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稿
社会组织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范本)

社会组织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范本)_______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________分支(代表)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的管理,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和《__________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_______的分支机构是在_______会员中依据子行业、产品和业务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专项业务或研究的内设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分支机构可以称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技术委员会、××委员会、研究会。
分支机构在开展活动时应当使用全称。
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四条_______对分支机构实行分类指导,规范管理。
分支机构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按照章程以及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业务范围内组织行业的各项活动。
第二章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与注销第五条_______设立的分支机构,必须具备规范的名称,固定的住所、符合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有一定数量的骨干会员单位,对行业的发展能起促进作用。
第六条分支机构设立的程序:1.秘书处向理事会提出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报告,内容包括设立的理由、业务范围、工作任务、经费来源、会员的组成、负责人和设立的必要性与实施可能性;2.理事会通过后,由秘书处负责办理审批手续。
办理审批手续需要提供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和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和有关部门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3.秘书处将审批手续报请北京市民政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七条分支机构的变更或注销,经理事会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八条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改组、变更、撤销或注销:1.由于分立、合并、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的;2.未经_______批准,擅自以分支机构名义进行全国性活动、经济活动、外事活动等造成不良影响的;3.从事违法活动,性质发生变化并造成严重后果的;4.长期不能开展活动,未能完成_______委托任务的。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性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性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法规类别】社团管理【发文字号】科协发学字[2002]162号【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9月20日实施日期:2007年9月20日)废止【发布部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发布日期】2002.10.04【实施日期】2002.12.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团体规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性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科协发学字[2002]162号 2002年10月4日)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科协)所属全国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全国性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性学会组织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性学会的分支机构是全国性学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本学会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是全国性学会的基础。
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
全国性学会的代表机构,是全国性学会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本学会开展活动、承办本学会交办事项的机构。
全国性学会的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第三条全国性学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不能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其名称前应当冠以全国性学会的名称;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四条全国性学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全国性学会的组成部分,接受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全国性学会承担。
协会分支机构财务管理制度

协会分支机构财务管理制度一、前言协会作为一个非盈利性组织,其分支机构在财务管理方面具有特殊性和重要性。
为了规范分支机构的财务管理,确保财务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保障,制定和实施财务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本文针对协会分支机构的财务管理制度进行了总结和梳理,以期为相关人员提供具体指导和规范,促进协会分支机构的财务管理工作更加规范、高效、安全。
二、总则1. 协会分支机构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财务管理工作需符合国家税收和财务规定。
2. 财务管理应严格遵守协会总部的财务管理规定,确保分支机构财务工作和总部财务工作紧密衔接。
3. 协会分支机构财务管理应明确责任,完善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
4. 所有涉及财务管理的人员都应遵循诚实、守法、谨慎和勤勉原则,绝对禁止违规违法操作。
三、财务管理组织结构1. 财务管理部门应在分支机构设立,由专门负责财务管理的人员组成,主要包括财务总监、财务经理、出纳等。
2. 财务管理部门直接向分支机构主管领导负责,同时受协会总部财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3. 协会分支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审计委员会或者审计机构,对财务管理工作进行内部审计,确保财务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四、财务管理制度1. 收支管理(1)资金使用应当依法合规,不得挪用公款、滥发津贴,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款项。
(2)全面实施“双审批”机制,要求必须经过财务管理部门和主管领导审批方可进行资金支出。
(3)建立严格的收款、付款、报账等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2. 会员管理(1)建立完善的会员费收取和管理制度,确保会员费专款专用,不得作他用。
(2)及时核查和更新会员名册,确保会员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 税收管理(1)依法上报,及时缴纳各类税费,保持纳税记录和凭证的完整性和合规性。
(2)做好与税务机关的配合,保持良好的税收征管关系,减少税务风险。
