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押证施工文件
济南市建筑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济南市建筑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国家行业标准,规范建筑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保障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改善作业人员的工作环境与生活条件,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施工过程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各类疾病的发生,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及其监督管理使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施工现场包括施工作业区、办公区、生活区。
第二章场容场貌第四条施工现场应沿四周连续设置硬质围挡,实行封闭管理、封闭施工。
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围挡不能随意开口。
围挡材料选用蓝白相间的压型钢板围挡,做到坚固、稳定、整洁、美观。
也可选用砌体等坚硬材料,严禁使用彩布条、竹竿、竹脚手板、安全网等易变形材料。
提倡使用金属板材、广告布或其它先进围挡材料。
使用砖砌围挡时,基础埋深不应小于0.5米,基础宽不应小于0.37米,围挡厚0.24米,顶部应设置压顶,沿墙每5米设一个墙柱,柱截面为0.24米×0.37米。
临街面应采用混合砂浆抹面,刮腻子、刷涂料,色彩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有条件的工地可以在墙面描绘装饰图案。
围挡出现损坏时及时修复。
第五条施工现场大门应符合济南市建设委员会《建筑安全文明图集》要求,必须设置封闭式金属门扇,门扇上写“建设泉城”,严禁敞开施工。
每个施工现场出入口一般不超过两个。
主要出入口大门净高(指门柱高度)不应小于4米,净宽不小于4.8米,砖砌门柱截面尺寸不应小于0.8×0.8(单位为米),门柱宜书写文明施工口号。
门柱应有企业标志、企业名称、项目部名称。
第六条施工现场每个出入口均应设门卫室,配备专职门卫人员,实行人员出入等级和门卫交接制度,严禁无关人员擅自进入施工现场,门卫人员宜佩戴袖标。
进入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应佩戴工作卡,工作内容应包括:照片、单位、姓名、职务、部门、工种、编号等,现场人员工作帽应实行分色管理。
工程项目管理人先“押证”后施工

《 混凝土结构试验方法标准》
修 订 稿 通 过 审查
由中国建筑科学研 究院负责修 订 的 《 凝土 结构 试验方 法标 准 》 混
( B5 1 3 19 ) 订稿 已通 过 审 查 G 0 5— 9 2 修 并 上报 有 关部 门 。 基于 近 年 我 国基 本
的特 点 , 节能 、 保 、 少建 筑垃 在 环 减
深圳 大 运 中 心钢 结 构 工程 获 国 家钢 结 构 金 奖
该 工程建 筑方案 结合 内蒙 古草 原 弓 箭 造型 , 巧妙地采用钢管拱桥 的设计
理 念 。 育 场 单 片 活 动 屋盖 运 行 总 重 体
施和配套管理办法 , 要求全省所有在 建 工地都安装远程视频监控系统 , 纳 入信息化管理 的轨道 。 使全省建 筑安 全和工程质量信息化 、 数据化监管 上 新水平和新 台阶。
明。 该省还举行了省管项 目安全生产 标准化现场观摩会 , 要求充分发挥省
管 项 目示范 作 用 。 入推 进 建 筑 施 工 深
为 实现 城 市 可持 续 发 展 。 决 土 解
地、 能源 、 资金 日益短缺 问题 , 由中国 城 市经济学会主办的节能 、减排 、 环
保 低 层 楼 房 抗 震 加 层 项 目在 北 京 启
和标准 , 编制了《 安全 生产 监督管理
手 册》 企 业安全 生产 管理 手册 》 《 和
《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手册》对脚手架 , 搭设 、 模板支撑 、 工用地等专项施 施
工安 全防 护 以 及现 场 围挡 、道 路 、 场
降 1%、大 型 公 共 建 筑 能耗 降 低 0
1%。 5
保 证原 有 旧建 筑 继续 使 用 的情 况下 ,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管网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管网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4.07•【字号】鲁建城建字〔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管网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的通知鲁建城建字〔2024〕3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滨州、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为提高城市市政公用管网作业人员安全操作素质,规范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行为,保障作业人员人身安全,防范和遏制城市市政公用管网有限空间操作安全事故发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管网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4月7日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管网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为保障城市市政公用管网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提高管网维护的安全管理水平,防范有限空间操作安全事故的发生,按照《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6-2009),《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9号),《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相关要求,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所指城市市政公用管网有限空间作业(《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又称下井作业),是指在市政公用管道、检查井、闸井、泵站集水池等封闭或部分封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有限,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市政公用设施内进行的维护作业。
全省市政施工、排水养护、污水处理、供水、燃气、热力、物业管理等单位实施有限空间作业,适用本规程。
济南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综合管理的实施细则Microsoft Word 文档

