建设,提高通信基础设施利用率,推进通信网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将作为今后一段时期通信建设的一 项重点。
1 根据有关规定要消除或减少电磁辐射、环境噪声的有害影响。
5、设施安全间距:按照YD 5050-2005《国内卫星通信地球站工程设计规范》、GB 50373-2006《通信 管道与通道工程设计规范》、YD 5102-2010《通信线路工程设计规范》、YD 5121-2010《通信线路工 程验收规范》、YD 5148-2007《架空光(电)缆通信杆路工程设计规范》、YD 5206-2011《宽带光纤 接入工程设计规范》、YD 5018-2005《海底光缆数字传输系统工程设计规范》等要求,设置安全距离。 6、通信线路埋深:GB 50373-2006《通信管道与通道工程设计规范》、YD 5102-2010《通信线路工程 设计规范》、YD 5148-2007《架空光(电)缆通信杆路工程设计规范》、YD 5103-2010《通信管道工 程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YD 5121-2010《通信线路工程验收规范》原规范为非强制性条文,新规范 列为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实施导则[].doc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实施导则[].doc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实施导则[1]1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实施导则第八篇施工质量概述本篇主要叙述施工及验收阶段与质量有关的各项强制性要求。

施工质量验收是工程建设过程中必不可缺的重要环节。

如果对工程建设全过程作宏观划分,施工质量验收通常与勘察、设计等阶段相对应,是工程建设中的重要阶段。

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本篇与其他各篇之间有紧密联系,但也有显著区别。

其联系体现在与勘察、设计、防火、抗震等要求密不可分,是上述环节各项要求的延续与具体实施;其区别则在于施工环节有自己独立的要求,涉及材料质量、验收标准等的规定是其他各篇没有的。

本篇将强制性要求的重点定位于质量验收、材料性能检验、关键工艺控制、施工对设计要求的符合性等方面,这类规定,其他各篇均不涉及。

了解第八篇与其他各篇之间的这些异同,对于深入理解第八篇的地位与内容是有益的。

本篇内容按照建筑工程的部位和专业划分,共十章。

在总则中,首先阐明了工程验收的各项基本要求,然后分别叙述了施工质量各方面的强制性规定。

后九章的内容依次是:地基基础、混凝土工程、钢结构工程、砌体工程、木结构工程、防水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建筑设备工程和智能建筑工程。

与2000年版强制性条文相比,本篇主要修订内容可以归纳为以下4点:1、范围的调整。

本篇将施工质量单独成篇,把关于施工安全的内容从原第八篇中分离出去,另外组成第九篇。

这样调整的结果,使两者的重要性、完整性均得到提高。

2、章节结构的调整。

本篇章节结构,系按照建筑施工中分部(子分部)工程的划分,以质量验收为主线编制。

在更新各章条文的同时,调整了原第八篇的顺序与内容,增加了第一章总则,使各章条文的系统性和条理性有所改善。

3、内容的充实与调整。

本篇遵循系列验收标准改革中“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16字方针,以对验收的强制性规定为主,同时纳入一定数量对施工工艺或关键技术环节的强制性要求。

无论是质量验收还是过程控制,主要控制的对象均是涉及安全、环保、健康、防火、抗震等的重要环节。

建设工程施工强制标准(3篇)

建设工程施工强制标准(3篇)

第1篇一、适用范围建设工程施工强制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各类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公路、桥梁、隧道、水利工程、电力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城市燃气、城市排水等。

这些标准覆盖了工程建设项目的各个环节,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

二、主要内容包括1. 工程质量标准:规定了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要求,包括材料、构件、设备的质量标准,以及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要求。

2. 安全生产标准:明确了施工现场的安全要求,包括安全防护、消防、应急救援、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3. 环境保护标准:规定了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污染物排放、环境治理等方面的要求。

4. 施工工艺标准:规定了各类工程项目的施工工艺流程、施工方法和施工要求。

5. 设备管理标准:规定了工程设备的选型、安装、运行、维护等方面的要求。

6. 监理规范:规定了工程监理单位的职责、工作程序、质量监督等方面的要求。

三、强制标准的实施1. 政府监管: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强制标准的实施,对违反强制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罚。

