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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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的任务为了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地审理民事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民事案件,适用本法。

第三条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第四条法院调解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第五条合法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二章管辖第六条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特殊地域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章诉讼参加人第九条当事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第十条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第十一条诉讼代理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四章证据第十二条证据种类民事诉讼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第十三条证据的收集和提供当事人应当及时提供证据,并说明证据的来源。

第十四条证据的保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第五章诉讼时效第十五条一般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第十六条短期诉讼时效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十七条特殊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人民法院在线服务民事诉讼基本流程

人民法院在线服务民事诉讼基本流程

人民法院在线服务民事诉讼基本流程示例文章篇一:《人民法院在线服务民事诉讼基本流程》嗨,小伙伴们!今天我想和你们聊聊人民法院在线服务民事诉讼的那些事儿。

你们知道吗?这可关系到我们很多人的权益保护呢。

我有个邻居叔叔,他之前就遇到了一个麻烦事儿。

他把自己的房子租给了一个租客,结果那个租客不但不给房租,还把房子弄得乱七八糟。

叔叔可生气了,他想让租客赔偿损失,还得把欠的房租交上。

他一开始特别发愁,不知道该怎么办。

这时候有人告诉他,可以用人民法院在线服务来进行民事诉讼呢。

那这个民事诉讼的基本流程是啥样的呢?首先啊,你得注册登录这个在线服务平台。

就像我们登录游戏账号一样,得有个属于自己的身份标识。

这个平台的注册也不难,按照上面的提示,填写自己的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这些基本信息就行。

要是填错了可不行哦,那就像你在游戏里填错了角色名,可能就会出问题。

你想啊,如果信息不对,法院怎么能准确联系到你呢?注册好了之后呢,就可以开始立案啦。

这就好比是你要进一个神秘的城堡,立案就是你敲响城堡大门的第一步。

叔叔当时啊,就得把他和租客之间的事情详细地写出来。

比如说,什么时候把房子租出去的,合同上是怎么约定房租的,租客都做了哪些破坏房子的事情。

这得写得清清楚楚,就像我们写作文一样,时间、地点、人物、事件,一个都不能少。

而且呢,还得把相关的证据上传上去。

叔叔就拍了房子被弄乱的照片,还有他们签订的租赁合同,这些都是很重要的证据呢。

要是没有证据,就像你说自己做了好事却没有证人一样,别人怎么能相信你呢?那这个案子提交上去之后呢?法院的工作人员就会进行审查啦。

他们可认真了呢,就像我们老师批改作业一样,一点点地看你提交的东西是不是符合要求。

要是有哪里不对,他们就会给你发消息告诉你。

比如说,叔叔一开始证据上传得不太全,法院的叔叔阿姨就给他发消息说还需要补充一些东西。

这时候叔叔可着急了,他心里想:“哎呀,这可怎么办呀?”不过他还是赶紧按照要求把缺少的证据补上了。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指南-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指南-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指南正文:----------------------------------------------------------------------------------------------------------------------------------------------------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指南为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探索符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诉讼证据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结合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

1.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知识产权权属纠纷中,主张享有知识产权的当事人应对享有知识产权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主张侵权的当事人应对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贵任,被诉侵权人应对免责、减责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中,主张不侵权的当事人应对不侵权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权利人应对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当事人应对前述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2.当事人提供的电子证据系通过某种技术手段进行收集、保存的,应当举证证明该技术手段的安全性、可靠性。

不能举证证明的,对相关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

否定电子证据真实性的一方当事人,应当举证证明电子证据的形成或存储存在篡改、伪造等导致真实性存疑的事实。

3.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以下简称专利方法)引起的专利侵权纠纷中,主张侵权事实的当事人应当举证证明依照该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为新产品,且被诉侵权人制造的产品与前述新产品为相同产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指南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指南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指南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4.30•【文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监督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指南为依法保护当事人正确行使民事申请再审权利,维护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稳定性、权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哪些民事案件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第一条当事人对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第二条下列情形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最高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二)当事人将生效判决、调解书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调解书不服申请再审的案件;(三)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四)再审申请被驳回的案件;(五)再审判决、裁定;(六)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的案件。

