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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物业管理行业自律公约-合肥物业管理协会精简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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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物业管理行业自律公约-合肥物业管理协会合肥物业管理行业自律公约-合肥物业管理协会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合肥物业管理行业市场秩序,保障业主利益,提升物业服务品质,合肥物业管理协会制定了本自律公约。

本公约适用于合肥市范围内的物业管理企业和从业人员。

第二章遵循原则1. 物业管理企业和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管理规定,诚实守信,认真履行职责,尊重业主合法权益。

2. 物业管理企业和从业人员应当注重服务质量,提供规范、高效、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确保业主的生活环境紧跟社会发展步伐。

第三章业务规范1.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包括组织结构、岗位职责、工作流程等,确保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2.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通过设立客户服务部门、投诉处理机构等方式,及时回应和解决业主的问题和意见。

3.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开展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业主参与管理的机制,提升管理透明度和参与度。

第四章遵纪守法1. 物业管理企业和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2. 物业管理企业和从业人员应当主动履行税收义务,不得有任何偷税漏税行为。

3. 物业管理企业和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商业道德,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牟取不当利益。

第五章自律监督1. 合肥物业管理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监督工作,对物业管理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 物业管理企业和从业人员应当配合合肥物业管理协会的监督工作,如实提供相关经营和管理信息。

3. 对于违反行业自律规定的物业管理企业和从业人员,合肥物业管理协会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并公开通报。

第六章附则本公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合肥物业管理协会有权对公约进行解释和修改。

感谢您阅读合肥物业管理行业自律公约。

行业协会工作制度管理制度范本

行业协会工作制度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业协会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维护行业利益,保障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行业协会所有工作人员及会员单位。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行业协会设理事会、秘书处和各专业委员会。

第五条理事会是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制定协会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监督秘书处工作,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六条秘书处是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协会的日常管理工作,执行理事会决议,组织实施协会各项工作。

第七条各专业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本专业领域的发展规划、技术标准、行业标准等,协助秘书处开展行业服务。

第三章工作制度第八条工作计划与目标1. 每年年初,秘书处根据理事会决议,制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

2. 各部门、各专业委员会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制定部门或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第九条工作报告与反馈1. 各部门、各专业委员会每月向秘书处报告工作进展情况,秘书处汇总后向理事会报告。

2. 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听取秘书处工作报告,对协会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十条会议制度1. 理事会会议:理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协会重大事项。

2. 秘书处会议:秘书处每周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协会日常工作。

3. 各专业委员会会议:各专业委员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本专业领域工作。

第十一条信息发布与宣传1. 行业协会设立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发布行业信息、政策法规、行业标准等。

2. 各部门、各专业委员会要积极宣传协会工作,提高协会在行业内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四章会员管理第十二条会员资格1. 会员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2)从事与本行业相关的业务,具有良好的信誉和业绩;(3)承认本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2. 会员单位入会程序:(1)提交入会申请;(2)理事会审核批准;(3)缴纳会费。

协会运营及管理制度

协会运营及管理制度

协会运营及管理制度一、协会管理目标本协会遵循“服务会员、促进发展、规范管理、创新发展”的宗旨,旨在团结会员、服务会员、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弘扬行业正能量,促进行业和协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协会管理职责1. 理事会(1)制定协会的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并组织实施;(2)监督协会的日常运行和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处理各类问题和纠纷;(3)选举产生协会会长及副会长,确定协会的主要领导班子;(4)审核并批准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监督资金使用情况;(5)推动协会内部改革,提高协会的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

2. 秘书处(1)协助理事会制定协会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2)负责协会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确保协会工作的顺利开展;(3)负责协会会员管理工作,保障会员权益,增强会员凝聚力;(4)协助理事会做好财务管理工作,确保协会资金的安全和合理利用;(5)组织协会内部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促进会员专业知识的共享和学习。

3. 监事会(1)对协会的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确保协会的财务信息真实、完整和准确;(2)协助理事会解决纠纷和处理协会内部纪律问题,确保协会的正常运行和秩序;(3)对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进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4)定期向理事会报告监事会工作情况,并提出相关建议和意见,为协会的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二、协会制度建设1. 会员管理制度(1)入会资格适用于从事相关行业工作的个人或单位,认同本协会宗旨、愿意履行协会义务、无违法犯罪记录的自愿加入的历经审查的人员。

个人应年满18周岁,具有全民新冠肺炎疫苗接种证明。

(2)会员权益享有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有参加或候选协会领导人和各类活动的权利;有申请退出协会的自由权;接受和认可协会的监督;参与和监督协会的管理决策。

(3)会员义务遵守协会章程和各项规定;积极参与协会活动并保持联系;保护协会利益,不损害会员利益;支付会费,及时更新个人资料;服从协会管理和领导安排。

行业协会日常管理制度

行业协会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业协会的管理,规范行业协会的运作,提高行业协会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维护行业协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协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业协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行业协会所有会员单位、工作人员及临时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本行业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协会的重大决策。

