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理解公民与国家的关系
公民与国家和谐关系构建的中国意蕴

其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 , 都要建立在尊重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 的权利, 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 征, 规定的义务。 ” 英国社会学家安东尼 ・ 史密斯则揭示了以 D・ 的基础上。虽然人们有时用某一职业的名称来指称从事该职业 平等、 权利和义务为主要特征的公民涵意:现代 民族是一个由 “ 的公民群体, 如有时把国家公务员的意思引伸为从事这一职业 其他职业的名称有时也被引伸为从事这些职业的 共同的法律规范统治的共同体, 因此在这样一个共同体内成员 的公民群体, 资格既是一种法律地位, 也是一种社会身份, 公民被理解为这样 公民群体的 意思, 但这些公民 群体的 首要身份仍然是公民, 其所 个人, 他享有该民族的公共文化而对其他公民行使某些权利, 拥有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仍然是作为公 民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 本, 履行某些义务。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 ” 公民是拥有某一国家的 无论是国家公务员这个公民群{ 还是从事其他职业的公民群
立足 于我 国的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 , 立足 于 由这生产力和经济基础 所 带来 的人们 思想上的相应 变化 , 继承和发 扬我 国“ 重民” “ 国” 、爱 等优 秀文化传统, 吸收 国外法治文化 的精 华, 不断地改革公 民与 国家关 系中同现代社会发展 方向相悖的不和谐 因素, 不断地在 当代 中 国人 的心 目中树立起权利与义务 关系明确且和谐 的现代公 民与 国家意识 , 不断地致力于公 民与 国家和谐关 系的构建, 而不断地推 从 动我国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建设 向前发展 。 [ 关键 词】 公 民; 家; 国 和谐 关 系; 构建; 当代 中国
一
虽然有时出于职业的原因, 可以打着国家的旗号, 但都只是 国籍, 具有人权和 自主、 独立的人格 , 根据该国的法律享有一定 体,
专题五 公民与政府

4.政府权威及其树立 (1)从根本上讲,一个政府能否具有权威是由国家性质决 定的。 (2)政府的管理和服务是否被人民认可和接受,是区别有 无权威的政府的根本标志。 (3)树立政府权威,要求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要科学决策、 依法行政、审慎用权、优化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 要自觉接受人民监督,与人民群众保持和谐关系;要求 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要有良好的业绩;要求政府工作人员 要重品行、作表率,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 为民所谋。他们应是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自觉实践者。 [知识迁移] 权力以强制性做后盾,权威则主要通过一 种非强制性的影响力来统御;权力是通过命令、批示等 强制手段产生影响的,权威来自领导者自身的威望、品 行的感染,使人们在心理上认同、从感情上接受。
3.对政府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 (1)意义:提高行政水平和工作效率,防止和减少工 作失误;防止滥用权力,防止腐败,保证清正廉洁; 更好地合民意、集民智、聚民心,作出正确的决策; 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造福人民,从而建立起一个具 有权威和公信力的政府。 (2)要求:关键是建立健全制约和监督机制。这个机 制,一靠民主,二靠法制,二者缺一不可。我国已经 依据宪法和法律初步建立起全面的行政监督体系,包 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中国共产党的监督,人民政 协的监督,社会与公民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行 政系统内部的监督等多种监督形式。
3.社会主义民主与人权问题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得的成就,
充分反映了人民民主的真实性。
[知识迁移] 我国政府关于人权问题的观点是:
生存权、发展权是最根本和最重要的人权;保障
和促进人权,必须从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
这个环节入手;实现人权的根本途径是促进经济 发展和社会进步;国家主权是一国人民充分享受 人权的前提和保障。
论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

第 四,从其行使 主体来 看 ,公 民权利 的行使 主体是公 民个 人, 即一般主体 , 当国家在成 为这种权 利 主体的时候 , 已是在 法 律上成 为被 人格 化了的 “ 人” , 此时在法 律上 与公 民处 于平等 的 地位。
