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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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

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

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全国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2015年9月7日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促进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参加脱钩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

第三条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是指担任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职务的人员。

第四条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界限为70周岁;(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六)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理事长(会长)、秘书长。

理事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五条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可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第六条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候选人的审核把关按《关于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党建工作管理体制调整的办法(试行)》执行,由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资委党委负责,党内职务按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应当于换届前15日向全体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

商会协会工作管理制度

商会协会工作管理制度

商会/协会工作管理制度
为加强协会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协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协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人事招聘及管理制度
1、协会工作人员的聘用依照本制庋进行。

2、协会的工工作人员工资薪级由理事会一致研究决定;
3、协会可以采取各类招聘方式进行招聘优秀人。

4、聘用的工作人员试用期为一个月。

试用合格的签订劳动合同,不合格的予以辞退。

二、公文处理工作制度
1、收文工作由专人负责接收拆封并分类登记。

2、收取的文电原则上当天登记完毕,急件随收随办。

3、文件登记后,统一呈交专职秘书长审阅批示处理。

4、由专人负责草拟的文稿,统一递交给秘书长审查。

5、经专职秘书长确认无误、会长签字同意印发后,方可正式行文。

6 、所有正式行文的公文须由专人登记后存档。

三、考勤制度
1、全职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外出办理业务前,须经专职秘书长同意。

2、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早上9:00-12:00,下午14:00-17:30,节假日按国家公布的法律法规执行。

3、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工作人员,须提前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后再统一交财务人员计算加班工资或者调休。

3、组织的会议、学习等其他团队活动应该积极参与。

4、全职人员的考勤情况,由专职秘书长进行监督、检查。

5、如违反考勤纪律的,三次以内口头警告,达到三次以上的可予以辞退。

民政部公告〔2017〕第424号——民政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

民政部公告〔2017〕第424号——民政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

民政部公告〔2017〕第424号——民政部规范性文件
清理结果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民政部
•【公布日期】2017.12.04
•【文号】民政部公告〔2017〕第424号
•【施行日期】2017.12.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民政部公告
〔2017〕第424号
民政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我部开展了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

经2017年第22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97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25件(截至2017年8月31日)。

现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
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民政部
2017年12月4日附件1
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6.06.29•【字号】•【施行日期】2016.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属行业协会商会: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方案的通知》(津党厅〔2015〕6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5〕166号)要求,现将《天津市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6月29日天津市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我市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方案的通知》(津党厅〔2015〕6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方案的通知》(津党厅〔2015〕61号)中参加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

其它行业协会商会参照执行。

第三条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是指在行业协会商会中担任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职务的人员。

第四条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界限为70周岁;(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六)无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它情形。

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2022版)

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2022版)

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适用于完成脱钩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备注:本章程中可以统一使用“本团体”或者“本会”作为指代词,前后表述应当一致】第一章总则可选项】国”,跨省级行政区域的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填写规范的行政区划名称】第二条本会的宗旨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主要的行业管理部门,且需在申请章程修改核准时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同意作为行业管理部门的文件;如暂不能明确行业管理部门,可不写】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主席等)、副理事长(副会长、副主席等)、秘书长。

本章程示范文本中统一使用理事长、副理事长。

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负责人职务,并保持章程全文表述一致】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业务范围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会的会员为。

【可填写: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第八条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由本会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二)执行本会的决议;(三)按规定交纳会费;(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以下为可选项】(一)警告;(二)通报批评;(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四)除名;……第十三条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商会人事管理制度

商会人事管理制度

商会人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商会人事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充分调动商会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依照国家有关劳动和人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商会的员工是指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商会的人事管理主要包括员工的聘用,解聘,薪酬与福利管理,员工考核,劳动合同管理,人事档案管理,考勤管理等。

第四条本商会的人事管理工作归商会秘书处负责。

第二章人员聘用第五条商会的招聘工作秉持“德才兼备”的原则。

第六条商会按照会长办公会的决议和工作需要,设置机构,并确定人员编制。

第七条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秘书长负责提名,报会长审批。

聘用人员必须经过三个月试用期。

试用期合格者,由秘书长呈报会长批准后正式聘用,试用期满不合格者,由秘书长报会长批准解聘。

第三章人员解聘第八条员工(包括试用期员工)工作期间如出现以下情况,予以解聘。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者,或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者;2.品行,工作能力,工作态度等不符合岗位要求者;3.由于个人失误给商会造成严重损失者;第九条员工的解聘由秘书长提名,报会长批准。