第五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会员代表组成。

第六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负责协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专业委员会根据业务范围设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具体业务工作。

第三章会员管理第九条本行业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单位会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二)承认本行业协会章程;(三)自愿加入本行业协会。

第十一条个人会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从事与本行业协会业务相关的行业人员;(二)承认本行业协会章程;(三)自愿加入本行业协会。

第十二条会员入会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审议通过;(三)缴纳会费;(四)颁发会员证。

第十三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本行业协会组织的活动;(二)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对本行业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四)获得本行业协会提供的服务;(五)依照本行业协会章程规定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承担以下义务:(一)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二)执行本行业协会的决议;(三)按时缴纳会费;(四)维护本行业协会的合法权益;(五)完成本行业协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五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行业协会,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业务管理第十六条本行业协会的业务范围:(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行业协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组织开展行业培训、研讨、交流活动;(三)开展行业调查、统计、分析,发布行业信息;(四)维护会员合法权益,调解会员之间纠纷;(五)加强与政府、企业、社会各界的联系,促进行业发展;(六)完成政府及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行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汇编范本

行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汇编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业协会内部管理,规范协会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协会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汇编。

第二条本制度汇编适用于行业协会全体工作人员,包括理事会成员、秘书处工作人员及兼职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汇编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二)规范性原则:规范协会内部管理,明确职责分工;(三)民主性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四)高效性原则: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质量。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行业协会设立理事会、秘书处等机构。

第五条理事会由理事会成员组成,负责协会的重大决策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秘书处是协会的常设机构,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行业协会设立以下部门:(一)办公室:负责协会的综合协调、文件处理、会议组织等工作;(二)会员部:负责会员的吸收、管理、服务等工作;(三)业务部:负责行业调研、行业培训、行业交流等工作;(四)财务部:负责协会的财务收支、资产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分工第八条理事会职责:(一)审议协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三)审议协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协会的重大事项;(五)监督协会秘书处的工作。

第九条秘书处职责:(一)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二)负责协会的日常管理工作;(三)协调各部门工作;(四)处理协会的来信来访;(五)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各部门职责:(一)办公室:负责协会的综合协调、文件处理、会议组织等工作;(二)会员部:负责会员的吸收、管理、服务等工作;(三)业务部:负责行业调研、行业培训、行业交流等工作;(四)财务部:负责协会的财务收支、资产管理等工作。

第四章工作制度第十一条会议制度:(一)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成员应按时参加;(二)秘书处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工作人员应按时参加;(三)各部门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全体成员应按时参加。

第十二条文件制度:(一)协会文件由秘书处统一管理;(二)各部门提交的文件应经秘书处审核后报理事会审议;(三)协会文件应当及时传阅,确保相关人员知晓。

行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模板

行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模板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行业协会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协会各项业务活动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行业协会全体员工,包括协会领导班子、各部门及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合法、合规、高效、公开的原则。

二、组织架构第四条本行业协会设理事会、监事会、秘书处等机构。

第五条理事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协会的重大决策和监督。

第六条监事会是协会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理事会和协会各项决策的执行。

第七条秘书处是协会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协会的日常事务和业务活动。

三、财务管理第八条本协会财务实行独立核算,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执行。

第九条协会设立专门的财务部门,负责财务收支、账目管理、税务申报等工作。

第十条协会经费来源包括会费、赞助费、服务收入、政府资助等。

第十一条协会财务支出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超支。

四、人事管理第十二条协会工作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协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协会工作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

第十五条协会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或职业道德,将依法予以处理。

五、业务管理第十六条协会业务活动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二)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三)推动行业健康发展,提升行业竞争力;(四)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

第十七条协会业务活动包括:(一)开展行业调研,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二)举办行业论坛、培训、研讨会等活动;(三)加强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四)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解决行业纠纷。

六、保密管理第十八条协会工作人员对协会内部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协会内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一)协会章程、规章制度;(二)会员名单、联系方式;(三)行业调研报告、统计数据;(四)其他涉及协会利益的敏感信息。

七、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模板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行业协会管理制度

行业协会管理制度

行业协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企业行业协会的管理,提升行业协会的服务本领和影响力,促进企业间的沟通与合作,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行业协会的组织与职责第一节组织构架1.行业协会由全体会员构成,设立理事会、秘书处和相关委员会。