四、 国 家 权 力 和 公 民权 利 关 系分 析 从 以上对 国家权力 与公 民权利 的分析来看 ,我们从不 同层 面分析 了国家权力 的内涵和公 民权利 的内涵之后 ,发现 国家权 力 和公 民权利之 间不 仅有 明显 的区别 , 而且也存在着 紧密联系 , 二者相互作 用 , 相互影响 , 并且具有 源与流的本质联系 。 从 现实运行状况来看 . 公 民权利对 国家权 力的作用 。 表现 为 公 民或以集体形式存在 的公民集合体 ( 非统治 阶级 ) 依据 自己的 价值观念 、 利益需要而行使权利和权力来影响 国家权力 。 而 国家 权力对 公民权利 的作用 , 表现为 国家权力 运作者 , 主要是公共行 政机关 等公 共组织对公 民权利 的行 使按其统治 和治理 目的发生
制约的关 系, 即公 民权利 能够有效制约 国家权 力, 国 家权力也 能合理 的制约公 民权利 ; 国家权力与公 民权 力之 间还 存在着相 互渗透和 相互 转化 的关 系, 双方关 系的最终归宿则仍在 于保 障公 民权利 。
关键词 : 国 家权 力 ; 公 民权 利 ; 法治; 民主
绪 论
作用 , 运用 国家权力 进行干预 . 从而影响和改变着公 民的价值观
念、 利益需求和 目标选择 。
( 一) 国 家权 力来 源 于公 民权 利
、
一
公 民作 为国家构 成的主 体, 是 国家主权 的保持 者, 是公 权力 的权力源, 一切公权力都来 源于公 民。“ 洛克假设说 , 人 的 自然状 态乃是一种完全 自由和平等的状态 ,这种 自然 状态乃是 受这样一种 自然法支配 的 , 即为 了促进人类 的和平 和延续 , 该自 然法教 导人们 : 人人 都是平 等和独立 的 , 因此 , 任何人 不得 侵害 他人 的生命 、 健康、 自由或财产 。只要 自然状态存在 , 那么人人就 有权执行 自然法 , 并 可亲手惩 罚违 反 自然法的犯 罪行 为。然而这 种状态也充满着种种缺陷 、 不满和危险。为了终止伴随 自然状态 而存在 的混乱与无 序 , 人们缔结 了一 项契约 , 根 据这项契 约 , 人 们彼此 同意组成一个共 பைடு நூலகம்体并建立一个政治 国家 ”
怎样理解公民权利与福利国家制度的关系

怎样理解公民权利与福利国家制度的关系公民权利:公民权利理论是现代福利制度的一个重要理论基础,也是现代社会福利思想的理论基石。
马歇尔按照社会发展历史将公民权利划分为三种:即民事权利、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
所谓民事权利也可以称作市民权,它是个人作为独立个体自由地支配自己所必须拥有的权利。
用马歇尔的话来说,民事元素是由个人自由所必须的权利以及法律权利。
民事权维护的是个人的自由和一个人在权利上与其他人的平等地位,它通过约定的法律程序来捍卫人们所拥有的这些权利。
政治权利,意指参与行使政治权力的权利,作为带有政治权威的团体的一名成员,或者是作为这样一个团体成员的选举者。
这些权利是通过议会和地方政府的委员会实现的。
公民政治权利的作用就在于它使所有社会成员都平等地拥有了选举权,因而使公民能够参与到社会政治事务中,不仅承担起对社会的政治义务,而且有了更多的权利。
社会权利,意指从少量的经济福利和保障的案例,到完全分享社会遗产,并且根据社会中流行标准过一种文明生活的权利的所有范围。
社会权利是以成员资格为基础,它把改善所有社会的福利状况、保护并增加人民在教育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福利看作是国家行动的目标。
福利国家制度:一、福利国家的职能:建立全面的社会保障制度,以消除人们基本需求的匮乏;社会保障制度必须形成一个覆盖全体国民的基本生活需要领域的社会安全网。
二、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的基本原则三、实施社会保障的三种方法,即社会保险、国民补助和自愿保险。
公民权利与福利国家制度的关系:一方面,马歇尔从历史的角度对公民权利的论述,揭示了公民权利的社会福利观追求普遍平等和人的自由的实质和价值。
从社会福利思想发展的角度看,公民权利的社会福利观的形成是社会福利思想的重要历史发展标志。
它把早期以人道主义为基础的福利思想,提高到以权利和人的需要为基础的福利思想,并且使社会福利的性质,由安抚性的救济和策略性的社会控制与统治手段,变成了人们值得为之奋斗的幸福事业和社会政治追求的基本目标。
我国公民与国家的关系优秀课件3

1)重要性:民主政治的基础、人民当家作主的重 要形式、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体现。
2019/4/1
关于监督权的主体与对象 1)权力部门的监督--人民代表 大会及常委会
2)执政党的监督--中国共产党
2019/4/1
人民代表 监督 对象 国家机关 及其工作 人员
监 3)人民政协的监督--民主监督 督 权 4)行政的监督--行政部门 的 主 5)司法的监督--人民检察院 体 6)公民的监督--公民
2019/4/1
考点四:我国公民与国家的关系 考纲内容:
1、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的政治权利和 自由 2、公民应履行维护国家利益的义务 3、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4、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5、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关系
2019/4/1
