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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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XX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所属控股企业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管理和监督,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规范管理,保障企业资产的良好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主要负责人为XX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所属控股企业的专职董事长、经营层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任职期满或因调动、退休、辞职、免职、撤职等原因离开现职岗位前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依法做出评价。

第三条企业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由资产公司组织实施,可聘请社会中介机构承担审计业务。

第四条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应包括以下内容: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执行资产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情况。

2.企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的制定、执行情况和效果,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执行情况和效果。

3.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遵守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情况,公务用车规定执行情况。

4.依法履行对企业经济活动管理职责情况,任期内主要经济指标或任期目标完成情况。

5.重大决策、重要经济行为的决策程序和效果,主要经济合同、合作协议的制定与履行情况。

6.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性与合法合规性,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情况,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7.企业经营状况,包括资产运营能力、偿债能力、获利能力、利润分配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8.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五条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应包括以下内容:1.依法经营情况,对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应承担的责任。

2.廉洁从业情况,对党风廉政建设不到位应承担的责任。

3.决策行为的规范性,对经营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应承担的责任。

4.企业经营成果,资产、负债、损益的合法性,对未完成经营目标应承担的责任。

5.制度建设成效,对制度建设不健全、经营管理水平低下应承担的责任。

6.其他应承担的责任。

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规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客观地评价各公司负责人任期经营绩效及经济责任,根据《市国资委直接监管单位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津国资评价[2006]3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各公司是指集团公司直接控股或间接控股的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各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是指依据国家规定的程序、办法,对各公司负责人任职期间所在企业的财务管理、经营绩效、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以及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和评价的活动。

第五条企业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如发生债务危机、长期经营亏损、资产质量较差以及投资、合并、分立、破产、关闭等重大经济事件时,集团公司党委、董事会应当根据财务监督工作需要组织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以便及时发现问题,明确经济责任,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审计工作组织第六条企业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由集团公司党委、董事会决定,集团公司审计部实施。

特殊情况需委托外部审计机构的由集团公司党委、董事会决定。

第七条集团公司审计部在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国家及市国资委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集团公司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章制度;(二)负责组织实施对各公司的经济责任审计;(三)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的企业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开展方式:(一)由集团公司审计部实施审计工作;(二)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以集团公司审计部为主,各公司兼职内部审计人员配合实施审计工作;(三)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委托外部审计机构时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审计工作。

按照市国资委的要求,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具备以下资质条件:熟悉经济责任审计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具有较完善的审计执业质量控制制度;与企业或企业负责人不存在利益关系,并且在近3年内未承担同一企业的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

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7号

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7号

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7号)现公布《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自2004年8月30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二00四年八月二十三日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客观评判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及经营绩效,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及其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经济责任审计,是指依据国家规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权益和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及重大经营决策等有关经济活动,以及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的监督和评价的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主要负责人,即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国资委按照企业负责人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对企业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审计工作组织第六条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按照企业负责人管理权限和企业产权关系,依据“统一要求、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一)企业负责人离任或任期届满,都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二)企业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负责人离任或者任期届满,企业应当组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于提拔到企业总部领导岗位的子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结果,应报国资委备案。

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一、概述中央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经济责任的履行对于国家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对中央企业经济责任的监督和管理,落实企业的社会责任,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于XX年XX月XX日经国务院审议通过并正式实施。

二、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和原则1. 目的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是为了全面监督中央企业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促使企业合法合规经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 原则(1)独立性原则:审计机构应独立行使审计权力,保持公正、客观的立场,不受任何外部干扰。

(2)全面性原则:审计范围应包括中央企业的各项经济责任,并全面检查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管理等各方面情况。

(3)合法性原则:审计机构应依法履行职责,合法合规进行审计活动,确保审计结果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4)及时性原则:审计工作应及时进行,及时向企业和相关部门发布审计结果和建议。

三、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和方式1. 审计内容(1)财务状况审计:审计机构将对中央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查,以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2)经营管理审计:审计机构将对中央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审计,包括企业的战略决策、风险控制、内部控制制度等,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风险管理水平。