济南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综合管理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搞好我市施工现场质量、安全和技术管理工作,提高工程项目的综合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文件精神以及山东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综合管理的意见》(鲁建管发〔2006〕7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施工活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施工现场是直接反映企业管理水平的窗口,是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经济效益赖以形成的场所,抓好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和技术管理,提高工程项目的综合管理水平是从根本上提高工程质量、确保安全生产、创造经济效益的关键。
第四条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要求,依法强化施工现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责任,坚持实施样板墙、样板间、样板单元引路,加强工序质量控制,提高全面质量管理意识,实施“精品工程”战略,创建过程精品,推动企业树立用户满意是质量最高标准的质量观,不断满足用户需求,提高用户满意程度。
第五条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要求,依法强化施工现场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动态管理,重点搞好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认真总结开展创建安全文明工地活动的经验,全面提高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水平,改善作业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推动施工现场安全达标;一级以上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2万m2以上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应逐步推广应用视频监控系统。
第六条认真做好技术创新、新技术推广应用、工法管理等技术管理工作,为提高工程质量,确保安全生产提供技术保障;鼓励、引导建筑业企业加大技术投入,加快建筑业技术创新体系的形成;以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为核心,增加科技进步贡献率,促进企业发展由速度效益型向技术效益型转变,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队伍整体素质。
第七条积极开展以“节能、节水、节约原材料”为重点的创建节约型建筑施工现场活动。
积极推广新型建筑体系,推广应用高性能、低材耗、可再生循环利用的建筑材料;大力推行住宅建设一次装修到位或菜单式装修模式,减少耗材、耗能和环境污染;严格施工材料消耗核算标准,坚持限额领料制度,杜绝施工用水跑、冒、滴、漏。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29•【字号】•【施行日期】202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济南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2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计划管理第三章建设施工管理第四章工程验收移交管理第五章运行维护管理第六章档案及数据信息管理第七章地下综合管廊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济南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地下管线(以下简称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地下管线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在我市城市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地铁、公园、广场等区域建设的供水、排水(含雨水、污水)、中水、燃气、供热、电力、通信、照明、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公共视频监控、工业等地下管线、综合管廊(沟)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引领、统筹建设、权责明晰、管理到位、信息共享、安全运行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加强对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市发展改革部门将地下管线建设改造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水务、文化和旅游、应急、保密等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分工明确、高效有力的工作机制;各地下管线主管(协调)部门应对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实施全过程监管,强化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总监理工程师押证制度

总监理工程师押证制度一、总监理工程师押证制度的概念及意义总监理工程师押证制度是指由总监理工程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工程项目所规定的质量标准、技术规范进行认真审查,并在相关文件上签字盖章,以表示其负责押证,认可该施工工作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的一项管理制度。
总监理工程师押证制度的意义在于:1. 规范工程施工行为。
总监理工程师押证制度明确了工程施工中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使施工单位在落实施工过程中,更加注重规范操作,保证施工质量。
2. 提高工程质量。
总监理工程师押证制度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在施工中及时审查、签字盖章,并在工程质量发生问题时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借此来保证工程质量的稳定和提高。
3. 加强对承包商的监督管理。
总监理工程师押证制度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在工程施工中对承包商的工作进行严格的监督和把关,避免因为承包商的疏忽或违规行为导致工程质量问题。
4. 提高企业声誉。
总监理工程师押证制度充分体现了企业对工程质量的重视和管理的有效性,提高了企业在市场中的声誉和竞争力,为企业赢得更多的市场份额。
总监理工程师押证制度是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确保工程质量、规范工程施工行为、提高企业声誉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应该得到广泛的推广和应用。
二、总监理工程师押证制度的实施步骤总监理工程师押证制度的实施步骤主要包括:1. 制定押证管理制度。
企业应当制定总监理工程师押证管理制度,明确总监理工程师押证的流程和要求,对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进行规范。
2. 选择合格的总监理工程师。
