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
流动人员档案管理规章制度(三篇)

流动人员档案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流动人员档案管理工作,建立规范的制度,保护流动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档案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流动人员档案管理的机构和个人。
第三条流动人员档案管理应坚持依法、科学、规范原则,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第二章流动人员档案的建立和归档第四条流动人员档案的建立应在流动人员进入单位时进行,包括以下内容:个人身份信息、学历及工作经历、社会关系等。
第五条流动人员档案的归档应按照规定的期限和程序进行,归档后应定期进行整理、更新和维护。
第六条流动人员档案的存放应选择安全、防火、防潮的环境,采取符合保密要求的措施。
第三章流动人员档案的查询和使用第七条流动人员档案的查询应遵循以下原则:身份证明、目的明确、程序合法。
第八条流动人员档案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事实真实、保护隐私、合法合规。
第九条机构和个人在查询和使用流动人员档案时,应根据档案管理部门要求提供必要的材料和证明,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流动人员档案的保密和安全第十条流动人员档案的保密和安全是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篡改、盗用他人档案信息。
第十一条档案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的流动人员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档案保密和安全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机构和个人在办理流动人员档案相关事宜时,应严格遵守相关的保密规定和程序,确保档案信息不被非法获取和使用。
第五章制度的执行和监督第十三条机构应建立健全流动人员档案管理责任制,明确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力,保障规章制度的执行。
第十四条档案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流动人员档案管理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流动人员档案管理的意识和能力。
第十五条档案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流动人员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规定,泄露、篡改、盗用他人档案信息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11.01•【字号】黔人社厅通[2011]447号•【施行日期】201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1]447号)各市、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将《贵州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是人才交流服务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严格按照规范管理。
省厅将在2012年底对市(州、地)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进行检查。
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贵州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试行)为进一步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公共管理服务体系,规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完善和统一我省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政府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管理标准和服务流程,根据《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和《贵州省人事代理暂行规定》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我省县以上(含县)政府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有关的人事代理工作。
本规范内容包括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接收、转出、材料收集与整理、保管与保护、查阅、出具证明、信息化管理等七个方面的工作程序和相关手续。
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一)接收档案的对象1.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人员;3.高等院校、中职学校离校未就业的毕业生;4.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人员;5.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聘用的人员;6.其他由单位或个人自愿委托管理人事档案的人员。
流动人员档案管理规章制度范文—规章制度

流动人员档案管理规章制度范文—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流动人员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流动人员档案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化水平,保护流动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所有流动人员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流动人员档案是对本单位流动人员个人信息和工作情况的记录和整理,是对流动人员的档案管理工作的依据。
第四条流动人员档案应当按照“规范、准确、安全、保密”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五条对于本单位的流动人员,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编制和管理档案,对其进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流动人员档案的编制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流动人员个人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第七条本单位应当定期对流动人员档案进行审查和整理,确保档案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章流动人员档案的管理第九条流动人员档案的管理:本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流动人员档案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保证档案的及时、准确、完整。
第十条流动人员档案的保管:本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流动人员档案存放在专用的档案室,并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一条流动人员档案的借阅:本单位员工有查阅本人档案的权利,但必须提前申请,填写借阅登记表,并由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二条流动人员档案的保密:本单位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流动人员的个人信息,不得将档案内容泄露给外部人员。
第三章流动人员档案的使用第十三条流动人员档案的使用范围:本单位可以根据需要,使用流动人员档案,但必须保证使用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不得侵犯流动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流动人员档案的使用程序:本单位在使用流动人员档案前,必须经过流动人员本人的同意,并按照相应的程序进行申请和审批。
第十五条流动人员档案的使用记录:本单位应当建立流动人员档案的使用记录,明确使用人员和使用目的,并定期进行审核和整理。
第十六条流动人员档案的使用限制:本单位应当对流动人员档案的使用进行限制,严禁私自出借、复制或篡改档案内容。
安徽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2.09•【字号】皖人社秘[2014]53号•【施行日期】201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的通知(皖人社秘〔2014〕53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公共管理服务体系,规范全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开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办事流程和服务标准,现将《安徽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2月9日安徽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公共管理服务体系建设,统一服务标准,规范服务流程,提升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安徽省人事代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全省县(市、区)及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
