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审查受理条件及办理所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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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合同清理审查程序

农村集体合同清理审查程序

农村集体合同清理审查程序农村集体合同清理审查程序是指对农村集体合同进行审查和清理的一项工作。

由于农村集体合同数量繁多,形式多样,内容复杂,长期以来容易产生乱象、纠纷和法律风险。

因此,为了规范农村集体合同管理,保护农民利益,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需要建立一套可行的清理审查程序。

一、制定清理审查计划制定清理审查计划是农村集体合同清理审查工作的首要任务。

具体流程包括:确定清理审查的范围和目标、明确清理审查的时间节点、划分清理审查的阶段和任务、确定清理审查的组织和协调机构、制定清理审查的工作方案等。

二、召开合同清理审查会议在计划制定完成后,需要召开农村合同清理审查会议,以传达清理审查的目标、任务和工作安排。

会议应邀请相关部门、专家学者和相关合同当事人代表参加,共同商讨合同清理审查的具体方案和方法。

三、收集合同资料清理审查工作需要搜集整理农村集体合同资料。

资料收集可采用多种方式,如现场调查、书面征询、互联网搜索等。

同时,要确保资料的安全性和完整性,以避免丢失或被篡改。

四、制定合同清理审查标准制定合同清理审查标准是为了对农村集体合同进行分类、筛选和评估,以确定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合同清理审查标准的制定应参考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同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五、组织合同清理审查工作在合同清理审查工作中,需要组织清理审查小组和工作人员,明确各自的职责和工作分工。

小组成员应具备相关的法律、经济、管理等知识背景,能够独立、客观地评估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六、逐一审查合同内容按照合同清理审查标准,对农村集体合同的内容进行逐一审查。

对于存在问题的合同,应及时进行整改或撤销,并做好相关的记录和报备工作。

同时,对于符合合同清理审查要求的合同,应加强监管和跟踪管理,确保其落实和执行。

七、建立合同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合同信息管理系统是方便合同清理审查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

该系统应能够对农村集体合同进行分类、整理、归档和查询,同时能够生成合同清理审查报告和统计分析报告等。

集体合同规定

集体合同规定

集体合同规定【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12.05【实施日期】1995.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集体合同规定(劳动部1994年12月5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集体协商及签订集体合同,协调处理集体合同争议,加强集体合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集体合同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查。

第二章集体合同签订第五条集体合同是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六条集体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劳动报酬;(二)工作时间;(三)休息休假;(四)保险福利;(五)劳动安全与卫生;(六)合同期限;(七)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协商程序;(八)双方履行集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九)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协商处理的约定;(十)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十一)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集体协商是指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企业代表,为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商谈的行为。

第八条集体协商代表每方为三至十名,双方人数对等,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工会一方首席代表不是工会主席的,应由工会主席书面委托。

双方应另行指定一名记录员。

第九条企业代表,由其法定代表人担任或指派。

职工一方由工会代表;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民主推举代表,并须得到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

第十条协商代表一经产生,无特殊情况,必须履行其义务。

遇不可抗力造成空缺的,应按照本规定第九条指派或推举新的协商代表。

第十一条职工一方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自担任代表之日起五年以内除个人严重过失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常州市集体合同审查办法

常州市集体合同审查办法

常州市集体合同审查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合同审查,加强集体合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集体合同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全体职工所签订的集体合同(含专项集体合同,下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集体合同审查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报送的集体合同,就集体协商双方主体资格、集体协商程序及集体合同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四条辖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集体合同登记、审查和统计制度,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落实工作责任。

第五条辖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现行管理体制对集体合同进行审查和管理。

第六条用人单位与职工方签订或变更集体合同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l0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以及有关材料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超过上述期限的,用人单位应当说明原因,并出具经商职工方同意变更双方签字曰期的证明材料。

签订或变更区域、行业集体合同的,由区域、行业的工会组织按照前款规定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第七条报送集体合同,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集体合同文本:(二)开展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说明,内容包括:集体协商代表的产生情况,集体协商的简要过程和主要协商事项,此前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等;(三)用人单位、工会依法成立的证明材料,法人单位分支机构签订集体合同备案,应同时报送法人单位授权委托书;(四)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通过集体合同的决议,应当注明到会人数、投票表决情况:(五)集体协商代表基本情况,包括: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任职资格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首席代表是委托的,需附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集体协商代表姓名及工作岗位;(六)由双方首席协商代表签字确认的集体协商记录。

