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建《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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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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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 《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第二条适用范围第二章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基本制度第三条基本要求第四条成本核算和控制第五条成本监督和检查第三章建设项目预算管理第六条预算编制第七条预算执行第八条预算调整第四章建设项目审计管理第九条审计基本原则第十条审计范围第十一条审计程序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制定和修改第十三条本规定的施行简要注释:1. 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基本制度涉及成本核算和控制、成本监督和检查两方面内容。

2. 建设项目预算管理包括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三方面内容。

3. 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包括审计基本原则、审计范围、审计程序三方面内容。

法律名词及注释:1. 成本核算:指在规定的会计期间内,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对各个环节所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核算的过程。

2. 成本控制:指制定有计划地对建设项目的成本进行控制和管理,确保在预算内完成建设任务。

3. 预算编制:建设单位在业务依据及技术、经济分析的基础上编制预算,以爲建设项目管理的计划和核算的基础。

4. 预算执行:指对建设项目的预算进行严格实行、正确执行和监督管理的过程。

5. 预算调整:指根据建设项目实际的需要和成本的实际变化,对预算进行修改和调整的过程。

6. 审计基本原则:审计工作必须遵循的一些基本原则,包括独立性、客观性、全面性、可比性和文证笔证原则等。

7. 审计范围:指建设项目审计覆盖的范围和内容,包括建设项目的投资、筹资、资金运作、工作进度、质量安全及管理等方面。

8. 审计程序:指审计工作按照一定的规章制度和程序进行监督的过程。

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写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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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写写...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一、总则1.1 本规定是为规范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防范财务风险,保证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合理、公正、透明的管理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省、市及县(市、区)机关和其他行政机构以建设基本建设项目使用财政资金的单位。

1.3 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应当坚持节约、专业、高效、廉洁的原则,树立正确的经济观念和财务观念,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二、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2.1 基本建设项目造价估算2.1.1 基本建设项目立项时,应当根据所需资金编制投资预算和项目建设规划,经过综合测算确定基本建设项目的基本建设投资。

2.1.2 建设单位应当有关规定进行投资预算审核,明确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来源,合理安排建设周期。

2.1.3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和标准,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建设项目的造价预算和风险费用,并经编制单位审核和审批后执行。

2.2 基本建设项目成本管理2.2.1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基本建设项目的成本管理制度,落实成本管理责任,规范成本管理行为,提高成本管理水平。

2.2.2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标准程序申报相关工程款项,严格按照规定的流程和程序完成申报工作。

2.2.3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财务监督,保证工程款项管理规范,防范工程款项财务风险。

2.3 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审核2.3.1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进行审核,并报请有关部门审核。

2.3.2 建设项目预算编制单位和审核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的成本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促进成本管理的规范和有效。

2.4 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公示2.4.1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后,按照有关规定将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计算表及审核意见向社会公示。

2.4.2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成本管理工作的透明和追溯。

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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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项目建设成本划分与计算第二条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包括工程投资与其他费用两部分。

第三条工程投资包括工程造价、规费和税金、工程设计费等。

第四条其他费用包括项目前期费用、建设期利息、工程整改费用等。

第三章建设成本管理职责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负责项目建设成本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工程设计,确保工程设计费用的合理支出。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施工,确保工程造价的合理使用。

第四章成本计划编制与审核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项目建设成本计划,并提报相关部门审核。

第九条相关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提报的项目建设成本计划进行审核,确保计划合理、合法。

第五章成本控制管理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建设成本进行控制管理,确保按照计划使用资金。

第十一条相关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的成本控制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六章成本核算与审计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项目建设成本的核算与审计工作。

第十三条相关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提供的成本核算与审计报告进行审核,确保结果真实、准确。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五条其他与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相关的法律法规亦适用于本规定。

第八章附则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规定解释权归财政部所有。

【所涉及附件】附件1: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计划模板附件2:建设单位成本管理报告模板附件3:建设单位成本核算与审计报告模板【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基本建设项目:指经过规划和设计的工程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公路、桥梁、水利水电、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等。

2. 工程投资:指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投入,包括工程造价、规费和税金、工程设计费等。

财建[2016]504号《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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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第一条为了规范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单位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第三条设备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不包括工程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

需要安装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体或几个部位装配起来,安装在基础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设备。

不需要安装设备是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设备。

第四条待摊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应当分摊计入相关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和税金支出。

