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单(存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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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结构代码

组织结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依法注册、依法登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机构颁发一个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代码标识。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机构代码的管理工作。

如同居民的身份证一样,组织机构代码证是组织机构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统一赋予的单位身份证。

组织机构代码系统覆盖范围广泛,对申领代码单位的资质审核也有数字档案(档案数字化)作为凭证,可以动态追溯每一个组织机构的历史发展变化。

从2016年1月1日起,各地质监机构不再向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依法成立的机构发放和更换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2016年10月1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总局令第184号),正式废止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组织机构代码在优化营商环境改革中退出了历史舞台。

中文名组织机构代码外文名organizing institution bar code类别资质证书功能单位身份证明目录.1意义.2管理部门.3编码规则.4代码字符集.5相关事件.6重大改革.7退出历史舞台意义对单位法人实行组织机构代码和自然人实行社会保障号码制度,是国家整个经济和社会实现现代化管理的基本制度,尽快建立这一制度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推动社会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且具有紧迫性。

实施组织机构代码制度,是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而兴起的一种新的现代化管理手段,是实现现代化管理的重要标志,二十世纪末,发达国家已经普遍实行了代码标识制度,例如欧洲企业注册处始建于1992年,参加EBR的国家已多达20个,通过EBR可以查到欧洲15个国家2000多万企业的基本信息 [1]。

我国实施组织机构代码标识制度,不仅有利于计算机的自动化管理,实现信息交换和信息资源共享,而且有利于政府各部门、社会各行业充分发挥监督、管理的整体效能,从而保证社会活动和积极活动健康、有序地进行,有效地促进地方国家经济的发展。

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0号《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经2007年12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勇二00八年十一月十一日[编辑本段]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推进信息化管理基础建设,充分发挥组织机构代码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机构代码的编码、登记、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机构。

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代码,是指根据代码编制规则编制,赋予每一个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识别标识码。

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是指组织机构代码识别标识的载体和法定凭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为纸质证书,副本包括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依法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全国代码中心)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省级及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

第六条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政策、统一规章制度、统一标准规范、统一规划计划、统一方法步骤的原则。

第七条各级质检部门应当在本系统内全面应用组织机构代码,并积极配合各级政府推动组织机构代码在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等领域的应用。

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组织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组织机构,不予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

第九条组织机构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应当自依法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批准设立或者核准登记部门同级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

第十条申请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应当填写申请表,并出示或者提交下列材料:(一)机关单位提交批准设立的文件及复印件;企业单位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及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及复印件;社会团体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及复印件;其他组织机构提交相关的批准设立或者核准登记的文件及复印件;(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三)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授权经办人办理登记的证明;组织机构的分支机构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还应当提供组织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0号【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11.11【实施日期】2009.03.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0号)《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经2007年12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一日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推进信息化管理基础建设,充分发挥组织机构代码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机构代码的编码、登记、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机构。

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代码,是指根据代码编制规则编制,赋予每一个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识别标识码。

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是指组织机构代码识别标识的载体和法定凭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为纸质证书,副本包括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依法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全国代码中心)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省级及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

第六条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政策、统一规章制度、统一标准规范、统一规划计划、统一方法步骤的原则。

第七条各级质检部门应当在本系统内全面应用组织机构代码,并积极配合各级政府推动组织机构代码在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等领域的应用。

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组织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

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0号《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经2007年12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勇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一日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推进信息化管理基础建设,充分发挥组织机构代码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机构代码的编码、登记、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机构。

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代码,是指根据代码编制规则编制,赋予每一个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识别标识码。

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是指组织机构代码识别标识的载体和法定凭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为纸质证书,副本包括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依法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全国代码中心)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省级及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

第六条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政策、统一规章制度、统一标准规范、统一规划计划、统一方法步骤的原则。

第七条各级质检部门应当在本系统内全面应用组织机构代码,并积极配合各级政府推动组织机构代码在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等领域的应用。