2. 施工单位执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强制标准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

3. 监理单位监督: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单位按照强制标准进行施工。

4. 工程验收:工程验收时,必须符合强制标准的要求,否则不得通过验收。

四、强制标准的重要性1. 保障工程质量:强制标准规定了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要求,有利于提高工程项目的整体质量。

2. 保障安全生产:强制标准明确了施工现场的安全要求,有助于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3. 保障环境保护:强制标准规定了环境保护的要求,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4. 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强制标准的实施有助于规范工程建设市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总之,建设工程施工强制标准是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的重要手段。

各相关单位应高度重视强制标准的实施,确保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筑工程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筑工程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筑工程
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建筑工程部分)
引言
本文档旨在概述工程建设标准中建筑工程部分的强制性条文,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指引和依据。

1. 建筑结构设计
- 建筑结构设计应符合国家建筑设计规范,确保建筑物的安全可靠性和稳定性。

- 设计方案应考虑结构的承载力、抗震性、防火性等因素,并遵循相应规范和标准。

2. 建筑材料和构造
- 使用的建筑材料应符合国家建筑材料质量标准,确保建筑物的质量和耐久性。

- 材料的选用和构造的安装应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确保建筑物的结构、保温、防水等性能。

3. 建筑工程施工
- 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国家建筑施工技术规范,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 施工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安全措施、环境保护措施等,保障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

4. 建筑工程验收
- 建筑工程竣工后应进行验收,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 验收应由专业的验收机构进行,并出具相应的验收报告。

5.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
-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应由专业的监督机构进行,确保施工过程和质量符合相关标准与规范。

- 监督机构应定期检查和评估建筑工程的质量状况,并提出改进和整改意见。

结论
以上是工程建设标准中建筑工程部分的强制性条文的概述。

相关从业人员在进行建筑工程设计、施工和验收时,应严格遵守这些条文的要求,确保建筑物的质量和安全。

工程质量监督员的职责【最新版】

工程质量监督员的职责【最新版】

工程质量监督员的职责在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从事施工质量策划、过程控制、检查、监督、验收等工作。

(1)参与进行施工质量策划。

(2)参与制定质量管理制度。

(3)参与材料、设备的采购。

(4)负责核查进场材料、设备的质量保证资料,监督进场材料的抽样复验。

(5)负责监督、跟踪施工试验,负责计量器具的符合性审查。

(6)参与施工图会审和施工方案审查。

(7)参与制定工序质量控制措施。

(8)负责工序质量检查和关键工序、特殊工序的检查,参与交接检验、隐蔽验收、技术复核。

(9)负责检验批和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评定,参与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评定。

(10)参与制定质量通病预防和纠正措施。

(11)负责监督质量缺陷的处理。

(12)参与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13)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员的职责[篇2]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本地区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规定,严格遵守监督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做好质量监督工作。

对其监督工程项目的质量负监督责任,对所承揽监督业务的工作质量负责。

二、认真审阅、熟悉监督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有关资料,掌握受监项目的监督难点和重点,提出质量监督工作要点;结合监督工程的性质、技术特点和设计要求等,按照本站制订的有关细则、措施、规定等编制监督项目的质量监督计划;在施工前向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进行监督交底,并按照监督计划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三、审查受监项目的组织设计、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等技术文件的内容和审批手续的合法性是否符合相应管理法规要求。

四、经常深入施工现场,检查监理、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建立的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和有效运行,质量保证措施是否有效。

监督、检查参建单位的内部质量检查验收制度(如:材料与构配件的进场检查和复验制度、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制度等)是否落实。

检查施工企业是否严格按技术标准、施工及验收规范、设计文件要求组织施工,生产工人是否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具体操作。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引言工程建设标准是指在工程建设和施工过程中需要遵循的技术规范和质量要求。

在工程建设中,遵守标准是保障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

本文将介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中的第二条,详细说明其内容和适用范围。

第二条:工程设计规范工程设计是工程建设的第一步,它直接影响整个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性。