主要包括:(一)勘察费、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及项目其他前期费用;(二)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及其他为取得或租用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三)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车船税、印花税及按规定缴纳的其他税费;(四)项目建设管理费、代建管理费、临时设施费、监理费、招标投标费、社会中介机构审查费及其他管理性质的费用;(五)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各类借款利息、债券利息、贷款评估费、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汇兑损益、债券发行费用及其他债务利息支出或融资费用;(六)工程检测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及其他检验检测类费用;(七)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报废工程净损失及其他损失;(八)系统集成等信息工程的费用支出;(九)其他待摊投资性质支出。

项目在建设期间的建设资金存款利息收入冲减债务利息支出,利息收入超过利息支出的部分,冲减待摊投资总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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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单位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第三条设备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不包括工程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

需要安装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体或几个部位装配起来,安装在基础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设备。

不需要安装设备是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设备。

第四条待摊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应当分摊计入相关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和税金支出。

主要包括:(一)勘察费、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及项目其他前期费用;(二)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及其他为取得或租用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三)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车船税、印花税及按规定缴纳的其他税费;(四)项目建设管理费、代建管理费、临时设施费、监理费、招标投标费、社会中介机构审查费及其他管理性质的费用;(五)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各类借款利息、债券利息、贷款评估费、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汇兑损益、债券发行费用及其他债务利息支出或融资费用;(六)工程检测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及其他检验检测类费用;(七)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报废工程净损失及其他损失;(八)系统集成等信息工程的费用支出;(九)其他待摊投资性质支出。

项目在建设期间的建设资金存款利息收入冲减债务利息支出,利息收入超过利息支出的部分,冲减待摊投资总支出。

第五条项目建设管理费是指项目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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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保证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各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市政府授权的县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及依法独立承担本市基本建设项目建设任务的国有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定义1. 基本建设项目:指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划布局、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需要,使用资金从公共财政预算中安排或通过其他渠道投入,在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社会事业、生态环保等领域进行开发建设的工程项目。

2. 建设成本:指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投资,包括工程造价、配套费用、储备金等各项费用。

3. 建设成本管理:指在全过程控制、协调和监督下,对基本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进行管理和控制。

4. 项目预算:指根据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任务和设计文件的要求编制的项目开支计划,包括工程造价、配套费用、储备金等各项费用。

第二章建设成本管理原则第四条依法合规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程序实行审批、承包、验收等环节,确保建设成本的合法合规。

第五条全过程控制建设单位应在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全过程中,对建设成本进行控制。

项目预算应由建设单位编制并提交审批,审批机关对项目预算进行审核,批准后作为建设单位控制建设成本的依据。

第六条质量优先建设单位应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合理控制建设成本。

对于出现费用差异或超预算的情况,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调整,维护建设成本的稳定。

第七条效益优先建设单位应在全过程控制和质量优先的基础上,以最大限度地提高建设效益为目标,合理控制建设成本,并使基本建设项目达到预期效果。

第八条公开透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公开项目预算、招投标、决策等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建设成本管理的透明度。

第三章建设成本管理机制第九条项目预算编制1. 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划、设计阶段、按照工程量清单等编制项目预算,并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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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号————————————————————————————————作者:————————————————————————————————日期: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单位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第三条设备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不包括工程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

需要安装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体或几个部位装配起来,安装在基础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设备。

不需要安装设备是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设备。

第四条待摊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应当分摊计入相关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和税金支出。

主要包括:(一)勘察费、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及项目其他前期费用;(二)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及其他为取得或租用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三)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车船税、印花税及按规定缴纳的其他税费;(四)项目建设管理费、代建管理费、临时设施费、监理费、招标投标费、社会中介机构审查费及其他管理性质的费用;(五)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各类借款利息、债券利息、贷款评估费、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汇兑损益、债券发行费用及其他债务利息支出或融资费用;(六)工程检测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及其他检验检测类费用;(七)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报废工程净损失及其他损失;(八)系统集成等信息工程的费用支出;(九)其他待摊投资性质支出。

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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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的管理,规范建设项目的投资活动,提高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财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与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有关的其他主体。

第三条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应遵循经济性、合理性和透明度的原则,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制度,并进行合理的预算编制和核算,确保项目建设成本的控制和管理。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合理组织施工过程,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成本核算和报账,确保项目建设成本的科学控制和合理分摊。

第二章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预算第六条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预算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建设规模和技术指标;(二)工程量清单和计量单位;(三)工程造价指标和价格因素;(四)建设工程费用构成及费率;(五)其他与建设成本预算有关的要素。