第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集体合同后,应当按照第七条的要求进行查验。

农村集体合同清理审查程序

农村集体合同清理审查程序

农村集体合同清理审查程序:依法依规农村集体合同清理审查程序包括以下步骤:
1.调查摸底。

村级组织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村民
代表等单位签订的农村集体经济合同进行调查摸底,掌握需要清理合同的种类、数量以及存在的问题。

2.宣传发动。

村级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宣传农村集体合同清理的重要性
和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清理工作的目的、意义和要求。

3.合同清理。

村级组织对农村集体经济合同进行逐一清理,登记造册,建立
台账。

同时,要组织相关人员对每份合同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合同的主体、内容、履行情况以及是否存在问题等。

4.问题认定。

对于审查出的问题,村级组织要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认定。

5.分类处理。

根据问题的性质和程度,分类处理农村集体经济合同中存在的
问题。

对于存在无效、违法等问题合同的,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于需要修改完善的合同,要指导当事人协商解决;对于存在争议的合同,要积极协调解决。

6.结果公示。

村级组织将清理结果以公告、公示等方式进行公示,接受群众
监督。

同时,要做好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确保清理工作的可追溯性。

7.建章立制。

村级组织要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制度,完善合同的
签订、履行、变更和终止等环节的监管机制,防止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以上是农村集体合同清理审查程序的一般步骤,具体操作中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在实际操作中,要注意坚持依法依规、尊重历史和有利于发展的原则,积极稳妥处置问题合同,努力做到影响最小、效果最好。

集体合同如何审查

集体合同如何审查

集体合同如何审查实行集体合同制度,在劳动关系的调整上可以在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与劳动合同的调整中间增加集体合同的调整这一层次,实现对劳动关系的多方位、多层次调整。

那么,什么是集体合同呢?集体合同如何审查呢?下面就和我我一起了解一下集体合同审查的相关知识吧。

一、集体合同概述集体合同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平等协商达成的书面协议。

《劳动合同法》第51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劳动合同。

又称团体协约、集体协议等,是指工会或者职工推举的职工代表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条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进行协商谈判所缔结的书面协议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二、集体合同的基本特征集体合同首先具有一般合同的共同特征,即是平等主体基于平等、自愿协商而订立的规范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除此以外,集体合同还具有其自身特征:(1)集体合同是特定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协议。

在集体合同中当事人一方是代表职工的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当事人中至少有一方是由多数人组成的团体。

特别是职工方.必须由工会或职工代表参加,集体合同才能成立。

(2)集体合同内容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

在集体合同中,劳动标准是集体合同的核心内容,对个人劳动合同起制约作用:(3)集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均衡.其基本上都是强调用人单位的义务,如为劳动者提供合法的劳动设施和劳动条件。

(4)集体合同采取要式合同的形式,需要报送劳动行政部门登记、审查、备案方为有效。

(5)集体合同受到国家宏观调控计划的制约,就效力来说,集体合同效力高于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规定的职工个人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集体合同规定-精品

集体合同规定-精品

集体合同规定集体合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集体合同规定》已于2003年12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郑斯林二○○四年一月二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行为,依法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之间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所称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集体协商的某项内容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

第四条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确定相关事宜,应当采取集体协商的方式。

集体协商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

第五条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二)相互尊重,平等协商;(三)诚实守信,公平合作;(四)兼顾双方合法权益;(五)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第六条符合本规定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本单位的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七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审查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第二章集体协商内容第八条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多项或某项内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一)劳动报酬;(二)工作时间;(三)休息休假;(四)劳动安全与卫生;(五)补充保险和福利;(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七)职业技能培训;(八)劳动合同管理;(九)奖惩;(十)裁员;(十一)集体合同期限;(十二)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十三)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十四)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十五)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集体合同审核工作程序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集体合同审核工作程序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集体合同审核工作程序一、报送审核《集体合同》的单位要求审核集体合同的报告一份(包括《集体合同》协商过程中的有关决议、企业的基本情况等);二、报送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工会社团法人资格证书、行政方、职工方首席代表身份证复印件、《集体合同》一份;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各有关单位报送的以上材料进行审核,提出修改意见后,返回上报单位进行修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单位重新上报的《集体合同》后,若符合《劳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定《集体合同审核意见汇总表》报分管厅领导审批,通过后,发出《集体合同审核通知书》,集体合同即可生效。