因此,工程设计必须符合一定的规范和标准。

按照本条文规定,工程设计必须符合以下规范:1.相关技术标准:工程设计必须遵循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技术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建筑设计规范、结构设计规范、电气设计规范等。

这些技术标准是保证工程设计符合国家标准并具有一定的可靠性和安全性的基础。

2.合理性和科学性:工程设计必须合理、科学,符合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和要求。

设计人员应根据工程的目标、功能和使用要求,进行全面、系统的设计,确保设计方案能够满足工程的需求。

3.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工程设计应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即设计方案在技术和经济上具备实施的可行性,并且能够操作实施。

设计人员应对设计方案进行全面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评估,确保设计方案能够顺利实施。

4.环境保护要求:工程设计必须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包括对环境影响的评估、环境保护设施的设置等。

设计人员应根据工程的性质和规模,合理确定环境保护措施,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

5.安全性要求:工程设计必须考虑工程的安全性,包括对自然灾害、事故和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对措施。

设计人员应对设计方案进行全面的安全性评估,确保工程的安全性能。

6.可持续发展要求:工程设计必须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包括对资源的合理利用、能源的节约、环境的保护等。

设计人员应在设计过程中考虑可持续性因素,提出可持续发展的解决方案。

适用范围本条文适用于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过程,包括建筑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等。

无论是新建工程、改建工程还是扩建工程,设计人员都必须遵循本条文的规定进行设计。

总结本文详细介绍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中的第二条,即工程设计规范。

贯彻《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应注意的问题

贯彻《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应注意的问题
月 2 日经 建设 部批 准 发 布 , 0 4年 1 5 20 0月 1日起
实施 。
他部 委主 编 的国家标 准和行业 标 准 ,以免 造成 新 的
不协 调 。
水利行 业 的标准 、规范 自成体 系 ,相 关 的设 计
规范 、施 工 规 范 、质 量 评 定 标 准 、验 收 规 范 ( 规 程) 间是 相 互 配套 、协 调一 致 的。 如 《 元 工 程 质 单 量评 定标 准 ( 一七 ) 一 》、《 水利 水 电 工 程 质量 评 定 规程 》 水 利水 电工 程验 收规 程》 和《 等都 是依 据 现行 有效 的水 利行业 ( 与 原 电力 部 、能源 部 等 部 委联 或 合颁 布 ) 准 、规 范制 定的 。 标 电力行 业 曾于近年 陆续颁 布 了一些水 电水 利工
性 标 准 ,应严 格 执 行 。 由于 受 长 期 的计 划 经 济 体
制 的 影 响及其 他 种 种 原 因 ,导 致 了强 制性 标 准 过 多 ,给监 督 处罚 造 成 不 便 ,也 影 响 和束 缚 执 行 者 的 手脚 ,阻 碍 科 技 发 展 。1 8 9 8年 《 准 化 法 》 标 颁 布后 将 国家标 准 、行 业 标 准 分 为 强 制 标 准 和 推 荐
与 国际惯 例 接 轨 。世 界 贸 易 组 织 ( O) WT 贸易 技 术 壁垒 ( B ) T T 协议规 定 :技术 法 规是指 强 制执 行 的规 定产 品特性 或加 工和 生产 方法 的 ,包 括可 适用 的行 政 管理 规定 在 内的文件 。要求各 成员 国保 证技术 法 规在 目的和效 果 上均不 会 给 国际 贸易制造 不必 要 的
程 的标准 、规范 ,如 《 工 混凝 土施 工 规范 》、《 水 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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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贯彻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最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AQ-SN-0609认真贯彻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最新版)建设部于2000年8月颁发了第81号令——《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要求各地必须贯彻执行。

一、什么是强制性标准我国目前工程建设标准分为四级、两类。

四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

层次最高的是国家标准,上层次标准对下层次标准有指导和制约作用;但是最严格的应该是最下层次的标准,下层标准可以对上层标准进行补充,但不得矛盾,也不得降低上层标准的规定。