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范围(一)与国家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人事档案。
(二)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联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以及社团组织等各类用人单位从业人员人事档案。
(三)国家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等单位离职、失业人员,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出国留学等各类非在职人员人事档案。
(四)其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集中统一管理。
(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本着就近方便的原则,可由流动人员自主选择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在当今社会,人员的流动日益频繁,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成为了一项重要且具有挑战性的工作。
为了规范和加强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保障流动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科学合理的暂行规定显得尤为必要。
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定义与范围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指离开原单位,且人事关系委托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管理的人员的档案。
它涵盖了个人的履历、自传、鉴定、考核、学历、职称、政审、党团、奖惩等方面的材料。
流动人员的范围较为广泛,包括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其他流动人员。
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及其职责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是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
这些机构承担着重要的职责,包括保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收集整理相关材料、办理档案的查阅和借阅手续、为相关单位提供档案中记载的情况证明等。
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同时,要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为流动人员提供便捷、高效的档案管理服务。
三、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转递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转递应当遵循严格的程序和规定。
档案转递时,转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填写《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通过机要通信或专人送取的方式进行转递,不得邮寄或交本人自带。
转入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当经过严格的审核。
对于不符合接收条件的档案,应当退回原单位重新处理。
档案转递过程中,应当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防止档案丢失或损坏。
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与利用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应当积极收集流动人员在工作和生活中形成的各类材料,如学历、职称、培训、奖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并及时归入档案。
山东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化

山东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化山东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化,能够有效提高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效率和质量,保障流动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流动人员的稳定就业和社会和谐发展。
本文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建立、管理及利用的角度,提出了一些规范化的建议。
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建立:1.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建立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获得流动人员本人的同意,并进行必要的资料收集和核实。
2.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学历、职业技能、工作经历、家庭状况等必要信息,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类和归档。
3.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定期进行更新和维护,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1.应建立专业化的档案管理机构或部门,负责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2.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采用统一的编号和标识符,并建立档案管理系统,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和便捷的查阅。
3.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应严格按照档案管理制度进行,包括档案的存放、保密、查询、借阅和销毁等各个环节的规范化操作。
4.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进行权限管理,只有经过授权的人员才能进行档案的查阅和操作,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
三、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利用:1.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及时提供给相关单位使用,为单位招聘、用工、培训等提供必要的参考依据。
2.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还可以用于社会保障、医疗保险、劳动争议等方面的处理,确保流动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3.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还可以用于社会调查和统计分析,为政府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持。
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评估和监督:1.应定期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提升。
2.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应加强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确保流动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总之,山东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规范化,对于提高流动人员就业和社会和谐发展非常重要。
通过建立规范的人事档案建立、管理和利用机制,能够有效地保障流动人员的合法权益,为流动人员提供更加便捷和高效的服务。
山东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化

山东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化操作手册附件2山东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化操作手册目录1、适用范围2、流动人员人事档案3、机构和从业人员要求4、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内容5、档案接收与转递6、档案材料收集鉴别归档7、档案整理8、档案保管与保护9、档案利用服务10、数据统计11、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化12、服务改进1、适用范围本手册规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接收、材料归档、查(借)阅、整理、出具证明、数据统计、管理服务信息化、保管保护、转出等业务的内容、流程及要求。
