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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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1996年12月2日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1996年12月2日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12月2日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联合发布人发[1996]11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维护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完善人才流动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指:(一)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三)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四)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人事档案;(五)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六)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七)其他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第三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遵循“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原则,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第四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县以上(含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他人人事档案。

第五条跨地区流动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也可由其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

第六条尚未建立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的地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仍由原人事档案管理单位管理。

第七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认真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转递等管理工作,认真做好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有关的流动人员身份认定、档案工资记载、出国(出境)政审工作,经授权做好相关的职称资格考评、合同鉴证、社会保险等社会化服务工作。

第三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转递第八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凭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人员流动的有效文书,向流动人员原单位开具调档函,原单位接到调档函15天内,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随档案转递通知单转交人才流动服务机构。

2024年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2024年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2024年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一、总则与适用范围(一)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保障流动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人事档案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以及个人自主择业、创业的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

(三)定义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指记录流动人员基本情况、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业绩考核、培训、奖惩、社会保险、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的文件材料。

二、档案内容与分类(一)档案内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籍贯、身份证号等;学历学位:教育经历、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等;职称技能:职称证书、职业技能证书、执业资格证书等;工作经历:在职单位、职务、工作年限、业绩考核等;培训记录:参加各类培训的名称、时间、成绩等;奖惩情况:受到的奖励和处分记录;社会保险:各项社会保险的缴纳情况;健康状况:体检报告、职业病检查记录等。

(二)档案分类根据档案内容的性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分为以下几类:基本信息类:包括基本情况、学历学位、职称技能等;工作经历类:包括工作经历、业绩考核、培训记录等;社会保障类:包括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等;健康状况类:包括体检报告、职业病检查记录等。

三、档案建立与管理(一)档案建立用人单位应当在招聘流动人员后30日内,为其建立人事档案,并将相关信息录入档案管理系统。

(二)档案管理档案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及时,不得涂改、伪造;档案应当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坏、泄露;档案应当定期整理、归档,确保档案内容的完整性和连续性;档案应当建立索引和检索系统,方便查询和利用。

(三)档案更新当流动人员的基本信息、学历学位、职称技能、工作经历等发生变化时,用人单位应当在30日内更新档案内容。

四、档案利用与转递(一)档案利用用人单位应当依据档案内容合理安排流动人员的工作岗位和职业发展;流动人员有权依法查询自己的档案内容,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便利;相关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等依法需要查阅流动人员档案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合。

流动人员档案管理制度

流动人员档案管理制度

流动人员档案管理制度流动人员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维护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完善人才流动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指: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人事档案;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其它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第三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遵循“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原则,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第四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县以上(含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他人人事档案。

第五条跨地区流动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也可由其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

第六条尚未建立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的地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仍由原人事档案管理单位管理。

第七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认真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转递等管理工作,认真做好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有关的流动人员身份认定、档案工资记载、出国(出境)政审工作,经授权做好相关的职称资格考评、合同鉴证、社会保险等社会化服务工作。

第三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转递第八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凭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人员流动的有效文书,向流动人员原单位开具调档案函,原单位接到调整档函十五天内,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随档案转递通知单转交人才流动服务机构。

流动人员档案管理规章制度范文(3篇)

流动人员档案管理规章制度范文(3篇)

流动人员档案管理规章制度范文一、总则1. 为规范流动人员档案管理工作,保障流动人员合法权益,确保档案信息的安全和可靠性,制定本规章制度。

2.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的所有流动人员档案管理工作。

3. 流动人员档案管理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确保合法、规范、准确、全面和及时。

二、档案的建立和管理1. 流动人员档案的建立,应按照《档案法》的规定,由流动人员所在单位负责。

2. 流动人员档案应包括基本信息、工作经历、表彰奖励等相关资料,同时根据需要,可以收集与流动人员工作和发展相关的其他信息。

3. 流动人员档案应采用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管理,确保信息记录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4. 为了保护流动人员的隐私权,涉及个人隐私的档案信息应进行保密处理,严禁随意泄露和外传。

三、档案的存储和查阅1. 流动人员档案应存放在专门的档案室或保险柜内,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完整性。

2. 档案室应定期进行环境检测,确保存放档案的温度和湿度适宜。

3. 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依法履行档案保管责任,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不丢失和损坏。

4. 需要查阅档案的人员,应提前填写档案查阅申请表,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查阅。

5. 档案查阅应在指定的档案查阅室进行,查阅期限不得超过规定的时间。

四、档案的归档和销毁1. 流动人员档案的归档应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一般以流动人员离职或者转移工作为准。