例如用电安全标准中,国家标准并没要求所有用电设备都要设置漏电保护器,只是对手持式电动工具等作业条件比较危险的用电设备进行了要求,而建筑施工的行业标准要求,施工现行所有用电设备除做保护接零外,还要装设漏电保护器。

行业标准是考虑了建筑施工行业的特点,露天作业,潮湿条件及人员变化等不利因素而制定的,但在全国各行各业中,建筑行业只是其中特例,如果都按最不利条件考虑就过于严格了,而行业标准是在国家标准基点上,考虑了行业特点而进行的补充。

考虑了行业特点而进行的补充。

同样地方标准、企业标准也是对上一级标准进行完善、补充,不能以地方特殊、企业条件差为由擅自降低上一级标准。

两类:即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对推荐性标准有指导和制约的作用。

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质量、安全、卫生及环保等方面的标准强制性条文。

我国现行的工程建设标准体制是强制性与推荐性相结合的体制,这种体制显然不能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需要。

而国外多数国家采取的是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相结合的体制,技术法规,即相当于技术管理上的法律,必须遵守的,否则就是违法,就要受到法律的处罚,而技术标准是自愿采用的,不是强制性的。

我国从1988年《标准化法》颁布后,已经批准工程建设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属强制性的标就有2700多项,占全部标准的75%,强制性标准中的条文有15万多条,这样一项庞大标准既不便于记载又不便于执行,数量庞大则重点就不会突出,既费力,又成效慢,所以必须进行改革。

二、什么是强制性条文1.强制性条文的颁发建设部于2000年4月发布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设部分),2000年以后颁布的标准规范均采用了黑体字标出强制性条文。

在执行的同时,建设部组建了强制性条文咨询委员会,对2001年以来发布的相关规范提出修订意见,又于2002年8月建设部发布了2002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年版强制性条文共1447条,由九篇构成,即:建筑设计、建筑防火、建筑设备、勘察和地基基础、结构设计、房屋抗震设计、结构鉴定和加固、施工质量和安全。

并发布了通知。

通知中要求:2002年版《强制性条文》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原2000年版《强制性条文》废止。

凡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并作为设计施工的执行标准和政府实施监督的依据。

2.强制性条文的形成为了便于国际接轨和形成我国的工程建设技术法规体系,应该以目前强制性的标准中涉及安全、健康、环保和公众利益的内容为基础,进行组织编写技术法规,但此项工作需要准备,而且工作最较大,于是采用一种过渡的方法,即先着手编制强制性条文,此强制性条文是从现行标准中摘录出来,直接涉及质量、安全、卫生及环保等方面的内容。

随着我国法律建设的完善,强制性条文将逐步走向技术法规。

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强制性与推荐性融合在一项标准之中,因此人们对如何正确界定两种标准并不十分准确(例如建筑施工安全标准都属强制性标准,但这次颁布的强制条文只占条文总数的5%),强制性条文的颁布明确体现了强制性标准的具体内容,也为下一步技术法规的制定提供了准备条件。

三、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由于强制性条文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身体健康及广大人群群众的根本利益,所以必须严格执行。

1.强制性条文实质上已具备了法律效力,与法律条文等同,都属强制执行的规定。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也明确要求: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条例》将强制性标准与法律、法规并列等同,虽目前强制性条文尚未形成我国的技术法规,但《条例》对其赋予了法律效力。

2.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执行标准的依据。

建设部第81号令中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

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明确了从事建设活动的各方都必须严格执行并将执行标准作为保证工程质量、人身安全健康的重要措施。

大量事实说明,工程建设中发生的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其根本原因都是违反了标准规定,特别是强制性标准规定。

