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doc14
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经济责任审计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集团及集团控股或实际控制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促进企业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保障企业资产保值增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内部审计制度》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集团及集团成员企业(包括直接或间接控股及实际控制企业)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领导人员,是指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包括法人代表和其他授权管理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对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依据规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权益和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及重大经营决策等有关经济活动,以及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情况进行的监督和评价的活动。
第二章审计工作组织第六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以及在企业进行改制、改组、兼并、分立、出售、拍卖、破产等资产重组的同时,应当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审计。
第七条根据出资人财务监督工作需要,对企业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如企业发生债务危机、长期经营亏损、资产质量较差等重大经济事件的,应当组织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及时发现问题,明确经济责任,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不含企业负责人)离任或者任期届满,可根据出资人监管工作需要或者企业负责人建议开展相应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九条集团审计委员会负责组织对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集团审计部为具体实施部门,集团审计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和抽调相关人员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具体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十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按照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和企业产权关系,依据“统一要求、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一)集团主要负责人离任或任期届满,都应依据本办法规定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中共中央办公厅16号文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纪委等部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发〔1999〕20号文件切实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00年6月28日中办发〔2000〕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监察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发〔1999〕20号文件切实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已经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监察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发〔1999〕20号文件切实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2000年6月1日)1999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9〕20号,以下简称中办发〔1999〕20号文件)下发后,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及时组织学习,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和审计部门加强协调配合,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和意见。
各级审计机关积极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为加强干部考核和管理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一些地方也存在措施不到位、工作发展不平衡以及审计人员和经费不足等问题。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办发〔1999〕20号文件,进一步推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贯彻执行中办发〔1999〕20号文件的自觉性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立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和决策失误追究制度,实行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中央纪委第二、三、四次全会进一步提出,要积极推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工作力度。
开展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时期为加强对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
审计法律法规清单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法律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序言 内部审计基本准则 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 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实施办法 内部审计人员后续教育实施办法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1号-审计计划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2号-审计通知书 发布时间 1994.8.31 2010.2.11 2003.3.4 2004.8.23 2004.8.23 2007.12.8 2003.4.12 2003.4.12 2003.4.12 2003.5.22 2003.5.22 2003.4.12 2003.4.12 发布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 国务院 审计署 国有资产管理监督 管理委员会 国有资产管理监督 管理委员会 辽宁省人民政府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 层级 一 二 三 三 三 六 施行时间 1995.1.1 2010.5.1 2003.5.1 2004.8.30 2004.8.30 2008.2.1 2003.6.1 2003.6.1 2003.6.1 2003.7.1 2003.7.1 2003.6.1 2003.6.1
法律法规清单
序号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法律法规名称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16号-风险管理审计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17号-重要性与审计风险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18号-审计抽样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19号-内部审计质量控制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20号-人际关系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21号-内部审计的控制自我评估法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22号-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与客观性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23号-内部审计机构与董事会或最 高管理层的关系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24号-内部审计机构的管理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25号-经济性审计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26号-效果性审计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27号-效率性审计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28号-信息系统审计 发布时间 2005.5.1 2005.5.1 2005.5.1 2005.5.1 2005.5.1 2006.7.1 2006.7.1 2006.7.1 2006.7.1 2007.7.1 2007.7.1 2007.7.1 2009.1.1 发布部门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 