集体合同送审材料目录集体合同送审表送审企业(盖章):送件人签名:工作部门:职务:联系电话: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1、本申请表需一式一份,和企业的申请报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同提交。

2、申请岗位必须符合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相关规定。

3、“申请工时”栏按申请工时的类别填写“不定时”或“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工时”。

4、如企业未组建工会,“工会意见”栏则由属于申请岗位的10名以上的职工写明意见及签名,少于10人的需全部签名。

编号姓名云南省劳动合同书(样本)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制签订劳动合同须知一、本劳动合同样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云南省的有关规定制定。

二、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劳动合同应当用钢笔或毛笔认真填写。

有约定事项的,经审查备案编号,双方签字盖章,以活页形式插入。

劳动合同内容不得涂改。

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

四、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五、劳动合同期限内合同条款发生变更或者劳动合同期满需续订的,应将签订的相关“协议书”附后。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集体合同备案审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集体合同备案审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 集体合同备案审查权限
同 , 工资集体协商专项集体合同 , 否经过集体协商, 职工大会或职工
企业应当 自集体合同 签订或 者变更签字之日起七日内, 将集体 合同 文本及有关材料 报送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审查.
三, 集体合同审查内容
企业职 工一方与企业 按照国 家和省有关规定,通过平等协商,
法规
� 编 辑吕国 玲
. .
.
关系转移手续 . (十三)用人单位与劳动 者应 当及时办理工作交接 ; 如用人单位 按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 在办 理工作交接时支付 . (十四)解除或者终止劳 动合 同后,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 �劳 动合 同法 � , �山东 省企 业工 资 支付 规 定� 的规定, 对劳动合同文本 等资 料至少保存二年, 工资支付表至少 保存十五年备查. (十五 ) 如约定了服务期, 有下 列情形之一,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规范集体合同备案审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人社字 [2 010 ] 12 0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劳动保障 ) 局, 中央驻鲁, 省属企业:
可以就劳 动报酬 , 工作时间 , 休息 休假 , 劳动安全卫 生 , 保险福利等 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的范
法人资 格 , 工会 社团资格 , 职工 协 商代表资格是否合法 . (二 ) 程序审查.集体合同应当
七, 集体合同审查要求
案审查制度, 积极完善平等协商和 集体合同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 加 强协调和服务, 指导用人单位做好 集体合同的订立 , 备案审查 . (二 ) 在审查集体合同时, 如发 现其 主体资格 , 程序 , 内容不符合 法律 , 法规规 定的, 应加以说明后 及时退回报送单位; 对集体合同中 不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的条款, 人 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 部门要向双方 提出修改意见, 不应直接在集体合 同书上进行修改 . (三) 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部 门在 集体合同审查 中出现较大分 歧或遇其它重大问题时, 应当由人 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 部门召集协调 劳动关系三方组织召开联席会议, 对集体合同有关条款进行研究, 提 出审查意见 . (四) 各级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 障部门应当建立集体合同签订 , 履 行和审查情况定期统计报告制度, 建立集体合同管理台账.自文件下 发之日起, 各地审查的集体合同应 当按照 �集体合同备案审查情况登 记表� (见附件 5 ) 的内容进行登记 造册 , 并及时 做好 �集体合同签订 情况� (人社统 IR2 号 ) 报表的上报 备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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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备案单位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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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营业执照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渠道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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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式附件
单位法人证、身份证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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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一致
集体合同审查受理条件及办理所需资料
受理条件
1、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2、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3、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不予批准的条件】 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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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签订集体合同人员情况、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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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签订会议纪要或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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