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组织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组织机构,不予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

第九条组织机构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应当自依法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批准设立或者核准登记部门同级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

第十条申请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应当填写申请表,并出示或者提交下列材料:(一)机关单位提交批准设立的文件及复印件;企业单位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及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及复印件;社会团体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及复印件;其他组织机构提交相关的批准设立或者核准登记的文件及复印件;(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三)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授权经办人办理登记的证明;组织机构的分支机构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还应当提供组织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组织机构代码业务办理须知

组织机构代码业务办理须知

组织机构代码业务办理须知一、项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二、设定依据《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10号)第八条《广东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第六条三、办理依据《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10号)《广东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四、实施主体及受理范围广东省标准化研究院(广东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负责受理广东省直属组织机构的赋码、代码证新办、变更、换证、年度验证、迁址、注销和预赋码业务。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五、应当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组织机构(一)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二)经企业登记主管部门登记的经营单位;(三)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四)经有关部门核准登记的中央和外省市驻粤机构;(五)经外事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国外或境外非政府组织驻粤机构;(六)其他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组织机构。

六、办理方式(一)代码办证大厅现场办理(依据七、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二)网上办理,网址.cn1、新办、变更、换证等业务可通过组织机构代码数字证书在网站上提交相关办证材料(新办业务无须登陆,可直接提交),等待审核结果。

业务审核通过后,相关材料及费用可选择邮政双向寄递服务或自行到代码办证窗口办理并领取代码证书。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2、年度验证业务可通过组织机构代码数字证书进行更新或确认相关信息(不需上传其他材料)。

通过年度信息确认的机构,其组织机构代码证电子副本将显示已通过年度验证电子标识,代码纸质证书可无须贴标。

如有需要,可选择邮政双向寄递服务或到办证窗口粘贴年度验证标识。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七、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一)、办理申领(新办)、变更、换证、年度验证、数字证书业务1、代码申请表(加盖公章);2、提交有效的机构成立批文或证、照(见表1); 机构类型 成立批文或证照企 业 提交省级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变更需现场核对工商核准变更通知书原件)事业单位 提交省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机关单位 提交省级机关依法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单位名称、法人或负责人变更需提交相关批文和任命文件)社会团体提交省级社会团体法人(非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基金会提交省级基金会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民办非企业 提交省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工 会 提交省级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交省级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律师事务所 提交省级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其 他组织机构 提交省级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或相关证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特殊机构代码赋码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特殊机构代码赋码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特殊机构代码赋码有关问题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4.19•【文号】汇国复[2006]4号•【施行日期】2006.04.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特殊机构代码赋码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国复[2006]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国际收支处:你处2006年2月8日《关于国际收支业务中特殊机构代码赋码有关问题的请示》(见附件)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关于外国政府驻华使馆名称的问题经向外交部了解,目前外交部不向外国政府驻华使馆颁发能够证明其规范中文名称的批文,但外交部官方网站上列明有外国驻华使馆的中文名称。

为避免外国驻华使馆在不同银行重复申领特殊机构代码,银行及外汇局在为外国驻华使馆申领特殊机构代码时,应当先查询外交部官方网站()以确定其规范名称。

对于目前已经申领特殊机构代码的驻华使馆,如果不存在重复申领特殊机构代码的情况,则修改其名称使其与外交部官方网站名称一致;如果存在重复申领特殊机构代码的情况,则选择其中一个特殊机构代码,确保该代码的中文名称与外交部官方网站上的名称一致,并将其规范名称告知辖内银行,同时,对其他重复的代码予以停用。

二、关于军队、武警单位的赋码问题由于目前军队系统未纳入组织机构代码赋码范围,为满足其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的需要,允许其申领特殊机构代码。

银行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特殊机构代码赋码业务操作规程》(汇发[2003]131号)的规定,要求军队、武警单位出具包含准确、完整、规范名称的有效证明或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并留存该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或批文的复印件备查。