第七条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预算编制应符合以下原则:(一)统一规范,采用标准化的预算模板;(二)合理科学,考虑项目实际情况和市场价格变动因素;(三)可比性,能够与同类项目进行比较和评估;(四)可控性,项目建设成本可控制和管理;(五)透明度,建设项目建设成本预算公开透明。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业的技术人员编制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预算,预算编制应当经过审查和审批程序。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预算指标进行成本核算和报账,确保项目建设成本的合理控制。

第三章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核算第十条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核算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量的计量和计价;(二)材料和设备的采购成本;(三)人工费用及相关福利费用;(四)施工设备的使用费用;(五)管理费用和其他间接费用;(六)税费及其他相关经济责任。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组织专业的技术人员进行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核算,核算方法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经审查和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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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
财建〔2016〕504号
第一条为了规范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
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单位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第三条设备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各种
设备的实际成本(不包括工程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
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

需要安装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体或几个部位装配起来,安装在基础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设备。

不需要安装设备是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设备。

第四条待摊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应
当分摊计入相关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和税金支出。

主要包括:
(一)勘察费、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及项目其他前期费用;
(二)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及其他为取得或租用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
(三)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车船税、印花税及按规定缴纳的其他税
费;
(四)项目建设管理费、代建管理费、临时设施费、监理费、招标投标费、社会中介机构审查费及其他管理性质的费用;
(五)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各类借款利息、债券利息、贷款评估费、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汇兑损益、债券发行费用及其他债务利息支出或融资费用;
(六)工程检测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及其他检验检测类费用;
(七)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报废工程净损失及其他损失;
(八)系统集成等信息工程的费用支出;
(九)其他待摊投资性质支出。

项目在建设期间的建设资金存款利息收入冲减债务利息支出,利息收入超过利息支出的部分,冲减待摊投资总支出。

第五条项目建设管理费是指项目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
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支出。

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及相关费用、办公费、办公场地租用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含软件)、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严格控制项目建设管理费。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项目建设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

总额控制数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总投资(经批准的动态投资,不含项目建设管理费〉扣除土地征用、迁移补偿等为取得或租用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为基数分档计算。

具体计算方法见附件。

建设地点分散、点多面广、建设工期长以及使用新技术、新工艺等的项目,项目建设管理费确需超过上述开支标准的,中央级项目,应当事前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报财政部备案,未经批准的,超标准发生的项目建设管理费由项目建设单位用自有资金弥补;地方级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审核批准的要求和程序。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津贴标准比照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一般不得发生业务招待费,确需列支的,项目业务招待费支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不得超过项目建设管理费的5%
第七条使用财政资金的固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项目建设管理费,比照第
六条规定执行。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经营性项目的项目资本中,财政资金所占比例未超
过50%勺项目建设管理费可不执行第六条规定。

第八条政府设立(或授权)、政府招标产生的代建制项目,代建管理费
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代建内容和要求,按照不高于本规定项目建设管理费标准核定,计入项目建设成本。

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项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代建管理费和项目建设管理费,确需同时发生的,两项费用之和不得高于本规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费限额。

建设地点分散、点多面广以及使用新技术、新工艺等的项目,代建管理费确需超过本规定确定的开支标准的,行政单位和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事业单位中央项目,应当事前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报财政部备案:地方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审核批准的要求和程序。

代建管理费核定和支付应当与工程进度、建设质量结合,与代建内容、代建绩效挂钩,实行奖优罚劣。

同时满足按时完成项目代建任务、工程质量优良、项目投资控制在批准概算总投资范围3个条件的,可以支付代建单位利润或奖励资金,代建单位利润或奖励资金一般不得超过代建管理费的10%需使用财政资金支付的,应当事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完成代建任务的,应当扣减代建管理费。

第九条项目单项工程报废净损失计入待摊投资支出。

单项工程报废应当
经有关部门或专业机构鉴定。

非经营性项目以及使用财政资金所占比例超过项目资本50%勺经营性项目,发生的单项工程报废经鉴定后,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部门审核批准。

因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等原因造成的单项工程报废损失,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十条其他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发生的
房屋购置支出,基本畜禽、林木等的购置、饲养、培育支出,办公生活用家具、器具购置
支出,软件研发及不能计入设备投资的软件购置等支出。

第^一条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
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财建(2004)30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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