层级 施行时间 2005.5.1 2005.5.1 2005.5.1 2005.5.1 2005.5.1 2006.7.1 2006.7.1 2006.7.1 2006.7.1 2007.7.1 2007.7.1 2007.7.1 2009.1.1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5]3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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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5]304号)各中央企业:为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强化企业内部监督与风险控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保障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8 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内部审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内部审计是审计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企业内部审计,是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是推动企业转变经营机制、依法经营、规范管理、增强市场竞争力、实现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手段。
各中央企业要充分认识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视内部审计工作,切实加强领导。
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将内部审计工作纳入企业重要议程,保障内部审计工作有效开展,在企业营造“尊重审计、支持审计、自觉接受审计”的工作环境,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完善企业内部控制、防范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方面的作用。
二、加强内部审计机构与审计队伍建设各中央企业应按照内部审计工作的有关规定,积极做好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队伍建设工作。
一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完善的内部审计机构及监督体系。
大型企业集团应当按照现代企业治理结构要求建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以保障内部审计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
设立董事会的企业,董事会应下设审计委员会,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尚未设立董事会的企业,审计机构应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确保内审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2014-07-28 08:56 来源:审计署网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党委组织部、编办、监察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审计厅(局)、国资委(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机构、人事(干部)部门、监察机构、审计部门:《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已经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央纪委机关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代章)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国资委2014年7月27日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以下简称两办《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依规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第三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重点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四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监督。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对重点地区(部门、单位)、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第二章审计对象第五条两办《规定》第二条所称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是指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党委(含党组、党工委,以下统称党委)正职领导干部和行政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doc 22)

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doc 22)关于印发《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的通知颁布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国资发评价[2006]7号--------------------------------------------------------------------------------关于印发《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的通知各中央企业:为做好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提高经济责任审计质量,根据《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7号),我们制定了《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六年一月二十日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提高经济责任审计质量,根据《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7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开展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目的是为适应出资人监督工作需要,加强对企业负责人的责任监督,建立与完善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的审计认定制度,客观评价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的经营业绩与经济责任,为企业负责人的任用、考核和奖惩提供参考依据,促进企业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第三条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任务:(一)财务基础审计。
在对企业风险与内部控制进行了解测试的基础上,对企业资产、负债和经营成果的真实性、财务收支的合规性,以及企业资产质量的变动状况和重大经营决策等情况进行审计,以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二)企业绩效评价。
在财务基础审计的基础上,采用企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通过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评价方法,从企业的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债务风险、发展能力等财务绩效与管理绩效角度,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的经营绩效进行全面分析和客观评价。
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

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
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财务人员和其他有经济责任的人员在管理经济工作方面履行责任的情况进行审计。
为了有效实施经济责任审计,需要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以下是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1. 抽查对象的确定:根据审计需求和重点,确定抽查对象,主要包括国企的领导人员、财务人员,以及其他具有经济责任的人员。
2. 审计范围的划定:明确审计工作的范围,包括对领导人员、财务人员的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全面审计;对其他有经济责任的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审计范围。
3. 审计目标的确定:明确审计的目标和重点,包括对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和风险,为改进管理提供依据。
4. 审计方法的选择:根据审计目标和任务,选择合适的审计方法和技术,包括会计核算、数据分析、抽查核实等。
5. 审计程序的安排:制定审计工作的具体步骤和程序,包括准备工作、实地调查、数据核对、问题识别、整改建议等。
6. 审计报告的撰写:撰写审计报告,包括审计发现、问题整理、建议改进等内容,要求客观、准确、有实质性。
7. 审计结果的处理:审计机关将审计结果报送给有关单位,对发现的问题和风险进行跟踪和追责,同时建议改进措施。
8. 审计监督的机制:建立健全审计监督机制,包括定期巡查、召开审计工作会议等方式,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实施细则,旨在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程序和方法,提高审计的效果和质量,确保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经济责任得到有效监督和管理。