二、当事人可以对哪些裁定申请再审?第三条当事人可以对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符合本指南第一条规定的下列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一)不予受理的裁定;(二)驳回起诉的裁定。

三、哪些人可以申请再审?第四条再审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判决、裁定、调解书列明的当事人;(二)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其民事权益,所提出的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的案外人;(三)上述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继者。

四、民事申请再审应当在何时提出?第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下列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四)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上海法院民事办案要件指南

上海法院民事办案要件指南

上海法院民事办案要件指南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上海法院民事办案要件指南》的通知(沪高法民一[2021]10号)第一、二中级法院民一庭、民二庭,各基层法院民一庭、民三庭:现将《上海法院民事办案要件指南》的“总则”、“违约请求权”、“合同解除请求权”部分下发,供审理案件适用。

请组织全体民事审判干部认真学习、落实,并及时向我庭反映适用中遇到的情况,以便适时修订。

ノ彝ヒ呀上述《指南》在上海法院信息网审判动态频道栏内公布,各法院如有需要可从网上下载。

网址:172.16.0.3。

附于:《上海法院民事办案要件指南》オ2021年11月25日オ上海法院民事办案要件指南前言为了全面提高本市各级法院民事办案的质量,体现与上海社会现代化发展相适应的审判水平,根据2002年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的要求,在高院民一庭主持下,会同两个中院民一、二庭共同起草了《民事办案要件指南》(简称《指南》)。

我们希望通过《指南》的起草,帮助广大民事法官重塑民事办案规范,养成科学缜密的法律思维方法,克服办案粗疏的陋习。

目前,在民事案件审理质量方面存在的诸如举证责任分配不当、案件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等等缺失,除了与部分审判工作人员作风不严谨、业务素养不高有关外,还与办案规范化程度不高,没有掌握缜密科学的思维方法,审理工作较为粗疏有着很大的关系。

按照《指南》的要求,民事案件的审理须以具体的民事权利为核心,以民事权利的法律基础为基点,确定权利的构成要件,从法定构成要件出发,确定当事人举证责任,查明要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作出裁判。

此外,在适用法律方面,《指南》也对法律解释和漏洞补充应当遵循的规则进行了说明,并且明确要求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应当将质证、认证的过程和理由,查明的事实符合特定权利构成要件的情况,适用法律规范以及法律解释、漏洞补充、价值补充的过程和理由予以公开,使其他人能够对作出裁判的整个过程有一个清晰的了解,也在客观上促使民事法官提高自己裁判说理的能力。

江苏法院诉讼指南

江苏法院诉讼指南

江苏法院诉讼指南
案件管辖(一)——打官司应该到哪个法院?
一、民事诉讼
一、原告应到哪个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在受理第一审案件时,各级别的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依法进行分工,原告应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一样来讲,先确信自己的民事纠纷属于基层、中级、仍是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再确信该级别的人民法院中哪个地域的人民法院有权受理。

二、哪些是基层、中级、高级人民法院?
全省基层人民法院是指市辖区、县和县级市所在地人民法院。

依如实际需要,基层人民法院能够设置人民法庭。

中级人民法院是指13个市所在地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是指江苏省所在地人民法院,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3、如何确信自己的纠纷属于哪个级别的人民法院受理?
一样依照两边争议金额大小,案情繁简,在本地阻碍等情形,确信哪个级别的法院有权受理。

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哪些第一审一般民事、商事案件?。

民事诉讼法2019全文

民事诉讼法2019全文

民事诉讼法2019全文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民事诉讼法2019全文,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9〕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9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月30日目录一、管辖二、回避三、诉讼参加人四、证据五、期间和送达六、调解七、保全和先予执行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九、诉讼费用十、第一审普通程序十一、简易程序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十三、公益诉讼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十五、执行异议之诉十六、第二审程序十七、特别程序十八、审判监督程序十九、督促程序二十、公示催告程序二十一、执行程序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二十三、附则2019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管辖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一审民事案件诉讼指南

一审民事案件诉讼指南

一审民事案件诉讼指南民事案件是指由民事主体之间因权益冲突所产生的纠纷,需要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作为一审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了解相关的诉讼指南对于参与案件的各方来说至关重要。