本手册适用于山东省省、市、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业务。
2、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非公有制企业、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档案;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的人事档案;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的人事档案;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其他实行社会化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3、机构和从业人员要求3.1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以下简称档案)具体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
3.2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在服务场所对服务内容、服务流程等信息予以公示。
3.3参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中档案管理人员的配备规定,合理配置档案管理工作人员。
3.4档案管理服务人员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具备档案管理专业知识,熟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应掌握计算机基本知识,并能熟练操作。
4、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内容根据人社部发〔2014〕90号文件规定,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应提供7大类22小项基本公共服务。
5、档案接收与转递5.1基本原则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应严格按照集中统一、分级管理原则接转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要求、档案材料范围、服务要求及流程、服务改进。
本标准适用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
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人事档案XXX在人员的培养、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记载个人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实绩等内容的文件材料。
2.2流动人员人事档案XXX archive of the XXX非公有制企业、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档案;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的人事档案;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的人事档案;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3机构和从业人员要求3.1流动职员人事档案(以下简称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依法设立并获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分的授权。
3.2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在服务场所对服务内容、服务流程等信息予以公示。
3.3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根据档案的数量合理配备档案管理服务人员,人数不应少于2人。
3.4档案管理服务人员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具备档案管理专业知识,熟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应掌握计算机基本知识,并能熟练操作。
4档案材料范围档案材料的范围包括:a)履历材料;b)自传材料;c)考察、考核、鉴定材料;d)学历、学位及相干认证材料;e)培训材料;f)职业(任职)资格、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材料;g)反映科研学术水平的材料;h)政治历史情形的审查材料;i)更改(认定)姓名、民族、籍贯、国籍、加入XXX及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时间、加入工作时间等材料;j)加入XXX、XXX及民主党派的材料;k)表彰奖励材料;l)涉纪涉法材料;m)录(聘)用、任免、调动、转业(复员)、退(离)休、辞职辞退等材料;n)工资、报酬材料;o)出国(境)材料;p)XXX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代表会议及民主党派代表会议形成的材料;q)健康检查和处理工伤事故材料;r)其他有参考价值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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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要求、档案材料范围、服务要求及流程、服务改进。
本标准适用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
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人事档案 personnel archive在人员的培养、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记载个人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实绩等内容的文件材料。
2.2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personnel archive of the floating population非公有制企业、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档案;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的人事档案;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的人事档案;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3 机构和从业人员要求3.1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以下简称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依法设立并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授权。
3.2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在服务场所对服务内容、服务流程等信息予以公示。
3.3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根据档案的数量合理配备档案管理服务人员,人数不应少于2人。
3.4 档案管理服务人员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具备档案管理专业知识,熟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应掌握计算机基本知识,并能熟练操作。
4 档案材料范围档案材料的范围包括:a)履历材料;b)自传材料;c)考察、考核、鉴定材料;d)学历、学位及相关认证材料;e)培训材料;f)职业(任职)资格、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材料;g)反映科研学术水平的材料;h)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材料;i)更改(认定)姓名、民族、籍贯、国籍、参加中国共产党及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等材料;j)参加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k)表彰奖励材料;l)涉纪涉法材料;m)录(聘)用、任免、调动、转业(复员)、退(离)休、辞职辞退等材料;n)工资、待遇材料;o)出国(境)材料;p)中国共产党党员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代表会议及民主党派代表会议形成的材料;q)健康检查和处理工伤事故材料;r)其他有参考价值的材料。
5 档案接收与转递5.1 基本要求5.1.1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根据单位或个人的委托接收档案,根据调档单位或存档人员的申请转出档案。
5.1.2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对接收与转出的档案进行审核,接收与转出的档案中的档案材料应属于第4章给出的范围,并应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5.1.3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接收与转出档案时,应通过机要通信或派专人送取。