集团公司国有企业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在确保审计结果客观公正的基础上,企业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参考利用相关经济责任审计或者财务审计工作资料,避免重复审计。在采用其他审计资料和审计结果时,应保持应有的执业审慎,进行必要的复核工作,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企业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被审计人及其所在企业,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应当提供与被审计人履行经济责任相关的下列资料:
(一)财务及业务数据相关资料;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
(三)被审计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和企业自查报告;
(四)其他相关资料。
集团公司国有企业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xx集团公司(以下简称xx集团)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客观地评价所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所属企业)领导人任期经济责任及经济绩效,促进xx集团又好又快的发展,根据《审计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x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xx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八条xx集团组织实施的企业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根据被审计的企业领导人所在企业规模,管理链条长短决定采用外委中介机构或xx集团审计部门组织审计。外委的中介机构应当具有相应资质条件,审计经费由xx集团支付。
第九条根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需要,应成立由审计部门牵头,人事、纪检监察、财务、投资、企管、经济运行部等职能部门组成的经济责任审理委员会,负责对审计方案和审计报告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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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7号现公布《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自2004年8月30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二OO四年八月二十三日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客观评判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及经营绩效,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及其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经济责任审计,是指依据国家规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权益和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及重大经营决策等有关经济活动,以及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的监督和评价的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主要负责人,即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国资委按照企业负责人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对企业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审计工作组织第六条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按照企业负责人管理权限和企业产权关系,依据“统一要求、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一)企业负责人离任或任期届满,都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二)企业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负责人离任或者任期届满,企业应当组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于提拔到企业总部领导岗位的子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结果,应报国资委备案。
(三)企业应当建立对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的任期或定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第七条根据出资人财务监督工作需要,对企业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如企业发生债务危机、长期经营亏损、资产质量较差,以及合并分立、破产关闭等重大经济事件的,应当组织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及时发现问题,明确经济责任,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国资委在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有关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章制度;(二)负责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组织实施;(三)决定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企业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四)指导监督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九条国资委组织实施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主要采取以下三种形式:(一)按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国家有关审计机关具体实施审计工作;(二)根据出资人财务监督工作需要,聘请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社会审计组织承担审计工作任务;(三)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或者抽调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人员实施有关审计工作。
第十条企业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国资委统一工作要求,制定本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具体实施细则;(二)组织实施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三)组织实施企业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任期或者定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四)决定并组织实施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子企业的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中央有关部门干部管理权限内的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按照重要性原则,企业总部及重要子企业应当纳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范围内,其他子企业可视不同情况决定审计工作范围,但审计户数不得低于50%,审计资产量不得低于被审计企业资产总额的70%。
第十三条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企业或者承办审计业务的社会审计组织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与其他财务审计工作相结合,在确保审计结果客观公正的基础上,可以参考利用相关财务审计或者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资料,避免重复审计。
第十四条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不含企业负责人)离任或者任期届满,可根据出资人监管工作需要或者企业负责人建议开展相应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三章审计工作内容第十五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出资人财务监督工作需要,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主要内容包括:(一)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经营成果的真实性;(二)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财务收支核算的合规性;(三)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资产质量变动状况;(四)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对企业有关经营活动和重大经营决策负有的经济责任;(五)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六)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经营绩效变动情况。