4. 资产管理(1)建立健全的资产登记和清查制度,定期进行资产盘点和检查,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准确性。
协会分支机构管理规定修订稿

协会分支机构管理规定修订稿
前言
本规定是为规范协会分支机构管理而制定,旨在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监管,促进协会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一、总则
1. 协会设立的分支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办事处、分会、工作委员会等。
2. 协会分支机构必须遵守协会章程和相关规定,并接受协会的领导和管理。
二、分支机构的设立
1. 协会会员可自愿申请设立分支机构,须经协会批准后方可成立。
2. 分支机构的设立应有明确的工作范围和任务,并应有相应的管理机构。
3. 协会分支机构的财务应当与协会财务分开核算,年终结算后由分支机构自行处理。
三、分支机构的管理
1. 协会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章程规定成立机构领导、工作人员队伍,发挥分支机构对协会的服务和监督作用。
2. 分支机构应当按照章程和相关规定,定期汇报工作情况,接受协会的督导和管理。
3. 协会可随时对分支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和处理。
四、分支机构的撤销和解散
1. 分支机构如不符合设立条件或违反章程和规定,经过协会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或撤销。
2. 经过协会批准,分支机构自行申请解散的,应当完成相应的财务处理工作。
五、附则
1.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修订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2. 协会分支机构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协会管理部门负责。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协会分支机构管理,规范分支机构组织行为和工作程序,促进分支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登记管理机关有关规定,结合《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分支机构是本协会根据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和会员的组成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工程建设标准化活动的机构。
分支机构下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
第三条依据业务范围和会员的组成特点,分支机构名称可称为专业委员会、分会和工作委员会。
专业委员会从事某一专业的标准化业务,以某一专业领域的个人会员为主组成。
分会从事某一行业的标准化业务,以某一行业的单位会员为主组成。
工作委员会从事某项综合性的标准化业务。
第四条分支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本协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规范使用该分支机构的名称,名称前应冠以“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英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未经本协会批准或授权的,不得擅自以本协会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五条协会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坚持有利于扩大本协会主体功能和弥补新兴领域空白的方向,遵循聚集标准化资源、设置综合超前、组织精干高效的原则,依据工程建设标准化战略发展需要,制定建设规划,实行设立审批。
第六条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经本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七条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申请单位应当向本协会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说明设立的理由,业务范围、活动领域和工作任务。
(二)拟任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以及其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三)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第八条协会秘书处具体负责分支机构登记、换届、年检、财务、档案、证章等事项及重大活动的业务指导及审批等管理工作,引导分支机构按照本协会章程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提高分支机构的权威性、凝聚力和自主发展能力。
第九条分支机构的依托单位,负责协助本协会对分支机构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为分支机构开展活动提供基本条件和工作支持。
协会下设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协会下设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协会下设分支机构的管理,发挥其在组织中的作用,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协会下设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二、分支机构的设立1.协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需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2.分支机构的名称、任务和职责应该明确,并报协会理事会备案。
3.分支机构的设立应有明确的工作计划和预算,并报协会理事会审批。
三、分支机构的组织架构1.分支机构的组织架构应该根据其任务和职责进行合理设计,人员配置应当与工作需要相匹配。
2.分支机构的负责人由协会理事会指定,负责人应具备相关专业能力和管理经验,定期向理事会汇报工作情况。
3.分支机构的下级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设置,部门主管由分支机构负责人提名,经协会理事会批准任命。
四、分支机构的职责1.分支机构必须积极配合协会的工作,全力完成协会安排的任务。
2.分支机构应根据协会的工作需要,开展研究、组织会议、制定工作计划等工作。
3.分支机构应及时向上级机构汇报工作情况,提出问题和建议,并接受上级机构的督导与指导。
五、分支机构的运行机制1.分支机构应按照协会制定的规章制度开展工作,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障分支机构内部的民主、平等、公正。
2.分支机构应健全内部沟通和协作机制,加强团队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3.分支机构应定期开展工作总结和自评,向协会理事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预算报告。
六、分支机构的解散和撤销1.分支机构的解散必须经过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分支机构负责人提出解散申请,经协会理事会批准后,方可解散。
2.分支机构的撤销需要根据工作需要和协会整体战略进行评估,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向有关部门报备。
七、附则本办法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可根据需要进行修订和补充。
以上是《协会下设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的内容,希望各分支机构能够遵守,发挥作用,为协会的工作做出贡献。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规章制度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规章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对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的管理,规范分支机构的行为,保障分支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分支机构的定义分支机构是指社会团体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该社会团体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
