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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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分支机构管理,使分支机构的运作有章可循,根据公司现行规章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在本市以外地区的非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或办事处(下称分支机构) 。

第三条市场部是公司分支机构管理的归口部门。

第二章分支机构的设置第四条设立目的:拓展区域性市场,扩大公司的市场占有率,提高公司经营效益,提升公司品牌形象。

第五条设立原则:充分考察所选地区是否能成为公司业务新增长点,能发挥自身优势,扩大市场占有以及能辐射相邻区域业务。

第六条分支机构的类型:根据不同的经营管理考核方式,分为独立运作、部门经营和公司统筹三种类型。

1、独立运作,指分支机构作为独立的部门,负责自身的经营管理、开发当地业务市场和承办项目,独立考核,自负盈亏。

2、部门经营,指依附于某业务部门,或由某业务部门派驻人员进行经营管理的分支机构,该部门在当地进行市场开发和项目承办,分支机构纳入其绩效考核。

3、公司统筹,指除了独立运作和部门经营以外的分支机构,暂由公司市场部统筹协调管理。

第七条分支机构可由市场部或业务部门提出设立。

在设立之前,市场部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分支机构所在的地区进行市场分析,提交研究分析报告并获得公司认可后,由提出设立的部门填写《分支机构设立申请表》并呈报审批,公司总经理批准设立。

第八条由市场部提出设立的分支机构,可暂采用公司统筹模式,也可指定某一业务部门负责经营,或公司任命分支机构负责人而直接采用独立运作模式;由业务部门提出设立的分支机构,一般采用部门经营模式。

第九条公司员工可按公司有关程序接受任命成为分支机构负责人,全面负责该区域的业务市场开发及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并接受独立考核,则该分支机构相应转为独立运作模式。

第十条独立运作或部门经营的分支机构可向公司提出扶持申请,经市场部、申请部门分管领导、市场部分管领导审批,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实行。

扶持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年,第一年和第二年可分别按50%和30%由公司分担办公场地租金和物业管理费(下简称办公场地费用),第三年开始由分支机构承担所有经营费用。

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分支机构的设立、管理和服务,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经依法登记注册和取得经营许可的分支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等各种类型企业设立的中国境内分支机构。

第三条分支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等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按照规定流程申请设立和管理。

第四条分支机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活动,对外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扩散虚假消息。

第二章设立与登记第五条分支机构的设立,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企业注册地同级有权机关申请建立,并进行许可和备案。

第六条分支机构的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合法、完整,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分支机构的名称和地址;(二)分支机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的证件和联系方式;(三)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业务规模、年度计划及预算;(四)分支机构设立前的准备工作、资金来源及资金保障方式;(五)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署的中国境内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或者担保函;(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分支机构设立申请材料应当由分支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如有代理人代理签署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八条分支机构的设立应当依照本地区有关的外商投资和公司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设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并办理各项业务证照、章程、章印备案等。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九条分支机构的组织机构应当符合其经营情况、规模等实际需要,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监事会、经理部等机构。

第十条分支机构的董事会由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担任主席,设立分支机构总经理等职务。

第十一条分支机构的监事会由至少三名监事组成,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设立监事等职务。

第十二条分支机构的经理部由总经理及各职能部门组成,由总经理全面负责分支机构的日常管理和运营。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

保监发〔2022〕20 号为加强保险市场体系建设,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规章,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省级分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

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二)审慎决策,严格管理;(三)程序规范,质量过硬;(四)保障运营,强化服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分为筹建、开业两个阶段。

保险公司注册资本为两亿元的,在其住所地以外每申请设立一家省级分公司,应当增加不少于两千万元的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在五亿元以上的,可再也不增加。

保险公司在注册地所在省域以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开业满两年。

专业性保险公司除外。

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进行市场调研和可行性论证,制定科学规划。

分支机构设立规划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经营战略、资本实力、管控能力、人员储备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市场环境、竞争程度等因素。

保险公司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 符合自身发展规划。

其中,成立三年以内的保险公司设立省级分公司,如与该公司成立时提交的发展规划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二)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偿付能力均达到充足Ⅱ类;(三)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分类监管类别均不低于 B 类;(四)具备良好的公司管理,内控健全;(五)具备完善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六)最近两年内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七) 不存在申请人或者其管理人员因工作行为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在受到金融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形;(八)已设立的省级分公司运转正常,最近两年内没有发生省级分公司市场退出情形;(九)有符合省级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筹建负责人;(十)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申请人自身发展规划;(二)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偿付能力均达到充足Ⅰ类;(三) 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分类监管类别不低于 B 类,且省级分公司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分类监管类别不低于 C 类;(四)保险公司具备良好的公司管理,内控健全;(五)申请人具备完善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六) 在保险公司住所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设立的,当地省级分公司已经开业;(七) 拟设机构的上级直接管理机构开业满三个月。