2. 归档后的档案应注明归档日期,并交由专门的档案管理员进行管理。

3. 档案销毁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4. 涉及个人隐私的档案信息,在销毁前必须进行保密处理,确保不被泄露。

五、档案管理的监督和评估1. 相关领导和部门应加强对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符合规范和要求。

2. 定期进行档案管理工作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提高档案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六、附则1. 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从1990年代开始,中国大量的流动人员(包括农民工、城市务工人员、外来漂泊者等)走向城市,创造巨大的经济价值。

在这个过程中,流动人员的管理和服务成为当时社会发展中的一大难题。

为了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规范流动人员人事管理工作,1991年,人力资源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本文主要对该规定进行全面解析。

一、规定的背景和重要性发展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1991年6月1日联合发布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进行了具体规定。

该规定的发布使流动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更加规范化,并为流动人员的福利保障奠定了基础。

该规定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规范流动人员的信息管理,增强管理效能。

对于外来流动人员的管理,要求建立实名制档案,做到精确记录,并以人员基本情况档案为基础,开展综合管理。

这样既方便了管理,也避免了流动人员因丢失证件等问题而受到影响。

2. 保护流动人员的合法权益。

将流动人员的所有工作记录、培训记录等信息都保存到档案中,使得流动人员的工作和培训记录可以被查看和核实。

对于流动人员的社会保障,档案中记录了详细信息,为政府提供了资料来源,确保了流动人员的合法权益。

3. 更好地管理流动人员,推动社会发展。

流动人员在城市工作生活中创造了很多经济价值,而这些工作人员对于城市的发展也有着很大的推动作用。

而规范起来的人事档案可以更好地管理流动人员,为流动人员幸福生活营造更好的环境。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1.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建立和管理该规定规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当保存人员的基本情况,工作经历、技能水平、培训记录、奖惩情况、社会保障等信息,并严格保密。

档案应当逐步实现电子化管理,杜绝数据丢失等现象。

2.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使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使用应当遵循借阅制度,对于档案材料的查阅和使用,应当符合程序和条件,并有相关申请手续,以保证流动人员相关信息的安全。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在当今社会,人员的流动日益频繁,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成为了一项重要的工作。

为了加强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使其能够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范围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指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人事档案;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其它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县以上(含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他人人事档案。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认真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转递等管理工作,认真做好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有关的各项人事代理等服务工作。

三、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转递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应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得邮寄或交本人自带。

对流动人员本人自带的人事档案,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不得接收。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接收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须经严格的审核,确认档案材料真实、齐全、完整,经整理装订,方能接收。

转出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必须完整齐全,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

接收单位收到档案后,应及时将回执退回。

逾期一个月未退回回执的,转出单位应函告接收单位,以防丢失。

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与利用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加强与流动人员及其现所在单位的联系,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工作,不断充实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内容。

收集的材料,必须经过认真的鉴别。

需经单位盖章或本人签字的,签字盖章后方能归入档案。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按照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整理工作。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保障流动人员的权益,提高流动人员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效能,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企事业单位以及政府机关中的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三、基本原则1.公开透明原则: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流动人员有权了解并查询自己的人事档案。

2.私密保密原则:流动人员的个人隐私应当得到保护,人事档案不能擅自透露给他人,除非事先得到流动人员的书面授权。

3.完整存储原则: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应当完整地存储,确保不遗漏任何重要信息。

4.及时更新原则: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应当及时更新,将其最新的信息及时记录进档案。

5.制度规范原则: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操作。

四、具体制度1.流动人员的档案建立(1)企业应当在雇佣流动人员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相应的人事档案。

(2)人事档案应包括流动人员的个人基本信息、学历、工作经历、工作能力评估和薪酬福利等内容。

(3)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流动人员的个人信息录入电子档案系统,并在纸质档案中进行备份存储,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2.流动人员的档案管理(1)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流动人员的档案进行归档整理和档案检查,确保档案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借阅登记制度,流动人员有权借阅自己的档案,但需填写相关借阅申请表格,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归还,避免人事档案的损失和泄露。

(3)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定期进行档案的电子化备份和存储,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可持续性。

3.档案的移交与注销(1)当流动人员离职或退休时,企业应当将其人事档案进行移交,移交手续应当经过流动人员本人的确认和签字,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2)当流动人员去世时,企事业单位应当对其人事档案进行妥善管理,将其归档并在纪念册中进行相应记录。

五、责任与监督1.企事业单位应当明确档案管理部门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的管理和协助支持。

流动档案管理制度

流动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流动人员档案管理,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专业技术档案、学籍档案、奖惩档案等。