三、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备期的赋码问题外商投资企业筹备期内的赋码流程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特殊机构代码赋码业务操作规程》(汇发[2003]131号)第四条(二)的规定,并结合《特殊机构代码与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知识读本》中“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特殊机构代码问题解答”部分中的流程办理。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特殊机构代码赋码业务操作规程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特殊机构代码赋码业务操作规程

附件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特殊机构代码赋码业务操作规程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在外汇业务工作中全面使用组织机构代码标识的通知》(汇发〖2002〗24号)精神,切实完善外汇监管、提高国际收支统计监测数据质量,保证申报主体基本情况信息的全面性、准确性和标识的统一性,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委托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办理特殊机构代码赋码工作。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以及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分局)负责代理辖内特殊机构代码的申领、管理等工作。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全国特殊机构代码申领和赋码的协调工作,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统一负责特殊机构代码的赋码、防重查错等工作,并负责安装、维护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特殊机构代码赋码系统(以下简称赋码系统)。

第三条本规程所指的特殊机构是指按照有关规定,目前不属于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赋予正式组织机构代码范围的、确因办理收支业务需要统一标识的申报机构,包括部分境内机构(军队、武警等),以及在境内银行有收支业务的境外机构(包括香港、澳门、台湾的机构,以下简称境外机构)、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等。

特殊机构代码是指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向特殊机构统一赋予的、仅供该机构在办理国际收支申报时使用的专用代码。

该代码不作为认可特殊机构为有效机构的证明。

第四条办理涉外收付业务的银行,对首次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机构,需查验其《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简称代码证),并核验其有效性。

(一)如果该机构无代码证,但属于本规程第三条所规定的军队、武警的境内机构、境外机构或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的,应当按以下流程办理特殊机构代码:1.该机构应当向银行出具包含其准确、完整、规范名称的有效证明或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银行于当日按照“特殊机构代码申领表”(表1)的格式将需要申领特殊机构代码的信息通知相应的外汇局分局或者已安装赋码系统的所在地外汇局支局。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单(存根)【模板】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单(存根)【模板】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单(存根)
编号:[ ] 第号
下述企业已经领取全国组织机构代码
机构名称:
批准文号:
批准日期:
机构代码:
电话号码:联系人:
赋码日期:
赋码机构印章
年月日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单(存根)
编号:[ ] 第号
下述企业已经领取全国组织机构代码
机构名称:
批准文号:
批准日期:
机构代码:
电话号码:联系人:
赋码日期:
赋码机构印章
年月日
XXXXXXXXXX
你单位已领取了代码赋码通知单。

请你单位取得营业执照后,带齐有关证件凭此收据来我处办理代码证书。

请携带以下证件来办理代码证书:(以下复印件规格均为A4)
执照副本原件和副本复印件一份
批准证书复印件一份
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公章
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授权经办人办理证明
赋码机构印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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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只对外资企业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单(存根)
编号:[ ] 第号
下述企业已经领取全国组织机构代码
机构名称:
批准文号:
机构代码:
电话号码:
联系人:
赋码机构印章
年月日
机构名称:
你单位已领取了代码赋码通知单,请你单位取得登记证书后,带齐有关证件凭此收据来我处办理代码证书。

请携带以下证件来办理代码证书:
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一份(A4);
批准证书复印件一份(A4);
法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单位公章。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单(存根)
(文本示范)
编号:[ XX ] 第XX 号
下述企业已经领取全国组织机构代码
机构名称:XXX有限公司
批准文号:X商务局[2012]X号
机构代码:X1234567X
电话号码:1369365XXXX
联系人:XXXX
机构名称:
你单位已领取了代码赋码通知单,请你单位取得登记证书后,带齐有关证件凭此收据来我处办理代码证书。

请携带以下证件来办理代码证书:
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一份(A4);
批准证书复印件一份(A4);
法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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