2.理事会由协会会员选举产生,负责订立协会的发展战略和重点决策,组织协会内的各类活动。

3.秘书处设立全职工作人员,负责行政事务、会务管理、会员服务等工作。

4.委员会依照行业协会工作需要设立,负责行业研究、政策宣传、培训沟通等具体工作。

第二节职责和权益1.行业协会具有代表行业企业的权益和利益的职能,维护行业权益,促进行业发展,提高行业整体竞争力。

2.行业协会要供应各类信息咨询、技术支持、市场推广、培训沟通等服务,满足会员需求。

3.行业协会要组织行业内的企业进行正当竞争,维护行业的公平竞争环境。

4.行业协会要与政府有良好的合作关系,参加行业相关政策的订立和实施。

第三章会员管理第一节会员资格1.申请加入行业协会的企业必需符合相关资格和条件,并填写《会员入会申请表》,经协会审核通过后,正式成为会员。

2.会员入会后,需按规定缴纳会费,并遵守协会相关规章制度。

第二节会员权益1.会员享有接受协会各项服务和资源的权益,包含市场信息咨询、技术支持、政策解读、培训沟通等。

2.会员有权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类会议、研讨会、培训班等活动,并享有优先参加权。

3.会员有权利用行业协会的平台进行会员企业间的沟通与合作,促进资源共享和业务拓展。

第三节会员义务1.会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行业形象和声誉,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2.会员应乐观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对协会的发展提出建议和看法。

3.会员应定时缴纳会费,并遵守协会费用管理规定。

第四节会员管理1.协会设立会员服务部门,负责接待会员、解答疑问、处理投诉等工作。

2.协会建立会员信息管理系统,记录会员基本信息、服务记录等,保障会员资料安全和保密。

行业协会管理制度

行业协会管理制度

行业协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业协会的组织和管理,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行业协会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行业协会,包括但不限于商业、制造、服务等各个行业。

第三条行业协会的管理原则是自愿参加、民主管理、广泛代表、公开透明、服务会员、独立自主。

第四条行业协会的任务是代表行业的共同利益,开展信息交流、政策研究、技术推广、市场开拓、行业自律等工作,促进行业内的健康竞争和协同发展。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五条行业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和工作机构,常务理事会由会员单位选举产生,负责制定并执行协会的发展战略和重大决策。

第六条行业协会的工作机构由协会会长/主席、常务副会长/副主席、秘书长和部门负责人组成。

行业协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业委员会等特定工作机构。

第七条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工作机构等机制,明确各个机构的权责、职能和工作流程。

第三章会员管理第八条行业协会的会员应当遵守协会章程和其他规章制度,配合协会承担相关工作。

第九条会员享有提案、选举、监督、参加协会各项活动等权利,应当按时交纳会费并参与协会工作。

第十条行业协会应当建立会员资格审查和评定制度,合理确定会员类别、会费标准和规则。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一条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状况的透明度和稳定性。

第十二条行业协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做好财务会计核算和审计工作。

第十三条行业协会应当确保会费征收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合理运用会费开展协会工作。

第五章信息管理第十四条行业协会应当建立信息采集、整合和发布机制,提供行业动态、市场分析、政策解读等信息服务。

第十五条行业协会应当保护会员和相关利益方的商业秘密和其他机密信息,不得私自泄露。

第六章全球合作与交流第十六条行业协会应当积极参与国内外行业组织和协会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推动行业的国际化发展。

第十七条行业协会可以组织和参与国际会议、培训、展览等活动,促进国际间的技术交流和商贸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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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合肥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文档Document Writing合肥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20世纪80年代以来,行业协会如雨后春笋般崛起,面对如此迅猛的发展,行业协会的现实运作却一步一步挫败发展中的理想预设。

下文是合肥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合肥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行业协会健康发展,保障行业协会依法开展活动,规范行业协会的组织和行为,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xx]36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业协会,是指经依法批准设立,由同行业、相关行业的经济活动主体为维护共同的合法利益而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社会团体。

本市行政区域内行业协会的设立、开展活动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行业协会的宗旨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沟通行业与政府、社会的联系,维护公平竞争和行业整体利益,促进行业经济健康发展。

第四条市、县、区民政部门是本市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行业协会进行相关业务指导。

第五条行业协会开展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行业协会依照章程独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二章设立登记第六条行业协会按照国家现行行业或者产品的分类标准设立,也可以按照经营方式、经营环节或者服务功能设立。

行业协会的设立应当符合本市经济发展的需要,具有所在行政区域的行业代表性。

在本市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得重复设立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行业协会。

第七条设立行业协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三)有固定的住所;(四)有2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及3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第八条申请设立行业协会,发起人应当先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筹备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发起人的基本情况、营业执照和经营情况证明;(三)章程草案。

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召开听证会,对申请设立行业协会的必要性、宗旨、业务范围、企业意愿等情况进行听证。

第九条对于申请设立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60日内依法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筹备的决定;对决定不准予筹备的,应当向发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发起人应当在收到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筹备的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发布筹备公告,接受同行业、相关行业经济活动主体的入会申请。

发起人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准予筹备的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筹备大会,并在筹备大会结束后30日内持规定材料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十一条筹备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通过行业协会章程和选举办法;(二)选举产生行业协会的组织机构。

