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存根

第号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

回执邮寄地址及邮编:

中组部 人社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4】90号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4〕90号来源:人社部网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财务)厅(局)、档案局:为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建立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公共服务体系,更好地服务于人才强国战略和就业优先战略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档案的通知》(中组发〔2014〕9号)等文件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体制。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实行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管理体制,主管部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具体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其他单位未经授权不得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本人或他人档案。跨地区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或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二、明确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范围。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人事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包括: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的档案;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档案;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的档案;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档案;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的档案;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档案;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的档案;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的档案。

三、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是基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重要内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应当包括: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档案的整理和保管;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见附件1)。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可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拓展公共服务内容。要完善服务标准和服务流程,推进服务的规范化和精细化,不断满足服务对象的基本需求。 四、规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和转递。 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不得拒收符合存放政策以及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转来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的档案应真实、准确、完整、规范,如实反映存档人员的出生日期、教育培训、工作经历、职务任免、职称评审、奖励处罚、政治面貌等基本情况。要加强与存档人员本人、工作单位及相关部门的联系,及时收集有关材料,建立规范的收集、鉴别、整理、归档机制。存档期间不再调整档案工资。档案转递时,行政(工资)介绍信、转正定级表、调整改派手续等材料不再作为接收审核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必备材料。转递档案时应严密包封并填写档案转递通知单(见附件2),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严禁个人自带档案转递。 五、提高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化水平。 信息化是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重要手段和发展方向。各地要大力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全面掌握流动人员的数量、结构、分布、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要求、档案材料范围、服务要求及流程、服务改进。 本标准适用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人事档案 personnel archive 在人员的培养、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记载个人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实绩等内容的文件材料。 2.2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personnel archive of the floating population 非公有制企业、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档案;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的人事档案;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的人事档案;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3 机构和从业人员要求 3.1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以下简称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依法设立并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授权。 3.2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在服务场所对服务内容、服务流程等信息予以公示。 3.3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根据档案的数量合理配备档案管理服务人员,人数不应少于2人。 3.4 档案管理服务人员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具备档案管理专业知识,熟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应掌握计算机基本知识,并能熟练操作。 4 档案材料范围 档案材料的范围包括: a)履历材料; b)自传材料; c)考察、考核、鉴定材料; d)学历、学位及相关认证材料; e)培训材料; f)职业(任职)资格、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材料; g)反映科研学术水平的材料; h)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材料;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出指南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出指南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出指南一、档案转出要求1、个人转档案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存档协议书;代理单位委托人才中心保管的档案,转出时需提供委托单位出具的同意调出介绍信和离职手续。 2、调档函。其中:跨地区调转的由调入地县以上(含县)人才服务机构出具调档函(机关、事业单位除外);本地考取公务员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录(聘)用的,由录取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开具调档函;考取研究生或专升本调档的,由录取学校出具调档函;应征入伍的,由武装部出具调档函;非国有单位应由委托管理其人事档案的人才服务机构出具调档函;如改派的,需提交新改派报到证及调档函。 3、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持委托人的亲笔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 4、为保证存档人员档案的完整性和可靠性,原借出的档案材料必须归还后方可办理转出手续。 5、调转外地的档案,须通过人才机构转递的,提供档案接收单位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和邮编。 6、本市国企调档须提供能证明该单位是国企的有效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或国资委文件的复印件。 7、跨地区国企调档的,必须通过调入地县以上(含县)人才服务机构或当地的人事部门。如当地人事部门已授权该地的国企可自行