(3)环境保护审计:审计机构将对中央企业的环境保护措施和效果进行审计,推动企业履行环境保护责任,减少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

2. 审计方式(1)定期审计:按照一定的时间间隔,由审计机构对中央企业的经济责任进行定期审计,确保企业的经济责任得到有效监督和管理。

(2)特别审计:对中央企业在经济责任履行中出现问题或需要特别关注的情况,可以由审计机构进行特别审计,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四、审计结果的运用和整改措施1. 运用审计结果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的结果将用于监督和评估企业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为企业的经营决策提供重要参考,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依据。

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

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7号20**-1-20各中央企业:为做好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标准经济责任审计行为,提高经济责任审计质量,根据《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方法》(国资委令第7号),我们制定了《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响。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六年一月二十日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标准经济责任审计行为,提高经济责任审计质量,根据《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方法》(国资委令第7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开展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目的是为适应出资人监督工作需要,加强对企业负责人的责任监督,建立与完善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的审计认定制度,客观评价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的经营业绩与经济责任,为企业负责人的任用、考核和奖惩提供参考依据,促进企业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保证国有资产平安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第三条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任务:(一)财务基础审计。

在对企业风险与内部控制进行了解测试的基础上,对企业资产、负债和经营成果的真实性、财务收支的合规性,以及企业资产质量的变动状况和重大经营决策等情况进行审计,以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二)企业绩效评价。

在财务基础审计的基础上,采用企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通过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评价方法,从企业的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债务风险、开展能力等财务绩效与管理绩效角度,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的经营绩效进行全面分析和客观评价。

(三)经济责任评价。

根据企业财务基础审计结果和绩效评价结论,综合考虑企业开展基础、经营环境等方面因素,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的主要经营业绩和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进行评估,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履行工作职责情况得出较为全面、客观和公正的评价结论。

第四条在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财务基础审计范围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并充分考虑审计风险,纳入经济责任审计范围的资产量一般不低于被审计企业资产总额的70%,户数不低于被审计企业总户数的50%.以下子企业应当纳入经济责任审计范围:(一)资产或者效益占有重要位置的子企业;(二)由企业负责人兼职的子企业;(三)任期内发生合并、分立、重组、改制等产权变动的子企业;(四)任期内关停并转或者出现经营亏损、资不抵债、债务危机等财务状况异常的子企业;(五)任期内未经审计或者财务负责人更换频繁的子企业;(六)各类金融子企业及内部资金结算中心等。

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

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

新能源有限公司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负责人的监督和管理,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和经营业绩,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和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公司所属分、子公司的负责人实施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审计的全过程。

第三条通过对被审计对象任职期间的经营业绩和相关经营行为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检查,评价被审计对象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为人力资源部考察、任免领导干部提供参考依据,为促进企业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和廉政建设提供服务。

第二章审计工作组织第四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公司管理内控部作为内部审计部门组织。

必要时与人力、纪检等部门组成审计工作组共同实施。

另外,可以根据具体审计项目的需要,聘请社会中介机构或外部专家参与有关事项的审计。

第五条被审计对象及所在公司应及时向审计工作组全面提供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和真实、完整的财务资料及其他相关情况,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合审计工作组的工作。

审计工作组及其审计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审计范围、程序和方法,对被审计对象及所在公司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相关情况实施审计,并客观、公正的评价被审计对象任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

第六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种类包括:(一)对分、子公司负责人因工作调动、转任、免职、辞职、退休等进行的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二)对分、子公司负责人因任期届满进行的任期终结审计;(三)对分、子公司负责人进行的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四)公司董事会和总经理办公会决议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专项审计;(五)其他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章审计立项第七条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由公司管理内控部结合公司管理岗位配置情况,在征求人力资源部和党群工作部意见基础上,向总经理提出经济责任审计建议,将批准后的名单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号

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号

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号)《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37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14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二OO六年四月十四日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规范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促进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机制,有效防范企业经营风险,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总会计师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经验,在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分工负责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工作,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一定程序被任命(或者聘任)为总会计师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总会计师工作职责是指总会计师在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以及企业投融资、担保、大额资金使用、兼并重组等重大财务事项监管工作中的职责。