筹备大会应当有全体入会申请人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章程应当经出席会议的入会申请人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二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设立登记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登记的决定。

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准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行业协会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或者依法终止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三章会员与组织机构第十三条行业协会应当坚持自愿入会、退会的原则,保证同行业、相关行业的经济活动主体享有平等加入行业协会的权利。

第十四条行业协会章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章程应当规定行业协会的性质、宗旨、业务范围、会员的权利义务、组织机构以及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等基本内容。

行业协会修改章程,应当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行业协会实行会员制,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

会员较多的,可以由会员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为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由章程确定。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经到会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行业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依照协会章程、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履行职责。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人数较多的,可以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

理事会的组成、职责、工作制度以及理事的产生办法、职责、任期等,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并在章程中予以规定。

第十八条行业协会设秘书处和秘书长,秘书处为常设办事机构,秘书长为专职。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处理行业协会的日常事务。

常设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逐步实行专业化和职业化。

第十九条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和秘书长不得从同一会员单位中产生。

秘书长可以通过选举、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确定。

第二十条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当与行业协会的职能、机构、人事和财务分开,行业协会常设办事机构不得与政府部门的工作机构合署办公。

现职国家公务员和依法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人员不得兼任行业协会的会长或者理事长、副会长或者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等领导职务。

第四章工作职能第二十一条行业协会应当认真履行章程规定的职责,积极开展有利于促进行业发展的活动,发挥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服务和行业协调的基本职能。

第二十二条行业协会根据章程和本行业具体情况承担下列职能:(一)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业的行规行约;(二)开展行业发展规划、行业调研和统计、行业信息收集与发布;(三)参与制定或者修订行业内企业的产品、技术、质量等标准,组织推进行业标准的实施;(四)提供行业培训、服务咨询,开展对外合作交流,组织行业会展招商、产品推介,协助会员开拓市场;(五)协助政府制定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六)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或者政府委托,开展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审核;(七)进行行业价格自律、协调、监督,提供公信证明;(八)代表行业协会会员提出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等调查申请;(九)协调行业协会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以及本行业协会与其他行业协会或者经济组织的关系;(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提出涉及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十一)履行法律法规规定、政府委托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二十三条行业协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通过制定行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垄断市场,妨碍公平竞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二)滥用权力,阻碍、限制或者损害会员开展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参与其他社会活动;(三)在会员之间实施歧视性待遇;(四)未经授权或者委托而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促进发展第二十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认真梳理部门职能,加快职能转变,将应由和适宜于行业协会履行的职能,采取依法委托、转移等方式,交由行业协会承担,支持行业协会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行业协会开展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及时负责研究解决行业协会反映的意见和要求;作出涉及行业利益的重大决策或者对行业协会会员采取重大处理措施,可能在该行业产生重要影响的,应当及时向行业协会通报并征求意见。

第二十六条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做好本市行业协会的发展规划、综合协调等工作,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建立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促进行业协会发展的政策措施。

第二十七条建立政府购买行业协会服务制度。

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委托行业协会开展业务活动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支付相应的费用,所需资金纳入预算管理。

第二十八条行业协会应当与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按照有关规定为专职工作人员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

行业协会中具备申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参加职称评审。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行业协会通过收取会费、接受捐赠和资助、开展服务或者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等途径筹措活动经费。

行业协会的经费应当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行业协会的会费标准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行业协会应当单独设立财务账户,建立健全严格的财务管理与监督制度,按照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xx]7号)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接受有关部门定期进行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等部门制定行业协会监测评估办法,定期对行业协会进行监测评估,向社会发布评估情况。

经评估绩效显著,并为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显著贡献的行业协会及其工作人员,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奖励。

第三十一条行业协会会员对行业规则、行业自律措施或者其他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请行业协会进行复核或者依法提请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处理。

非会员单位和个人认为行业协会的有关措施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要求行业协会调整或者变更有关措施,也可以依法提请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行业协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有关管理部门指导下,完成清算工作。

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行业协会被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的,由有关管理部门组织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织,依法进行清算。

第三十三条行业协会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对不符合规定设立行业协会的申请,予以审查同意或者予以登记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成立的行业协会,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予以规范。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行业协会的作用和价值国际市场竞争中,为减弱负面影响,根据国际的实践经验,行业组织在保护国内产业、支持国内企业增强国际竞争力方面,起着重要的协调作用。

1.维护本国经贸利益。

当利用WTO保障条款时,应向WTO提供全面详细可靠的证据,证明某种商品的进口数量或市场占有率的增长,对本国同类产品的影响或可能产生的影响或不利的趋势等。

这些证据都需要有详实的数据资料。

显然,这种工作不可能由一个或几个厂商来完成;同时这些工作也不能靠政府有关部门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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