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最新非法狩猎罪量刑标准及司法解释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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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保护动物量刑标准

三有保护动物量刑标准

三有保护动物量刑标准保护动物是人类社会的共同责任,保护动物资源是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生物多样性的重要举措。

为了加强对违法猎捕、交易和非法持有野生动物的打击力度,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我国制定了《野生动物保护法》,并规定了三有保护动物量刑标准。

这一标准的出台,对于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打击,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三有保护动物量刑标准明确了对于违法猎捕、交易和非法持有野生动物的处罚力度。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对于猎捕、交易和非法持有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以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并可以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情节严重的,将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一标准的明确,对于打击违法行为,起到了震慑作用。

其次,三有保护动物量刑标准规定了对于违法行为者的法律责任。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依法刑事拘留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其家属或者工作单位,并在48小时内将其送交审查起诉机关。

对于猎捕、交易和非法持有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进行惩罚。

这一标准的规定,对于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最后,三有保护动物量刑标准规定了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执行方式。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对于猎捕、交易和非法持有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者,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并对其进行监督和检查。

对于违法行为者的处罚执行方式,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这一标准的规定,对于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总之,三有保护动物量刑标准的出台,对于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打击,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应当认真学习和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野生动物资源,共同建设美丽家园。

希望广大公民能够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猎捕、交易和非法持有野生动物,共同为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做出贡献。

三有保护动物量刑标准

三有保护动物量刑标准

三有保护动物量刑标准现今的社会对保护动物日益重视,出台了一系列保护动物的量刑标准。

量刑规定是指,对于违法犯人在保护动物罪行上所要受到的制裁给予量度。

下面就来详细介绍一下保护动物量刑标准。

首先,量刑标准分为一般责任档次和非常责任档次。

一般责任档次是指,量刑从轻到重顺序为:警告、罚款、拘留、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非常责任档次则是指,量刑从轻到重顺序为:警告、罚款、拘留、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两者都可以根据罪行情节而加以具体量刑。

其次,严重违反保护动物行动命令或者保护动物相关法律,且情节较重的应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法行为不论情节轻重,对家畜、家禽及其他野生动物伤害贻误,都将按照非常责任档次作出量刑处罚。

再者,有关破坏、捕捉他国野生动物的,应酌情从重处罚;有关竞价等形式买卖国家禁止交易的野生动物的,情节较重者,应判处有期徒刑。

另外,有关以残忍方法捕杀野生动物、开采、挖掘野生动物活化石和畜禽养殖场或者驯养场杀害野生动物的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条规定,都将按照“非常责任”档次作出量刑处罚。

此外,在动物的死亡数量和伤害程度上,要进一步提出一定的量刑标准。

根据法律规定,判处拘役罚金定额,应当根据每只动物的定价销售价格,动物类目,动物背景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计算;再根据是否可补救情况,来决定动物遭受伤害数量和伤害程度;判处有期徒刑,可以根据动物遭受伤害和损失数量,乃至造成极大连锁反应所乘影响,来按照非常责任档次定夺量刑。

综上所述,保护动物量刑标准的设定,充分考虑了诸多不同的量刑因素;从轻及重根据一般责任档次与非常责任档次,来量刑判决;此外,也注重考虑动物死亡数量和伤害程度;严格执行这些量刑标准,有效震慑不法行为并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惩处,以牙还牙,以声还声,有助于动物保护事业的发展,实现人与动物和谐共处的美好理想。

非法狩猎罪的认定和界限标准

非法狩猎罪的认定和界限标准

非法狩猎罪的认定和界限标准本罪的概念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认定本罪与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界限两罪的犯罪主体、主观方面都相同,皆属故意犯罪。

两罪侵犯的客体不尽相同,其同类客体都是对环境资源保护和管理制度的侵犯,只是犯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有所不同,非法狩猎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国家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度;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资源的重点保护制度。

两罪的主要区别是:(1)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非法狩猎罪主要表现为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实施的狩猎行为,且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则表现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行为人只要客观上对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实施了非法捕杀行为,即可构成犯罪,不受任何“禁止性”条件和情节是否严重的限制。