03—06年高考本考点统计
考点 知 识 年 份 06 05 04 03 06 05 题 单 项 不定项 简 答 辨 析 简 答 不定项 型 分 值
2019/4/1
正确对待公民的权利与义务
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 一律平等的原则 坚持公民权利与义务 相统一的原则 坚持个人利益与国家 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坚持 三个 原则
2019/4/1
二、正确理解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权力—政治上的强制力量,与服从相 1.权利≠权力 联系 权利—法律概念,法律赋予权力和利 益,与义务对应 1)内涵:指的是选举人民代表和被选为人民 代表的权利,其他的选举不属于这项权利. 2)享有者,不包括未满18周岁和被法律剥夺 或限制的公民 3)形 A.直接选举—县、乡的人民代表 式: B.间接选举—全国、省、市的人民代表 4)选举程序 四个程序
国家依法保 护公民的政 治权利和自 由 个人利益和 国家利益的 关系
3-10分
构建政府与公民之间的信任关系

构建政府与公民之间的信任关系余世喜 李忠红[摘 要] 政府与公民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是和谐社会的基础,也是衡量社会和谐的重要指标。
公民与政府的信任关系,是相对独立和平等基础上的关系;公民对政府的信任,是建立在公民能够对政府有效监督和制约的基础之上的。
政府信任关系是政府政治合法性的重要来源,也是民主制度有效运转的重要因素,所以,应该通过建立和健全民主政治等多种途径培育政府信任关系。
[关键词] 政府信任关系 民主政治 公民一、政府信任关系的特点分析理解政府与公民之间的信任关系,逻辑上既包括公民对政府的信任,也包括政府对公民的信任,但由于本文的论题性质和篇幅限制,这里只讨论公民对政府的信任问题。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是十分复杂的,一个所谓的信任关系显然无法囊括,即使我们只是讨论公民对政府的信任时,也要充分意识到这种复杂性。
正如罗素・哈丁所说,公民对政府的态度首先是不信任而不是信任:“由于典型的公民与政府或绝大多数的政府官员之间可能没有适当的联系使我们能信任政府这样一个简单的原因,我们不应该一般地信任政府。
”①根据近代政治哲学的理解,政府的建立是公民、社会的一种两害相衡取其轻的无奈选择,在公民把自己某些天赋的权利托付给政府时,他们对政府可能对他们生活造成的危害和影响是有清醒认识的:一个是这种托付或转让是有限度的,对于人及其生存至关重要的一些基本权利并没有一揽子转让给政府,如人的生命和财产权、人的言论和出版自由,等等。
所以,对于公民来讲,他们依然是自由而平等的权利主体。
二是公民保留了对政府的选择权和控制权。
从政府的权力来源讲,一切权力来自于人民,应该直接接受人民的授权和监督。
为了有效地制约和监督政府的权力,一系列针对政府的宪法、法律和措施等被相继建立起来,也就有了政府权力的分立和制衡,从而产生了现代的民主制度。
由此可见,公民对政府的不信任是现代政府体制得以形成和建立的前提和基础,是民主政治和法治国家存在的必要条件。
人教部编版小学道德与法治六年级上册《公民意味着什么》优质教学设计

公民意味着什么
学法辅导:
复习管理:讲方法
【想】:即回想,回忆是闭着眼睛想,在大脑中放电影。
学生课后最需要做的是回想。
此过程非常重要,几乎所以的清华北大状元都是这样做的。
学生应在每天晚上临睡前安排一定时间回想。
【查】:回想是目前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承认的最有效的复习方法,也是查漏补缺的最好方法。
回想时,有些会非常清楚的想出来,有些则模糊,甚至一点也想不起来。
能想起来,说明了你已经很好的复习了一遍。
【看】:即看课本,听课笔记。
既有面,更有点。
这个点,既包括课程内容上重点,也包括回忆的时候没有想起来、较模糊的“漏缺“点。
【写】:随时记下重难点、漏缺点。
一定要在笔记中把它详细整理,并做上记号,以便总复习的时候,注意复习这部分内容。
【说】:就是复述。
如:每天都复述一下自己学过的知识、每周末复述自己一周内学过的知识。
听明白不是真的明白,说明白才是真明白。
2022高考政治考点解析 公民与国家的关系

公民与国家的关系●考点突破1.公民、国民、人民①“公民〞与“国民〞在法律上一般属于同义语,都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
②“公民〞与“人民〞是两个含义不同的概念。
“公民〞是法律概念,“人民〞是政治概念。
“人民〞的概念,在不同国家和各个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内容是不同的。
在现阶段,我国的人民是指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一切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一切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
我国的“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包括成年人和儿童在内。
由此可见,“公民〞的范围比“人民〞大,“公民〞包括全体社会成员,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和其他敌对分子不属于“人民〞,但仍属于“公民〞。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含义选举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选举国家权力机关的代表,即选举人民代表的权利。