5.2 接收程序5.2.1 档案管理服务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核单位或个人的委托申请,开具《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调函》(见附录A),办理档案调入手续。
5.2.2 档案调入后,应按5.1.2给出的要求审核档案,包括:a)符合要求的,应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登记表(簿)》(见附录B.1)上登记,编号入库;b)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原档案管理单位。
5.2.3 档案管理服务人员应在原档案管理单位开具的档案转递通知单回执上签名并加盖公章后退回。
5.3 转出程序5.3.1 档案管理服务人员应审核调档单位的档案管理资质、调档函件及调档人身份。
5.3.2 应检查核对将转出的档案,核对无误后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登记表(簿)》(见附录B.2)上登记。
5.3.3 应填写《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见附录C),严密包封档案并加盖密封章后转出。
成批移交档案时,可填写移交名册(一式两份),由交接双方签字盖章。
5.3.4 超过一个月未收到档案转递通知单回执的,应发函或电话催要回执。
5.3.5 调档单位的调档函件、转递通知单回执等资料应及时整理,归入文书档案保存。
6 档案材料收集鉴别归档6.1 收集鉴别归档要求6.1.1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加强与存档人员本人、工作单位及相关部门的联系,及时收集第4章给出的范围内的材料,充实档案内容。
6.1.2 收集归档材料应为办理完毕的正式材料,完整齐全、文字清楚、内容真实、填写规范、手续完备。
6.1.3 收集归档材料应使用16开型或A4型的公文用纸,材料左边应留出20mm~25mm装订边,字迹材料应符合档案保护要求。
6.1.4 收集归档材料应为原件。
证书、证件等特殊情况需用复印件归档的,应由材料制作单位注明复印时间并加盖公章。
6.2 收集鉴别归档程序6.2.1 档案管理服务人员应按第4章、6.1给出的范围及要求收集、鉴别档案材料,包括:a)对符合第4章、6.1给出的范围及要求的材料,应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归档材料登记表(簿)》(见附录B.3)上登记;b)不属于第4章给出的范围的材料,应退回材料形成单位;c)不符合6.1 给出的要求的材料,应告知材料形成单位重新制作或补办手续。
6.2.2 档案管理服务人员应在收到档案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将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7 档案整理7.1 整理要求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按照分类准确、编排有序、目录清楚、装订整齐的要求整理档案。
7.2 整理程序7.2.1 分类应根据材料的主要内容或用途确定类别,包括:a)第一类:履历材料;b)第二类:自传材料;c)第三类:考察、考核、鉴定材料;d)第四类:1)学历学位材料;2)职业(任职)资格和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材料;3)反映科研学术水平材料;4)培训材料;e)第五类: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材料;f)第六类:参加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及民主党派材料;g)第七类:表彰奖励材料;h)第八类:涉纪涉法材料;i)第九类:1)工资材料;2)任免材料;3)出国境材料;4)参加会议的代表登记表等材料;j)第十类:其他可供参考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7.2.2 排序应根据档案材料形成时间或材料内容的主次关系进行排序。
7.2.3 编目应根据档案材料类别及排列顺序编写档案材料目录。
7.2.4 技术加工档案材料载体变质或字迹退色不清时,应采用修复、复印等方法进行抢救。
对纸张不规则、破损、卷角、折皱的材料,应使用折叠、裱糊等方法进行加工。
加工应不影响材料的完整且不损伤字迹。
7.2.5 装订应理齐材料,在材料左侧竖直打上装订孔,装订成卷。
7.2.6 验收入库对装订成卷的档案应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验收合格后入库保存。
8 档案保管与保护8.1 保管要求8.1.1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建立坚固的专用档案库房,配置铁质的档案柜或档案密集架。
8.1.2 档案库房、阅档室和档案管理服务人员办公室应三室分开。
8.1.3 应保持档案库房的清洁,配备必要的设备,采取安全措施,以符合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光、防高温要求。
8.1.4 档案存放应编排有序,便于查找。
8.1.5 档案利用出库时应登记,利用结束后当天入库保存。
8.1.6 死亡人员档案应分开保管,并在《死亡人员档案登记表(簿)》(见附录B.4)上登记。
8.1.7 应定期将档案实物与档案名册、档案信息数据库进行核对。
8.1.8 档案管理服务人员工作变动时,应履行交接手续。
交接材料应由交接双方签字确认后归入文书档案。
8.2 保护要求8.2.1 防火要求8.2.1.1 档案库房应远离锅炉房、变配电室、车库等火灾易发生区。
8.2.1.2 档案库房应安装火灾报警装置,配备必要的消防灭火设备,并按设备要求定期检查、更换。
8.2.1.3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定期检查档案库房电器线路,档案库房不应设置明火设施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杂物。
8.2.1.4 档案管理服务人员应熟悉有关消防知识,能正确使用消防灭火器材。
8.2.2 防潮要求8.2.2.1 档案库房应安装温湿度记录仪器。
8.2.2.2 档案库房应配备加湿机、去湿机等设备,相对湿度控制在45%~60%。
8.2.3 防蛀要求8.2.3.1 档案库房内不应存放食物和易霉物品。
8.2.3.2 应定期施放驱虫、防霉药剂,采取防虫、防霉、防鼠措施。
8.2.4 防盗要求8.2.4.1 档案库房应安装防盗门窗。
宜配备防盗报警装置和监控设备。
8.2.4.2 档案管理服务人员每天下班前应检查门窗及相关设备的安全。
8.2.5 防光要求8.2.5.1 档案库房的人工照明应选用紫外线含量低的光源。
8.2.5.2 档案库房应避免阳光直射档案。
有外窗时应配备窗帘等遮阳设施。
8.2.6 防高温要求8.2.6.1 档案库房应配备排风扇、空调等通风降温设备,并定期检修、保养。
8.2.6.2 档案库房温度应控制在14℃~24℃。
9 档案利用服务9.1 档案查借阅9.1.1 查借阅服务要求9.1.1.1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
9.1.1.2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设置专门的阅档室。
9.1.1.3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告知查借阅人不得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
9.1.1.4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告知查借阅人不得擅自复制、拍摄档案内容。
查借阅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应说明理由,经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审核同意后复制或拍摄。
9.1.1.5 档案一般不外借。
如必须外借的,应由借阅单位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经档案管理服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办理登记手续,并限期归还。
9.1.2 查借阅服务程序9.1.2.1 档案管理服务人员应审核查借阅单位、查借阅事由、查借阅人身份及单位介绍信等有关证明材料。
9.1.2.2 应根据需要确定提供的档案材料,并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查借阅登记表(簿)》(见附录B.5)上登记。
9.1.2.3 提供查阅服务时,应将档案交查阅人在阅档室查阅。
如需摘录档案内容的,应审核摘录档案内容,与原文核对无误后,写明出处及日期,并加盖公章。
9.1.2.4 提供借阅服务时,应告知借阅人归还期限。
9.1.2.5 应检查核对归还档案,核对无误后入库保存。
9.2 出具证明9.2.1 出具要求9.2.1.1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根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材料。
9.2.1.2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确保出具证明的内容与档案实际记载相关内容一致。
9.2.2 出具程序9.2.2.1 档案管理服务人员应审核出具事由、经办人身份及单位介绍信等有关证明材料。
9.2.2.2 应根据档案记载相关内容出具证明。
档案中无记载的,应在材料形成单位补齐相关材料后出具。
9.2.2.3 确需复印档案材料作为旁证的,应在复印件上注明用途及复印日期,并加盖公章。
9.2.3 相关服务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提供档案政策咨询、信息查询及在存档人员政治历史审查、党组织关系接转等工作中与档案相关的服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