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中的坏账准备
坏帐准备的税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是针对“部分长期资产”的资产减值制定的准则,并不是全部长期资产,不适用于在其他具体准则中规范的减值。
该准则规范的长期资产减值视同永久性减值,一经提取不得转回。
只能在处置相关资产后或资产离开企业时,再进行资产减值的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规定,对于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应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应当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
坏账准备计提后,可以转回。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准则第六章第四十二条规定,短期应收款项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与其现值相差很小的,在确定相关减值损失时,可不对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所得税会计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引入资产的计税基础、负债的计税基础、暂时性差异等概念。
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
财政部发布的《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附录》规定,一般企业坏账准备的计提范围是: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应收款项。
计提范围较旧准则有所扩大。
旧准则体系计提8项资产减值准备形成的损失分别计入不同的损益类科目,比如计入“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投资收益”等。
新准则体系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要求统一记入新设置的“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计提时,应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贷记“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等减值准备类科目。
资产价值回升时,借记有关减值准备类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规定:有客观证据表明应收款项发生了减值的,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
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坏账,一般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
但经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提取坏账准备金,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坏账损失时,应冲减坏账准备。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中的坏账准备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
经报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提取坏账准备金。
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冲减坏账准备金;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已提取的坏账准备的部分,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已核销的坏账收回时,应相应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
另外,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的规定,对企业提取坏账准备的审批已经取消。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六条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
最后,对于坏账准备计提的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为简化起见,允许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的范围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企业会计制度》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应于期末时对应收款项(不包括应收票据,下同)计提坏账准备。
也就是说,企业应于期末对除应收票据以外的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
此外,《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的预付账款,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当将原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并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
企业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如有确凿证据证明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
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有“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和“销货百分比法”,这三种方法的计算如下:(1)余额百分比法:根据会计期末应收账款的余额乘以估计坏账率即为当期应估计的坏账损失,据此提取坏账准备。
例:甲公司采用余额百分比法计提坏账准备,2002年末甲公司应收账款的余额为20000元,提取坏账准备的比例为5%,2003年发生了坏账损失500元,当年末应收账款的余额为30000元,计算甲公司在2002年和2003年应计提的坏账准备以及2002年和2003年末坏账准备科目余额(假设甲公司2002年初坏账准备账户余额为0)。
坏账的税务处理方法

坏账的税务处理方法摘要:一、坏账的定义与分类二、坏账的税务处理方法1.直接转销法2.备抵法3.债务重组法三、坏账损失的税前扣除政策四、坏账管理的税务筹划策略五、企业应对坏账的税收风险建议正文:一、坏账的定义与分类坏账是指企业因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而形成的应收账款,由于债务人原因,无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极小,从而造成的损失。
坏账分为确凿损失坏账和疑似损失坏账。
确凿损失坏账是指债务人破产、倒闭或无偿还能力,导致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疑似损失坏账是指债务人虽未破产,但已陷入财务困境,收回应收账款的风险较大。
二、坏账的税务处理方法1.直接转销法:企业在确认应收账款无法收回时,直接将其转入损益。
这种方法简单易操作,但可能导致企业税负增加。
2.备抵法:企业按一定比例提取坏账准备金,用于弥补坏账损失。
在实际发生坏账时,冲减准备金,降低企业税负。
3.债务重组法:企业与债务人协商重组债务,如减免部分债务、延长还款期限等,从而减轻企业负担。
这种方法有利于维护企业与债务人的关系,降低坏账损失。
三、坏账损失的税前扣除政策根据我国税收法规,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
企业在申报坏账损失时,需提供相关证据,如债务人破产证明、债务重组协议等。
四、坏账管理的税务筹划策略1.合理提取坏账准备金:企业应根据债务人的信用状况、行业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提取坏账准备金的比例,以降低企业税负。
2.优化债务结构:企业可通过债务重组、发行债券等方式,调整债务结构,降低利息支出和坏账风险。
3.加强应收账款管理:企业应建立健全应收账款管理制度,定期对债务人进行信用评估,确保应收账款的安全回收。
五、企业应对坏账的税收风险建议1.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企业应加强内部控制,规范应收账款的管理和核算,确保坏账损失的准确计算。
2.完善税收筹划:企业应对税收政策进行全面了解,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降低税收风险。
3.加强税收风险防范:企业应及时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动,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确保税收合规。
会计实务:企业计提坏帐准备规定