(2)犯罪对象不同。

非法狩猎罪的犯罪对象主要是指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外的一般陆生野物;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犯罪对象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既包括陆生的野生动物,也包括水生的野生动物。

本罪与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界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两罪在犯罪主体、主观方面较为一致,都属于故意犯罪的范畴。

区别在于:(1)客体不尽相同,其同类客体都是对环境资源保护和管理制度的侵犯,只是犯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有所不同,非法狩猎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为国家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度;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国家保护水产资源的管理制度。

(2)犯罪对象不同。

非法狩猎罪的对象是除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以外的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犯罪对象则为除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陆生和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以外的其他水产品资源,这些水产品资源不仅包括水生野生动物,还包括海藻类、淡水食用水生植物类等水产品。

野生动植物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野生动植物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上5000元以下罚款。
《办法》第三十三 条:违反野生动物 保护规定,情节严 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涉及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 其产品的
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
上3000元以下罚款。
涉及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 品的
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
卜罚款。
涉及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 品的
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相当于实物价值五 倍以下的罚款。
16
超过限额猎捕 非重点保护野 生动物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一十 条第二款:处以超额部分价值五 倍以下的罚款。
超过限额猎捕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十只以上的
处以超额部分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数量超过五只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 工具
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 罚款
数量少于五只或者使用禁止使用工 具以外的工具
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三倍以下的罚款
11
在禁猎区、禁猎 期或者使用禁 止使用的工具 和方法猎捕非 国家或者本市 重点保护野生 动物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 六条: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 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 价值八倍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 其超越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 可证。
15
擅自经营、运 输、携带国家或 本市重点保护 野生动物及其 产品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 条第一款:国家重点:没收实物 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实物 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本市重 点: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 处以 相当于实物价值五倍以下的罚 款。

二级保护动物量刑标准

二级保护动物量刑标准

二级保护动物量刑标准二级保护动物是指我国法律保护的一类珍贵动物资源,其数量较为稀少,受到严格的保护。

为了更好地保护二级保护动物资源,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并对于非法捕猎、交易、运输等行为做出了明确的量刑标准。

在保护二级保护动物的过程中,量刑标准的制定是非常重要的,它能够对违法行为起到威慑作用,同时也能够保障合法捕捞和利用的权益。

首先,对于非法捕猎、杀害二级保护动物的行为,我国法律规定了相应的量刑标准。

一般情况下,对于非法捕猎、杀害一只二级保护动物的行为,将面临较为严厉的处罚,可能会被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同时还要支付一定数额的罚金。

而对于大规模非法捕猎、杀害二级保护动物的行为,量刑标准将会更加严格,可能会面临更长时间的有期徒刑,并支付更高额的罚金。

此外,对于利用非法手段获取二级保护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同样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其次,对于非法交易、运输二级保护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我国法律也做出了相应的量刑标准。

一般情况下,对于非法交易、运输一只二级保护动物或者其制品的行为,将面临一定的处罚,可能会被判处拘役或者罚款。

而对于大规模非法交易、运输二级保护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量刑标准将会更加严格,可能会面临更长时间的有期徒刑,并支付更高额的罚金。

同时,对于非法购买、持有二级保护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同样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综上所述,针对二级保护动物的保护工作,我国法律对于非法捕猎、交易、运输等行为做出了明确的量刑标准。

这些量刑标准的制定,能够对违法行为起到威慑作用,保护二级保护动物资源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提醒广大公众,要增强保护二级保护动物的意识,共同参与保护工作,共同呵护我们的珍贵动物资源。

希望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能够更好地保护我国的二级保护动物资源,让它们能够在自然环境中生生不息,为我们的生态系统做出更大的贡献。

非法狩猎行政处罚有哪些? 【行政类法律知识】

非法狩猎行政处罚有哪些? 【行政类法律知识】

非法狩猎行政处罚有哪些?【行政类法律知识】下面是小编精心为您整理的“非法狩猎行政处罚有哪些?”,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更多详细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哦。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随着一些人狩猎活动的猖獗,野生动物的生存遭到了严重的威胁,因此国家出台了一些禁止狩猎的规定,情节比较轻微的会受到行政处罚,如果情节严重则会依据刑法受罚。