调档的,需提供当地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或证明材料。 二、档案转出程序 1、档案转出前,按国家规定的存档收费标准,结清存档费用。 2、普通院校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已满的,要办理完转正定级后再办理档案转出手续。 3、档案跨地区调转的,符合条件的需办理转正定级及开具行政工资介绍信。 4、开具《流动人员档案转递通知单》,档案密封盖章后通过机要邮寄或由办理调转人员转递。 5、接收单位收到档案后及时将“档案回执”寄回原档案管理机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出指南】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分析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分析 发表时间:2019-08-20T10:55:15.233Z 来源:《中国医学人文》2019年第07期作者:赵峰[导读]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流动人员逐年增长,使得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上难度加大。 山东省滕州市财贸医院 277599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流动人员逐年增长,使得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上难度加大。人才流动的现象越发明显,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近年来,我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中,依然存在着诸多问题,需要在未来的发展中逐步解决,提升其管理水平与效率,促进档案管理的规范化。本文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重要性着手,分析了我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有利于提升档案管理的水平。关键词: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近年来,我国人才流动的现象越发明显,这使得在流动人员的档案管理上需要不断进行制度更新、管理改革,提升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效率与质量。但是,就我国目前而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中,依然存在着诸多问题,管理的信息化水平低,严重影响了档案管理工作的实际效率,影响了流动人员的各种活动,因此,未来的工作中,需要加强制度建设,规范管理流程,简化办理手续,实现人事档案管理体系的优化。 1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重要性人事档案中包含了一个人在学习与工作的不同阶段的学籍信息与工作信息,是一个人一生轨迹的资料积累,一旦丢失便不复存在。就我国当前的发展形势而言,流动人口每年持续增加,数量大、变动与转移频繁是流动人口的主要特点,这也就加剧了管理的难度,尤其是人事档案管理的难度更大。虽然我国逐步出台了各种管理规范,明确规定了管理的范围、档案转递、收集与保存等内容,但是,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依然存在着诸多问题。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对于人才流动社会化体系的完善等具有重要的意义。2我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现状和存在的问题2.1人事档案数量多,工作人员少 各级人才交流与服务中心都面临着人事档案数量多、专业管理人才匮乏的问题,使得在档案管理中面临着工作量大等问题,严重影响了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高质量进行。人事档案管理中,包含了查档、调档、转档等工作,由于档案数量庞大,这就要求在人才服务中心需要有专门的管理人员进行档案管理的各项工作,但是,我国档案管理人员的配置上不尽合理,影响了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2.2工作人员专业素质不过关 在我国档案管理人才的配备上,有些机构使用了一些非专业档案管理人员,使得其在后期的工作中出现了各种问题,有些档案管理部门由于招不到专业的档案管理人员,便将档案管理工作移交于非专业的档案管理人员,从而出现了档案管理的分工混乱现象,严重影响了档案管理工作的效率。最后,一部分档案管理人员在自身的岗位上消极懈怠,不积极学习新的知识与管理方式,使得档案管理的现代化、信息化步伐缓慢。 2.3管理观念陈旧,工作模式僵化 在人事档案管理中,有些城市虽然在人才引进方面的投入极大,但是在档案管理中的投入不足,使得很多流动人员的档案问题无法解决,存在档案材料的缺失与遗漏现象,严重影响了档案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使得人事档案管理混乱。一些地方的档案管理观念、工作模式落后,严重制约了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2.4办事流程复杂,手续繁琐 有些人才服务中心在档案管理中存在办事流程复杂、手续繁琐的问题,对于一些特定问题的处理没有明确张贴办事流程,使得群众在该问题的处理上存在材料准备不全、审核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各种调档工作的顺利进行,降低了档案管理的效率与质量。3加强我国流动人员档案管理的策略3.1加强领导,规范管理制度 人事档案管理的各级领导部门要加强监管,在日常的工作中落实好档案管理的宣传与组织工作,促进档案管理工作的稳步推进,坚决严惩档案管理中存在的违规现象。各级领导部门还要积极调动档案管理人员工作的积极性,使得档案管理人员能够在自身的岗位上发挥自己的职责权限作用,严格遵守相关的办事流程,遵守相关的管理制度。各级档案管理部门要规范管理制度,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与鉴别工作,实现档案保存、转递的顺利,强化档案管理部门的各项服务,提升其服务水平。 3.2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工作人员素质 档案管理工作中,各级管理部门要加强档案管理队伍建设,提高工作人员的基本素质,各级档案管理部门要加强培训,为档案管理人员提供培训,提升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使得其在档案管理工作中能够发挥自身的专业素质,创造更大的价值。另外,培训过程中还要不断提升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使档案管理人员能够具备自身所需要的技能水平,比如计算机操作技术等,不断学习新的知识与管理方式,提升其管理水平。 3.3建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社会化公共管理模式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中,还需要建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社会化公共管理模式,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实现社会化服务方式,积极落实人事代理等制度,实现单位人事管理与人员选拔的分离,突破了传统人事档案管理的弊端,有利于实现人事档案管理的社会化、现代化,提升档案管理的质量。 3.4明确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目标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过程中,各级人才服务中心要明确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目标,在实际的工作中,要严格遵循该目标开展各项档案管理工作,具体来说,在接收档案之前,要保证档案的完整性与真实性,严格审核档案,如果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档案存在错误或者遗漏问题,应该及时与有关部门反映,并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其次,要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档案管理人员在自身的岗位上应该充分发挥其职责。 3.5推动档案管理的信息化建设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本篇档案管理制度,为的是加强流动人员管理,包含总则、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转递,具体实施细则如下: 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维护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完善人才流动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指: 1、辞职或被辞职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2、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3、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 4、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人事档案; 5、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6、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 7、其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第三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遵循:“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原则,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 第四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县以上(含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素数的人才流动服务就(以下简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他人人事档案。 第五条跨地区流动的人员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也可由其现在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 第六条尚未建立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的地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仍由原人事档案管理单位管理。 第七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认真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管(欢迎访问WTT://ad.ahsrst,零二七范文大全)理、保管、利用、转递等管理工作,人证做好与流动人员身份认定、档案工资记载、出国(出境)政审工作,经授权做好相关的职称资格考评、合同鉴证、社会保险等社会化服务工作。 第三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转递 第八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凭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人员流动的有效文书,向流动人员原单位开具调档函,原单位接到调档函十五天内,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随档案转递通知单转交人才