企业计提坏帐准备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第082号)规定:
(九)提取坏帐、呆帐准备金和坏帐、呆帐损失的管理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坏帐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经报税务机关批准,也可以提取坏帐准备金。
取消该审批事项后,主管税务机关应着重从以下方面加强管理工作:1.应要求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说明坏帐、呆帐损失采取直接核销法还是备抵法。
2.主管税务机关应着重审核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已计提准备金的合理性和真实性。
重点是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准备金数额,是否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和《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的规定执行,其计算基数和比例有无超出规定的范围。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可提取5‰的坏帐准备金在税前扣除。
为简化起见,允许企业计提坏帐准备金的范围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因此,可以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计提坏帐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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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账准备的四种计提方法

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坏账损失的核算应采用备抵法,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由企业自行确定,可以按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赊销金额百分比法等计提坏账准备,也可以按客户分别确定应计提的坏账准备。
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允许扣除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企业提取坏账准备金按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除按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外,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提取的坏账准备金超过国家税收规定的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具体来说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有四种:即“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销货百分比法”和“个别认定法”.(一)余额百分比法这是按照期末应收账款余额的一定百分比估计坏账损失的方法。
坏账百分比由企业根据以往的资料或经验自行确定.在余额百分比法下,企业应在每个会计期末根据本期末应收账款的余额和相应的坏账率估计出期末坏账准备账户应有的余额,它与调整前坏账准备账户已有的余额的差额,就是当期应提的坏账准备金额.采用余额百分比法计提坏账准备的计算公式如下:1。
首次计提坏账准备的计算公式:当期应计提的坏账准备=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坏账准备计提百分比2.以后计提坏账准备的计算公式:当期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当期按应收账款计算应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或-)坏账准备账户借方余额(或贷方余额)例:泰山企业2006年末应收账款余额为800 000元,企业根据风险特征估计坏账准备的提取比例为应收账款余额的0.4%。
2007年发生坏账4 000元,该年末应收账款余额为980 000元.2008年发生坏账损失3 000元,上年冲销的账款中有2 000元本年度又收回.该年度末应收账款余额为600 000元.假设坏账准备科目在2006年初余额为0。
坏账准备税前扣除标准

坏账准备税前扣除标准
坏账准备是指企业因应收账款无法收回而提出的准备金,用于弥补坏账损失。
在税前扣除标准方面,我国税法对于坏账准备的扣除标准有着明确的规定,企业需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合理提取坏账准备,以确保税收合规性和财务稳健性。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的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的支出包括确凿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
这就意味着企业可以将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计提为坏账准备,并在纳税时予以扣除。
其次,企业在提取坏账准备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即在没有确凿证据证明应收账款无法收回之前,不得随意提取坏账准备。
只有在坏账损失发生时,企业才可以提取坏账准备,并在纳税时进行扣除。
此外,坏账准备的提取应当合理、合法,不得存在虚假、夸大的情况。
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和财务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坏账准备的计提和确认,确保提取的坏账准备金额合理、合法。
最后,企业在提取坏账准备时应当注意相关的会计核算和税务申报工作。
在会计核算上,应当及时、准确地计提坏账准备,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在税务申报上,应当严格遵守税法规定,将提取的坏账准备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纳入企业所得税的扣除范围。
总之,坏账准备税前扣除标准是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的税收规定,企业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要求,合理提取坏账准备,并在税前予以扣除。
只有做好了坏账准备的合理提取和税前扣除工作,企业才能在税收合规和财务稳健方面做到更加完善和规范。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在企业的运营过程中,资产损失是不可避免的一部分。
为了规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确保企业能够准确计算和申报应纳税所得额,保障税收的公平与合理,国家制定了相关的管理办法。
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企业资产损失。
企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对于企业资产损失的所得税税前扣除,有着明确的原则和条件。
其中,真实性原则是首要的。
企业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必须是真实发生的,不能虚构或者夸大。
相关性原则也很重要,资产损失必须与企业取得应税收入直接相关。
合法性原则要求资产损失的发生和扣除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资产损失的确认方面,不同类型的资产损失有着不同的确认标准。
例如,现金损失应依据相关证据材料确认,包括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现金保管人对于短缺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存款损失应提供金融机构破产、清算的法律文件,金融机构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情况资料等证据材料予以确认。
坏账损失的确认则需要根据不同情况提供相应的证据。
比如,因债务人破产清算而无法收回的坏账,需要提供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因债务人死亡、失踪而无法收回的坏账,需要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等等。
对于股权投资损失,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营业执照、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失踪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
如果被投资企业连续停止经营 3 年以上,也需要相关的证据材料来确认损失。
在资产损失的申报方面,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
坏账损失的确认条件和坏账准备的计提