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
第三条分支机构的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应当符合社会团体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应当经过社会团体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
第四条分支机构的管理分支机构应当遵守社会团体的章程和管理规定,接受社会团体的统一领导和工作指导。
分支机构负责人由社会团体指定,负责分支机构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分支机构的活动分支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得超出社会团体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分支机构举办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六条分支机构的终止分支机构因故需要终止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
分支机构终止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并将清算结果报告社会团体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条分支机构的监督社会团体应当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定期对分支机构的工作进行检查。
社会团体应当建立分支机构管理制度,规范分支机构的行为。
第八条违规处理分支机构违反本规章制度或者法律法规的,社会团体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对于情节严重的行为,社会团体可以暂停或者撤销分支机构的设立,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附则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社会团体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和完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确保分支机构的健康发展。
以上规章制度仅供参考,具体内容还需根据社会团体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制定。
关于印发《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11-282号)

中石化勘设协字〔2011〕282号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协会各分支机构(设计专业委员会)、上海联络处:按照协会第六届第一次理事会议审议意见,对《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作了修改,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抄送:协会专业委员会各挂靠单位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11年9月17日第六届一次理事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管理,推动协会整体工作的规范化,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23号)以及《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分支机构是协会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业务范围的划分设立的专门机构。
分支机构全称为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分会、××管理委员会。
代表机构是协会在会址北京以外设置的代表协会开展工作、承办协会交办事项的机构。
代表机构全称为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联络处、××办事处、××代表处。
协会根据行业发展和业务工作需要以及会员要求,统筹规划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协会的组成部分,接受协会的直接领导和管理。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开展活动应使用全称。
第四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团管理规定和协会章程,必须按照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和协会授权,制定本机构的工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其工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在实施前应报协会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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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对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的管理,更好地扶持和促进分支机构的发展,根据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分支机构是根据行业需求和本会发展的需要,按照业务范围的划分和体现行业代表性的特点设立,专门从事某项业务或在某一领域开展活动的机构。
分支机构可称为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
第三条分支机构隶属于本会,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接受本会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条分支机构的工作是本会整体工作的一部分,是本会工作的补充和专业领域服务的延伸。
在本会章程规定和民政部核准的本协会业务范围内,自主开展工作。
所开展的工作须体现分支机构的特定属性,符合专业特点。
第五条分支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按要求认真履行组织、指导、协调和服务的职责。
第二章设立和终止第六条分支机构的设立应具有行业代表性,并遵循下列原则和条件:(一)尚未建立全国性行业协会、市场发育比较成熟或具有发展前景的行业、业态、业种。
(二)体现服务功能和专业特点,符合本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三)与本会已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主要业务不冲突。
(四)有一定数量的发起单位。
(五)有规范的名称和固定住所。
第七条分支机构设立的程序:(一)申报。
发起单位提出申请报告。
(二)初审。
形成初步审核意见后,报会长办公会初审。
(三)考核。
对提名登记负责人进行考核。
(四)审核。
会长办公会审核。
(五)通过。
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通过。
(六)登记。
办理登记手续。
登记材料准备:1.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包括设立的理由、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工作任务和经费来源;2.拟提名登记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及对提名登记负责人的考核意见;3.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4.有关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分支机构的终止。
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注销该分支机构。
(一)没有发展前景的;(二)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没有继续存在必要的;(三)有严重违规和违法现象的。
第三章管理第九条分支机构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视同本会职能部门管理;接受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的统一领导,由本会领导分工负责。
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由本会党政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或业界内符合条件的人士担任(兼任)。