流动人员调档函模版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出 一、档案转出要求 1、个人转档案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存档协议书;代理单位委托人才中心保管的档案,转出时需提供委托单位出具的同意调出介绍信和离职手续。 2、调档函。其中:跨地区调转的由调入地县以上(含县)人才服务机构出具调档函(机关、事业单位除外);本地考取公务员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录(聘)用的,由录取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开具调档函;考取研究生或专升本调档的,由录取学校出具调档函;应征入伍的,由武装部出具调档函;非国有单位应由委托管理其人事档案的人才服务机构出具调档函;如改派的,需提交新改派报到证及调档函。 3、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持委托人的亲笔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 4、为保证存档人员档案的完整性和可靠性,原借出的档案材料必须归还后方可办理转出手续。 5、调转外地的档案,须通过人才机构转递的,提供档案接收单位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和邮编。 6、本市国企调档须提供能证明该单位是国企的有效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或国资委文件的复印件。 7、跨地区国企调档的,必须通过调入地县以上(含县)人才服务机构或当地的人事部门。如当地人事部门已授权该地的国企可自行 调档的,需提供当地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或证明材料。 二、档案转出程序 1、档案转出前,按国家规定的存档收费标准,结清存档费用。 2、普通院校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已满的,要办理完转正定级后再办理档案转出手续。 3、档案跨地区调转的,符合条件的需办理转正定级及开具行政工资介绍信。 4、开具《流动人员档案转递通知单》,档案密封盖章后通过机要邮寄或由办理调转人员转递。 5、接收单位收到档案后及时将“档案回执”寄回原档案管理机构。篇二:调档函模板 预备党员调档函 中共党支部(单位名称): 同志原为大学学院专业届毕业生,其党组织关系现已落入中共支部委员会。 该同志将于年月日转正,为方便审阅其预备党员材料,现提请贵处将该同志党员档案移交至我支部代为保管。 感谢贵处对我支部工作的支持! 此致! 敬礼! (单位名称)中共党支部 月日 公司调档函 档字第 人才交流中心: 兹有同志的人事档案原有你单位管理,现已委托我单位管理,特此申请调档。 经办人:联系电话:单位:(公章)月日 编号: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三)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 (四)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人事档案; (五)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六)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 (七)其它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第三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遵循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原则,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 第四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县以上(含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他人人事档案。 第五条跨地区流动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也可由其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 第六条尚未建立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的地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仍由原人事档案管理单位管理

第七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认真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转递等管理工作,认真做好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有关的流动人员身份认定、档案工资记载、出国(出境) 政审工作,经授权做好相关的职称资格考评、合同鉴证、社会保险等社会化服务工作。 第三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转递 第八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凭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人员流动的有效文书,向流动人员原单位开具调档函,原单位接到调档案函十五天内,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随档案转递通知单转交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转递的沈动人员人事档案必须完整齐全,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经审核无误后,及时将档案转送通知单回执退回原单位。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发现转来的档案材料不齐全或不清楚的,应要求原单位补齐或交清楚。 第九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应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得邮寄或交流人员本人自带。对流动人员本人自带的人事档案,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不得接收。 第十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接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须由流动人员或其现所在单位办理委托存档手续。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与流动人员或其现所在单位签订档案管理合同书,合同书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十一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开具的转档手续,与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开具的转档手续具有相同效力。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必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规定