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版)

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版)

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版)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为了保证公司在各地区业务的顺利开展,促进分支机构健康发展,维护公司整体形象和信誉,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分公司。

分公司是公司的二级机构,必须经总公司批准,并在当地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相关营业许可证后,方可在公司授权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内开展业务活动。

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坚持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的原则。

统一管理即实行统一管理制度、规范、服务标准、企业形象和宣传。

统一核算即公司财务统一协调管理。

公司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发展战略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设立分支机构。

办公室负责对分支机构的发展、监管、协调、服务等的归口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立和综合管理公司主要采用直接投资的形式设立分支机构。

设立分支机构的地点应选择在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或市场规模较大的地级市。

设立的分支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1.地点符合上述要求;2.有固定的营业场所,营业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建筑面积);3.有清晰的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渠道,预计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00万元;4.主要负责人应符合总公司对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职要求;5.至少有一名市场开发人员和技术服务人员。

符合上述条件的拟加盟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向公司办公室进行申报。

公司办公室在收到材料后进行审查,形成初步意见,通过后报公司主管领导。

由公司主管领导进行约谈,最后报总裁办公会议批准。

公司总裁将与加盟者商谈加盟条件和权利义务,并达成一致后正式签署加盟协议,加盟生效。

对于公司已具有一定签约客户,并且意向客户或潜在客户资源丰富的地区,或者合格的加盟者较少的地区,公司直接投资设立分公司。

公司决定设立分公司的,将由公司办公室准备申报材料并报总裁审批。

分公司应在接到总公司批复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当地工商局领取《申请分公司登记说明书》。

并在拿到说明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和国税、地税登记手续。

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的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效益,实现公司的发展战略,依据《公司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和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所属各单位)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维持、注销等行为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是指公司和所属各单位以公司名义或本单位名义依照本办法在境内、外依法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包括项目公司)、参股公司、分公司和办事处等机构,所属各单位应严格控制分支机构的设立。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审批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等行为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五条公司企业规划部是所有分支机构审批及相关事项的归口管理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和规定程序对各级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等行为进行管理。

所属各单位应明确其相应的对口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其分支机构进行管理。

第二章分支机构的设立第六条分支机构的设立是指公司和所属各单位通过新设、合并、收购、注资、股权置换等方式,在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或取得企业绝对控制权或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第七条分支机构设立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公司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二)符合公司总体发展战略和发展方向的要求;(三)符合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需要。

第八条分支机构设立的程序(一)所属各单位提出以公司名义或者本单位名义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向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设立分支机构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1)设立的必要性;(2)可行性分析报告,包括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市场前景分析;(3)申请单位的优势;(4)当地政府或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5)其他情况分析或说明。

2.分支机构组建方案:(1)分支机构名称、经营地址、业务范围或经营方式;(2)注册资本、股权结构和投资金额;(3)组织结构、人员安排;(4)设立的资产说明(必要时)等。

3.采取合资合作形式设立分支机构的,需提交股东或合伙人的基本情况说明、股东或合伙人的财务和资信证明、章程草案和合资合作双方设立公司的意向协议。

分支机构经营管理办法

分支机构经营管理办法

分支机构经营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拓展经营市场,加强公司分支机构经营管理工作,规范分支机构经营行为,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公司发展与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一、分支机构设立的管理1、公司新设经营分支机构的提出,公司经营管理部门根据公司经营发展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新设立的建议报告。

建议报告应包括该经营分支机构所涉及的经营范围(包括地域及业务范围),拟设机构及其负责经营管理人员,拟授权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市场分析、设立的可行性评价及决策建议。

2、申请新设立公司经营分支机构的建议报告,按公司决策管理要求,提交公司办公会议进行分析决策。

对拟设立的经营分支机构,公司办公会议提出办理具体要求及安排意见,开展调研。

3、公司应组织不少于两人、由技术、经济管理方面专家组成的调研组对新设分支机构进行调研,形成调查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新设分支机构的经营市场预测、设立方案建议意见,设立地点、办公场所、机构负责人、主要技术经济管理人员构成、经营范围及方式、经营授权期限、年度任务要求等提出决策建议。

4、调查报告报经公司办公会议决定同意后,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在规定时间完成以下工作:新设分支机构内部经济责任管理协议商定、分支机构营业手续办理,保障分支机构尽早开始运营。

5、公司依据《分支机构内部经济责任制管理协议(范本)》,结合各分支机构具体情况,确定分支机构内部经济责任制管理协议,公司按照确定的内部经济责任制管理协议对分支机构生产经营依法进行管理。