保护野生动物需要每个人努力,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非法狩猎行政处罚,了解一下相关方面。

一、《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相关定义解释1、禁猎区指国家对适宜野生动物栖息繁殖或者野生动物资源贫乏和破坏比较严重的地区,如国家自然保护区、风景区、城镇、工矿区、革命圣地、名胜古迹等区域为保护野生动物而划定的禁止狩猎区域,2、禁猎期指按法定程序规定,禁止进行狩猎活动的一定时间期限。

一般是根据不同野生动物的繁殖及生长期(如肉食、皮毛成熟),而分别划定的禁止狩猎的期间。

其目的在于保证野生动物能够拥有良好的繁殖环境,使其正常发展,保持并增加种群数量,供人们永续利用。

禁猎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自然规规定。

3、禁用的工具指足以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危害人畜安全以及破坏森林的工具。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1条明确规定:“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毒药、炸药进行猎捕。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8条规定:“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汽枪、毒药、炸药、地枪、排铳、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禁用工具还包括地弓、大铁夹、大桃杆子,等等。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量刑标准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量刑标准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量刑标准(一)犯罪行为1、故意杀害、捕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2、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实施性吸引、捕捉、繁殖、贩卖、运输等行为;3、破坏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生境、移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栖息地、销毁体系完善的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设施;4、故意毁坏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特有的资源及其他资源;5、破坏濒危野生动物保护活动、扰乱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繁殖、散布病原体或者其他危害因素;6、违反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的规定,擅自采集、运输、贩卖、加工宰杀、使用和收藏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7、其他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

二、惩治机关1、视具体情况,由公安、森林公安、海关、工商、市场监管等有关主管部门和行政机关依照《刑法》若干规定办理犯罪案件;2、网络、记者、保护人和其他个人发现相关犯罪行为的,可以向法院、检察院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公安机关提出检举;3、巡护人员、自然资源保护人员在执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有关犯罪行为的,可以单独提起公诉或者向法院、检察院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公安机关提出检举;4、当事人里一方或者双方有属国(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等法人的,当事人有权就其本单位损失向它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提起刑事诉讼;5、司法机关在经审查认为有必要撤回刑事案件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程序撤回;6、各级保护野生动物的森林资源管理部门、工商部门、海关等应当重点宣传和推广《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建立和完善野生动物保护制度;7、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犯罪实情,在原处罚基础上,对有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作出额外处罚;8、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可以根据本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有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的政策性文件,拟定及实施野生动物保护计划;9、各级保护野生动物的森林资源管理部门、工商部门、海关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维权,并予以充分保护。