中组部、国家人事部关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点击:56 次添加日期:2011-07-04 [ 打印] [ 收藏] [ 关闭]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维护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完善人才流动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指: (一)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人事档案; (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全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三)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 (四)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人事档案; (五)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六)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 (七)其它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第三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遵循“集体统一,归口管理”的原则,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 第四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县以上(含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其它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他人人事档案。 第五条跨地区流动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也可由其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

第六条尚未建立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的地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仍由原人事档案管理单位管理。 第七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认真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转递等管理工作,认真做好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有关的流动人员身份认定、档案工资记载、出国(出境)政审工作,经授权做好相关的职称资格考评、合同鉴证、社会保险等社会化服务工作。 第三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转递 第八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凭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人员流动的有效文书,向流动人员原单位开具调档函,原单位按到调档函十五天内,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随档案转递通知单转交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转递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必须完整齐全,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经审核无误后,及时将档案转递通知单回执退回原单位。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发现转来的档案材料不齐全或不清楚的,应要求原单位补齐或查清楚。 第九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应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得邮寄或交流动人员本人自带。对流动人员本人自带的人事档案,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不得接收。 第十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接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须由流动人员或现所在单位办理委托存档手续。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与流动人员或其现所在单位签订档案管理合同书,合同书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十一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开具的转档手续,与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开具的转档手续具有相同效力。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必须凭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开具的转档手续,方可接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第四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与利用 第十二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加强与流动人员及其现所在工作单位的联系,做好流动人员档案材料的收集工作,不断充实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内容。收集的材料,必须经过认真的鉴别。需经单位盖章或本人签字的,签字盖章后方能归入档案。 第十三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按照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流动人员档案材料的整理工作。在整理档案过程中,要防止丢失档案材料和擅自泄露档案内容,不得擅自涂改、抽取、销毁或伪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现状和建议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现状和建议 【各位读友,本文仅供参考,望各位读者知悉,如若喜欢或者需要本文,可点击下载下载本文,谢谢!】祝人家工作顺利】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是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为加强管理,1988年,1989年中组部、人事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补充通知》,进一步明确、规范了流动人员档案管理工作。特别是,自1996年两部委联合发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以来,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逐步走上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正轨。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从上世纪90年代初起开始为下岗失务,根据职能(哈编字[2004]329号),开展为下岗失业人员、 业、社会流动职工提供档案托管服 流动 人员保存档

案并提供相应服务。从 2005 年起,开始 接收哈尔滨市国有企业并轨改制的职工 档案,该档案由企业到失业保险中心审 核失业待遇后送至我中心统一管理。从 2005年 10 月以来,共为 35 万人次职工 提供过档案托管服务。根据近年来档案 管理的实践,本文着重探讨流动人员人 事档案管理出现的 中国论文网 /8/view- 12982649.htm 1. 档案管理不规范,档案移交不及时 有的单位对档案的作用缺乏足够的 认识,用人制度不规范,考核、档案工 资晋升、评定机制不健全,不注意平时 材料的形成,导致档案材料缺失,这给 办理参加社会保险、职称评定、退休、 出具人事档案相关证明和办理流动手续 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 国有企事业单位长期离岗的 找”人员和已辞职、辞退、解除劳动合同 等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普遍存在,在这 些流动人员档案中,有些没有及时移交 专业档案保管机构,有些没有人事权限 些问题及建议 两不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现状和建议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现状和建议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是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为加强管理,1988年,1989年中组部、人事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补充通知》,进一步明确、规范了流动人员档案管理工作。特别是,自1996年两部委联合发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以来,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逐步走上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正轨。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从上世纪90年代初起开始为下岗失业、社会流动职工提供档案托管服务,根据职能(哈编字[2004]329号),开展为下岗失业人员、流动人员保存档