坏账损失的确认条件和坏账准备的计提
坏账损失的确认条件和坏账准备的计提
(一)坏账损失的确认条件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收账款,应作为坏账处理:
1、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2、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3、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
偿的应收账款;
4、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5、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6、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账款;同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
[2000]84号)第四十八条规定:关联企业之间往来账款不得确认为坏账。
此后,国家税务总局在国税函[2000]945号文件中规定,考虑到实际经济活动中,关联企业之间存在大量的正常交易,为了实事求是地解决问题,总局意见:关联企业之间的应收账款,经法院判决负债方破产,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负债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应允许债权方企业作为坏账损失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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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
经报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提取坏账准备金。
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冲减坏账准备金;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已提取的坏账准备的部分,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已核销的坏账收回时,应相应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
另外,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的规定,对企业提取坏账准备的审批已经取消。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六条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
最后,对于坏账准备计提的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为简化起见,允许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的范围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企业会计制度》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应于期末时对应收款项(不包括应收票据,下同)计提坏账准备。
也就是说,企业应于期末对除应收票据以外的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
此外,《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的预付账款,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当将原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并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
企业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如有确凿证据证明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
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有“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和“销货百分比法”,这三种方法的计算如下:
(1)余额百分比法:根据会计期末应收账款的余额乘以估计坏账率即为当期应估计的坏账损失,据此提取坏账准备。
例:甲公司采用余额百分比法计提坏账准备,2002年末甲公司应收账款的余额为20000元,提取坏账准备的比例为5%,2003年发生了坏账损失500元,当年末应收账款的余额为30000元,计算甲公司在2002年和2003年应计提的坏账准备以及2002年和2003年末坏账准备科目余额(假设甲公司2002年初坏账准备账户余额为0)。
解:2002年末甲公司应计提的坏账准备为20000×5%=1000元;
借:管理费用1000
贷:坏账准备1000
2002年末坏账准备科目余额为1000元;
2003年甲公司发生了坏账损失500元;
借:坏账准备500
贷:应收账款500
2003年末甲公司的坏账准备余额应为:30000×5%=1500元;
应计提的坏账准备为:1500-(1000-500)=1000元。
借:管理费用1000
贷:坏账准备1000
甲公司2003年末坏账准备科目余额为:1000-500+1000=1500元,即会计期末应收账款的余额乘以估计坏账率。
(2)账龄分析法:根据应收账款入账时间的长短来估计坏账损失的方法。
例:2003年末乙公司的应收账款账龄及估计坏账损失如下表:
单位:元
应收账款账龄应收账款金额估计损失(%)估计损失金额
未到期20000 1% 200
过期6个月以下10000 3% 300
过期6个月以上6000 5% 300
合计36000 -800
假设甲公司2003年初坏账准备账户余额为贷方100,计算出2003年乙公司应计提的坏账准备以及2003年末坏账准备科目余额。
解:2003年末坏账准备账户余额应为800元,2003年年初有坏账准备贷方余额100元,因此在本年中应计提坏账准备800-100=700元。
借:管理费用700
贷:坏账准备700
2003年末坏账准备科目余额为:100+700=800元,即根据应收账款入账时间的长短来估计坏账损失。
(3)销货百分比法:根据赊销金额的一定百分比估计坏账损失的方法。
例:丙公司2003年赊销金额为20000元,根据以往资料和经验,估计坏账损失率为1%,2003年初坏账准备账户余额为贷方200元。
计算2003年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和2003年末坏账准备科目余额。
解:丙公司2003年应计提的坏账准备为:20000×1%=200元,
借:管理费用200
贷:坏账准备200
2003年末坏账准备科目余额为:200+200=400元。
注意:以上三种坏账准备计算方法中余额百分比法和账龄分析法计算的都是当年末坏账准备科目的余额,只有销货百分比法计算的是当期应计提的坏账准备数额,即在用前两种方法计算时需要考虑坏账准备的期初余额,而在用后一种方法计算时不用考虑坏账准备的期初余额。
计算计提的坏账准备和坏账准备科目余额时,先要注意题目中要求的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判断是否需要考虑坏账准备科目余额后,按照题目的要求一步步的处理,通常在每年末都需要将坏账准备科目余额计算出,以便计算的直观性和准确性。