第五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应当按规定建立和完善总会计师管理制度,明确总会计师的工作权限与责任,加强总会计师工作职责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资委依法对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职位设置第七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配备符合条件的总会计师有效履行工作职责。

符合条件的各级子企业,也应当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0号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13-2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0号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13-2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0号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来源:综合局发布时间:2013-02-01 【大中小】《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已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25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王勇二O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3年10月2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6次委主任办公会议修订2009年12月28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4次委主任办公会议第二次修订2012年12月26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25次委主任办公会议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引导中央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一)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总裁、院长、局长、主任)、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院长、局长、主任)、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三)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院长、局长、主任)、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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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7号国资委2004-08-2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客观评判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及经营绩效,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及其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经济责任审计,是指依据国家规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权益和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及重大经营决策等有关经济活动,以及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的监督和评价的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主要负责人,即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国资委按照企业负责人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对企业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审计工作组织第六条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按照企业负责人管理权限和企业产权关系,依据“统一要求、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一)企业负责人离任或任期届满,都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二)企业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负责人离任或者任期届满,企业应当组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于提拔到企业总部领导岗位的子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结果,应报国资委备案。

(三)企业应当建立对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的任期或定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第七条根据出资人财务监督工作需要,对企业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如企业发生债务危机、长期经营亏损、资产质量较差,以及合并分立、破产关闭等重大经济事件的,应当组织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及时发现问题,明确经济责任,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国资委在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有关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章制度;(二)负责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组织实施;(三)决定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企业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四)指导监督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九条国资委组织实施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主要采取以下3种形式:(一)按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国家有关审计机关具体实施审计工作;(二)根据出资人财务监督工作需要,聘请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社会审计组织承担审计工作任务;(三)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或者抽调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人员实施有关审计工作。

第十条企业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国资委统一工作要求,制定本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具体实施细则;(二)组织实施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三)组织实施企业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任期或者定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四)决定并组织实施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子企业的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中央有关部门干部管理权限内的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按照重要性原则,企业总部及重要子企业应当纳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范围内,其他子企业可视不同情况决定审计工作范围,但审计户数不得低于50%,审计资产量不得低于被审计企业资产总额的70%。

第十三条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企业或者承办审计业务的社会审计组织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与其他财务审计工作相结合,在确保审计结果客观公正的基础上,可以参考利用相关财务审计或者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资料,避免重复审计。

第十四条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不含企业负责人)离任或者任期届满,可根据出资人监管工作需要或者企业负责人建议开展相应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三章审计工作内容第十五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出资人财务监督工作需要,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主要内容包括:(一)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经营成果的真实性;(二)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财务收支核算的合规性;(三)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资产质量变动状况;(四)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对企业有关经营活动和重大经营决策负有的经济责任;(五)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六)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经营绩效变动情况。

第十六条企业经营成果的真实性是指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会计核算是否准确,企业财务决算编报范围是否完整,企业经济成果是否真实可靠,以及企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与资产质量是否相匹配。

主要内容包括:(一)企业财务会计核算是否准确、真实,是否存在经营成果不实问题;(二)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合并范围、方法、内容和编报质量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存在故意编造虚假财务决算报告等问题;(三)企业是否正确采用会计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有无随意变更或者滥用会计估计和会计政策,故意编造虚假利润等问题。

第十七条企业财务收支核算合规性是指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财务收支管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会计核算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年度财务决算是否全面、真实地反映企业财务收支状况。

主要内容包括:(一)企业收入确认和核算是否完整、准确,是否符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无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以及以个人账户从事股票交易、违规对外拆借资金、对外资金担保和出借账户等问题;(二)企业成本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无多列、少列或不列成本费用等问题,以及企业工资总额来源、发放、结余和企业负责人收入情况;(三)企业会计核算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是否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有无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问题;(四)企业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和有关资料是否相符,有无存在账外资产、潜亏挂账等问题,有无存在劳动工资核算不实等问题。