案并提供相应服务。从2005年起,开始接收哈尔滨市国有企业并轨改制的职工档案,该档案由企业到失业保险中心审核失业待遇后送至我中心统一管理。从2005年10月以来,共为35万人次职工提供过档案托管服务。根据近年来档案管理的实践,本文着重探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出现的一些问题及建议。 中国论文网/8/view-12982649.htm 1.档案管理不规范,档案移交不及时 有的单位对档案的作用缺乏足够的认识,用人制度不规范,考核、档案工资晋升、评定机制不健全,不注意平时材料的形成,导致档案材料缺失,这给办理参加社会保险、职称评定、退休、出具人事档案相关证明和办理流动手续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 国有企事业单位长期离岗的“两不找”人员和已辞职、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普遍存在,在这些流动人员档案中,有些没有及时移交专业档案保管机构,有些没有人事权限

的单位擅自保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造成部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丢失、材料不齐全、手续不完备、档案材料归档不及时等情况出现。如何处置这些档案,一直是困扰档案管理者的难题。 2.“弃档”现象较严重,原因复杂 造成“弃档”现象的原因较多也较为复杂,通过对中心管理档案的分析,以下几种情况较多。 (1)用人观念的变化,使人事档案作用逐步淡化。随着企业深化改革和民营企业快速发展,人员流动性越来越大,众多跨国公司、民营企业、上市公司越来越多地转向去做人才的背景调查,而越来越忽略对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的关注。调查显示:有68%的被访者认为人事档案在求职及职业发展中不重要或作用不大。企业经理通常是采取面试方式、”合格不合格干了就知道”的方式评价聘用员工。这将在录用源头给人事管理留下漏洞。 (2)人才流动日益频繁,断档、重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规定通知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规定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财务)厅(局)、档案局: 为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建立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公共服务体系,更好地服务于人才强国战略和就业优先 战略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中共中央组织 部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档案的通知》(中组发〔2014〕9号)等 文件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体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实行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管理体制,主管部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门,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具体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其他单位未经授权不得管理流动人 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本人或他人档案。跨地区流动人员的人 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或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 服务机构管理。 二、明确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范围。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人事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包括: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的 档案;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档案;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的档案;未就业的 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档案;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 人员的档案;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档案;自由职业或 灵活就业人员的档案;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的档案。 三、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是基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重要内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基本公共服务应当包括: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 和归档;档案的整理和保管;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

上海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指南.doc

上海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指南 上海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指南 更新:2018-11-27 18:51:00 依据中组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和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建立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统一服务平台的意见》(沪人[2002]128号),为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人才提供人事档案综合管理服务。 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 1、接收范围 (1)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2)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3)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档案; (4)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人事档案; (5)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6)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 (7)其他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2、办理手续 (1)单位委托管理人事档案。由单位携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与人才服务机构签订档案委托管理合同,并提

供员工档案所在地。由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和代办调集员工档案手续。档案转入后,人才服务机构提供相关人事服务。 (2)个人委托管理人事档案。由本人携带身份证、解除工作关系证明或退工单办理调档手续,手续齐全当场办理。待档案转入后与人才服务机构签订档案委托管理合同,人才服务机构提供相关人事服务。 3、注意事项 非本市户籍人员的人事档案应委托户籍所在地的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管理(申办《上海市居住证》人员人事档案根据居住证受理窗口要求调入本市管理的除外)。 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出 1、转出事由 流动人员因录用,新单位具有保管档案资格或委托其他人才中心或职介所保管,并要求转出的;流动人员因退工或其他原因,要求档案转至街道的。 2、转出手续 录用单位具有保管档案资格的,由单位工作人员凭档案凭证、调档函(党委盖章)、录用证明材料(如录用名册、聘用手册等)、取档人工作证办理调档手续。 录用单位委托其他人才中心或职介所保管的,由人才中心或职介所工作人员凭档案凭证、调档函、工作证办理调档手续。 个人要求档案退至街道的,凭档案凭证、劳动手册(如无劳动手册需带户口簿)办理手续。档案中退工手续须齐全。退工手续不全的,个人须补办退工手续或提供户口所在区(县)职介所开具的同意接收档案的证明。原工作单位已注销的,须提供工商局

海南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实施细则

海南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实施细则 我国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在经历了相当长的发展后,逐步形成了一套比较成熟的管理模式与方法。可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结构呈现多元化,社会上流动人员也随之大量产生,使得我国传统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方法受到了越来越大的挑战。下文是海南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海南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实施细则全文 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范围 具体包括: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的档案;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档案;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的档案;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档案;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的档案;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档案;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的档案;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的档案。 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 (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实行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管理体制,主管部门为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具体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 (二)其他单位未经授权不得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