新设分支机构内部经济责任管理协议商定后应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协议评审。

6、分支机构内部经济责任制管理协议应明确以下主要内容:委托经营范围及经营管理方式、双方的责任权利,公司的质量安全管理、技术管理与成果提交、税收财务管理要求,党风廉政责任管理、履约保证方式、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年度及阶段性经营目标任务等。

7、各分支机构应严格遵守内部经济责任制管理协议,在公司授权经营范围内,认真做好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总公司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

总公司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

分公司管理制度第一节分公司设立第一条本着顺应公司总体发展需求,经充分市场调研,由董事会讨论通过,对条件成熟、有良好发展空间的建筑市场以及与之相关的产业可设立分公司。

第二条对已成立的分公司,按承包经营责任制模式,承包人实行竞争上岗,承包周期为三年,竞争承包人的资格须经董事会讨论,董事长批准。

竞争承包人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以公司整体发展为已任,顾全大局,立足长远.2、不低于五年的生产经营经历,对所竞争的建筑市场熟悉,有较高的管理驾驭能力。

3、有相应的经济实力,保证承包金的按期、足额上缴。

第三条对新成立的分公司,立足起点要高、管理要严,同时公司在政策上给予倾斜,加以扶植。

新成立分公司程序及要求:1、由经营部牵头,对所欲设立分公司的市场或产业进行市场调研,编制可行性报告,提交董事会讨论,董事长批准。

2、新成立的分公司当年承包金额不低于二十万元人民币.第四条对已经成立分公司的建筑市场,应力求避免分公司重复设置,避免管理混乱,相互倾轧。

第五条分公司组织体制对分公司负责,鼓励分公司推行直属经营模式。

第六条分公司须设立市场发展专项基金,专项基金来源为第二年按分公司完成产值的2%提取该资金的所有权归分公司。

该基金主要用于分公司涉及新的经营领域发展使用,亦可弥补年度亏损.在承包经营期满,结清往来后作为经营业绩奖励由分公司负责人支配使用。

第二节分公司管理第七条分公司应结合本单位特点,建立健全完善的管理体系,加强制度建设,确保经营、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综合管理、财务管理、队伍管理等各项工作到位,并将分公司管理体系报公司备案。

第八条分公司人事管理实行定编、定岗、定薪。

由分公司负责人结合本分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分公司岗位任职资格、待遇、报酬等相关条件,报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分公司使用员工一律实行竞聘上岗,但同等条件下,分公司员工应优先使用公司已在册的职工,分公司与所聘用的员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其岗位、职责、工资标准、福利待遇、保险等.驻外分公司必须保证员工一定收入水平,其基数不得低于1000元/月,其它收入可视本分公司年经营效益,人员管理层次、岗位、工作效能等由分公司负责人确定.第九条分公司临时聘用人员,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订立协议,协议必须明确具体期、岗位、待遇等条款,临时聘用协议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办法通知:关于印发《XX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包括在筹阶段的机构):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分支机构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分支机构健康发展,特制定《XX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XX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办法日期:2016年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和规范分支机构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分支机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分支机构职能本办法所指的分支机构是指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等下属机构,经XXX 及其派出机构批准。

分支机构的层级依次为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

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不得再管理其他任何分支机构。

第三章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及撤销本办法所指的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成立的二级机构,经XXX批准依法设立。

分公司的规范名称为:XXX。

本方法所指的中心支公司是指公司在地、州、市成立的三级机构,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依法设立。

中心支公司的规范名称为:XXX。

本办法所指的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均指公司在区、县、乡镇(社区、街道)成立的四级机构,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依法设立。

支公司的规范名称为:XX公司XX支公司;营业部的规范名称为:XXX的规范名称为:XX公司XX营销服务部。

第四章分支机构资源配置标准分支机构筹建工作必须严格遵守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政府部门的各项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分支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开展保险业务,不得擅自开设未经批准的下辖机构或业务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诋毁XXX,不得对公司作随意虚假的不实宣传。

如果因上述原因影响筹建工作或被监管部门处罚,公司将依据相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及筹建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分支机构管理分支机构筹建工作需严格按照本办法及相关机构建设及管理的制度要求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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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异地分支机构的规范管理,在服从公司整体发展战略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分支机构所在地域优势,为公司业务发展提供高效、及时、全面的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及其他相关制度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浙商基金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分支机构职责
第四条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与所在地监管机构的沟通与联系;市场渠道的拓展和维护以及对投研运作进行支持。

第五条分支机构接受总经理的直接领导。

第六条分支机构负责人由总经理任命,在总经理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七条分支机构应根据常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工作岗位。