第十八条企业资产质量变动情况是指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各项资产质量是否得到改善,是否存在严重损失、重大潜亏或资产流失等问题,企业国有资本是否安全、完整,以及对企业未来发展能力的影响。

主要内容包括:(一)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有关企业资产负债结构合理性及变化情况,以及对企业未来发展的影响;(二)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资产运营效率及变化情况,以及对企业未来发展的影响;(三)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有效资产及不良资产的变化情况,以及对企业未来发展的影响;(四)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及企业在所处行业中水平变化的对比分析。

第十九条企业有关经营活动和重大经营决策是指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做出的有关对内对外投资、经济担保、出借资金和大额合同等重大经济决策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其企业内部控制程序,是否存在较多问题或者造成重大损失。

主要内容包括:(一)企业重大投资的资金来源、决策程序、管理方式和投资收益的核算情况,以及是否造成重大损失;(二)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大额采购与租赁等经济行为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及其对企业的影响情况;(三)涉及的证券、期货、外汇买卖等高风险投资决策的审批手续、决策程序、风险控制、经营收益或损失情况等;(四)改组改制、上市融资、发行债券、兼并破产、股权转让、资产重组等行为的审批程序、操作方式和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情况等,有无造成企业损失或国有资产流失问题。

第二十条企业经济责任审计要认真检查企业负责人及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核实企业负责人及企业有无违反国家财经法纪,以权谋私,贪污、挪用、私分公款,转移国家资财,行贿受贿和挥霍浪费等行为,以及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蓄意编制虚假会计信息等重大问题。

第二十一条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在全面核实企业各项资产、负债、权益、收入、费用、利润等账务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有关经营绩效评价政策规定,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经营成果和经营业绩,以及企业资产运营和回报情况进行客观、公正和准确的综合评判。

第四章审计机构委托第二十二条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采取委托国家有关审计机关或者聘请有关社会审计组织等方式具体组织实施。

(一)对于资产规模较大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国家审计机关组织实施;(二)对于未委托国家审计机关实施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标等合理方式,聘请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社会审计组织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委托国家有关审计机关开展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有关审计工作组织实施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四条承办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社会审计组织,应当具备以下资质条件:(一)资质条件应与企业规模相适应;(二)具备较完善的审计执业质量控制制度;(三)拥有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员;(四)3年内未承担同一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五)与企业或企业负责人不存有利害关系;(六)近3年未有违法违规不良记录;(七)能够适时调配较强的专业人员承担经济责任审计任务。

第二十五条接受聘请的社会审计组织应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资委对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统一要求,按照规定的方法、程序和内容,依据独立审计原则认真组织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并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国资委根据财务监督工作需要,可委托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承担相关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任务。

第二十七条受委托承担国资委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任务的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和专业人员,应依据国资委统一工作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审计工作,对审计工作结果承担相应的工作责任。

第五章审计工作程序第二十八条国资委组织实施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基本工作程序如下:(一)编制审计工作计划;(二)确定审计机构;(三)下达审计工作通知;(四)拟定审计方案;(五)成立审计项目组;(六)组织实施审计;(七)交换审计意见;(八)出具审计报告;(九)下达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

第二十九条根据干部管理部门提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要求,以及出资人财务监管工作需要,编制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明确审计的对象、时间安排、范围、重点内容、方法与组织方式等内容。

第三十条国资委应当在实施审计7日前通知被审计企业。

被审计企业在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做好接受审计的有关准备工作,如实地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按照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要求,审计机构应拟定审计方案,明确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审计要求、审计组织、延伸审计单位和其他审计事项等,并报国资委同意。

第三十二条审计机构按照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任务要求,成立由具有相关工作经验和一定专业知识的专业人员组成的审计项目组,组长应由具有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和具备较高专业技术资格的业务负责人担任。

第三十三条审计项目组在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经营成果、财务收支、资产质量和有关经营活动、重大经营决策,以及经营绩效等资料审计过程中,也可采取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等方式,充分听取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纪检监察、工会和职工反映的情况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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