标准是科学规律,违反了科学规律必定要受到处罚。

标准也是我国工程建设活动多年经验教训的总结,必须认真执行,否则将会重复造成损失。

3.强制性条文明确了各级行政主管实施的监督职责,并将作监督的依据。

我国《标准化法》规定了标准化工作的三大任务,即制定标准、实施标准、对标准实施的监督。

但长期以来对标准的实施监督是一薄弱环节,执行不严,处罚力度差不足以引起重视,处罚多是造成事故和对人民生命国家财产无法挽回的损失时才执行。

因此,执行强制性条文必须要预防为主,事前就采取监控手段,这也是标准上升到法律文件的作用——依法进行监督,不执行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就属违法行为。

建设部第81号令规定: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并规定,发现有违反标准的,在责令改正的同时,并进行罚款(处工程合同价款2%~4%的罚款);造成隐患需返工整改的要赔偿损失;情节严得的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标准化的三大任务中,对执行标准的监督是最难掌握执行的,也是最重要的一项工作。

特别是强制性标准,如果缺乏监督,造成的危害是直接的,所以建设部为实施强制性标准的监督,专门进行规定并以第81号令发布。

四、增强标准化意识1.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强制性条文执行标准主要靠执行者的自觉行为,这首先就要大家熟悉标准。

虽然各地历年都在不断地举办了各层次各种人员的学习班,对历年颁发的相关标准、规范进行了学习,但此次建设部颁发的强制性条文是各本规范的重点,是各标准条文的关键,是技术规定中的法律条款,是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人员必须熟知的规定,而且把此列为强制性标准监督内容。

建设部第81号令对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内容规定了五条,第一条就明确规定,检查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第四条规定,检查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同时还规定,工程技术人员应当参加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培训。

并可以计入继续教育学时。

2.施工安全的强制性条文建设部2002版强制性条文共九篇,其中第九篇为施工安全,包括了六方面规范的强制性条文:(1)临时用电(34条),(2)高处作业(22条),(3)机械使用(69条),(4)脚手架(36条),(5)提升机(11条),(6)地基基础(2条),共计174条。

应该结合规范逐条学习,每年要弄懂以下三方面问题:第一,弄清所以确定此条款为强制性条文的原因,从技术上弄清为什么要做此规定,达到此规定应该控制的环节;第二,和本条款相关的条款还有哪些规定,相关条款的规这与本条款之间的协调关系;第三,在执行本条款时经常发生的问题。

通过以上学习,以便达到对强制性条文的“系统掌握”和“全面理解”其规定含义。

例如:临时用电规范的第4.3.7条规定:“施工现场所有用电设备,除做保护接零外,必须在设备负荷线的首端处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在学习本条规定时,应全面理解:第一,弄清为什么已经采用了TN—S接零保护系统后,还要加装漏电保护器。

在安装漏电保护器时应注意什么问题。

第二,与本条相关的规定还有第7.2.2条和7.2.10条,这两条规定对系统内应装设两级漏电保护器,并要求两级保护器的参数合理配合达到分级分段保护效果。

开关箱为末级,漏电保护器参数不大于30mA×0.1s,上一级保护器参数应大于下级,但Lt≤30mA。

第三,开关箱中安装漏电保护器应当执行“一机一闸”的规定;安装漏电保护器以后,不能撤掉原有的接地保护措施,防止降低保护效果;安装漏电保护器应正确与线路连接,工作零线必须接入保护器,保护零线不准接入保护器,防止保护器失去保护功能;漏电保护器的试验按纽只为在正常情况下,检测连锁机的灵敏度,不能确认保护器的参数,尚需使用漏电保护器测试仪测定其参建筑安全 | Building Safety建筑安全数的实际数值是否符合规定:当发生保护器动作时,应由专业电工进行检查,经检查未发现原因可再合闸试送电一次。

如果保护器再次动作,不得连续强行送电。

总之,学习强制性条文不能孤立、片面地学,应结合原规范其他相关条款系统地、全面地理解,并结合工作实践研究检查方法和控制措施。

后记:《强制性条文》的颁布是推进工程建设标准体制改革迈出的关键一步,贯彻实施强制性条文是建设部第81号令的规定,也是非常必要的。

由于工作关系,本人参加了强制性条文的咨询与导则的编写工作,感到其重要性应该加以宣传。

XXX图文设计本文档文字均可以自由修改第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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