第八条各工作岗位应明确岗位职责,做到各守其职,各负其责,在既内控严格又高效有序的原则下,经公司监察稽核部审核,在实际工作中可一人多岗。

第九条分支机构基本职责:
(一)了解国家宏观政策,为公司投资决策提供宏观经济信息;
(二)与所在地监管部门、其它机构等的沟通与联络工作;
(三)负责所在地市场开发工作,包括渠道开发及维护、机构客户开发及维护、客户服务、营销策划等;
(四)与研究机构进行日常联系、沟通
(五)参与上市公司的路演、推介服务
(六)协助公司相关产品的设计、报送、修改及企业调研等;
(七)日常行政接待工作;
(八)公司授权且中国证监会允许经营的其它业务。

第十条分支机构负责人基本岗位职责:
(一)贯彻落实公司规章制度,监督本部门所属员工执行;
(二)负责组织制定并落实部门规章制度;
(三)制定日常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
(四)及时向公司领导及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汇报情况;
(五)根据所在地区的地域优势,为公司整体业务发展服务;
(六)公司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一条公司各部门应对分支机构业务开展提供支持。

市场部对分支机构承担如下职责:
(一)组织走访、开发分支机构所在地大型机构客户,发展并维护与客户的良好关系,积极向客户推介和销售公司基金品种;
(二)根据公司整体规划制订分支机构所在地区营销策略、方案,组织基金
宣传和推广活动,组织并参与客户咨询会、座谈会、培训班和产品推介会等客户交流活动;
(三)对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代销机构进行考察和评估,与优秀代销机构开展长期合作;
(四)负责分支机构所在区域基金发行募集、持续营销等有关工作;
(五)公司授权的其他职能
运营保障部在分支机构承担如下职责
(一)分支机构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
(二)分支机构信息技术的费用支出和投资预算的制订;
(三)根据分支机构业务发展的要求,提交软硬件需求报告及采购计划;
(四)公司授权的其他职能
公司其他部门对分支机构承担职责以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的职责为准。

第三章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分支机构日常各种费用的收、支纳入公司统一核算,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分支机构费用开支项目实行审批制度,根据公司费用报销流程规定经审批后予以报销。

第十四条对于未完成审批流程的开支项目,财务人员有权不予报销费用。

第十五条财务人员根据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对费用开支的合规性、合法性进行详细审核。

第四章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分支机构固定资产是公司固定资产的有机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分支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有关实物的管理,并将相关情况及时上报公司综合管理部备案。

第十八条购置固定资产须发起申请流程报公司审批。

20万元以上的,需遵循、执行公司《采购管理制度》。

凡需购买电脑设备的,须由公司运营保障部统一购置(特殊情况,报经公司总经理审核批准)。

第十九条固定资产由使用人履行领用手续后,方可使用并负保管责任。

第二十条固定资产管理人应做好登记建卡工作,并定期清查盘点、稽查内审、,防止丢失、损坏。

第二十一条公司综合管理部财务人员负责分支机构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

第二十二条分支机构固定资产管理人应于每年末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并就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等情况向分支机构负责人提交报告,并报送公司综合管理部。

第五章内部风险控制
第二十三条公司监察稽核部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分支机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进行检查、评价,对风险事项和法律纠纷进行评估和处理。

第二十四条监察稽核部对于监察中发现的或认为具有潜在可能的问题出具监察报告,向总经理、督察长及时报告。

第二十五条办事处如发生紧急事件、灾难性事件或对公司声誉、正常运营以及长期发展造成不利影响的事件投资者闹事、群体性事件、灾害事故及其他意外事件应第一时间报告总经理、督察长,并根据公司突发事件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分支机构重要办公场所要形成有形区隔,相互隔开并设置门禁系统,工作人员无故不得相互串岗。

第二十七条分支机构工作人员的移动电话、掌上电脑等移动通讯工具和无线上网设备管理根据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八条分支机构工作人员工作时间禁止使用MSN、QQ等各类即时通信工具。

第二十九条分支机构实施内外网分离,入网电脑纳入公司监测系统。

第三十条分支机构所有固定电话应进入电话录音系统,包括内外之间通话、内部电话之间通话在办公时间内都应全面录音,录音资料管理根据公司电话录音系统管理办法进行。

第三十一条分支机构所有大门、重要业务岗位应有录像监控系统,录像资料根据公司录像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进行。

第三十二条分支机构应建立安全保卫责任制,指定专人兼管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制度建设,逐步实现科学化、规范化管理。

第三十三条分支机构应加强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防范。

要采取人防和技防相结合的原则,确保安全可靠。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遵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司批准后下发实施。

第三十六条如有侵权请联系告知删除,感谢你们的配合!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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