被选举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被选举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代表,即被选为人民代表的权利。
(2)选民及其资格依法享有选举权的公民叫做选民。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3)我国的选举制度。
我国现阶段实行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选举制度,即县级和乡镇的人民代表由直接选举产生,省级,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全国的人民代表那么由间接选举产生。
(4)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重要性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根底,是公民的根本政治权利。
选举是关系到将国家权力委托给哪些人行使的重要问题,应该选举那些政治素质、文化素质、健康条件和议政能力都比拟好的公民当人民代表,才能真正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行使国家权力。
知识拓展:正确理解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公民的根本政治权利。
在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每个公民事实上不可能都直接参与管理国家事务。
因而,宪法赋予公民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公民通过选举,挑选自己满意和信赖的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将自己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利让渡给这些自己选出的、能够代表自己意愿的代表,让他们代替自己行使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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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理解公民与国家的关系伴随着我国法制化的加快发展,如何在新的基础上处理好国家和公民的关系逐渐变得重要起来。
两者关系处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我国改革开放伟大事业的成功与否,甚至是中华民族能否实现伟大振兴的关键。
本文就是针这个问题展开的。
谈到这个问题,我不由自主的想到了高中课本上关于两者关系的叙述,。
现摘录如下:
(1)我国公民与国家的关系反映在法律上就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
从公民的权利来看:第一: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
具体表现在国家权力机关由公民选举产生、公民对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监督权、公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二,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具体表现在:我国公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政治自由和监督权。
国家保证人民的主人地位,保护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从公民的义务来看,我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2)我国公民与国家和谐统一的关系具体要求是:第一,从国家方面看,国家要依法保护公民的政治自由权利和其他权利。
其主要表现在:制定法律法规保护公民权利和制裁惩罚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
第二,从公民方面看,我国公民应自觉履行公民的义务。
第三,从公民
与国家双方来看,都应坚持以下三原则,即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坚持公民权利和义务相统一、坚持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3)我国公民与国家之所以能形成和谐统一关系,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建立了生产资料公有制,公民与国家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
总结上面的的意思就是:我国公民拥有广泛的权利还有必须履行的义务;而国家必须保护广大公民的权利。
只有两者各司其职,才能达到公民与国家关系真正的和谐统一。
下面让我们观察一下现实中的关系真的处理的这样好吗??