第十条员工离职时必须结清财务借支,退还办公设备及所配置的办公用品。

第四章劳动合同管理第十一条商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员工一经转正,即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员工劳动合同每年签订一次。

第五章员工考核第十三条每年年终由商会秘书长对员工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会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六章员工档案管理第十四条员工自转正起,即建立个人人事档案。

第十五条员工档案由秘书处保管。

第七章薪酬和福利待遇第十六条工资实行月薪制,每月底为员工工资发放日。

第十七条其它福利和补贴1.一经转正的员工,商会按国家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2.已转正的员工,根据其工作的性质和需要,每月享有一定额度的手机通讯费用补贴。

3.已转正的员工每天可享受10元午餐补贴。

第八章考勤管理第十八条工作时间:商会执行一周40小时工作制(周一至周五,每天8小时)第十九条作息时间:上午9:00-12:30 下午1:00-5:30。

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

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

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试行)发布时间:2017-08-31 00:00信息来源:深圳市民政局字体大小: 大中小打印发改经体﹝2016﹞2657号为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成为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明确政府综合监管责任,落实各项监管制度,创新监管方式,规范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和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以下统一简称“协会商会”)行为,根据《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原则1.厘清行政机关与协会商会的职能边界,改变单一行政化管理方式,构建政府综合监管和协会商会自治的新型治理模式,促进协会商会成为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社会组织。

2.健全专业化、协同化、社会化的监督管理机制,完善政府综合监管体系,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各行业管理部门要按职能对协会商会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并履行相关监管责任。

3.加强党的领导,建立健全协会商会党组织,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二、完善法人治理机制4.健全内部法人治理结构。

协会商会根据《总体方案》要求调整完善章程,健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内部监事会(监事)以及党组织参与协会商会重大问题决策等制度。

5.协会商会负责人即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产生、变更,分别依照《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民发[2015]166号)和各地方民政部门出台的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执行。

6.依据《关于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党建工作管理体制调整的办法(试行)》(中组发[2015]16号),对按程序提出的全国性协会商会负责人人选,由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资委党委按归口关系负责审核。

地方协会商会的负责人人选按程序提出后,由各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负责审核。

协会商会负责人人选经审核通过后方可正式选举。

南宁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南宁市本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宁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南宁市本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宁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南宁市本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6.08.24•【字号】南民政规〔2016〕4号•【施行日期】2016.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南宁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南宁市本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南民政规〔2016〕4号各市本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市本级行业协会商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5〕39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办发〔2016〕17号)和《南宁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办发〔2016〕63号)精神以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南宁市本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宁市民政局2016年8月24日《南宁市本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南宁市本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促进全市行业协会商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广西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南宁市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和《全区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南宁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南宁市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要求参加脱钩的南宁市本级行业协会商会。

第三条南宁市本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是指担任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职务的人员。

第四条南宁市本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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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
《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全国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
2015年9月7日
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促进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参加脱钩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

第三条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是指担任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职务的人员。

第四条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界限为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理事长(会长)、秘书长。

理事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五条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可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第六条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候选人的审核把关按《关于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党建工作管理体制调整的办法(试行)》执行,由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资委党委负责,党内职务按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应当于换届前15日向全体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八条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应当履行民主选举程序,通过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九条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选举会议须有2/3以上会员(会员代表)或者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其选举结果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1/2以上赞同方为有效;召开理事会的,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赞同方为有效。

第十条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不设置行政级别,不得由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公务员兼任。

领导干部退(离)休后三年内,一般不得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个别确属工作特殊需要兼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退(离)休三年后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十一条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每届任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连任不超过2届。

第十二条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法定代表人一般由理事长(会长)担任,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实行理事长(会长)轮值制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法定代表人,可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者选举产生的秘书长担任。

第十三条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秘书长为专职,可以通过选举、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产生。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具体方式由理事会研究确定。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应当自觉接受党组织和有关方面的监督,理事长(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

第十五条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产生新一届负责人后,应当自产生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定期组织面向新任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秘书长的任职培训。

第十七条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存在负责人违反本办法任职的,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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