分管领导对主管的分支机构进行全面领导;登记负责人负责日常管理和工作实施,并承担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
第十条业务指导。
本着发挥优势、资源共享、提升服务、促进发展的原则,本会支持分支机构独立开展业务活动,同时加强对分支机构的业务指导。
(一)设立专门的工作小组,对分支机构的发展方向和核心业务进行指导。
(二)按照本会领导分管原则,建立职能部门与业务性质相近或工作关联度较大的分支机构的工作联系机制,加强职能部门对分支机构的工作联系和信息沟通。
(三)分支机构所开展的业务活动,对关乎行业全局、影响力较大、发展前景较好的,本会将协助分支机构统一规划,举全会之力进行培育和打造。
第十一条分支机构应依据《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章程》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则(规定、制度),并报本会主管党政领导审定后实施。
分支机构不得单独制订章程。
第十二条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境内外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如: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
第十三条分支机构要建立议事制度,完善民主程序,强化内部管理。
第十四条分支机构的内部机构设置。
(一)分支机构可内设机构,内设机构的名称应避免与本会内设机构名称重叠,只可称之为“处”或“室”,不可称为“部”、“中心”、“研究会”、“联盟”等。
分支机构的内设机构不得对外承包。
(二)分支机构的内设机构需报本会备案。
第十五条分支机构分会负责人可称会长、副会长;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可称主任、副主任。
第十六条分支机构人事管理。
(一)管理原则: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
(二)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职,采取委派或竞聘的方式产生。
委派的正职、登记负责人由本会提名、考核后,报会长办公会审批,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其他专职负责人,由分支机构提名,协会考核后报会长审批,综合部行文。
专职副职(含秘书长)一般不超过3人。
副职为兼职的,由分支机构聘用,报综合部备案。
竞聘的,按有关人事管理制度规定的竞聘程序办理。
(四)分支机构正、副专职负责人(含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五)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由分支机构自行管理。
1.分支机构须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完善用人手续。
按照自愿原则,现有工作人员的行政关系、人事关系、《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签订等,仍可维持原来的渠道,报综合部备案;需要办理入职手续的在职工作人员,分支机构统一委托派遣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2.专职人员的聘用、辞退须报协会备案。
3.工作人员的日常人事管理由分支机构负责。
4.用工费用由分支机构承担。
(六)分支机构实行回避制度。
配偶与直系亲属不得在同一个分支机构任职。
第十七条分支机构财务管理。
(一)分支机构财务原则上归本会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执行本会分支机构财务管理办法,不得单独开设银行账户。
(二)分支机构每年需完成本会下达的一定数额的会费收缴任务。
(三)由合作单位前期投入全部经费联合开展的活动,所得收入按协议可进入合作单位帐户,但责任和风险由该单位相应承担。
(四)分支机构的经费实行自筹,单独建帐,分别核算。
分支机构所收缴的会费,除本会留用一定份额外,其余均由分支机构自行支配。
第十八条分支机构业务管理。
(一)分支机构开展活动时,必须使用全称(即: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XXX分会或专业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英文的译名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二)分支机构应每年按要求向协会报送年度工作计划,重点工作可以纳入到本会整体工作规划中,并按照本会的统一要求和部署进行实施。
(三)分支机构必须根据自身的专业属性和特定领域,确定主营业务。
要注重培育品牌,突出专业特色。
(四)不符合分支机构业务范围、与本专业无关的、与其它单位合办,但没有签订合作协议的业务活动,一律不得开展。
(五)分支机构重要事项和大型活动要事先向本会有关业务归口部门进行申报。
如:行业评比表彰、大型会展、培训竞赛、信息发布、涉外活动、庆典等,未经批准不得举办。
(六)本会部门要本着一盘棋的原则,积极支持、指导分支机构的相应工作。
对于内容相近、性质相同的活动,可进行资源整合,联合举办。
第十九条分支机构印章管理。
(一)分支机构的印章刻制由协会综合部负责办理,交由指定人员掌管。
(二)分支机构的印章使用,按《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印章使用和管理规定》执行。
(三)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刻制印章,其内设处室及部门不得刻制处室印章。
第二十条分支机构行文管理。
(一)分支机构对外行文,执行《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公文处理办法》。
(二)分支机构举办重大事项或大型活动(系指面向全国或全行业的各类活动)须由本会发文。
(三)分支机构联系工作的一般性函件可不编本会统一文号,自行发函。
(四)分支机构与其他单位联合举办活动时,以联办方为主发文的,要会签本会。
(五)不得以分支机构为主体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协议。
第二十一条分支机构成员发展。
(一)分支机构可自行发展所属行业成员,但不具独立会员,所发展的成员为本会会员。
其成员可称为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委员,不能称为理事、常务理事。
(二)分支机构发展成员,须填写《入会申请登记表》,由分支机构审核后,提交理事会通过。
(三)分支机构需按本会统一要求制作成员证书、牌匾。
第四章经费来源第二十二条分支机构的经费来源:(一)代本会发展会员所收取的会费;(二)会员的捐赠收入、有关单位的赞助;(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章罚则第二十三条每年由本会秘书长办公会组织对分支机构进行年度考核。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会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
(一)对无年度工作计划的,无正当理由半年未开展活动的,重大事项、大型活动未报告的分支机构,则对其进行限期整改,或通报批评。
(二)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乱收费的,则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三)对擅自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及批复函,或出租、出借、私刻分支机构印章、私设小金库的,则按问题的性质和情节的轻重分别给予处理。
(四)对超出登记业务范围进行业务活动的,或在经济活动中引起法律纠纷,对本会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则视情节给予登记负责人通报批评、警告,并由该分支机构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直至撤销其登记负责人的职务。
(五)分支机构在用工、用印、外事活动、网站等方面由于疏于管理而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或设立境内外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同时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并由该分支机构承担连带责任。
(六)没有经费保障能力、不能完成会费收缴任务的,撤销该分支机构登记负责人的职务。
(七)内部管理混乱,影响单位稳定发展的,经批评教育没有明显改进的,限期整改,并追究其登记负责人的责任。
(八)有违反本规定的其它不良行为,视情节轻重进行相应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原《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本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