森林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及处罚依据

森林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及处罚依据

森林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及处罚依据一、盗伐林木案一般案件 2—5立方米或幼树100—200株处3年以下有期、拘役、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刑法》345条第1款;重大案件 20—50立方米或幼树1000—2000株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345条第1款;特大案件 100—200立方米或幼树5000—1000株处7年以上有期并处罚金《刑法》345条第1款;二、滥伐林木案一般案件 10—20立方米或幼树500—1000株处3年以下有期、拘役、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刑法》345条第2款重大案件 50立方米或幼树2500株以上特大案件 10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5000株以上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345条第2款三、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案一般案件收购20立方或幼树1000株以上以及收购珍贵树木2立方以上或5株以上处3年以下有期、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刑法》345条第3款重大案件收购100立方或幼树5000株以上以及收购珍贵树木5立方以上或10株以上特大案件收购200立方或幼树1000株以上以及收购珍贵树木10立方以上或20株以上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345条第3款四、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案一般案件采伐、毁坏珍贵林木的处3年以下有期、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刑法》344条重大案件采伐2株、2立方以上或毁坏致死3株特大案件采伐10株、10立方以上或毁坏致死15株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并处罚金《刑法》344条五、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案一般案件均应立案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刑法》341条第1款重大案件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341条第1款特大案件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341条第1款注:具体动物名称、种类、级别及数量见林安发[2001]156号文件六、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案(1)动物同猎捕相应标准(2)制品一般案件均应立案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刑法》341条第1款重大案件制品价值在10万元以上或非法获利5万以上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341条第1款特大案件制品价值在20万元以上或非法获利10万以上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341条第1款七、非法狩猎案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一般案件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重大案件狩猎野生动物50只以上的特大案件狩猎野生动物100只以上或有其他恶劣情节的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刑法》341条第2款八、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一般案件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制品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法》151条第3款重大案件走私2株以上,制品2万元以上特大案件走私10株以上,制品10万元以上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151条第3款九、放火案一般案件故意放火造成火灾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114条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特大案件过火面积10公顷以上或致人重伤\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刑法》115条第1款十、失火案一般案件失火造成过火面积2公顷以上或致人重伤、死亡应立案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115条第2款重大案件失火造成过火面积10公顷以上或致人重伤5人、死亡的特大案件失火造成过火面积50公顷以上或致人死亡2人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115条第2款注:(森林受害面积)森林火灾标准一般森林火灾:不足1公顷或其它林地起火;或死亡1-3人;或重伤1-10人;较大森林火灾: 1-100公顷的;或死亡3-10人;或重伤10-50人;重大森林火灾: 100-1000公顷的;或死亡10-30人;或重伤50-100人;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1000公顷以上; 或死亡30人以上;或重伤100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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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最新非法狩猎罪量刑标准及司法解释
非法狩猎罪认定
(一)区分本罪与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界限
两罪的犯罪主体、主观方面都相同,皆属故意犯罪。

两罪侵犯的客体不尽相同,其同类客体都是对环境资源保护和管理制度的侵犯,只是犯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有所不同,非法狩猎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国家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度;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资源的重点保护制度。

两罪的主要区别是:(1)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非法狩猎罪主要表现为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实施的狩猎行为,且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则表现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行为人只要客观上对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实施了非法捕杀行为,即可构成犯罪,不受任何“禁止性”条件和情节是否严重的限制。

(2)犯罪对象不同。

非法狩猎罪的犯罪对象主要是指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外的一般陆生野物;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犯罪对象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既包括陆生的野生动物,也包括水生的野生动物。

(二)区分本罪与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界限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两罪在犯罪主体、主观方面较为一致,都属于故意犯罪的范畴。

区别在于:(1)客体不尽相同,其同类客体都是对环境资源保护和管理制度的侵犯,只是犯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有所不同,非法狩猎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为国家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度;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国家保护水产资源的管理制度。

(2)犯罪对象不同。

非法狩猎罪的对象是除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水生野
生动物资源以外的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犯罪对象则为除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陆生和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以外的其他水产品资源,这些水产品资源不仅包括水生野生动物,还包括海藻类、淡水食用水生植物类等水产品。

(3)行为内容不同。

非法狩猎罪在违反“四个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突出了与危害陆生动物相关的“狩猎”行为;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则在“四个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强调的是危及水产资源的“捕捞”行为。

故两者所违反的“四个禁止性规定”实为形式相同而内容各异的限制性规定。

(三)非法狩猎过程中殴打管理人员致人伤残、死亡的处理
由于实施非法狩猎罪的行为人所持有和使用的工具通常都具有一定的杀伤力。

因此,实践中,非法狩猎者在其实施非法狩猎过程中,如果抗拒管理,不服管理,行凶殴打管理人员,一般都会对管理人员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

如果非法狩猎者殴打管理人员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则应将殴打行为视为非法狩猎罪的“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按非法狞猎罪论处。

如果殴打行为致管理人员伤残、死亡,应定为故意伤害罪或杀人罪,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与非法狩猎罪实行并罚。

因为,非法狩猎罪所必须的“情节严重”要件,只包括行凶殴打致人轻伤在内,而故意殴打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或故意杀人的,则已超出了“情节严重”的范围,如果仍按非法狩猎罪一罪论处,则不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所以,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非法狩猎罪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主要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非法狩猎罪司法解释
法条及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律]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27 法释〔2000〕37号)
第六条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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