首先从公民的最基本权利即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来看。
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凡年龄满18周岁者都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依法剥夺政治权利者除外),但是公民的这个权利的行使不容乐观。
据中央电视台的焦点访谈报导,南方某工厂在进行人民代表选举时,只进行了选民登记,经过广泛的、酝酿提出两名候选人的名单。
在投票那天,没有按照选举法的规定,让工人自愿投票,而是由工厂的一位工作人员,根据厂领导的旨意代为投票。
这就是一起明目张胆的侵犯公民权利的案件,公民的权利如果经常被侵犯,他们就会形成一种惯性即官老爷就是发,维权也没用。
如果这种思想蔓延下去,后果的严重性史不言而喻的。
近年来比较热的强拆事件,食品安全事件无一不表现出国家在保护公民权利方面的不作为。
生民健康权作为一个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如果的不到保障,就更别提其他的权利了。
官老爷们的法治思想还停留
在比较低级的阶段,不能与时俱进,表现在一是让我们无法适应的居高临下“管理思维”,二是人为无实无情无理“阶级化专政”,三是强力且粗糙简单“管理手段”,四是负大于正“管理效应”。
这四点,起码没有摆正公民、社会生活、国家政权三者正常的关系,会导致社会运行封闭貌似“井然”以至无序、社会运行公权力太过强势、公民“逆反心态”的社会运行畸形变态等等。
线面让我们反思下造成这种乱象的原因和解决措施。
众所周知,我国是奉行集体主义的国家,倡导将集体、国家的利益放在首位,公民个人的权利放在次要位置。
坚持集体主义本身并没有错,但是公民的个人权利就应该放在次要位置吗?就应该被忽视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可是这句话在行新中国成立后却经常成为官员侵犯公民权利的法律依据,这简直就是中华民族的悲哀,试想一下如果公民自己的权利都得不到保障,那让谁去保障集体利益呢?当年苏联解体的一个原因就是无休止的侵犯公民权利来达到发展国家的目的,这种方法在短期内是有用的,可是长远看来,它必将将怨恨的种子深埋在公民的心中,生根发芽,早晚会有爆炸的那天,如果那时候后悔就晚了。
新中国成立以来,制定了四部宪法,其中“五四”宪法、“七五”宪法、“七八”宪法对公民权利的规定,在排序上均次于国家机构,说明这三部宪法对公民权利的轻视。
“八二”宪法将公民权利首次提到国家机构的章列之前,应该说,“八二”宪法对公民规定已经相当进步了,这也表明国家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上,以宪法的形式加以规范法律化。
公民地位排在总纲之后国家机构之前。
体现了主权在民的宪法思想。
总而言之宪法的精髓是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的对立统一。
宪法的实现,最根本的标志就是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良性协调。
在二者关系上,公民权利第一,国家权力第二,力求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平衡。
因此,国家权力的取得必须合法化,没有正当程序的授权不能产生国家权力,国家权力必须受到公民权利的制约,国家权力行使的权力不得侵害公民权利,最终要达到国家权力回归人民。
国家和公民只有认真履行宪法,才能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才能是二者真正达到和谐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