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工程有限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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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子、分公司和参股公司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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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子、分公司和参股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加强对子、分公司及参股公司的控制和管理,进一步增强管理的科学性和实效性,切实规避投资风险,提高集团整体资产运营质量和投资效益,全面落实集团公司的经营方针,最大程度保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分公司和参股公司。

“子公司”是指集团公司投资的全资公司、控股(或实质控股)公司;“分公司”是指集团公司所属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集团公司授权范围内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参股公司”是指集团公司投资不占控股地位的公司。

第三条集团公司支持各子公司依法自主经营,并依照出资比例依法监管各子公司的重大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要按照本办法及相关内控制度,及时、有效地对各子、分公司和参股公司做好指导、监督、服务及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子、分公司应遵循本办法,结合集团公司的相关内控制度,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以保证本办法的贯彻执行。

第六条各子公司同时控股、参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办法,逐层建立对其子、参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

第七条分公司直接纳入集团公司管理。

第二章治理结构第八条全资子公司,由集团公司委派全部董事、监事和法定代表人。

集团公司主要通过其董事会和监事会对其行使管理、协调、监督、考核等职能。

第九条控股(或实质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应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或监事)。

集团公司主要通过参与其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对其行使管理、协调、监督、考核等职能。

第十条各子、参股公司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及“三会”议事规则,确保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依法规范运作。

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的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效益,实现公司的发展战略,依据《公司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和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所属各单位)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维持、注销等行为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是指公司和所属各单位以公司名义或本单位名义依照本办法在境内、外依法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包括项目公司)、参股公司、分公司和办事处等机构,所属各单位应严格控制分支机构的设立。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审批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等行为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五条公司企业规划部是所有分支机构审批及相关事项的归口管理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和规定程序对各级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等行为进行管理。

所属各单位应明确其相应的对口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其分支机构进行管理。

第二章分支机构的设立第六条分支机构的设立是指公司和所属各单位通过新设、合并、收购、注资、股权置换等方式,在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或取得企业绝对控制权或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第七条分支机构设立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公司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二)符合公司总体发展战略和发展方向的要求;(三)符合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需要。

第八条分支机构设立的程序(一)所属各单位提出以公司名义或者本单位名义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向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设立分支机构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1)设立的必要性;(2)可行性分析报告,包括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市场前景分析;(3)申请单位的优势;(4)当地政府或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5)其他情况分析或说明。

2.分支机构组建方案:(1)分支机构名称、经营地址、业务范围或经营方式;(2)注册资本、股权结构和投资金额;(3)组织结构、人员安排;(4)设立的资产说明(必要时)等。

3.采取合资合作形式设立分支机构的,需提交股东或合伙人的基本情况说明、股东或合伙人的财务和资信证明、章程草案和合资合作双方设立公司的意向协议。

总公司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

总公司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

分公司管理制度第一节分公司设立第一条本着顺应公司总体发展需求,经充分市场调研,由董事会讨论通过,对条件成熟、有良好发展空间的建筑市场以及与之相关的产业可设立分公司。

第二条对已成立的分公司,按承包经营责任制模式,承包人实行竞争上岗,承包周期为三年,竞争承包人的资格须经董事会讨论,董事长批准。

竞争承包人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以公司整体发展为已任,顾全大局,立足长远.2、不低于五年的生产经营经历,对所竞争的建筑市场熟悉,有较高的管理驾驭能力。

3、有相应的经济实力,保证承包金的按期、足额上缴。

第三条对新成立的分公司,立足起点要高、管理要严,同时公司在政策上给予倾斜,加以扶植。

新成立分公司程序及要求:1、由经营部牵头,对所欲设立分公司的市场或产业进行市场调研,编制可行性报告,提交董事会讨论,董事长批准。

2、新成立的分公司当年承包金额不低于二十万元人民币.第四条对已经成立分公司的建筑市场,应力求避免分公司重复设置,避免管理混乱,相互倾轧。

第五条分公司组织体制对分公司负责,鼓励分公司推行直属经营模式。

第六条分公司须设立市场发展专项基金,专项基金来源为第二年按分公司完成产值的2%提取该资金的所有权归分公司。

该基金主要用于分公司涉及新的经营领域发展使用,亦可弥补年度亏损.在承包经营期满,结清往来后作为经营业绩奖励由分公司负责人支配使用。

第二节分公司管理第七条分公司应结合本单位特点,建立健全完善的管理体系,加强制度建设,确保经营、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综合管理、财务管理、队伍管理等各项工作到位,并将分公司管理体系报公司备案。