管本人或他人档案。 三、档案接收 (一)接收原则 流动人员申请户籍所在地存档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公共人才机构)负责;申请工作所在地存档的,由用人单位注册地的同级公共人才机构负责。 1.机关和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以及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中方雇员的档案,由其现工作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公共人才机构接收管理。 2.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重新就业的应当在就业单位报到后,按照干部人事档案转递的有关规定,将档案转至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未就业或者重新就业单位不具备保管条件的,由原工作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公共人才机构接收管理。 3.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的档案,由其户籍所在地公共人才机构接收管理。 各级公共人才机构不得拒绝符合申请条件的流动人员申请档案接收。 (二)接收步骤 1.申请 流动人员以户籍地为由申请的,须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户口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运行流程图

申报材料: 1、报到证、毕业证书、身份证 实施依据:中央组织部、人社部、发改委、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

申报材料: 1、调档函或商调函 实施依据:中央组织部、人社部、发改委、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运行流程图 申报材料: 1、提交需归档材料 实施依据:中央组织部、人社部、发改委、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 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和保管运行流程图 申报材料: 1、档案寄存在本中心 实施依据:中央组织部、人社部、发改委、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查阅运行流程图 申报材料: 1、干部档案查借阅审批表,需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党委(党组)印章; 2、查档人身份证(查档人必须是两名中共正式党员干部)。 实施依据:中央组织部、人社部、发改委、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

依据档案记载出具相关证明运行流程图 申报材料: 1、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非本人办理需提供委托书一份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实施依据:中央组织部、人社部、发改委、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

浙江省人才市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标准化手册

浙江省人才服务机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标准化手册(讨论稿) 一、范围 本手册规定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接收、信息录入、材料归档、查阅、整理、数字化加工、库房管理、出具各类人事证明、转出等业务的内容、流程及要求。 本手册适用于浙江省省、市、县人才服务机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管理服务业务。 二、政策依据 中组部、国家档案局《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组通字[1991] 13号)中组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 118号) 中组部《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中组发[2009]12号)中组部《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组通字[1991]11号)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服务规范》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3号)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规范管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204号) 三、工作内容及要求

1、档案接收工作应由省、市、县人才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各服务窗口)进行,由专人负责接收工作。 2、各服务窗口应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告知单》(见附录A),提供业务咨询服务,根据需要提供《服务指南》(见附录B)等。 3、接收人员应按照档案接收工作流程(见附录C.1)及档案接收制度(见附录D.1),进行人事档案的接收审核及登记。 (二)档案信息录入 1、档案信息录入工作由各服务窗口或后台录入部门进行,由专人负责信息录入工作。 2、信息录入人员应根据档案材料记载内容和档案信息录入内容要求(见附录E),如实录入档案数据库。 3、信息录入人员应认真负责,避免差错和遗漏。录入完成后应进行核对,确保档案信息的完整准确。 (三)材料归档 1、材料归档工作由各服务窗口受理,由专人负责材料归档工作。 2、材料接收人员应按照档案材料归档工作流程(见附录C. 2)及材料收集归档制度(见附录D.2)、鉴别归档制度(见附录D.3),对归档材料进行审核登记。 3、接收人员应认真鉴别、严格审核,对不属于归档范围或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不予接收。 4、库房管理人员归档时应认真核对姓名、出生年月、档案号等信息,确保材料准确归档。

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人发【2007】51号颁布时间:2007.05.24 各区、县委组织部,各区、县人事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 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京人发【1997】60号)实施以来,我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逐步规范完善,管理制度逐步健全,在促进人才合理流动,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为深入贯彻《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和完善首都人才市场体系的意见》(京政发【2004】26号),积极构建完善社会化人才档案公共管理服务系统,提高公共人事人才服务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优化首都人才发展环境,根据国家和我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必须坚持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原则,坚持公共服务的原则,坚持安全、保密的原则,坚持科学、规范的原则,自觉接受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必须是县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因人事制度改革需要,受同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授权的行业主管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只限于管理本行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未经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的人才服务机构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三、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人事档案管理规定,严格档案接转手续。对于档案材料不齐全或不清楚、手续不完备、不按规定要求参加社会保险及其他不符合档案管理规定的人事档案,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不得接收。 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应与存档单位或个人建立联系,对流动人员的教育背景、职业资格、业绩能力、诚信记录等方面的信息进行收集、归档和整