第三条流动人员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集中统一管理原则:流动人员档案由单位统一集中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二)保密原则:对流动人员档案中的个人信息和隐私进行保密,不得泄露。

(三)真实性原则:档案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伪造、篡改。

(四)便捷性原则:为流动人员提供便捷的档案查询、借阅、转递等服务。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单位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流动人员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工作。

第五条档案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制定流动人员档案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

(二)负责流动人员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三)负责流动人员档案的保管、保护和修复工作。

(四)负责流动人员档案的查询、借阅、转递等工作。

(五)负责流动人员档案的保密工作。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归档第六条流动人员档案的收集范围包括:(一)人事档案: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学历、工作经历、职务、职称、奖惩等。

(二)专业技术档案:包括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培训、考核、评审等。

(三)学籍档案:包括入学、转学、休学、复学、毕业等。

(四)奖惩档案:包括表彰、奖励、处分等。

第七条档案收集要求:(一)档案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

(二)档案收集应及时,确保档案的连续性。

(三)档案收集应全面,不得遗漏。

第八条档案归档要求:(一)档案归档应按照档案分类、编目、编号等要求进行。

(二)档案归档应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三)档案归档应定期进行,确保档案的及时性。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保护第九条档案保管要求:(一)档案库房应保持干燥、通风、防火、防盗、防潮、防虫蛀。

(二)档案柜应分类、编号、标签清楚。

(三)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档案,确保档案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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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组部、国家人事部关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点击:56 次添加日期:2011-07-04 [ 打印] [ 收藏] [ 关闭]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维护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完善人才流动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指:
(一)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人事档案;
(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全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三)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
(四)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人事档案;
(五)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六)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
(七)其它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第三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遵循“集体统一,归口管理”的原则,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
第四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县以上(含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其它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他人人事档案。

第五条跨地区流动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也可由其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

第六条尚未建立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的地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仍由原人事档案管理单位管理。

第七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认真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转递等管理工作,认真做好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有关的流动人员身份认定、档案工资记载、出国(出境)政审工作,经授权做好相关的职称资格考评、合同鉴证、社会保险等社会化服务工作。

第三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转递
第八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凭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人员流动的有效文书,向流动人员原单位开具调档函,原单位按到调档函十五天内,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随档案转递通知单转交人才流动服务机构。

转递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必须完整齐全,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经审核无误后,及时将档案转递通知单回执退回原单位。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发现转来的档案材料不齐全或不清楚的,应要求原单位补齐或查清楚。

第九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应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得邮寄或交流动人员本人自带。

对流动人员本人自带的人事档案,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不得接收。

第十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接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须由流动人员或现所在单位办理委托存档手续。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与流动人员或其现所在单位签订档案管理合同书,合同书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十一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开具的转档手续,与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开具的转档手续具有相同效力。

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必须凭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开具的转档手续,方可接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第四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与利用
第十二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加强与流动人员及其现所在工作单位的联系,做好流动人员档案材料的收集工作,不断充实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内容。

收集的材料,必须经过认真的鉴别。

需经单位盖章或本人签字的,签字盖章后方能归入档案。

第十三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按照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流动人员档案材料的整理工作。

在整理档案过程中,要防止丢失档案材料和擅自泄露档案内容,不得擅自涂改、抽取、销毁或伪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

第十四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按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查阅、借阅工作制度和注意事项。

(一)查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办理审批手续。

查阅单位应申明查阅理由,管档单位根据规定和需要确定需提供的档案材料。

(二)查阅单位应派中共党员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查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向查阅单位介绍被查阅人的有关情况。

(三)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对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涉及国家秘密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要严格保管,严格查阅手续。

(四)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

(五)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

第五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保管
第十五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具备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物质条件,建立坚固的防火、防潮的专用档案库房,配备铁质的档案柜;经常检查库房的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光、防高温等设施和安全措施;档案库房、阅档室和档案人员办公室应三室分开。

要不断研究和改进档案的保管方法和保护技术,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内部规章制度,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的政策研究和理论研究,实行目标管理,不断提高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第十七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应由专人负责。

档案管理人员必须是党性强、作风正、忠于职守、具有一定的档案管理专业知识的共产党员。

第六章监督与处罚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的,由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一)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单位或个人;
(二)擅自涂改档案内容或伪造档案材料的;
(三)擅自向外公布、泄露档案内容的;
(四)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转递等管理工作中,出现违反本规定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前款所列情形负有责任的单位或直接责任者,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本着“服务为主,适当收费”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服务费,但不得以赢利为目的。

第二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或工作细则,并报人事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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