第八条分公司人事管理实行定编、定岗、定薪。

由分公司负责人结合本分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分公司岗位任职资格、待遇、报酬等相关条件,报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分公司使用员工一律实行竞聘上岗,但同等条件下,分公司员工应优先使用公司已在册的职工,分公司与所聘用的员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其岗位、职责、工资标准、福利待遇、保险等.驻外分公司必须保证员工一定收入水平,其基数不得低于1000元/月,其它收入可视本分公司年经营效益,人员管理层次、岗位、工作效能等由分公司负责人确定.第九条分公司临时聘用人员,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订立协议,协议必须明确具体期、岗位、待遇等条款,临时聘用协议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梧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13•【字号】梧政办发[2011]85号•【施行日期】2011.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梧政办发〔2011〕85号)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梧州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已经4月15日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三日梧州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市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下称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所出资企业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予公布,或授权梧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市国资委)公布。

第三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分别由市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对企业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第二章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第四条市国资委是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直属特设机构,依法对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并依法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国家计委印发《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计建设[1996]673号

国家计委印发《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计建设[1996]673号

国家计委印发《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计委印发《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计建设〔1996〕673号)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为了建立投资责任约束机制,规范项目法人行为,我委制定了《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转告我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一九九六年四月六日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投资责任约束机制,规范项目法人的行为,明确其责、权、利,提高投资效益,依《公司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有单位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在建设阶段必须组建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可按《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形式。

第三条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偿还债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

项目法人的设立第四条新上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筹备组,具体负责项目法人的筹建工作项目法人筹备组应主要由项目的投资方派代表组成。

第五条有关单位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同时提出项目法人的组建方案。

否则,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不予审批。

第六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正式成立项目法人。

并按有关规定确保资本金按时到位,同时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第七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公司章程须报国家计委备案。

其它项目的公司章程按项目隶属关系分别有关部门、地方计委备案。

国有企业如何进行内控管理(3)

国有企业如何进行内控管理(3)

国有企业如何进行内控管理(3)国有企业如何进行内控管理(二)企业内控制度执行不力1许多企业对内部控制制度认识上有片面性。

内部控制制度是企业各个业务部门或者人员,在业务运作过程中形成的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一种动态机制,是具有控制功能的各种方式、措施及程序的总称,它绝不等同于规章制度,也不等同于内部管理,更不是组织计划。

由于一些企业的经理和员工对内控制度认识上存在偏差,导致企业内部控制执行不力,造成管理混乱。

(三)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包括内部监督、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在内的监督体系,但是对企业的监督效果却不尽如人意。

内部审计作为内部控制的一个重要部分,却有为数不少的中小企业没有设置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即使具有内部审计机构的企业,其职能也弱化,不能正确评价财务会计信息及各级管理部门的成绩效果。

另外,内部审计职能的发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高层领导的主观意愿。

三、企业应如何开展内部控制(一)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1、内部控制的健全性。

内部控制体系是各部门各岗位形成的相互制约、纵横交错的统一整体,以保证均能按照特定的目标相互协调地发挥作用,实现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和功能。

企业在设计内部控制制度时,应将内部控制制度贯穿于会计制度、企业其他管理制度以及经营活动的各个方面,涵盖所有的部门和人员。

企业只要存在经济业务事项,就需要有相应的控制制度予以制约。

2、建立统一、高效、开放的信息沟通系统。

先进的信息系统,可以极大地解决信息不对称带来的负面影响。

信息沟通系统是否通畅,决定着企业能否及时收集外部和内部信息,及时掌握营运状况和组织中发生的各种情况,能否实现信息在企业各层次、各部门之间迅速地传递和交流,把握先机,对可能发生的异常状况做出反映,从而及时报告,防止重大损失的发生。

3、内部控制的岗位分工控制。

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使不相容的岗位分工不同,确2保每类经济业务在运行中必须经过不同的人员、部门,并保证在有关人员、部门间进行相互检查,使每个单独的人员、部门对业务没有完全的处理权,这样方可达到纠错防漏的目的。

国有企业合规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合规管理办法

—有限责任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规管理,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促进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以及相关监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全资、控股、实际控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规,是指公司、各子公司及其员工的经营管理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公司章程、规章办法等要求。

合规风险是指公司、各子公司及其员工因不合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受到相关处罚、造成经济或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合规管理是指以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为目的,以公司、各子公司及其员工的经营管理行为为对象,开展包括制度制定、风险识别、合规审查、风险应对、责任追究、考核评价、合规培训等有组织、有计划的管理活动。

合规管理牵头部门指根据公司安排,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合规管理工作,为其他部门提供合规支持的职能部门。