企业应当选择具有丰富工程管理经验、能力过硬的总监理工程师来执行押证管理工作,保证押证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3. 定期组织培训。
企业应当定期组织总监理工程师押证制度的相关培训,提高其对相关标准和规范的熟悉程度,以保证押证工作的质量和规范性。
4. 押证过程监督。
总监理工程师在执行押证过程中,要不断监督施工单位的工作,对施工过程进行严格的把关,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济建发〔2018〕6号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济建发〔2018〕6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行为,强化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意识,落实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责任,全面提升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水平,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各类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确保勘察设计质量。
二、凡是在我市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单位,应在《勘察、设计合同》签订后,登录济南市勘察设计诚信平台系统进行信息录入,并将《勘察合同》、勘察纲要和现场勘察作业工作计划一并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在我市承揽项目的工程勘察单位,可自行在我市设立符合条件的土工试验室,试验人员、试验设备等应符合资质等级标准的要求。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工程勘察企业质量管理程序的实施、试验室是否符合标准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检查和处理结果,也可委托我市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试验及测试。
四、勘察单位应按照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勘察合同进行勘察工作,组织有关人员做好现场踏勘、调查,按照要求编写《勘察纲要》。
现场勘察作业应严格按照《勘察纲要》及有关操作规程的要求开展,并留下印证记录。
勘察原始记录应在勘察过程中及时整理、核对,确保取样、记录的真实和准确,并对勘察质量负责。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整治违法违章建设有关问题的通告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整治违法违章建设有关问题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7.04•【字号】•【施行日期】2007.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整治违法违章建设有关问题的通告为维护城市建设和管理的正常秩序,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市政府确定在市内各区(含济南高新区,下同)整治违法违章建设。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凡未经规划等主管部门批准,或不按照批准要求建设建(构)筑物及逾期未拆除临时建筑物的行为属违法建设行为;其所建建(构)筑物、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属违法建筑。
所有违法建设行为及违法建筑一律按本通告精神处理,拆除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违法建设行为。
对拒不停止违法建设行为的,其在建违法建筑由所在区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三、凡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等依法应当拆除的违法建筑,使用人必须在限期内自行搬出,当事人必须在限期内自行拆除;逾期未自行拆除或搬出的,由所在区依法组织强制拆除或搬出。
四、未经规划等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建、扩建、加建房屋的,使用人必须在限期内自行搬出,当事人必须在限期内自行拆除改建、扩建、加建部分,恢复原状;逾期未自行拆除或搬出的,由所在区依法组织强制拆除或搬出。
五、各级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有违法建筑的,必须在本通告发布后10日内向违法建筑所在区政府或高新区管委会申报,并在限期内带头自行拆除依法应当拆除的违法建筑;逾期不申报或不自行拆除的,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责任。
六、所有违法建筑物,房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确权登记手续,发放权属证书;文化、卫生、工商、税务等部门不得为利用违法建筑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发放有关证照;供电、供水、供热、供气单位不得为实施违法建设行为和利用违法建筑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相关服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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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建市字〔2011〕3号
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工程项目中标人
从业证书暂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委(建设局),高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现将《济南市建筑工程项目中标人证书暂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济南市建筑工程项目中标人从业证书暂存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我市建筑工程招投标市场秩序,防范挂靠投标、一证多岗和出借资质资格证书等违法违规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依法应当进入济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建筑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证书暂存是指根据招标文件和我市有关规定,对中标人拟派驻施工现场项目管理班子组成人员的有关证书予以暂存,待项目实施到一定阶段或完毕后取回的行为。
第四条施工单位项目班子人员的有关证书包括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证书和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预算员等的岗位资格证书。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凭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办理该项目班子组成人员的取证手续。