第十六条企业经营成果的真实性是指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会计核算是否准确,企业财务决算编报范围是否完整,企业经济成果是否真实可靠,以及企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与资产质量是否相匹配。
主要内容包括:(一)企业财务会计核算是否准确、真实,是否存在经营成果不实问题;(二)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合并范围、方法、内容和编报质量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存在故意编造虚假财务决算报告等问题;(三)企业是否正确采用会计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有无随意变更或者滥用会计估计和会计政策,故意编造虚假利润等问题。
第十七条企业财务收支核算合规性是指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财务收支管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会计核算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年度财务决算是否全面、真实地反映企业财务收支状况。
主要内容包括:(一)企业收入确认和核算是否完整、准确,是否符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无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以及以个人账户从事股票交易、违规对外拆借资金、对外资金担保和出借账户等问题;(二)企业成本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无多列、少列或不列成本费用等问题,以及企业工资总额来源、发放、结余和企业负责人收入情况;(三)企业会计核算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是否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有无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问题;(四)企业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和有关资料是否相符,有无存在账外资产、潜亏挂账等问题,有无存在劳动工资核算不实等问题。
第十八条企业资产质量变动情况是指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各项资产质量是否得到改善,是否存在严重损失、重大潜亏或资产流失等问题,企业国有资本是否安全、完整,以及对企业未来发展能力的影响。
主要内容包括:(一)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有关企业资产负债结构合理性及变化情况,以及对企业未来发展的影响;(二)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资产运营效率及变化情况,以及对企业未来发展的影响;(三)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有效资产及不良资产的变化情况,以及对企业未来发展的影响;(四)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及企业在所处行业中水平变化的对比分析。
第十九条企业有关经营活动和重大经营决策是指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做出的有关对内对外投资、经济担保、出借资金和大额合同等重大经济决策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其企业内部控制程序,是否存在较多问题或者造成重大损失。
主要内容包括:(一)企业重大投资的资金来源、决策程序、管理方式和投资收益的核算情况,以及是否造成重大损失;(二)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大额采购与租赁等经济行为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及其对企业的影响情况;(三)涉及的证券、期货、外汇买卖等高风险投资决策的审批手续、决策程序、风险控制、经营收益或损失情况等;(四)改组改制、上市融资、发行债券、兼并破产、股权转让、资产重组等行为的审批程序、操作方式和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情况等,有无造成企业损失或国有资产流失问题。
第二十条企业经济责任审计要认真检查企业负责人及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核实企业负责人及企业有无违反国家财经法纪,以权谋私,贪污、挪用、私分公款,转移国家资财,行贿受贿和挥霍浪费等行为,以及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蓄意编制虚假会计信息等重大问题。
第二十一条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在全面核实企业各项资产、负债、权益、收入、费用、利润等账务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有关经营绩效评价政策规定,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经营成果和经营业绩,以及企业资产运营和回报情况进行客观、公正和准确的综合评判。
第四章审计机构委托第二十二条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采取委托国家有关审计机关或者聘请有关社会审计组织等方式具体组织实施。
(一)对于资产规模较大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国家审计机关组织实施;(二)对于未委托国家审计机关实施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标等合理方式,聘请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社会审计组织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委托国家有关审计机关开展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有关审计工作组织实施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四条承办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社会审计组织,应当具备以下资质条件:(一)资质条件应与企业规模相适应;(二)具备较完善的审计执业质量控制制度;(三)拥有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员;(四)3年内未承担同一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五)与企业或企业负责人不存有利害关系;(六)近3年未有违法违规不良记录;(七)能够适时调配较强的专业人员承担经济责任审计任务。
第二十五条接受聘请的社会审计组织应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资委对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统一要求,按照规定的方法、程序和内容,依据独立审计原则认真组织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并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国资委根据财务监督工作需要,可委托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承担相关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任务。
第二十七条受委托承担国资委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任务的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和专业人员,应依据国资委统一工作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审计工作,对审计工作结果承担相应的工作责任。
第五章审计工作程序第二十八条国资委组织实施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基本工作程序如下:(一)编制审计工作计划;(二)确定审计机构;(三)下达审计工作通知;(四)拟定审计方案;(五)成立审计项目组;(六)组织实施审计;(七)交换审计意见;(八)出具审计报告;(九)下达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
第二十九条根据干部管理部门提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要求,以及出资人财务监管工作需要,编制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明确审计的对象、时间安排、范围、重点内容、方法与组织方式等内容。
第三十条国资委应当在实施审计7日前通知被审计企业。
被审计企业在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做好接受审计的有关准备工作,如实地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按照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要求,审计机构应拟定审计方案,明确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审计要求、审计组织、延伸审计单位和其他审计事项等,并报国资委同意。
第三十二条审计机构按照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任务要求,成立由具有相关工作经验和一定专业知识的专业人员组成的审计项目组,组长应由具有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和具备较高专业技术资格的业务负责人担任。
第三十三条审计项目组在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经营成果、财务收支、资产质量和有关经营活动、重大经营决策,以及经营绩效等资料审计过程中,也可采取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等方式,充分听取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纪检监察、工会和职工反映的情况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