合规管理牵头部门一般由承担法律事务管理职能的部门担任,公司合规管理牵头部门为法律合规中心。

第四条合规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全面覆盖。

坚持将合规管理要求覆盖各业务领域、各职能部门、各子公司和分支机构全体员工,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全流程;(二)强化责任。

把加强合规管理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重要内容,建立全员合规责任制,明确管理人员和各岗位员工的合规责任并督促有效落实;(三)协同联动。

推动合规管理与法律风险防范、监察、监督检查、内控、风险管理等工作相统筹、相衔接,确保合规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四)客观独立。

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管理制度对公司和员工行为进行客观评价和处理。

法律合规中心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其他部门和人员的干涉。

第五条公司建立合规风险控制三道防线机制,业务发起部门是防范合规风险的第一道防线,业务人员及业务发起部门负责人应当承担首要合规责任;合规管理牵头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是防范合规风险的第二道防线;内部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是防范合规风险的第三道防线,负责合规审计和监督。

国有企业下属子公司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下属子公司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下属子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x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子公司的管理和控制,确保子公司业务符合集团公司的总体战略发展方向,有效控制经营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xxx集团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子公司”系指集团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子公司的组织管理架构设置最少为二级结构,机构设置必须完善,董事长(含副职)、总经理(含副职)、总监为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含副职)为中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集团公司委派至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经营管理层,以及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需对本办法的有效执行负责,并按照本制度规定,有效地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子公司在集团公司总体战略规划下,开展经营管理工作,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财产,同时必须执行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六条由集团公司派出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其被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对集团公司负责。

集团公司派出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集团公司经营计划在子公司的具体落实,同时将子公司经营、财务及其他情况及时向集团公司反馈。

第七条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根据集团公司内部控制的各项管理制度或办法,对子公司的经营、财务、重大投资及人力资源等方面进行指导、管理及监督。

第二章人事管理第一条子公司人事由集团公司综合办公室归口管理。

第二条子公司应严格执行国家《劳动法》及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订劳动合同管理制度,本着合理合法原则,规范用工行为。

第三条非经集团公司委派的控股子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应报集团同意后由子公司任命,子公司应在其任命后的2个工作日内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四条子公司应结合企业经济效益,根据集团公司薪酬管理办法,参照本地区、本行业的市场薪酬水平,制订有一定竞争性的薪酬激励制度,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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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有限公司
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章总则
条为加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的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效益,实现公司的发展战略,依据《公司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交建相关规定,按照《工程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和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所属各单位)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维持、注销等行为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是指公司和所属各单位以公司名义或本单位名义依照本办法在境内、外依法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包括项目公司)、参股公司、分公司和办事处等机构,所属各单位应严格控制分支机构的设立。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审批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等行为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五条公司企业规划部是所有分支机构审批及相关事项的归口管理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和规定程序对各级分支机构的设立、变
更、注销等行为进行管理。

所属各单位应明确其相应的对口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其分支机构进行管理。

章分支机构的设立
第六条分支机构的设立是指公司和所属各单位通过新设、合并、收购、注资、股权置换等方式,在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或取得企业绝对控制权或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第七条分支机构设立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公司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交建对机构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符合公司总体发展战略和发展方向的要求;
(三)符合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需要。

第八条分支机构设立的程序
(一)所属各单位提出以公司名义或者本单位名义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向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设立分支机构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
(1)设立的必要性;
(2)可行性分析报告,包括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市场前景分析;
(3)申请单位的优势;
(4)当地政府或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
(5)其他情况分析或说明。

2.分支机构组建方案:
(1)分支机构名称、经营地址、业务范围或经营方式;
(2)注册资本、股权结构和投资金额;
(3)组织结构、人员安排;
(4)设立的资产说明(必要时)等。

3.采取合资合作形式设立分支机构的,需提交股东或合伙人的基本情况说明、股东或合伙人的财务和资信证明、章程草案和合资合作双方设立公司的意向协议。

4.申请在境外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分支机构的,应按照国家有关境外设立机构的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并按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国家、地区的相关法律提供资料。

5.设立分支机构所需的其他材料。

公司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由企业规划部负责起草报告并准备相关材料,相关部门配合。

(二)企业规划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设立的分支机构为非经营实体的,审批可相应简化,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即可)。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履行相应手续后,由公司企业规划部行文批复;以公司名义设立分支机构的,还应按照中国交建的相关规定履行上报审批手续,经中国交建批复同意后办理。

(四)主办单位持相关批复文件,到分支机构设立当地的工商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境外和港澳的由公司海外事业部负责按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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