回馈一篇河北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信息系统-河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1.doc

河北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信息系统-河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1 附件1: 河北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公共服务管理信息系统 部署实施指导意见 一、项目背景 按照省委、省政府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要求,根据人社部“金保工程”总体规划,依托“金保工程”基础设施和网络支撑环境,建设河北省人事管理一体化信息系统,实现人事信息管理一体化、平台化,为省人事人才工作提供全面、规范、统一、高效的业务支撑和管理服务。全省人事人才一体化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围绕统筹谋划、有效衔接、资源共享、互联互通的总体思路,深度融合,使人事人才业务纳入信息化,杜绝短板,开放运行,协同推动。河北省人事人才一体化管理系统于2015年完成了一期开发建设工作,并取得了显著成效,实现建设集约化、应用平台化、服务一体化。 本项目作为河北省人事人才一体化管理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河北省人社一体化信息系统规划总体建设方案》要求,为了更好的做好省人事人才一体化工作,对人事人才一体化一期系统进行功能扩充,扩充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并与一体化信息平台衔接。 二、项目目标

建设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信息系统,构建统一、规范、高效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公共服务平台,对各个业务环节实施有效控制、综合协调,以实现对档案信息数据进行收集、传输、加工、储存、更新、拓展和维护,逐步实现人事档案信息资源共享、异地查询等功能。 三、建设原则 标准化:信息系统及数据库指标设计遵循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河北省信息系统建设标准规范,便于实现与人社一体化平台衔接,与人社其他业务系统数据开放共享与业务协同联动,打通人事人才一体化系统与各业务系统之间通道。 可维护性:系统软件应具备较强的可维护性,采用标准化接口、定制化流程、参数化配置、插件后组装、微服务架构等手段满足维护性需求,确保系统具有高度的可维护性,确保系统能够便捷更新和升级。 可扩展性:信息系统及数据库指标设计遵循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河北省信息系统建设标准规范设计,采用SOA松耦合设计思想,各功能模块间的耦合度小,适应业务发展需要,便于系统的继承和扩展。 安全性:从多角度多层面,以多种技术手段为基础,向系统提供全面的安 全保障支撑,包括用户管理、权限管理、账户安全管理、系统日志监控、数据安全、应用安全、网络安全等,达到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三级要求。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指南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指南 依据中组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和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建立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统一服务平台的意见》(沪人[2002]128号),为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人才提供人事档案综合管理服务。 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 1、接收范围 (1)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2)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3)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档案; (4)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人事档案; (5)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6)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 (7)其他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2、办理手续 (1)单位委托管理人事档案。由单位携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与人才服务机构签订档案委托管理合同,并提供员工档案所在地。由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和代办调集员工档案手续。档案转入后,人才服务机构提供相关人事服务。 (2)个人委托管理人事档案。由本人携带身份证、解除工作关系证明或退工单办理调档手续,手续齐全当场办理。待档案转入后与人才服务机构签订档案委托管理合同,人才服务机构提供相关人事服务。 3、注意事项 非本市户籍人员的人事档案应委托户籍所在地的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管理(申办《上海市居住证》人员人事档案根据居住证受理窗口要求调入本市管理的除外)。 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出 1、转出事由 流动人员因录用,新单位具有保管档案资格或委托其他人才中心或职介所保管,并要求转出的;流动人员因退工或其他原因,要求档案转至街道的。 2、转出手续 录用单位具有保管档案资格的,由单位工作人员凭档案凭证、调档函(党委盖章)、录用证明材料(如录用名册、聘用手册等)、取档人工作证办理调档手续。 录用单位委托其他人才中心或职介所保管的,由人才中心或职介所工作人员凭档案凭证、调档函、工作证办理调档手续。 个人要求档案退至街道的,凭档案凭证、劳动手册(如无劳动手册需带户口簿)办理手续。档案中退工手续须齐全。退工手续不全的,个人须补办退工手续或提供户口所在区(县)职介所开具的同意接收档案的证明。原工作单位已注销的,须提供工商局出具的单位注销证明。 3、注意事项 新录用单位调档的,原工作单位须已办妥退工手续。集体户口或党组织关系挂靠的须先行转出。 三、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查阅 1、查阅事由 因考察、任免、聘任、调动、组织处理、审干、入党入团、参军、出国、治丧等需要查阅个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