本文将为您介绍一审民事案件的诉讼指南,供参考之用。

一、立案阶段1. 提交起诉状在一审民事案件中,原告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

起诉状应包含以下内容:(1)法院名称、案由和诉讼请求;(2)原告和被告的基本信息、住所地和联络方式;(3)案件事实、理由和证据的详细描述;(4)法律依据和诉讼请求;(5)原告的签名和日期。

2. 交纳案件受理费立案阶段通常需要原告交纳一定数额的案件受理费。

费用标准根据案件性质和金额而有所不同,原告需要咨询当地法院或相关法律咨询机构了解具体的收费标准。

3. 案件受理审核法院在收到起诉状后,将进行案件受理审核。

审核合格后,法院将正式立案,并向原告发出立案通知书。

如果案件不符合受理条件,法院将向原告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二、答辩阶段1. 发出传票法院在立案后,将根据原告的请求向被告发出传票,要求其在指定时间内提出答辩意见。

被告应该在规定时间内到法院提交答辩状,并注明其基本信息和辩论意见。

2. 举证质证在答辩阶段,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争议事实提供相关证据,并进行质证。

法院将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对证据进行审查,通过合法的方式采纳证据。

3. 调解或庭审如果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达成一致并愿意和解,法院可以积极进行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如果调解失败或任何一方不愿接受调解,法院将进行庭审,并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

三、判决阶段1. 判决结果法院根据庭审过程中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以书面形式发布判决结果。

判决结果涵盖对争议事项的解释、争议事项的裁决、责任和赔偿金额等内容。

2. 申请上诉如果当事人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满意,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案件会经过上级法院的审查,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判断作出新的裁决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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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指南为方便民事当事人诉讼,保障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提高诉讼效率,确保司法公正,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就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可能实施的诉讼行为以及相关权利义务指导告知:一、起诉和应诉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并提交起诉状,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第三条民事诉讼原告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有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

民事诉讼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有权撤诉或者放弃诉讼请求。

第四条民事诉讼被告对原告的起诉有答辩的权利和提起反诉的权利。

二、管辖第五条当事人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法律,通过书面方式协议约定管辖法院,但不得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七条民事案件被告有权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的,有权在送达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

三、诉讼代理第八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第九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确定委托代理人后,应立即向人民法院提交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特别授权的,必须明确写明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上诉等具体的授权范围,否则视为一般授权。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或者有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双方的委托关系。

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必须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第十条代理人代为诉讼的,代理人实施的诉讼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当事人本人承担。

第十一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有权查阅和复制本案有关的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的办法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四、申请回避第十二条当事人认为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司法鉴定人员、勘验人员存在着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回避的情形,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该人员回避。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决定。

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第十四条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辩护人为本院原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职不满二年,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提出异议,请求人民法院对其代理资格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准许其代理。

五、保全和先予执行第十五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第十六条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必须提供担保。

申请人在人民大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十七条在诉讼过程中,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对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第十八条申请人申请保全有错误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十九条对于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和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当事人有权申请先予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第二十条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六、诉讼费交纳第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和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等其他诉讼费用。

第二十二条一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预交。

被告提出反诉的,反诉受理费由被告预交。

上诉案件的诉讼费用由上诉人预交。

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不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或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据材料。

第二十四条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

撤诉案件,由原告负担,但减半收取。

驳回起诉的案件,由原告负担。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负担,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其他诉讼费用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双方应负担的金额。

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

七、举证和质证第二十五条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据。

第二十六条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

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指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十七条经民事诉讼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

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

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

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第二十九条除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书面申请进行。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条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提交书面申请。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民事诉讼案件申请证据保全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提出(简易程序除外)。

民事诉讼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

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诉前保全证据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必须经庭审质证,并被法庭采纳后,方能作为定案依据。

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八、出庭第三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民事诉讼的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必须到庭的被告,经过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到庭。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的,本人一般要参加诉讼活动,但是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参加诉讼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九、上诉第三十六条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有权通过原审人民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不服,应当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对一审法院的裁定不服,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对一审法院的裁定不服,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

逾期不上诉的,丧失上诉权,一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十、申请执行第三十八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三十九条民事案件申请执行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

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四十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采取冻结、划拨、查封、扣押、强制迁出房屋等执行措施。

第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或者其他义务的,要承担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的责任。

(本资料来源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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