第五条监理单位项目班子人员的有关证书包括项目总监的注册执业证书和监理员的从业能力证书。
工程项目主体验收结束后,监理单位凭主体验收证明材料可办理该项目总监的取证手续,其余人员的证书待项目竣工验收后凭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取回。
第六条中标公示发布前,招标代理机构应将中标人拟派驻项目班子人员的有关证书原件送交市城乡建设委招投标主管处室暂存,负责收证保存人员应向交证单位出具证书暂存证明。
第七条工程实施过程中,中标人项目经理或总监除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外,不得取回证书:
(一)因重病或重伤(持有县以上医院证明)两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二)主动辞职或调离原工作单位的;
(三)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不适合继续担任项目经理或总监的;
(四)无能力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建设单位要求更换的;
(五)因违法、违规被责令停止执业的;
(六)因犯罪被羁押或判刑的;
(七)招标人与中标人已解除合同的;
(八)死亡;
(九)遇其它不可抗拒因素。
发生上述情形需要取回证书的,中标人须持有关证明材料和建设单位书面意见,报市城乡建设委招投标主管处室办理取证手续。
同时,中标人应向项目派遣不低于原中标项目经理或总监的主要条件及执
业工程规模标准的项目经理或总监,并将其注册执业证书交市城乡建设委招投标主管处室暂存。
除本条(二)、(七)所列情形外,原中标项目经理或总监在该工程竣工验收前不得参加新的工程项目的投标活动。
第八条已暂存证书由市城乡建设委招投标主管处室负责日常保管。
暂存期间,中标人因年度考核、资质升级、变更登记、换证、资质就位、续期注册等情况需临时取回证书的,中标人应提交市城乡建设委资质资格管理处室出具的书面意见等证明材料,报市城乡建设委招投标主管处室登记后方可临时取回证书。
中标人临时取回证书,应承诺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月),到期不能继续交存的,应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视为违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公开曝光,情节严重者限制其参加新的工程项目投标的资格。
第九条工程开工后,中标人须在施工现场醒目处设立现场管理人员公示牌,方便社会监督。
在建工程竣工验收前,中标项目经理或总监须常驻施工现场,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得随意流动。
项目招标人在基础验收、主体验收、竣工验收时,须就中标人项目经理或总监的到岗情况作出评价,并向市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交中标人项目经理或总监的到岗履职情况书面报告。
凡据招标人报告、群众投诉或市城乡建设委现场监督检查,发现项目经理或总监不能正常到岗履职的,将予以全市通报批评,责令立即整改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将取消中标人项目经理或总监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半年的投标资格,同时对中标人予以全市通报批评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条中标人交存涂改或伪造证书的,一经查实,将予以全市通报批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取消中标人三个月的投标资格,中
标项目经理或总监一年内不得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一条凡依法应当进入济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直接发包交易的建筑工程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已颁发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抄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局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11年4月20日印发
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市场有关责任主体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数量最低标准》的通知济建建字
〔2011〕12号
各县(市)、区建委(建设局),高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有关责任主体行为,确保配置与建设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提升中介咨询机构服务水平,根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城乡建设委制定了《济南市建筑市场有关责任主体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数量最低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自2011年5月1日起,建筑市场有关责任主体对拟投标的工程项目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建设工程具体情况配备专业配套、满足工作需要的相应人员。
岗位人员配置不得低于《济南市建筑市场有关责任主体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数量最低标准》的要求。
二、对已开工的工程,建筑市场有关责任主体应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自查,人员数量及从业资格不符合要求的,要立即进行整改,并在2011年8月31日前完成。
三、各县(市)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城乡建设委有关处室及直属单位要加大对建筑市场有关责任主体人员配备、持证上岗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不符合要求的,予以全市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且逾期未能改正的,将对其投标或相关业务承接、创优评先等资格予以限制。
附件:济南市建筑市场有关责任主体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数量最低标准
1、济南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数量最低标准.doc
2、济南市建设工程监理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数量最低标准.doc
3、济南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人员配备数量最低标准.doc
4、济南市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咨询机构人员配备数量最低标准.doc 二〇一一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